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国计民生,直接影响人的身体健康与精神面貌,近几年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的同时也降低了人们对社会公信力的认同感。为了保障人民的饮食安全,政府监管部门对食品供应链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了严格管制,在硬性制度的控制下综合治理。作为一项社会热门问题,食品安全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如何在新时期下构建良好的食品安全机制是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基于此,笔者对食品安全规制效果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希望能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理论借鉴。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根基,它的营养功能为人们身体提供必需品,它的调节功能促进人们身体恒定发展。由此可见,食品安全就是人类生命安全。这些年,大大小小的食品安全事故层出不穷,事故发生的原因集中在多个角度,说明我国的食品安全存在较多隐患,也说明我国食品安全规制效果不佳。规制制度的局限性较大,为了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氛围,也为了保证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必须加强对食品安全规制的重视。
食品安全规制概述
规制本身是指政府部门通过制定法律规章对社会发展中的各个领域进行限制的过程,自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马克思主义的领导下不断与时俱进,我们现有的意识形态兼具开放性与灵活性,解放了以前受压制的经济发展态势,给经济带来了发展新动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衍生了很多社会问题,在市场发展中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酿造了不少社会恶果,这些食品安全事故使得社会出现很多不和谐声音。从最早期的三聚氰胺到近期的地沟油、瘦肉精等超标化学物无一不侵害人们的身体与精神,这些事故严重危害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政府必须在宏观调控的基础上设立法律法规,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进行规制,用硬性的法律条文增加执行力,以明文细则引导市场的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规制效果
食品安全规制本身的价值是为了通过制度控制营造更好的食品市场环境,这些年不间断累计出现的各种食品安全事故令消费者心灵蒙上巨大的阴影,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也伤害了群众身体。而食品从取材到加工生产、包装运输各环节复杂多样,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异常困难,想把制度化的管理渗透进每个节点也具有操作上的难度。从经济角度看,食品安全规制的发展是食品生产商、消费者、政府多个利益主体之间相互博弈的过程,食品的销售加工属于经济商业范畴,而政府下达的各种规章条例又属于宏观调控,为了提高食品安全性必须强化规制是。食品安全规制的效果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
首先,从这几年国家颁布的种种法律文件看,我国愈来愈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比较有代表性的两部法律,它们基本涵盖了食品经济的各个環节,对可能涉及的种种领域作出了相当明确的说明,并对许多碎片化的问题进行阐释与规定。这些作为都体现了国家食品安全管制的进步。并且法律法规这类文件带有强制性,有很好的约束作用与制约警示价值。譬如对乳制品的规制,从法律的细节上能看出加大了监督管理的力度,也增加了惩罚的力度,并在实践中通过对几大企业的惩罚起到了杀鸡儆猴的作用,因此食品安全规制的基础效果就是加大了监管力度,提供了硬性的制约警示价值。
其次,增强了居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增强了居民对社会公信力的信任。在繁多的食品安全事故后,群众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大打折扣,加上很多自媒体的夸张、渲染使本该平静的食品生产添加了太多的负面信息。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必须发挥政府职能,通过各种手段强调政府的作用,政府始终将人民的需求当作工作的重点,在不断加强食品安全规制中恢复群众对政府、对社会的信任,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降低食品犯罪频率。
再次,为相关部门执法办案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依据,有时商业行为不足以构成犯罪,即使有人为了经济利益在食品上以次充好也难以进行有效管制,而规制的加强与惩处的严厉增加了处理的针对性,它能为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提供具体的指导和有效的帮助。
影响食品安全规制效果的主要因素
食品安全规制效果是指政府通过制定食品安全规制政策调节食品生产厂商的经济行为。而影响这个效果的因素必须从食品提供者的角度分析,一般食品提供者会从收益和成本两个角度考虑,成本属于变量,踏踏实实工作所付出的成本和因违规而受到的惩罚成本是不同的,若企业违规那么为了体现对规制的服从势必要付出更多惩罚成本,这相当于增加了额外的付出。通过几方分析,笔者认为影响食品安全规制效果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种。
