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致全国人民公开信3篇,供大家参考。
致全国人民的公开信(通用3篇)
致全国人民的公开信 篇1
致谢所有关心和支持我的人:
感谢那么多关心我的人给我的理解和支持,此时此刻我的心也还在为退赛和由此给大家的失望感到难过。
20xx年7月13日北京申奥成功的那一天,正好是我18岁的生日,这让我的生日庆祝与申奥成功的喜悦联系在了一起。虽然那时我还是一名不为人知的运动员,但参加北京奥运会是每一名运动员的梦想,为此,我一直付出着百分之百的努力。
20xx年雅典奥运会,我实现了奥运冠军的梦想,从那时起,在自己的祖国卫冕奥运冠军就是我心中不可动摇的目标。我一直喜欢面对挑战,从来不肯认输,这就是我的性格。其实在踏上希腊土地的时候,我就对自己的状态很有信心。
随着我夺得越来越多的冠军和越来越多的人给予我关注和支持,我同时也承受了越来越大的压力和生活上的困扰。我不能像同龄人那样与朋友毫无约束地轻松聚会,我也随时感觉到来自全国的期待的目光。
我知道昨天大家都在热情期待着我出场,我也很想像以前你们熟悉的样子冲过终点,但实在是我的脚……,请相信我心中的难过和疼痛不会比你们少,同时,也请相信我还是以前的刘翔。
在看到我受伤离场之后,非常非常多的朋友给我发来短信,给我打来电话。真心感谢这么多理解、支持和鼓励我的朋友。也要感谢全国人民这些年给予我的巨大支持和荣誉。
我相信自己还是很有实力。你们会看到跑得更快的刘翔。
刘翔
年月日
致全国人民的公开信 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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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使人民群众在良好环境中生产生活,国务院决定于20xx年初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普查的范围包括我国境内排放污染物的所有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在党的xx大报告中指出,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是当前党和国家事业前进中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刚刚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切实加强节能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坚持好字优先,不断开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新局面。在这样一个时刻,开展全国污染源普查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污染源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调查,与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与企事业单位的发展息息相关。搞好普查工作,可以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有利于各级政府制订有效的环境保护规划和政策,有针对性地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社会和谐;搞好普查工作,可以全面掌握各地区、各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治理水平,有利于各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加强污染治理,改善生产经营,提高市场竞争力;搞好普查工作,可以全面掌握各行各业的环境影响和各地区的环境承载能力,有利于各级政府科学制订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推动可持续发展。
所有普查对象积极参与、如实填报是搞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根本保证。我希望,凡在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的规定和此次普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不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推诿、拒绝和阻挠调查,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各种与污染源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记录及资料。
依法开展污染源普查是党和国家对我们做好这项工作的根本要求。我相信,普查员和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将会严格遵守保密原则,自觉为普查对象保密,不泄露普查对象的涉密情况,保护所有普查对象的正当合法权益。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这次污染源普查获得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作为考核普查对象是否完成污染源总量削减计划的依据,不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和征收排污费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和环境保护部门将严格执行这一规定,依法开展普查。
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希望所有普查对象积极行动起来,关心普查、参与普查,配合普查机构,高质量完成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为祖国享有蓝天碧水、为人民享受美好生活做出更大贡献!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周生贤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致全国人民的公开信 篇3
全国人大:
20xx年11月29日,深圳福田警方将在扫黄行动中抓获的100名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人员在游行示众后公开处理。在公开处理的两个现场,涉案人员均被全副武装的警察逐一押下车游街示众后由福田公安分局副局长井亦军宣布处罚决定,分别读出各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和籍贯。每读出一人的资料,警察便押身边的犯人踏前一步确认身份,然后押回车上载走。现场有逾千人围观,并不时响起掌声。
此一事件已经引起了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成为近期最为引人注目的话题,随着事件的扩大传播,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一事件会给中国政府造成更为恶劣的国际影响。这并非危言耸听。
也许在警方看来,以这样的方式给扫黄行动渲染气氛制造声势并无不妥,既能展示警方的战绩,又能起到震慑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的目的,可谓一石二鸟、锦上添花之举。
然而,笔者有理由相信,这样的活动本身却是违法的。
首先,本次公开处理的人员中,仅仅是涉嫌违法犯罪,而是否真的构成违法犯罪在法律程序上并没有做最后的结论。一方面,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员,警方虽然有权对其进行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法律同时也规定了被处罚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来推翻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另一方面,如果公安机关认为行为人构成了犯罪,在侦查终结以后,应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而无论是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还是在检察机关的审查阶段,这些人都只能被称为犯罪嫌疑人而不能称其为罪犯。只有通过法院的审理之后才能做出判决,最后确定这些人是否构成了犯罪,应该处以什么样的处罚。福田警方将未经审查、未经审判的犯罪嫌疑人公开处理,显然违背了法律程序,属于法外施刑。我们不妨这样设想一下,如果其中的一些涉案人员通过法律程序推翻了福田警方的认定,而又要求福田警方以同样的方式为其恢复名誉,警方将何以自处?
其次,这种名为公开处理实为示众的做法侵犯了有关人员的人格尊严。
《现代汉语词典》对示众的解释是:给大家看,特指当众惩罚犯人。这其实是一种很古老的方式,比如古代的枷号游行,斩首示众(把人头割下来挂在城门上),近代的浸猪笼,WENGE期间的戴上高帽游街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企图通过羞辱人格的方式达到杀鸡儆猴的目的。随着人类文明和法治的进步,这种野蛮的带有强烈的复仇主义色彩的惩罚方式早已被现代社会抛弃。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公安部就强调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能游街示众,不能挂牌子。后来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进步,又逐步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保护犯罪嫌疑人及犯罪分子的人身权益。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12条增加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二、三款分别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RENQUAN,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上述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制与RENQUAN的进步。需要强调的是,即便是违法犯罪人,法律也没有剥夺他们的人格尊严,同样也要受到法律的保护,更何况深圳警方“公开处理”的不过是一些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普通公民。英国有句谚语: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意思是说即便一个贫寒的人住在贫民窟里,也有着自己不可侵犯的权利和自由,这句话充分体现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也表达了人们对法律的敬畏之情。如果我们不明白这一点,就谈不上依法治国,也谈不上依法行政。
再次,示众不能起到惩罚和震慑违法犯罪的目的。众所周知,预防违法犯罪和改造违法犯罪人员是一门科学,要用科学的精神和科学的方法来解决。将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示众除了起到羞辱当事人的作用外并无任何积极的效果,反而更容易激起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对抗情绪,要么使当事人陷于绝望而自暴自弃,要么使当事人羞辱难当而蓄意报复社会,并不利于对其教育改造。这种做法的危害性还在于,它起到了一种很坏的示范作用,它等于是告诉人们,对于违法犯罪的人或者是犯了错误的人,是可以侮辱他们的人格尊严的。如果警方此举还有宣传法制的意图,岂非是缘木求鱼的天大笑话!至于说到所谓的震慑作用,就只有老天才知道了。我们知道的是,贴上门神并不能阻止鬼进门,死刑的存在也没有消灭杀人放火之类的恶性犯罪,预防违法犯罪决不是靠简单粗暴的游行示众就能解决的,福田警方这种哗众取宠的做法可以休矣!
基于以上理由,考虑到类似事件并非个案和偶然,本律师认为,做为最高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有必要也有义务对这种违反法律规定、违反依法治国精神的违法行政行为予以纠正并公开表明自己的态度,为确保此类事件不再发生,本律师认为有必要对这种公开示众的做法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令禁止。
此致
敬礼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姚建国律师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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