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社区工作措施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扩散,根据淮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响应要求,即日起,就全面加强社区防控工作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实行小区封闭控制
建制小区正常只开放一个大门进出,30万平方米以上小区最多开放两个大门。
开展居民信息筛查
街道、社区要组织网格员、楼栋长等基层力量,逐家逐户做好社区防疫宣教、健康提示、疫情排查、信息收集报送等工作。对于有外出活动的群众,除采集基本信息外,还要记录离淮日期、返淮日期、途经地、航班车次车牌号、共同居住人等详细信息。
加强人员进出管理
进出小区人员一律佩戴口罩,不戴口罩的提醒劝返。在小区出入口,设立外来人员登记处,对暂住小区的人员,及时登记身份信息、联系电话、居住地址等信息。对临时访客,联系业主同意后方可入内,并及时登记信息。
严格查控外来车辆
社区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力量,做好外来车辆登记管理,严控疫情重点地区车辆进入小区,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向属地社区报告。
落实检测消毒措施
在建制小区、散居区主要出入口配备测温设备,社区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力量,对进入居民区的人员(包括车辆驾乘人员)进行体温测量。社区、物业服务企业、驻区单位、商务楼宇、商场超市等单位力量,要逐级签订疫情防控责任书,落实消毒隔离等相应防控措施。小区物业每日对电梯(内外按钮)、楼道、单元大厅、健身器材等公共区域消毒不少于2次。
严格暂住登记申报
因就业、就学、务工、经商等原因,来我市暂住的外地流动人口,特别是疫情重点地区来淮人员要在24小时内,主动到居住地派出所报告登记,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强化出租房屋管理
将房屋出租给非我市户籍人员的出租房主、房屋中介机构,要在24小时内向辖区派出所、网格服务管理中心报告登记流动人口信息。群租房房主每日要对承租人进行体温检测,所有人员未戴口罩不得进出群租房。发现往来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身体状况异常人员要立即报告属地社区,按规定落实防控措施。
加强暂住学生管理
各类学校要督促在外租房的非本市学生,严格申报居住信息,确保在外租房学生安全。对来自或者途经疫情严重地区的来淮学生,要立即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按规定落实防控措施。
强化从业人员管理
招录、聘用非我市户籍人员的用工企业和单位,必须及时向辖区派出所、网格中心报告登记流动人口信息,每天测量外地从业人员体温。对来自或者途经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要立即报告属地社区,按规定落实防控措施。
严格实施居家隔离
对往返疫情重点地区或与重点地区人员、疫情确诊人员接触的各类人员,落实社区干部、网格员、民警和医务人员“四包一”机制,严格实施14天居家医学隔离观察,由社区干部和网格员每日上门随访监督。在隔离人员住所周边,进行防疫公告,防止疫情传播。
及时开展送医救治
一旦发现群众发热等异常情况,由社区会同卫健、公安部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送医救治,及时将患者送指定医院治疗。同时,第一时间公布患者感染疫情信息、外出活动信息、接触人员信息等情况。
严格依法问责查处
各行业单位、经营主体和群众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机构要求,落实防控措施。鼓励提供疫情严重地区人员线索,以及涉及疫情的违纪违规、违法犯罪线索,群众可以拨打12345或110举报。对措施不落实的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以及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严处。
特此通告。
淮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社会防控组
2020年2月3日
疫情期间社区工作措施
社区防控工作的通告(第8号)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响应措施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坚决防止疫情蔓延和扩散,现就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社区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 依法依规加强社区防疫工作
1. 社区居民在防疫期间应当服从社区疫情防控工作的指挥和安排,主动如实报告有关情况,接受调查、监测、医学观察、隔离治疗,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2. 社区制定社区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科学有序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对社区工作人员因疫情防控工作履责不力造成重大疫情影响或后果的,将依规依纪予以追责。
二、加强小区管理和自我防护
3. 社区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辖区内小区封闭式管理工作(有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公司负责实施,有业主委员会自治管理的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实施),在小区主要出入口设置临时检查点,封闭其他出入口,对住户进入小区实行体温检测,禁止不佩戴口罩的人员进出小区。
4. 对不具备封闭条件的零星楼栋,社区发动居民群众采取简易围栏、警示标志、人员看管等临时封闭措施加强管理和自我防护。
5. 社区对需要进入小区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予以通行。
三、加强社区公共场所管理
6. 社区要监督所在区域内棋牌室、麻将室、网吧、浴室、歌舞娱乐场所等非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全面关闭。
7. 社区要督促取消人员聚集性活动,督促居民“红事”一律停办、“白事”一律从简,并向社区报备。
8. 社区要督促居民生活必需的超市、农贸市场等经营场所加强安全防护,张贴相关告示,合理安排营业时间。
9. 社区要督促快递、外卖实行无接触配送,在小区出入口处中转存取。
四、加强社区人员排查核查
10. 社区要对辖区内所有居民进行疫情排查;对获得的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的重点人员信息进行全面核查;对已通过交通卡口并由“返锡通”平台推送信息至社区的入锡人员,主动做好对接登记工作,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做到工作闭环、追踪到人、一个不漏。
11. 社区负责核查市民群众举报投诉线索,对经查证属实且有价值的,由社区决定按规定向相关举报市民群众发放奖励,所需经费由各地区应急指挥部保障。
12. 社区在人员排查核查过程中,发现近期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与疫情重点地区人员有接触史以及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接触史的人员,应立即登记报告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并配合采取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其中发现发热人员,立即由120专车转送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其他居民发现有发热情况的,督促其佩戴口罩就近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五、加强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管控
