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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纪委办公室教职工纪律处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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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学纪委办公室教职工纪律处分办法职工旷工半天、教师旷课1节的;

(四)诬告、陷害他人,诽谤、侮辱他人名誉的;

(五)寻衅滋事、吵架斗殴或无理取闹、纠缠、恐吓、威胁学校工作人员,影响学校正常工作或社会秩序的;

(六)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职工一年累计旷工xx个工作日、教师一年累计旷课xx节及以上,或职工连续旷工xx个工作日、教师连续旷课xx节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规定,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给国家、学校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

(三)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不及时处理的;

(四)领导干部对本单位教职工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不制止、不处理,姑息迁就,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在招生、考试、办班工作中,违反国家政策和学校相关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六)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学校荣誉和利益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相关规定,擅自代表学校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的;

(二)对外从事兼职活动或营利性活动,损害学校利益的;

(三)擅自以学校或校内单位的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做出不负责任承诺,举办、参加涉外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及其它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

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严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在教学活动中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的,根据《楚雄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未列举,但具有危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确需追究纪律责任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四章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条厅级干部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处级及其以下干部、教师、职工的违法违纪案件,由学校监察部门负责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决定处分。

第三十一条各二级学院、部(处)、室以及后勤服务总公司,发现所属教职工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向学校监察部门报告,积极协助调查处理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其违法违纪行为,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十二条对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应当由x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案件调查的相关规定;接受调查的部门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实施调查的部门应在xx个工作日内调查终结,并向校长办公会提交调查报告;案情复杂的,可延长xx个工作日。

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学校监察部门应当在接到司法机关结案处理的法律文书后,xx个工作日内向校长办公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会提交调查报告。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十三条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部门工作人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干部、职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部门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部门工作人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三十四条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的回避,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决定;其他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单位负责人决定。

处分决定单位发现参与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三十五条学校监察部门在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之前,对调查的案件事实要充分听取案件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需要补充调查的要补充调查。处理意见须经案件当事人所在部门集体讨论,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违反学术规定和发生教学事故的处分,须分别听取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学委员会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校长办公会根据监察部门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依据本办法,作出处分决定。

对处级干部的处分决定须报学校党委会审议,党委批复后宣布执行。

对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根据被处分人的申请,学校监察部门可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的程序依据国家行政案件听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给予教职工的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x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作出处分决定的期限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xx个月。

案件调查期间,是否停止执行被调查人职务,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三十八条处分决定一经作出,案件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处分人。

第三十九条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期限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加盖印章);

(六)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五章处分的解除

第四十条教职工受开除处分或在受处分期间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若原受处分教职工要求学校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应当予以提供。

第四十一条教职工受开除以外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突出表现,受到地(厅)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四十二条教职工受开除以外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处分人应及时向所在部门书面汇报受处分期间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及处分期间的工作表现情况,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由其所在部门对其在处分期间的思想、工作等情况进行考核,提出解除处分建议,报学校组织人事部门;

(二)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提出初步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讨论,作出对该教职工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三)受处分人在处分期间无悔改表现的,可以适当延长处分期限;在处分期间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学校规章制度的,依据本办法加重处分。

(四)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个人档案。

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受处分的教职工,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回避。

第四十四条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人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四十六条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x个月内作出。

第六章复核和申诉

第四十七条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xx日内向校长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xx日内,按照规定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四十八条校长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xx日内批示相关部门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xx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xx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五十一条教职工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人员的岗位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被处分人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其岗位等级、工资待遇;按照原岗位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处分期间连续计算为考核年限;开除公职的处分变更,开除公职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被撤销处分或者减轻处分的人员,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章处分期间的考核、工资和津贴

第五十二条管理干部受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能晋升领导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和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人员受处分的,其职称和荣誉称号依据《xx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处理;工勤人员受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参加工人技能等级考试和技能等级晋升。

第五十三条受警告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内,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受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人员,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在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受撤职处分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岗位级别,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新确定的岗位级别计发。

凡是受处分的人员,无论受到何种处分,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按国家及xx省的有关政策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有关分配办法执行。

同时受到党纪处分的人员,依据受党纪处分的情况和规定确定其考核等次。

第五十四条受处分的人员解除处分后,重新起算考核年限,年度考核合格的,可以参与正常的职务、职称晋升和评先选优。但解除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解除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后,其职务、级别、工资、津贴不能视为恢复至处分前的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

第五十五条教职工受开除(合同工受解聘或辞退)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所有工资待遇,解除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已经退休的干部、教职工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情节较重或严重的,依照本办法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五十七条对处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干部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教职工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由司法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学校收缴、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其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原持有人;属于国家或学校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原持有人的,由学校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与学校签订聘用(聘任)合同的编外教职工,违法违纪行为达到解聘或辞退的,参照本办法给予解除聘用(聘任)合同或辞退。

第六十条本办法若与国家和xx省颁布的新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和xx省颁布的新规定执行;学校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201x年xx月x日起实施。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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