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文本图片集
投资云南优惠多
栽得梧桐树,引来金凤凰。为吸引投资者,云南重着力加强软环境建设,出台了多项投资促进政策及服务机制。
改革开放30年,云南先后出台《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加快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台商投资扶持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优惠政策,云南还提出了,非禁即入、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和“三个承诺”吸引外来投资资本,即“凡是国内其他省区市能提供的优惠条件,云南都可以提供;凡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商投资权益,云南都会依法保护;凡是按国际惯例需要由政府解决的问题,云南一定全力解决”。
另外,云南省还制定和完善了从政府到服务机构的服务机制体系,并推出了诸多优惠政策,包括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土地优惠等等。
财政扶持政策
对投资规模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和环境保护等项目,从经营获利之日起3年内,由当地财政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10%给予奖励。
另外,自2009年起,对入驻省级工业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生产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自投产年度起,前5年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奖励或补助。自投产年度起,企业高管人员主要技术人员前3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或补助企业,用于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
金融支持政策
加大对生物资源、旅游资源、矿产资源和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信贷投入;强化对科技、新材料、新能源和循环经济的信贷支持。围绕支柱产业、骨干企业、知名品牌,加大对市场前景好、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大项目、好项目的信贷支持。
税收优惠
2008年1月1日正式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扶持农、林、牧、渔业的发展。
企业从事以下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料、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同时,在税收方面还对以下生产建设项目给予大力支持和优惠,这包括:鼓励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制度起,第一年到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到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
西部大开发优惠
对设在云南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企业,在2011年12月31日前,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云南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业务收入在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扶持民族自治地区发展
民族自治地区自治机关对自治地方的企业,可以决定减征或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部分。
同时,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对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条件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他税收优惠
对经营较为困难的行业重点企业和成长型、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经申报批准,可定期减免土地使用税,对整合重组企事业原厂房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免征房产税。确有困难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微生物及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和动物血液或组织制成的制品,按6%征收率纳税,并准开增值税发票。
值得强调的是,动植物油生产生物柴油,不征收消费税。
土地优惠政策
对符合土地优惠政策的: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均执行法定标准下限;征用土地补偿按法定标准的下限收取;在有效年限内,可以整体转让、分割转让或出租以出让方式获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缴纳土地增值税后收入归该企业;可以租用集体土地;可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可同时申请先行用地;按照省、州(市)、县级所得土地出让金50%或30%的比例奖励或补助企业;单独划块保证外来投资用地,优先保障重大外来投资项目用地。
土地出让金可采用以下方式处置:确定土地出让金、分期付款、挂账付息、先收后返、注入股本金。
查看全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