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人盗窃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xxxxxx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海龙王涉嫌盗窃一案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
开庭前我认真地研究了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1、纵观本案的事实,结合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海龙王盗窃罪的罪名无异议。
2、被告人具有的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在量刑时请合议庭酌情考虑。
第一、被告人海龙王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第二、被告人海龙王所盗财物数量较少,社会危害性小。因此,恳请法庭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对被告人在法定刑度内酌情从轻判处刑罚。
第三、被告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系聋哑人,根据《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被告人海龙王所盗窃的财物,已经返还给受害人,未给受害人造成任何损失。
第五、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讲,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
被告人海龙王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在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里也显示是因为没有钱,才去盗窃的,加之又是聋哑人,生存压力很大,生活没有着落。被告人海龙王所犯罪行比起那些情节恶劣、手段残忍的犯罪分子来讲,其主观恶性较小。我们在会见时,被告痛悔不已,并多次表示要改过自新,辩护人请求法庭给被告人海龙王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海龙王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建议给予缓刑考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xxx
xx律师事务所律师
20xx年3月2日
第二篇:聋哑人盗窃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接受xxx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委托管仁珍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孙xx的辩护人。经查阅案卷材料、庭前会见及参与今天的庭审活动,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x犯盗窃罪,这一基本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仅就被告人量刑问题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孙xx在本案共同犯罪中只起到次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
侦查机关对孙xx、同案犯马xx讯问笔录及报案人孙某的询问笔录均显示,孙xx不是盗窃犯意的提起者,且在本次盗窃中仅起到望风作用,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二、被告人孙xx系又聋又哑的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孙xx是天生聋哑人,对事物的辨别、分析能力差,且只有小学文化程度,就业难,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被告人犯罪目的是为了喝朋友喜酒随“喜钱”,主观恶性小。同时对于聋哑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孙xx系初犯、偶犯,盗窃数额较小,主观恶性不深,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孙xx没有犯罪前科,此次犯罪行为并没有造成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被盗现金810元已经全部退还给受害人。
四、被告人孙xx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被告人孙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诚恳,愿意积极缴纳罚金。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罚的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政策,结合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心,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免除处罚。
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
xxx 律师
20xx年3月29日
第三篇:聋哑人盗窃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李瑞庆、蓝恭佳,接受接受家属委派作为被告人焦某的辩护人,通过庭前查阅案卷、会见犯罪嫌疑人,以及通过庭审调查,我们对起诉书的罪名指控没有异议,现就影响本案量刑的事实和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焦某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对于聋哑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焦某是天生聋哑人,由于聋哑人的智力、身心发育不健全,对事物的辨别、分析能力差。除聋哑外,被告人文化程度低,只有小学文化程度,就业难,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另加之被告人焦某因法律意识单薄才犯下罪行,鉴于本案被告人焦某为聋哑人,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焦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焦某在逃离了犯罪现场后,被民警截住进行询问盘查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民警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此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焦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被告人焦某由于是聋哑人无文化、无技能,有因其聋哑妻子待产急需钱物所以迫不得已才进行盗窃,并且被盗物品随后被警方控制,完整的全部退还给受害人,被盗物品没有发生损坏的情况,使用价值没有受到影响,未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社会危害性小,对其决定刑罚时应将此情节考虑在内。
四、被告人焦某父母早已双亡,现与其聋哑妻子靠救济生活,经济相当困难,另外,其与妻子有一个孩子正在上学,妻子马上又要生产第二个孩子,其聋哑妻子与孩子无人照顾、无生活来源,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回到社会、回到家照顾妻儿。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人焦某系聋哑人,主观恶性较轻,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能够自愿认罪,积极悔改,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辩护人建议合议庭按照我国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被告人焦某宽大处理,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被告人迷途知返,浪子回头,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代理人:
20xx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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