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度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至04年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度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至04年实施方案4篇
【篇一】度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至04年实施方案
采购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1 目的
1.1 为规范公司采购人员行为,实现很好的采购质量、合理的市场价格,确保物资采购工作始终保持廉洁高效、准确及时、服务周到、行为规范的良好状态,树立公司及采购人员良好的公众形象,促进采购业务健康有序进行,在严格执行公司相关规定的同时,结合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1.2 规范公司采购业务的良好风纪,预防违规和杜绝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司利益,做到物资采购健康有序进行。
2 范围
2.1 公司物资采购部管理人员和采购的业务人员。
3 职责
3.1 采购部采购业务人员对自身的廉洁自律负责。
3.2 采购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采购业务人员的廉洁自律进行监督管理。
3.3 采购中心总监负责对本中心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实施监督管理。
3.4 公司全体员工对采购人员廉洁自律实施监督职能。
4 内容
4.1禁止参加供应商及潜在供应商的宴请和娱乐等消费活动
4.1.1禁止向供应商及潜在供应商索取各种礼品、现金、有价证券、中介费、好处费和供应商的各种福利待遇。
4.1.3 禁止接受供应商和潜在供应商给予的回扣等。
4.1.4 禁止在供方单位和当事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4.1.5 禁止向供应商提出与业务工作无关的要求。
4.1.6 禁止在开标前泄露招标相关信息和采购过程中需保密的事项。
4.1.7 禁止利用职权向供应商压价购买私用商品和赊欠货款。
4.1.8 禁止截留、挪用、私分和擅自处理采购资金。
4.1.9 禁止利用职权向供应商借钱和无偿占用其财物。
4.1.10 禁止私自经商,禁止业务员与其直系亲属有采购关系,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在供应商单位入股分红。
4.1.11 禁止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
4.1.12 禁止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采购行为。
4.2 罚则
4.2.1 违反工作规范行为者按照公司工作奖罚制度处理。
4.2.2 违反禁止行为规范的任意一条,公司将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以罚金,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篇二】度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至04年实施方案
武威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干部“科学发展主题培训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规范医院管理行为,控制费用过快增长
19.认真落实院务公开。在门诊大厅、住院部大厅等醒目位置公示诊疗项目、药品及价格,缴费单据的收费项目和收取金额详细、清晰,利用手机等移动设备或者其他信息化手段.,为患者提供就诊项目、药品、单价、总费用等查询服务,实现明白、合理收费。
20.推广临床路径管理。大力推行临床路径,扩大临床路径管理病种覆盖范围和入组比例,实行病种规范化诊疗。提高诊疗行为透明度,实现患者明明白白就诊。
21.加强合理用药管理。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健全完善处方医嘱动态监测、分析点评、公示通报、约谈整改四项制度,达到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控制指标要求。规范激素类药物、抗肿瘤药物、辅助用药临床应用,加强临床应用干预,落实《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进一步改善护理服务。
13.加强护理力量配备。按照责任制整体护理的要求配备护士,临床护理岗位护士占全院护士比例不低于95%。普通病房实际护床比不低于0.4:1,重症监护病房护患比为2.5-3:1,新生儿监护病房护患比为1.5-1.8:1。门规范医院管理行为,控制费用过快增长
19.认真落实院务公开。在门诊大厅、住院部大厅等醒目位置公示诊疗项目、药品及价格,缴费单据的收费项目和收取金额详细、清晰,利用手机等移动设备或者其他信息化手段.,为患者提供就诊项目、药品、单价、总费用等查询服务,实现明白、合理收费。
20.推广临床路径管理。大力推行临床路径,扩大临床路径管理病种覆盖范围和入组比例,实行病种规范化诊疗。提高诊疗行为透明度,实现患者明明白白就诊。
21.加强合理用药管理。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健全完善处方医嘱动态监测、分析点评、公示通报、约谈整改四项制度,达到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控制指标要求。规范激素类药物、抗肿瘤药物、辅助用药临床应用,加强临床应用干预,落实《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
6.开展预约转诊。二级以上医院为基层医疗机构预留足够的号源用于转诊,推进分级诊疗,支持双向转诊。通过网络、电话、窗口、诊间、社区等多种方式、多种途径,提供预约诊疗服务,方便患者预约。实行“预约优先”,对预约患者和预约转诊患者优先安排就诊。
7.实现分时预约。全面推行分时段预约,合理安排患者就诊、检查时间,尽量缩短在医院候诊时间。至xx年底,住院患者分时段预约检查比例达到100%,门诊患者分时段预约就诊率不低于预约就诊患者的50%。
进一步改善住院服务。
