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侵权损害中的惩罚性赔偿机制
一、国外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考察 惩罚性赔偿,在英美法系中又被称为示范性赔偿,是加害人因其主观上的恶意或者重大过失,在向受害人承担了补偿责任的基础上,额外支付一定数额的惩罚性赔偿金,以此惩罚加害人的行为。现代惩罚性赔偿制度源自英国,1763年英国Lord Camden法官在Huckle v.Money一案中首次运用,此案中原告是一名印刷工人,他在政府对《北部瑞顿报》的搜查中被拘禁了6个小时。虽然原告在被拘禁期间受到了礼貌的待遇,但是陪审团认为被告的行为极为粗暴,因此判决被告赔偿予原告300英镑。① 美国是在1784年的Genay v.Norris一案中承继英国的这项制度。并且,这项制度在美国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