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扶贫工作收入测算说明(四篇),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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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工作收入测算说明篇一
一、测算依据
按照《河南省中小学教职编制标准》。租赁意向书应包括:租赁设备的数量、名称,租赁的时间及方式等内容。报价单须有租赁单位联系电话和印章。
4、在财政专网上填写《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中的“明细项目 名称”时,须将所购设备金额、数量以及是否为政府采购等内容填列清楚;
项目单位提供的设备购臵明细材料清单中填写的设备名称、品牌型号、采购品目代码、数量、单价、金额,要与《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中所填购臵设备的金额、数量等内容对应、一致;
填写《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时,不要仅填写“设备购臵”和一个总预算额,一定要写明每项设备的具体名称和相关内容等,会议注册费用需提供具体的依据作为预算支撑材料上报。住宿费已规定了住宿标准和开支标准上限(分别是600、300、150元/人/天三档),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补助市 内交通、通讯等支出)都按出差实际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分别是50元和30元。编制预算时,要按规定标准进行仔细测算(一般标准为230元/人/天,150+50+30)。
四、测试化验加工费:
需提供项目测试化验加工意向书或报价单。
内容应包括:外协合作内容、方式或方案、付费标准及方式等。属于政府或行业部门有规定收费标准的某些测试项目,需将相关文件资料复印件附后。以人作为测试对象时,参考上临时工月工资标准/天数。注意预算金额不要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5%。
五、出版印刷/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1、印刷费需提供政府采购报价,或参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提供详细的所印资料页数、版面规格、装订及印刷要求、印刷数量等内容;
以实用、节俭为原则,以单色、简装为标准。如有特别需求:对印刷工艺有特别要求或用于对外宣传等,需提供说明材料。著作出版费:应提供出版合同或出版意向书及出版著作名称、数量及费用。
2、论文版面费,需说明出版论文的篇数及该论文计划将在国内或国外刊物上发表;
3、购买或查阅纸质、电子类文献资料,需提供购买文献资料的数量、均价等内容的文字材料,或提供查阅资料费用相关依据;
购买纸质资料预算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5%。在编报预算时,将要购买的图书进行归类,说明每一类图书的购臵数量和金额。查阅电子类资料,要附测算的依据(需提供报价)。
4、专利申请费,需提供申报的专利项目名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相关预算测算过程。具体参照北京市财政局京财文[2006]3101号《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
六、劳务费: 劳务费预算明细,说明支付劳务费的理由以及提供劳务的人数和工作天数。
七、专家咨询费: 专家咨询费预算明细,说明聘用专家的职称及工作内容、形式和聘期等。
聘请京外专家来京进行培训或咨询,相关预算参照《差旅费管理办法》中有关“交通费和住宿费”的标准执行。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参照高级职称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
会期超过2天的,第3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职称300-400元/人天、其他200-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参照高级职称60-100元/人次、其他40-80元/人次的标准。
以上要求的材料,均需提供纸质及电子版资料,以便评审和文件存档。
扶贫工作收入测算说明篇三
扶贫工作收入测算
可支配收入=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工资性收入:个人从单位或雇主得到的收入,如按月发放的工资、兼职和打零工的收入、单位或雇主发的过节费等;
工资收入=工资+其他劳动所得
经营性收入:一产业=种植业+林业+牧业+渔业
1、种植业可支配收入=产值*60% 种植业=粮食+其他油料+烤烟+蔬菜及食用菌+水果
2、林业可支配收入=产值*80% 林业=木材+ 竹材+林业产品
3、牧业可支配收入=产值*30% 牧业=生猪+牛+羊+家禽出栏+蛋类
4、渔业可支配收入=产值*80% 渔业=养殖产品+捕捞产品 财产性收入=利息收入+转让承包土地 转移性收入=代码41到47
1、扶贫帮扶资金(扶贫专项资金:含易地扶贫搬迁、以工代赈)
2、养老金金(是离退休人员、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其他)
3、社会救济和补助:如最低生活保障费、五保户救助金、扶贫款、救灾款、抚恤金、其他社会救济收入等
4、报销医疗费
5、家庭外出从业人员寄回带回收入
6、赡养收入:如亲友因赡养和抚养义务给予住户成员现金收入或实物形式得到的赡养收入。
7、从政府和组织得到的实物产品和服务折价:如学生午餐、过节政府发放的油、米、全民预防体检等。
8、现金政策性惠农补贴:如综合补贴、退耕还林还草补贴、畜牧业补贴和其他生产补贴(。
9、其他转移性收入:如在校学生获得奖学金、贫困学生生活补贴。
(本测算只作指导性性参考)
扶贫工作收入测算说明篇四
车改支出测算说明
一、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
测算公式: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涉改公务用车实际更新和新增购置费+涉改公务用车实际运行费+涉改司勤人员支出。
(一)涉改公务用车实际更新和新增购置费:指2011年至2013年三年平均每年公务用车实际更新和购置车辆费用。
(二)涉改公务用车实际运行费:指2011年至2013年三年平均每年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包括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费等。
(三)涉改司勤人员支出:指2011年至2013年三年中,涉改司勤人员最高一年的费用支出总额,包括工资、津补贴、五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增量补贴和其它费用;
涉改司勤人员指涉及改革的在职在编司勤人员和外聘司勤人员。
二、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
测算公式: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支出+保留涉改车辆费用支出+保留涉改司勤人员支出
(一)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支出:指按补贴人员和相应补贴标准计算得出的年费用合计。
(二)保留涉改车辆费用支出:指按规定保留的涉改车辆年购置费和年运行维护费。
注:我市改革后公务用车单车购置价格统一确定为18万元,按10年的车辆使用年限计算,购车费用标准为:1.8万元
/辆/年。保留涉改车辆年均购置费=改革后保留车辆数×1.8万元。
保留涉改车辆运行维护费=(改革前公车运行维护费实际支出÷改革前公车数量)×改革后保留车辆数量。
(三)保留涉改司勤人员支出
保留涉改司勤人员支出=(改革前司勤人员支出÷改革前司勤人员统计数)×改革后保留司勤人员。
注:改革后保留司勤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定向化实物保障工作用车、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调研接待用车,1辆车保留1名专职驾驶人员。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原则上3辆车保留1名专职驾驶人员;
执法执勤用车按规定一般应由正式执法执勤人员驾驶,不应配备专职驾驶人员,但考虑到实际使用中存在公车维修、保养等工作,因此,一般执法执勤用车保留司勤人数比照特种执法执勤用车标准保留,原则上也按3辆车1名专职驾驶员予以保留。
本着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单位在制定实施方案时,也可综合考虑市级机关司勤人员实际状况,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执法执勤用车司勤人员的具体情况,据实配备本单位司勤人员。
三、节支率测算
测算公式:节支率=(1—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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