16.完善入、出、转院服务流程。做好入、出院患者指引,入、出院事项实行门诊告知或者床边告知。做好入、出院手续办理及结算时间预约安排,减少患者等候。加强转院(科)患者的交接,及时传递患者相关信息,提供连续医疗服务,逐步实现转院(科)医疗服务无缝衔接。
17.改善住院条件。加强病区规范化建设与管理,严格执行探视和陪护制度,为住院患者创造安静、整洁、安全的住院环境。设立住院服务中心,为行动不便的住院患者提供陪检等服务。
18.提供临床营养服务。具备条件的二级医院设立营养科,其他医院设立营养诊室,配备营养专业人员。为住院患者提供治疗膳食,对特殊、疑难、危重及大手术患者进行营养会诊并制定营养治疗方案,充分发挥营养治疗在疾病康复中的作用。为出院患者提供膳食营养指导,开展营养与健康宣传教育服务。
19.开展患者随访。加强出院患者健康教育和重要患者随访,利用电话、电子邮件、信函和必要的面谈等多种形式开展随访。根据患者随访结果,及时改进住院服务。借鉴银行满意度测评的做法和经验,在门诊窗口或者办理出院手续时开展即时满意度评价。至xx年,出院患者随访率达到50%以上。
(六)进一步改进护理服务。
20.加强护理力量。按照责任制整体护理的要求配备护士,临床护理岗位护士占全院护士比例不低于95%。普通病房实际护床比不低于0.4:1,重症监护病房护患比为2.5-3:1,新生儿监护病房护患比为1.5-1.8:1。门(急)诊、手术室等部门根据门(急)诊量、治疗量、手术量等综合因素合理配置护士。
21.落实优质护理。继续扩大优质护理服务覆盖面,至xx年底,三级医院所有病房开展优质护理服务,二级医院中,至少80%的市级医院和至少40%的区市级医院有60%的病房开展优质护理服务。优质护理服务结合科室实际,充分体现专科特色,有条件的医院在门(急)诊、手术室、血液透析室等部门开展优质护理服务。有条件的医院为患者提供延续性护理服务。责任护士全面履行护理职责,根据所负责患者的疾病特点和生理、心理、社会需求,对患者实施身心整体护理。
(七)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
22.落实医疗核心制度。认真落实首诊负责、三级医师查房、分级护理、疑难病例讨论、死亡病例讨论、危重病人抢救、会诊、手术分级管理、术前讨论、查对、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交接班、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等医疗质量和安全核心制度。
23.落实患者安全措施。提高患者识别准确性,有效改进医务人员之间沟通。术前标记手术部位,执行术前核查程序,确保手术部位正确、操作正确、患者正确。加强手卫生,减少医疗相关感染风险。建立相关评估制度,设置防滑、防跌倒设施,降低患者跌倒风险。
24.推广临床路径。将推行临床路径管理作为规范诊疗服务行为的重点措施,提高诊疗行为透明度,实现患者明明白白就诊。
25.加强合理用药。运用处方负面清单管理、处方点评等形式控制抗菌药物不合理应用。至xx年底前,综合医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控制在每百人天40ddds以下,其他类别医院达到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指标。规范激素类药物、抗肿瘤药物、血液制品、辅助用药临床应用,加强临床使用干预,推行个体化用药,降低患者用药损害。
26.检查结果互认。在加强医疗质量控制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医联体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进一步扩大全市医疗机构临床检验结果“一单通”认可项目和医院范围,推进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一片通”,继续实施门急诊病历“一本通”。鼓励设置独立的检验、病理诊断、影像检查机构,利用远程医疗手段为基层医疗机构和就诊患者提供检查检验服务。
27.诚信诊疗收费。在门诊大厅、住院部大厅等醒目位置公示诊疗项目、药品及价格,缴费单据的收费项目和收取金额详细、清晰,利用手机等移动设备或者其他信息化手段,为患者提供就诊项目、药品、单价、总费用等查询服务,实现明白、合理收费。逐步扩大实施单病种支付范围,降低患者费用负担。继续推行“先诊疗后付费”模式。
(八)进一步注重人文关怀。
28.体现良好风貌。医院工作人员(包括实习、进修人员)着装整洁、规范,佩戴胸卡,易于患者识别。医务人员语言通俗易懂,态度和蔼热情,尊重患者,体现良好医德医风。严禁医务人员带熟人加塞插队。
29.注重心理疏导。加强医务人员人文教育和培训,提高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各项诊疗服务有爱心、耐心、责任心,及时了解患者心理需求和变化,做好宣教、解释和沟通。对手术或重症患者提供心理疏导,有效缓解患者不安情绪。实施有创诊疗操作时采取措施舒缓患者情绪。
30.保护患者隐私。执行“一室一医一患”诊查制度,在门诊诊室、治疗室、多人病房设置私密性保护设施,不在住院患者床头卡写入院诊断。
31.加强志愿服务。加强医院社工和志愿者队伍专业化建设,逐步完善社工和志愿者服务。充分发挥社工在医患沟通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九)进一步促进医患和谐。
32.推进三调解一保险机制建设。公开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流程,积极引导患者依法维权,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妥善解决纠纷。大力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建立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为主体,医疗纠纷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与医疗责任风险分担机制相衔接的医疗纠纷处理体系。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保障机制,提高人民调解成功率。完善医疗责任保险有关制度,提高医疗责任保险覆盖面。积极建立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医疗意外险等为补充的医疗责任风险分担形式。
33.规范院内投诉管理。提供有效途径方便患者投诉,有统一的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患者投诉处理和反馈,公布管理部门、地点、接待时间及联系方式。对于患者反应强烈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反馈,对于患者集中反应的问题有督促整改、持续改进。
