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典型违规案例分析,供大家参考。
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典型违规案例分析
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典型违规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证券公司某营业部适当性管理严重不足,被暂停代 销金融产品 6 个月
某证券公司某营业部在销售私募金融产品时,客户周某在产品 《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中填报“投资经验(10 年以上)”,但实 际在该营业部开户时间不足 1 年。营业部简单依赖客户自行勾选的 选项,未对上述明显矛盾的信息予以关注,也未对客户真实投资经 验进行进一步确认核实。营业部未尽到充分了解客户的义务,投资 者背景调查流于形式。
此外,该营业部对客户周某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所使用的资产管 理人提供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等材料,主观性较强,客观性 与针对性不足,不能够全面客观反映投资者周某真实的风险承受能 力。该问卷共 10 题,其中 6 道均为情景假设等主观性较强的选择题, 导致客户只需勾选高分选项,即可获评“积极型”评价结果,无法 真正起到审慎判断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作用。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 力评估体系不够完善。
上述情况反映出该营业部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存在严重不足, 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地证监局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决定暂停该营业部 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6 个月,期限到期且经检查验收后,营业部 方可继续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案例二:某证券公司某营业部适当性管理不到位,被采取责令 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某证券公司某营业部客户黄某在申购上证 SOETF 时,其风险承受 能力和申购的上证 SOETF 金融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但该营业部并
未将风险不匹配的判断结论书面告知客户,提示其审慎决策并由其 签字确认。此外该营业部也未执行公司内控制度关于客户开展 ETF 交易业务前应与客户签署 ETF 交易系统使用协议和风险揭示书的要 求。
上述情况反映出该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代 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 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当地证监局根据《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 规定》第二十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对该营业 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该营业部健全完善内部控制 机制,切实加强各项合规管理工作,规范执行代销金融产品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制度,全面梳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金融产品风险等级 的匹配情况,重点针对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基金的情况进行审查, 杜绝此类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并对营业部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 追究。
案例三:某证券公司某营业部适当性管理不到位,被采取增加 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
某证券公司某营业部在代销私募产品时,未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的相应要求,导致个别投资者在购买私募产品时未按要求填 写风险适应性调查问卷、风险适当性结果评估确认单。此外,个别 投资者也未在金融产品合同上签字。
该营业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 条的规定。当地证监局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 规定,责令该营业部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在 2016 年 6 月 1 日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期间,每 3 个月对营业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开展 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当地证监局 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案例四:某证券公司某营业部适当性管理不到位,被采取责令 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某证券公司某营业部在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个别客户在付款购 买金融产品前未签署风险揭示书;而个别客户在购买金融产品时,其
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但营业部未按规定与客户签 署《金融产品适当性评估告知及客户投资确认书》。
上述情况反映该营业部内控管理不完善,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 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当 地证监局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证券公司代 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及《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 规定》的规定,责令该营业部予以改正。
案例五:某证券公司内控不完善与适当性管理不到位,被采取 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
某证券公司与委托人已签署的部分代销协议内容不符合《证券公 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合同应当约定的事项;制定 的《突发危机事件处理流程指引》中与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相关的内 容不完善,未规定与委托人事先约定违约情况下的处置预案和应急 安排,未规定关于客户安抚、督促委托人履行职责等的机制。此外, 该证券公司还存在为不符合客户选择标准的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 户且情节较重等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九条、第 十九条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和《证券公司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增加内部 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并要求该公司按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梳理相关业务 流程,强化有关人员守法合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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