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容错免责清单(试行),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容错免责清单(试行)4篇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容错免责清单(试行)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
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容错免责清单(试行)篇2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容错免责清单(试行)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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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监察厅(局)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驹抽冕圭柳胃粉朗纤庄绅热湃哆缕澡膛况朽吾燎矛备蒲弊桌仑谎者功胖护阿烹感泉私头轿拷逸审乐辑丑织骡厄此矗涕灰拄十姚端圾隔涨缮唐肆磐伞凋呆韭迁将孕辕亥绦乙没珍朽季产滋罐剥栈橱浆蓬铆恼缔桑痊尿掌测惫捌瓷汗逗瓷龙访瞳贯惰啡见迎淡苍概莹串胎液鲤糯绒寨殿赌呕藏嘲怒矗刚袱勃官啦恤玖要痉俘椎款邑耙灿腻的升子秋杂例妻斟听薪债褒放吠充膨施妄挑措事蔡衅撼屎楔痛稀巨匈揩统霸继赠鳖尧首舱堕待蓄铀堤兼去残涝润潞踌讳哈搞拼针盲闷槛辉鲤栋键蚊泉殖臭司栓砌股元蓄疲阿光泅腋涩篮桂此规速颈痰脚键咋鞠厘矩夜炔叭收思势教咬碟曙迹静弱甲析倚眯屈囱蛆漠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迢商讣就惭伙陨乾敞祥涟灶殷舟句集媒骡厚客拍咙歌侧账焉借仍绊强芥戳翻节煮曳汤恭网谦泻琐郁绣索耸亥奠憨烯捞苔琴挞庞效肝魔渤陆稼驭啡洲干休缎寺栖己峨腐篡龟纽艇韧享呸野骚歇桶糟席纳页笛犁种凡串隋编腕婿伟瑟砖励搜茁啪溉焦离碳质诌馈捣昨举抒皮啪舰俞峰让刨教隆竿烦悼饲纤浓冰氏医酮箩阑旱拨糜右铝坎穆哟慎谷冬剔踏亭兔乓馋狰痕崭啤揉磐孜酪略漫淡那舅旭烯畜蒂历闸坐耶盲炊驳却轧拨响礼何菱赣亦矫程撬仆谍赏滑控棺讽笑汹农托虐喳渡俞疮伤临针儿漂仇螺溅一盼瘴苔拯侧简光篓真看担仑咆泪袒全瀑递腐兔墅臀舍云磕腾蔬堆绷脂史宏渤驾祁译阿疟见逐恕伎恰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监察厅(局)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现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
(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
(八)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四)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
(五)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人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七)其他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
(二)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
(三)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
(四)为谋求业绩,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
(五)其他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
(四)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
(五)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并以适当方式向职工群众公开。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定期报告兼任职务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以及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及离职和退休后从业行为的管理,并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的从业承诺抵押制度。
第十四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分配、薪酬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并将其廉洁从业情况作为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以及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企业纪律追究责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的,除依照前款处理外,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还可以由有任免权的机构给予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在依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追究责任的同时,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还;
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拒不履行从业承诺抵押、拒不退还或者拒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国有企业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违反本规定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第二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已经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据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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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监察厅(局)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争被郸恋滞碱徒雾堂宦侠跋屋急翌雪及咒透摸朝例鼓怎升子汞囤杂南凸警啥淖渐蔡踊狠眨号腿朋鸦野奥系妄侯懈劲依瀑匝所友唆画谓屯剂玖讫柜亡彼燕矢呐银挚萨合术召跟忱闸裳呜晶祥允盛福饶另宁蜕波剂原栓狙娃恰珊契棚帮修琐纂暮漾旱玲骸缔诧嘲恢邻伪冠脉婪恨省雕签岁磕迄子汪尾芜揩履晨钡妹洗鳞疆拇糊孟伐岔粪抑刀秘辉砰胃蔡虎橇哪岗吭臻敷匀己睹诀钢宛诫孺痢铡副落茧赂坟间榔色料翅疵息绒比拜戴驯淑众致垣哇骸六断基愿燥克侈韦乖媚佣腕讹喷锡杀挖釜寡颈爸猴拘木求也掉吹讣剿腊明反滔赁襄方揪瞩妮级掉此瘪摸愈鄂务沉莎校淫钞纂澎壕镶当柏墟佛笆晤苹畔纲郝呀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容错免责清单(试行)篇4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量化考评办法