四、工作安排
(一)积极组织实施。各医疗机构要把落实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作为深化医改的重点内容,与深化医改及医疗管理重点工作同步推进。要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责任要求,层层动员部署,全面启动行动计划。
(二)开展主题活动。各医疗机构要开展“假如我是一名患者”主题实践活动,积极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开展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重大意义,通过换位体验,充分理解患者的看病就医感受,激发广大医务人员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技术水平、为患者提供更好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打造群众满意医院。
(三)抓好督查整改。各医疗机构要开展自查自纠,对照任务目标进行认真梳理、客观评价,要将好的做法和工作模式用制度固化下来,对存在问题和不足要认真分析,通过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切实抓好整改,并逐步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内容仅供参考
【篇四】度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至04年实施方案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
一、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依法依规按劳取酬。严禁利用执业之便开单提成;
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
除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和被纳入医保“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外,严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
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
严禁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
二、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遵守医保协议管理,向医保患者告知提供的医药服务是否在医保规定的支付范围内。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手段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三、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严禁以单纯增加医疗机构收入或谋取私利为目的过度治疗和过度检查,给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风险和费用负担。
四、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依法依规接受捐赠。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赠资助,并据此区别对待患者。
五、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确保患者院内信息安全。严禁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
六、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客观公正合理地根据患者需要提供医学信息、运用医疗资源。除因需要在医联体内正常转诊外,严禁以
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经由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七、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坚持平等原则,共建公平就医环境。严禁利用号源、床源、紧缺药品耗材等医疗资源或者检查、手术等诊疗安排收受好处、损公肥私。
八、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九、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
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医疗机构内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应当依据《九项准则》有关要求,服从管理、严格执行。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并符合法定处罚处分情形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护士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予相关人员或科
室中止或者终止医保结算、追回医疗保障基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暂停处方权或者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等措施,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等措施,对有关人员依法作出处理;
依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规定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等措施,由所在单位依法作出处理。
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九项准则》行为多发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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