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扶持我市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扶持我市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04?【字号】扬府发〔2016〕28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扶持我市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供大家参考。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扶持我市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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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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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16.02.04?
【字
号】扬府发〔201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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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1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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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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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市政府关于促进和扶持我市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扬府发〔2016〕28号
各县技术,企业用于信息化建设的费用,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五、加强建筑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行业整体素质
18、将建筑业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市“绿扬金凤计划”、“扬州英才培育计划”等范围,实施建筑业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和专业技术人员学历提升工程,通过“企业家海外提升计划”、“青年企业家发展领航计划”和“扬州虚拟硕士园”等活动,提升企业人才层次。对不具备规定学历条件但已取得国家二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可推荐参评工程师。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扬州市人才住房保障政策。(责任部门: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团市委、市房管局、市建设局)
19、对参加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重大活动、主项资质晋升特级和首次荣获省建筑业百强各类别前三名的企业负责人,以及承建本市范围内项目荣获鲁班奖、国优工程奖项的项目经理,优先推荐为劳动模范候选人。(责任部门:市总工会、市建设局)
20、支持市职教集团建筑专业中心建设,加快建筑业人才队伍培养培训。建筑专业中心公共实训基地项目建设规费参照教育用地优惠政策。建筑专业中心公共实训基地培训收费纳入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用于自身滚动发展的相关支出。对列入省级以上财政支持建设或示范性实训基地的,市政府按照与省财政1:1的比例予以配套。(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职教集团管委会办公室)
21、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责任部门: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六、强化企业诚信意识,激励企业争先创优
22、市政府每年综合表彰一批“扬州市建筑业先进企业”、“扬州市建筑业先进个人”。对荣获市委或市政府年度综合表彰的“扬州市建筑业先进企业”,可暂缓缴纳招标投标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政府主管部门收取的各类保证金。自表彰文件下发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一年。建筑企业承接交通、水利等领域项目,参照上述政策执行。(责任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
23、对成功晋升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一级资质的企业或其它由建设部批准资质的施工企业,市政府择优表彰为“扬州市建筑业先进企业”。对荣获市委、市政府年度综合表彰的“扬州市建筑业先进企业”或主管部门表彰的扬州市建筑业“综合实力20强企业”及“成长型10强企业”,加大信用评价分值。(责任部门:市建设局)
24、市国有资金投资大型及以上工程招投标试行企业法定代表人约谈制度,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约谈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责任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建设局)
25、对全市社会公益事业(指向慈善机构或各类扶贫助困、助老助残助学等基金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前30名且年度内捐款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市政府授予“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先进建筑企业”称号,同等享受市政府年度综合表彰的“扬州市建筑业先进企业”的信用加分政策。(责任部门:市慈善总会、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地税局)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应自本文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制定本地、本部门促进和扶持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本意见规定的奖励政策与其它优惠政策类同或重复的,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享受。本意见未涉及的优惠扶持措施,参照我市工业企业现行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执行。本意见中对市直企业的政府奖励,由市政府实施;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奖励,由所在地政府或管委会实施。本意见由市城乡建设局(建工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发生较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或因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以及存在其他严重不良行为的,取消奖励资格。
本意见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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