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处分决定(通用3篇)
公司处分决定 篇1
集团公司各部门:
关于总装车间李伦、焊装车间于晓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做如下处理:
一、事件经过:
总装车间李伦未经上级领导请假审批,自20xx年8月5日至20xx年8月14日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旷工3日及3日以上视为自动离职”。
焊装车间于晓飞多次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多次与公司员工发生纠纷,不服从公司管理。
二、处理决定:
根据相关规定,集团公司解除与总装车间李伦、焊装车间于晓飞的劳动关系。 望集团公司全体员工以此为戒,严格遵守公司管理规定,共同努力,保持公司和谐、稳定发展的局面,共创瑞驰汽车公司的美好未来。
特此通知!
*公司
年 月 日
公司处分决定 篇2
各村(社区)党支部、镇直各单位党支部:
唐会华,男,现年53岁,土家族,湖北五峰长乐坪镇青岩村人,初中文化程度, 1992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xx年任青岩村党支部委员、治调主任至今。家住五峰长乐坪镇青岩村2组43号。
20xx年12月中旬,唐会华滥伐林木28.9366立方米。20xx年1月16日被森林公安机关查获。20xx年1月5日,唐会华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罪免予刑事处罚。
唐会华身为中共党员,滥伐林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镇党委研究,并报县纪委会批准,决定给予唐会华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2月3日起生效,至20xx年2月3日期满。若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镇纪委、党委,县纪委、县委直至中央纪委、中共中央提出申诉。
年二月三日
公司处分决定 篇3
王建春,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义乌人,初中文化,1996年11月入党,20xx年2月至20xx年12月任江东街道尚仁村党支部书记,现系江东街道尚仁村村民。
经审查,王建春同志存在以下违反群众纪律的问题:
20xx年4月至20xx年12月期间,原尚仁村两委成员王建春、王明进、王荣法、王才立、王臻庆、王明和村会计王能富、出纳王才义等8人,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在村财务以工资形式支出人民币共计196480元,其中王建春造册的工资为25440元,支出工资单报账来冲抵用于本村旧村改造工作的部分开支。开支项目主要为旧村改造所需土地征用和指标等协调工作时招待费、交通及用餐补贴等,开支的项目违反村级零招待规定,并且未建账,20xx年2月至20xx年12月,王建春担任江东街道尚仁村党支部书记期间,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村两委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王建春身为共产党员,违反群众纪律,应予严肃处理。鉴于违规支出资金用于村集体旧村改造工作,未对村集体资产造成损失,并能主动承认错误,认识到位。依据20xx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xx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之规定,经江东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给予王建春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本决定自20xx年5月25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向本委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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