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安全协议书(精选3篇)
物业安全协议书 篇1
第一章
第一条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物业管理公司):枣庄市薛城区盛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业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乙方将委托甲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住宅名称:艺之苑小区
坐落位置:
占地面积:平方米
建筑面积:平方米
多层栋数:栋
第三条甲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协议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委托服务事项总则
第四条房屋承重结构、公用部位、公用场地、公用设施、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修缮、更新费用,由居民交纳的维修基金中支出,不足部分由整幢房屋业主按单元房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第五条公用绿地、花木、人文景观等的养护和管理。
第六条化粪池的清理和管理。
第七条公共环境卫生管理,包括公共通道、走廊、小区内道路、公共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八条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车辆进出管理。本款不包含看管车辆责任。
第九条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本款约定的事项不含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双方另行签订人身、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专项协议的,以专项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十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三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甲方权利义务
1、提供物业专业化服务,实施日常管理;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根据有关法律及本协议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方案和制度;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暴光等措施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
3、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的大中修计划和方案;
4、依照协议和有关规定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
5、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的用途,不得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乙方权利义务
1、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及物业管理制度,协作配合,服从管理;
2、监督物业管理制度、服务年度计划、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财务预算及决算的执行情况;
3、听取甲方关于物业服务协议履行情况和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的报告;
4、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全体业主参加因物业管理活动发生的诉讼;协调业主、使用人与业主委员会或甲方的关系;
5、协助甲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文化活动;
6、监督甲方实施物业服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物业服务要求和标准
第十三条甲方按物价部门批准、备案的服务项目和价格,实行物业管理。
第五章物业服务费用和维修费用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费包括管理、有关设备运行、公共秩序维护、保洁、绿化、交通车辆出入、化粪池的清理以及提供物业服务的其他公共性服务收费。
1、本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按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按房屋建筑面积0.40元/㎡月,每次收费按年度收取。
2、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的,甲方将视为乙方不居住,有权给予停电处理,并按日加收应交纳费用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大中修、更换费用承担:
(1)保修期内属保修范围的由建设方承担;
(2)需动用维修基金的,按枣庄市人民政府枣政发[20xx]56号文执行。
3、甲方对接受业主委托,提供有偿服务,有偿服务的内容和费用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第六章委托服务期限
第十六条委托服务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十三条规定和第四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期限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乙方有权申请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或经业主大会通过(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解除协议,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十八条乙方违反协议第十四条规定的,使甲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十五日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十九条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五章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二十条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协议的,应支付相当于一年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由于毁约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第二十一条因违约而需解除本协议的,提出解除协议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协议自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即行解除,并在十五日内办理交接。如有异议,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协议的效力。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三条双方可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的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和解、依法申请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等方式解决。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月日
物业安全协议书 篇2
甲方(物业方):
乙方(业主方):
为了保证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现就小区物业管理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信守。
一、乙方(业主)要按照国家规定,参照地方收费标准,根据物业方确定的时间(与其他两栋楼交费时间同步)交纳取暖费、水费及物业管理费,任何人不得拖欠。如有任何一户发生拖欠,将停止对整栋楼的供热、供水、卫生清洁等服务。
二、锅炉房内取暖、供水设施与设备质保期内由甲方负责联系原施工单位负责维修,质保期过后,维修费用由所属住户平均分担。
三、该楼所属其他公共设施(如楼梯扶手、共用照明、上下水管道、该楼取暖所属主管道、配电设备、楼内消防设施等)均由乙方与开发商协商管理,甲方概不负责维修与维护。
四、因生活需要,小区内需要增添增建、改扩建的公共设施设备,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五、乙方无论是否居住,必须按时交纳取暖费,甲方不提供取暖关阀服务。
六、楼内上下通水管道发生堵塞,由乙方与各所属住户协商解决,主管道发生堵塞,疏通费用由共用住户平均分担。化粪池清理由甲方负责,所需费用由业主平均分担。
六、其他约定:
