某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1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某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菁华1篇,供大家参考。
某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1
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审计,尊重事实,保证质量,客观公正和提高效益的原则。通过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提出分析评价建议,规范经济运行秩序,加强学校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学校有关部门、单位有经济管理权限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以下简称被审计人。
第四条 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被审计人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被审计人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校办企业及其他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等科级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六条 学校成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校分管领导,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务、设备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下设办公室,负责经济责任审计日常工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队伍以审计处专职人员为主,专兼职相结合,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可采取自审或委托审计等方式。
第七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政策,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的问题。
第八条 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所必须的经费,学校予以保证,列入学校财务预算。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本细则所称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依法依规对被审计人任职期内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经济责任履行情况,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以及其它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进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如下:
(一)财务收支、执行和管理情况。
(二)专项资金收支、管理及效益情况。
(三)仪器、物资设备保全、使用、管理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及其执行情况。
(五)债权债务和经济纠纷情况。
(六)被审计人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和业绩情况。
(七)被审计人遵守国家、学校廉政规定情况。
(八)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
(一)每年年底前,由校党委组织部提出下一年度需进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人员的建议名单,经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同意后,报学校党委批准,制定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 度计划。组织部门应根据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 度计划,以书面形式向校审计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审计对象、范围、重点及其有关事项。学校临时交办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由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交下设的办公室直接办理。
(二) 在进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前,由办公室抽调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的三日前,向被审计人和被审计人所在的单位(部门)或原任职单位(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组应当召开有审计小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四)被审计人所在单位(部门)或原任职单位(部门)应及时向审计小组提供所需资料。被审计人应当在审计工作开始后五日内,向审计小组提交自己任期内的述职报告等相关材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五)审计小组实施审计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审计调查,听取单位领导、干部群众代表对被审计人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评议。
(六)审计小组实施审计后,在向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提交审计初稿前,应征求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原单位自签收审计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小组,逾期视同无异议。审计小组应当对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交的意见进行复核,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征求意见稿作必要修改。
(七)审计小组对审计事项出具审计初稿,及时提交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审议,再向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汇报,并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八)审计办公室应当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
(九)审计办公室应当将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校党委*、校长;并主送组织部、抄送有关部门、单位。
第十二条 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对被审计人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受法律保护,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及其审计组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关的资料等。
(二)就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三)在审计过程中需要被审计人提供任职工作报告、有关情况说明等。
(四)委托社会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及个人提交资料,须经领导组办公室认可后交被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
第十五条 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予以制止或者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可以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报请学校给与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取得财产的。
(四)打击报复和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证明人的。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审计人员要廉洁奉公,保守秘密,若与被审计人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审计人员若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由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调查核实,报请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应当对被审计人做出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人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主管责任,是指被审计人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被审计人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人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将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组提交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归入本人干部党风廉政档案。
第二十三条 纪委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列入对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及整改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分管校领导牵头,组织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其限期整改。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校审计处负责解释,其他有关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文件,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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