法律制度环境与规制效果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为了体现规制的公平性要严格按照规制内容执行命令,而规制制定的本身必须为公众利益服务。换言之,就要以消费者的权益为中心,这样一来对食品供给者惩罚与查处力度同比增长。而食品行业从业者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出就要面临较大的违法成本,这样企业运营中本身的成本预计被打破,他们除了要面对规制的惩罚,还要面对失去名誉后群众的道德眼光,失去信任后所付出的成本更大。因此,法规制度环境的完善程度与食品安全规制效果呈正相关。
规制职能分配与规制效果
政府对食品安全规制的管理如果存在部门分割,则不利于发挥规制作用。首先,若规制职能被分散到几个部门中,则弱化了规制本身的力量,同时也将责任主体分散到几个不同的主体中,而多个部门间的作业极易形成互相推诿。当责权被削弱,在执行时的责任感也随之下降,检查力度也无法发挥最大化效果,对食品生产厂商违规成本的不重视,必然会抑制食品安全规制的效果。其次,将食品安全规制的职能分散,几个部门间的利益交错纵横,增加了隐形的规制调节成本,有时多个部门间的相互协调反而缺乏内在激励,倒是单独的部门更有发展独立业务的信心。
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与规制效果
在其他条件恒定的状态下,惩罚力度越大则能规制效果越好,毕竟接受规制的惩罚要付出更多的成本。目前,对食品安全规制的惩罚包括罚款、经济制裁、法律制裁,在我国视具体情节严重程度确定惩罚标准。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对食品行业违法犯罪的惩罚基本能达到倾家荡产的地步,若有人无证无照从事食品行业可追究从事者的刑事责任。在韩国,若有人制作、出售劣质食品一律按照个人保健犯罪惩罚,基本都构成刑事责任,最高可罚到10年有期徒刑和2亿韩元,除了这些惩罚外,还要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的企业进行执照吊销,一般十年内都无法再重回营业。看到这些惩罚力度,可以发现,他们对违反食品安全规制的惩罚是企业无法承担的,无论是个体经营还是企业厂商若被查处都是致命打击,因此其威慑作用极强,规制效果有极强的保障作用。
行业自律性组织与规制效果
行业自律性的健全也是维护食品安全的保障,若食品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发育不健全规制效果难以有质的提升。现在大部分食品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组织都不在强制要求下进行,属于企业的自我教育、自我管束,他们有规范市场、促进市场自律发展的作用。同时,作为非盈利性社会组织,他们的工作内容也是对政府规制的补充。毕竟政府管制带有刚性色彩,行业间的自律性组织对事件的处理相对柔和,他们掌握的信息也更为充分,在一定程度上能实现同级监督,但是必须真正发挥其作用才能达到上述目标。
食品安全标准统一性与规制效果
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为规制的执行提供理论依据,这一点与规制职能分配的原理接近,若标准由几个部门协商制定必然存在冲突与矛盾,各自立场的不同难以界定对食品的要求,而标准的不统一给管理带来更多难题,也给执行者增加了管理支出。反之,食品安全标准统一后,它的可操作性也变得更强,不仅执行者能明确自己管理的要点,生产者也有明确的界定。
信息披露制度与规制效果
现在网络通信技术与移动端的发展广泛,人们生存于爆炸的信息时代,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政府及时、准确地在官网上发布食品供给者的各项信息,信息内容既包括普通信息展示,也包括违法企业信息展示。信息披露制度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消除食品制造厂商与消费者之间不对称的信息。当信息披露逐步完善后,食品市场的信用机制也会被大众认可,这样那些真正做好食品、各方面质量都不错的企业才能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我国食品安全规制制度发展的思路
加强法律体系建设,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
食品安全规制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强化对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建设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建设。譬如欧盟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制定了13类173个法律标准,其中又包括31个法令、128个指令和14个决定,这些形成了基本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渗透进每个环节,涵盖了从农耕种养到餐桌的整个商业链条。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建设也可以借鉴这种思维,要想发挥规制作用,通过立法明确规制主体和职责才能逐步形成公信力,被大眾所接受,在法律法规中加大惩罚力度,让政策性文件提供可靠的理论支持。
建立专业、独立的食品安全规制机构
健全的食品安全规制机构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能针对许多业务问题进行统一专业的处理,而它的构建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长期经验的累积,当它的行为可预期性与责权一致性发挥到极致时才能更好地履行责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最好实现从多部门联合向独立监督模式的改革,让责权具体落实,借助其他国家的成熟经验构建专业、独立的食品安全规制机构。
结语
通过上文,我们对食品安全规制效果及其影响因素有了简单的认识,食品安全问题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群众利益的事无小事,因此政府要积极转变政府职能,立足当下建立服务型政府,给规制的执行创造良好空间。食品生产厂商要强化自身的社会责任感,组织行业间的民间监督,脚踏实地,以服务群众为己任,做出真正有质量、更可靠的食品。群众也要积极发挥监督举报作用,遇到不法分子,要积极举报,帮助政府工作。总之,我国要在多方协调努力中形成一个完善的食品安全环境,让食品安全规制获得最佳效果。
作者简介:汪敏俐(1983—),女,上海人,本科,技师。研究方向:营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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