13. 社区要做好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到建档管理、一人一档;督促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按照相关规范做好自我隔离,每日两次主动申报体温等健康状况,采取贴提醒封条、每日随访、调看视频监控、鼓励使用信息化手段等有效措施严格规范管理,同时为其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代购生活用品等无接触生活服务。
14. 社区发现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有发热情况的,立即报告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并由120专车转送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对擅自离开观察场所的,一律报相关部门强制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
六、加强有病例社区防疫管理
15. 有病例的社区要主动配合辖区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组织开展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全面排查密切接触者并实施集中医学观察措施,对病例家庭和其重点活动区域进行终末消毒。
七、加强小区环境卫生管理
16. 社区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疫知识教育宣传,组织、督促、指导做好小区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器具的卫生清洁和预防性消毒工作,消除“四害”孳生环境,加强废弃口罩等垃圾污物管理,切断病源传播途径。
八、加强社区防疫力量整合
17. 疫情防控期间,实行“战时体制”,由街道(镇)统一指挥、统一调度辖区治安管理、卫生健康、志愿者等力量和资源,全力支持社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18. 各级机关“党员先锋队”派员深入社区疫情防控前线,必须接受社区统一调度,做好小区出入口值守、人员排查核查、公共场所巡查、环境消毒整治等工作,用餐、交通、个人防护等后勤保障全部由派出机关予以解决。
九、加强社区防疫工作支持保障
19. 疫情防控期间,社区集中精力做好疫情防控宣传、疫情相关人员排查核查、防控措施落实等重点工作,只接受市、市(县)区和街道(镇)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要求社区上报书面材料、填报数据报表、提供各类证明、履行相关盖章手续、参加不必要的会议等,否则社区有权拒绝。
20. 各级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要为社区开展防疫工作提供业务指导、物资保障和人员支持,在工作经费、工作待遇、工作保障、工作考核等方面向社区一线倾斜;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发放社区工作人员一线防疫人员临时性工作补贴。
21. 公安、城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全力支持社区疫情防控工作,根据社区反映的情况和需求,依法从速处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有呼必应、有需必达。
22. 各级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对社区要加大关心关爱、奖励激励、容错纠错力度,大力宣传优秀社区和社区工作人员的感人事迹,确保社区工作人员心无旁骛投入社区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23. 社区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如遇到问题和困难,可直接通过指定的社区热线电话向市或市(县)区应急指挥部咨询和反映。
无锡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9日
疫情期间社区工作措施
新华社北京3月4日电 3月3日,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城乡社区工作者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守岗位、日夜值守,英勇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为遏制疫情扩散蔓延作出了重要贡献。为激励广大城乡社区工作者不畏艰险、勇往直前,《通知》就关心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提出八方面措施。
一是对城乡社区工作者适当发放工作补助。在落实好城乡社区工作者现有报酬保障政策基础上,在疫情防控期间地方可对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给予适当工作补助,补助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任务指导市县制定。
二是切实做好城乡社区工作者职业伤害保障。城乡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的,应依法认定为工伤。对于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病亡的城乡社区工作者,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三是改善城乡社区工作者防护条件。按规定落实社区防控工作经费,落实属地原则强化社区防控工作物资保障,根据当地疫情防控需要,合理配发卫生防护器材和防控器具。
四是切实为城乡社区工作者减负减压。严肃查处疫情防控期间多头重复向基层派任务、要表格。除因社区疫情防控需要出具的居住证明和居家医学观察期满证明外,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要求城乡社区组织出具其他证明。进一步充实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力量。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社区防控工作效能。
五是保障城乡社区工作者身心健康。协调安排好疫情防控期间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就餐、休息场所等生活保障。采取轮休、补休等方式,保证城乡社区工作者及时得到必要休整。对长时间高负荷工作人员安排强制休息。疫情结束后,及时安排健康体检和心理减压。
六是加强城乡社区工作者关爱慰问。做好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和因公死亡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家属走访慰问工作,最大限度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七是开展城乡社区工作者表彰褒扬。对在疫情防控一线表现突出的城乡社区工作者要大力褒奖、大胆使用,在招录(聘)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拔街道(乡镇)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对疫情防控期间因公殉职的城乡社区工作者追授“全国优秀城乡社区工作者”。依照有关法规做好因疫情防控牺牲殉职城乡社区工作者的烈士评定和褒扬工作。
八是加大城乡社区工作者先进典型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报道在社区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的感人事迹。
《通知》强调,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落实好上述政策措施,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务实有效的举措,切实关心关爱城乡社区工作者,为守严守牢疫情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社区防线提供有力保障。地方各级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调度和督查,确保各项关心关爱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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