1、乙方入住后,在用电、使用液化气等方面,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严防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因乙方违规使用电、火设备或管理不慎造成火灾等安全事故,一切后果及连带责任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2.乙方驾驶车辆出入小区,要根据小区现有条件,严格按照小心谨慎、慢行的要求行驶,严防交通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一切责任由肇事者自行承担。
七、附则;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画押):
乙方(签字画押):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物业安全协议书 篇3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相关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小区的房屋、公共设施设备、居住环境等事物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职责和义务,双方应共同遵守。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建筑面积:
第二条 乙方应按以下规定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住宅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 元,门面商业用户的物业管理费用每月每平方米 元。乙方应于办理交房手续之日起,一次性交纳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和其他应交费用,物业费起按建筑面积和规定价格收取。以后应于每月 日前交纳当月物业管理费。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10—20%调整。
第四条 停车位的管理费用:
停车位属全体业主共同使用。家用轿车每月租赁车位费 元/车位,摩托车(电动车)车位使用费每月 元,自行车每月 元,请按小区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管理事项包括:
1、负责小区房屋建筑共同部分及公共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负责小区内排水管网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3、负责小区公共绿地的养护和管理;
4、负责小区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房屋公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和清运。
5、负责协助管理小区公共秩序及安全防范,包括全天监控、巡视、门岗值勤,但不承担住户个人财产失盗损失和人身安全,住户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财产和保护自身安全。
6、车辆停放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第六条 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构成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法定税费;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乙方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与甲方共同将水、电表底数校对清楚并签字,此后发生的水电费用由乙方交纳;同时,将室内所有设施、设备清点检查,检查清楚后填写验房登记表,并签字生效,签字后发生破坏和损失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乙方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不在甲方的管理服务范围内;若乙方提出委托,甲方可以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及设施是指户门以外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和自用阳台。
第九条 保修期内由开发商负责维修养护,保修期间由于不可抗离的因素,或者乙方人为原因造成损坏,开发商不承担保修责任,但可协商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超出保修期,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费用由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公用承担;小修由甲方负责,中大修由甲方向全体业主或乙方收取(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一条 乙方不得更改住宅用房(不包括门面房)的居住用途,不能从事工业、商业、加工业及其他用途,甲方有制止和向有关部门举报的权利。
第十二条 乙方所在单元楼内,地下室公用照明电的电量由单元内住户平均分摊。
第十三条 甲方要求乙方各种车辆进入小区,必须按照物业处的规定停在指定的车位或者车棚内,禁止乱停乱放,并应积极配合物业处的检查和管理,甲方对乙方车辆有维护交通秩序的义务,没有看护的义务,若有车辆丢失损坏,甲方不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禁止在本小区内乱搭乱建,不占用公共场所,禁止在小区设摊位经商。甲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并实行经济处罚,罚款金额视情节轻重决定。
第十五条 小区内不得安装雨棚、檐棚等影响物业外观的设施,特殊情况必须经物业处批准方可进行安装,若是门面商业用房,广告牌必须按甲方规定尺寸制作,如果不执行,甲方有权拆除并实行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乙方安装室外设施(空调、防盗门窗等)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建筑装潢装饰规定》(110号令)。
第十七条 乙方对卫生间、餐厅、厨房等必须做二次防水处理,闭水实验由物业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施工,施工或者人为破坏防水层非邻居造成损失,乙方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房屋装饰装修前,甲方必须告知乙方有关装修规定。
第十九条 乙方不按规定施工,物业处有权停工,要求补办装修手续并罚款。由此给邻居造成损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乙方有义务维护小区内公共房屋、设施、设备、场所、绿地安全运行,有义务制止违规行为和报告物业处,如果被损坏,有权要求责任人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 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遵循公平合理以及谁享用、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乙方提出委托,甲方提供一些无偿和有偿服务。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安全防卫,不阻挠,刁难管理人员,不破坏甲方制定的安全制度,否则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乙方的投诉,接受乙方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因维修物业或公共设施,甲方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及时告知乙方,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五条 违约责任
若乙方不能按期交纳规定的各项费用,甲方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和采取停供等相应措施,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第二十六条 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2、因维修、养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且事先已告知乙方,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造成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3、因非甲方原因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公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他附件内容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及印刷文字有同等效力。但不得修改本合同印刷条款的本意,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明确规定的事宜,应遵守国家法律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从签署之日起生效。重新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本合同失效。
甲方: 乙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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