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企集团公司意识形态工作制度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情况;
企业或项目宣传册页;
(3)主流媒体、自媒体;
(4)企业新闻发布会。
9.企业宣传工作主要形式:
(1)新闻报道(含消息、通讯、特写等);
(2)软文推送(含诗歌、散文、图文、调研报告等);
(3)音频宣传(含微视频、微电影、纪录片、新媒体课件等)。
10.企业宣传工作流程管理:
(1)信息采集:集团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所组织、承办活动或发生事件新闻信息采集工作,有条件的可自行录音、摄像、摄影、撰稿,由相关责任人及时报送集团办公室并注明稿件来源单位、撰稿人及审稿人,由集团办公室进行修改、完善。
(2)领导审核:集团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所撰文稿、图片等应在事前经过相关负责人以及上级分管领导审核,由集团公司办公室初审、直接责任人二审、第一责任人终审后方可对外发布与推送。
(3)责任承担:出现未经第一责任人终审擅自发布新闻或超越新闻发布范围、未经授权以集团公司名义或公职身份发布新闻、发布未经核实或虚假新闻、泄密等行为,给集团公司声誉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及个人,须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4)整理存档: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企业所有发布新闻宣传信息资料(包括光盘、文字、照片材料等)收集、整理、存档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各自新闻宣传信息资料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未经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审查及分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外传。
(5)跟踪管理:集团公司办公室应强化有关宣传产品的动态与效果追踪管理,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强化信息反馈、正面回应以及宣传成果转化等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企业网站、微信公众号管理
1.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企业网站、微信公众号的统一运营与管理,主要负责与技术维护单位的对接,企业网站、微信公众号的信息收集汇总、新闻发布以及其他信息资料的管理、录入与发布;
2.干部职工个人开设微信公众号的,须向集团办公室报备,所发布内容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发布不良政治倾向、宗教、色情、暴力等内容。
3.集团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审查、维护与日常管理。
3.集团公司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主页面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审定或改版,改版内容包括页面的动画、颜色、栏目组合等;页面改版由技术维护单位预先设计出方案,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4.集团公司办公室管理员负责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内容信息搜集和整理,所属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须及时向办公室管理员提供最新相关信息。集团公司办公室管理员应及时对各部门、各单位提供信息进行统一分类、整理、汇总成宣传稿件。
5.集团公司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对网络评论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管理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跟帖评论服务。
6.集团公司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维护单位要做好用户信息收集工作,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7.集团公司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如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遵循先审后发原则。如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8.集团公司办公室要加强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的网络评论及舆情管理,实时巡查、强化引导;严禁用户在评论区发送不良政治倾向、宗教、色情、暴力等内容,如发现有关违法信息及时处置,并向各有关领导、主管部门报告。
9.集团公司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维护单位要熟练掌握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运用好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不断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0.任何人未经集团公司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发布信息或更改集团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页面版式及内容。
11.集团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密码由办公室负责控制,相关管理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漏相关信息;办公室应会同技术维护单位强化集团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的维护与更新管理;如发现集团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被病毒、黑客袭击或发现网站运行不正常,相关责任人应及时联系技术维护单位进行处理。
12.在集团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上,任何人不得发布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有损国家、公司利益与形象的言论;不得利用集团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传播反动、淫秽、不道德及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的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或传播违反集团公司规定、影响公司形象、泄露公司机密的信息。
第六条责任追究
集团公司意识形态工作追查问责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的原则,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企业意识形态工作产生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对***、省、市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2.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各级党组织书记、直接责任人以及分管领导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3.管辖范围内发生因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4.对重大敏感问题和突发事件处置和引导不力,引起思想混乱,造成严重影响的;
5.对所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6.企业所属宣传、舆论阵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7.管辖范围内购置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8.范围内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9.各级领导干部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论坛讲座等公开发表违背***精神言论,妄议***大政方针的;
10.干部职工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
11.党员干部在涉外活动中,因言行不当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
12.对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出现严重问题隐瞒不报的;
13.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上述情形一旦发生,将视情节轻重,严格按照相应管理权限,以下列方式,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
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
2.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
3.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引咎辞职或免职、降职。
第七条附则
1.上述六项具体规定如有与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党组织相关文件要求相抵触的条款,以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党组织相关文件要求为准。
2.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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