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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企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XX集团有限公司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股份公司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企业是指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本级部门及以上领导人员、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企业控股或参股公司中委派、任命、聘用的领导人员;企业委派到其他单位的相关领导人员。
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认真执行《若干规定》,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条贯彻落实本实施细则,要坚持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精神、************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作风建设相结合;与构建企业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健全企业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相结合。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规调整会计账目和企业经营财务成果、虚报盈亏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公款私存或利用银行账户为个人谋取私利;.
(七)未经批准,自行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交通补贴等福利待遇;
(八)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履行报批手续,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九)将小汽车等企业资产落户到个人名下;
(十)因工作调整、变动调离本企业时,私自带走或接受公务小汽车及其他公共财产;
(十一)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
的企业投资入股;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已有或私分;
(八)在物资采购、设备购置、劳务录用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或者指使、授意参与招标人员向他人透露标底和泄露其他应当保密的相关事项和资料;
(九)利用职权,擅自将项目转包、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和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指定、授意下级将项目转包、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和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十)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私揽项目,谋取私利,或者将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出租、转让给其他单位及个人,擅自将外部企业挂靠在本企业;
(十一)违反规定设置“账外账”和使用“小金库”资金的行为;
(十二)违反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泄露研究干部任免信息、带病提拔干部、买官卖官、封官许愿、收受贿赂,以及在选举或者干部考察中拉票、賄选;
(十三)借引进人才、人员调动、办理户口之机,为个人谋取私利;
(十四)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设备物资购销、运输等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利用职权在本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支付学习、培训、考察、旅游等费用;
(七)利用职权在管辖范围内使用亲属或者将个人房产、运输设备等出租给本企业、项目部以及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单位、项目部等,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向相关单位、部门或有关人员采取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为自己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九)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十)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十一)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各级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讲求排场、铺张浪费,超标准或超预算配置车辆、开支招待费、差旅费,以及违反外事纪律,超标准、超外事经费预算开支出国访问、考察给用等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以及接受下级单位用公款安排的个人及亲属观光旅游等活动;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问,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或者长期借用公款、占用公款;(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九条各级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谎报经营业绩,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遵守公司章程和企业有关规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以及将职工社会保障基金挪作他用;
(八)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
第十条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实施细则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一条各级纪检监案组织和人事、组织、审计、财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履行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长效机制建设,确保《若干规定》在全集团的贯彻落实。
第十二条企业领导人员要认真执行《若干规定》,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违反《若干规定》行为的发生。
(一)企业领导人员要将贯彻落实《若干规定》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企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一位班子成员都要对照本实施细则逐条认真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要作出深刻检讨并立即整改,同时上报上一级纪检监察组织;没有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也要作出明示。领导班子成员中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当年该单位领导班子不能评为“四好”班子。
(二)企业领导人员要认真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礼品登记.上缴和收入申报等制度,按年度向,上一级纪检监察组织和人事部门报告本人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由上一级纪检监察组织存入本人廉洁档案。
(三)企业领导人员在经济交往中无法拒收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和礼品等,应在收到之日起1个月内,交本企业纪检监察组织,未设立纪检监察组织的交办公室暂收,并由办公室交上一级纪检监察组织,由纪检监察组织登记,交财务部门入账。第十三条企业应当依据本细则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细则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细则的贯彻执行。
企业要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党委会、董事会、经理班子的决策原则和程序,在每年年底向上一级纪检监察组织报告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
第十四条企业要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企务公开制度。企业重组、改制、关闭、破产和住房分配等重大事项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制度,报上一级纪检监察组织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企务公开的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
第十六条企业要结合本细则建立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承诺制度,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范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七条各级纪检监案、工会组织和人事、企管、财务、审计、组织、宣传等部门要按照《若干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各项制度,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一)以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诚信、依法经营为主题,强化对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日常教育,提高领导人员拒腐防变能力。大力推进企业廉洁文化建设,努力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为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营造良好氛围;
(二)完善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薪酬管理、职务消费、经济责任审计和廉洁从业等制度,将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有关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三)要整合监督资源,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出资人的监督,努力形成对企业领导人员监督管理的合力。
1.加强党组织的监督。各级党委要加强对企业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指导企业领导班子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促进企业领导人员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发挥党员对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作用。
2.强化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健全企业纪检监察组织,配齐配好人员;围绕企业廉洁从业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效能监察;依纪依法认真处理信访举报,严肃查处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3.强化审计监督。认真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等专项审计,在审计中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建立健全审计结果的运用、落实和反馈机制,增强应用效果。
4.改进和加强职工民主监督。积极探索工会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的途径和方式;落实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保证职工代表依法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并履行职责;落实企务公开各项制度,搞好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等情况的公开。
5.加强监事会监督。进一步完善监事会、外派监事制度,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推进监事会建设;建立和完善监事会检查成果的运用、落实及反馈机制,对监事会检查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依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组织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各级纪检监案组织,要对所管辖的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应当结合年度考核,对所管辖的各级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细则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符合函询条件的,要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细则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各级人事部门,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案、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各级审计部门要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各级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第四章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党内条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的,要减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受到降职、免职处理的,要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细则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要责令清退;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照企业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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