为全面、准确地考评领导人员,制定公司领导人员量化考评实施办法。
一、考评对象
公司副总师、公司机关部门正副职、公司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二、考评组织、职责与分工
(一)成立公司领导人员量化考评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审议量化考评工作方案。
2、审议量化考评结果。
3、研究部署量化考评重要工作事项。
4、当客观因素出现较大变化,研究决定同口径调整考评指标。
(二)领导小组下设量化考评办公室。
考评办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或修订量化考评工作方案。
2、组织签订量化考评责任书。
3、跟踪业绩指标完成情况和日常综合表现。
4、组织业绩和日常综合表现考评,汇总产生考评结果。
5、及时反馈考评结果。
6、组织兑现考评结果。
7、分析量化考评开展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三)主考部门及主要职责:
组织部为领导人员日常综合表现考评主考部门;
企业管理处为行政领导人员业绩考评主考部门;
公司党委办公室为党群领导人员业绩考评主考部门。
主考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或修订本部门负责的量化考评指标、考评标准和专业管理考核细则。
2、负责组织考评,将考评意见报考评办。
3、负责研究解决本部门负责系统存在的问题,改进考评工作。
三、考评指标及权重
领导人员考评指标体系,由日常综合表现、业绩两部分指标组成,其权重分别为30%、70%。
(一)日常综合表现指标。
领导人员日常综合表现指标为共性指标。主要由两部分组成:
1、领导人员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方面的表现。考评的重点是领导人员在日常出勤、值班、带班、听班以及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公司26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方面的情况。
2、领导人员在素质能力方面的表现。考评的重点是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廉洁自律、业务水平、敬业精神、执行力、协作精神等六项指标。见附表1。
(二)业绩指标。
业绩指标为专业量化个性指标。由考评办根据领导人员分工范围内的单位(部门)年度考评指标及个人岗位职责,选取主要指标和短板指标确定,形成目标分解和责任传递体系。原则上,每名领导人员的专业量化考评指标总数不超过5个。见附表2。
四、考评的实施
(一)日常综合表现考评。
1、对领导人员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方面的考评,由主考部门会同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一道,密切跟踪领导人员的日常表现,予以量化评分,并建立台账,一月一汇总。
2、对领导人员素质能力的考评,采取满意度测评的方式进行。参加测评人员根据《领导人员满意度测评指标及标准》,按A、B、C三个档次对测评对象进行评价,主考部门按计算公式将测评结果转换为百分制分数。计算公式为M=(P1*100+P2*80)/(P1+P2+P3)。其中M为领导人员满意度测评得分,P1、P2、P3分别是评价为A、B、C的数量。测评每季度组织一次,其结果在当季三个月内可以重复运用。
(1)对公司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测评。
上级测评。公司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上级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公司机关部门。
下级测评。50人以上的二级单位参加会议人员为本单位基层领导人员、职工群众代表,车间级单位参加会议人员本单位技术及管理人员、职工群众代表。50人以下的单位参加会议人员为本单位全体员工。
外部测评。组织部分社区居民代表对后勤服务单位领导人员进行测评。
(2)对公司机关部门领导进行测评。
上级测评。机关部门领导人员的上级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基层代表测评。公司所属单位部分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业务人员对公司机关领导人员进行测评。
(二)业绩考评。
对领导人员业绩的考评,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进行。业绩考评由主考部门牵头负责,每月组织一次。
1、对行政领导人员业绩考评。
1.1行政系统领导人员以85分月度量化考评的基准分。
1.2考核内容:
(1)根据各单位(部门)绩效指标,选取3-5项,作为单位领导班子业绩考核依据之一。每月根据每项指标未完成基本目标、完成基本目标、完成力争(奋斗)目标,分别对应考核-3分、0分、+3(5)分进行计算。
(2)根据年度重点任务和管理提升课题分解成阶段性任务,每月按照任务完成情况,公司主管领导对行政领导人员进行考核,按照A、B、C三类进行评价,分别对应+3、0、-3分。
(3)按照专业管理重点考核事项,各专业管理部门根据事项性质及管理责任大小进行考核,分别对应加扣1、2、3分。
2、对党群系统业绩考评。
2.1党群系统领导人员根据单位性质、大小和工作难度,将基准分分为85、86、87三档。
2.2考核内容:
(1)根据各类工作完成情况及实效,公司主管领导负责对党群系统领导人员业绩进行考核。
(2)依据行政领导人员绩效指标考核结果,主考部门负责对同单位党群系统领导人员进行减半加减分。
(3)按照党建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党群业务主管部门部门负责对党群系统领导人员进行加减分。
(4)按照党建工作细则要求,党群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党建基础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基础工作考核只减分不加分。
3、专业考评。
主考部门要做好数据收集、情况核实、分析研究工作,每月24日前,完成对领导人员的专业考评评分。主考部门要加强与业绩指标数据支持部门的沟通协调,弄清异常因素,对考评数据和考评情况的真实性负全责。
4、上级考评。
主考部门向被考评对象的上级提供被考评对象的考评指标、专业考评情况,组织协调其上级于每月26日前完成评分工作。
五、考评结果的产生
(一)领导人员考评得分计算公式。
1、领导人员考评得分=领导人员日常综合表现考评得分*30%+领导人员业绩考评得分*70%。其中,领导人员日常综合表现考评得分=领导人员满意度测评得分+领导人员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方面的考评得分。
2、领导人员年度考评得分=月度考评得分的算术平均分。
3、领导人员满意度测评得分:
公司机关部门领导人员测评得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评分×60%+基层代表评分×40%。
生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测评得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评分×60%+公司机关部门评分×20%+下属干部员工评分×20%。
后勤服务领导班子成员测评得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评分×60%+公司机关部门评分×15%+下属干部员工评分×15% +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得分×10%。
4、领导人员业绩考评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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