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调解书
二劳人仲调字【20___】___号
申请人:_______,男,汉族,1977年5月26日出生,住址:____省____市____区____小区____栋____单元____号。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邹超,男,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一被申请人:___________分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地:____市____区____中段。 负责人:王____,男,职务:经理。
第二被申请人:_______,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____市____区____街____号____座____室。 法定代表人:廖____,男,职务:总经理。
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孙____,女,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案 由:
年休假工资、工资、业绩奖金、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争议。
申请人_______因年休假工资、工资、业绩奖金、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问题与第一被申请人________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________发生劳动争议。
本委在立案开庭查明主要事实的情况下,主持三方调解。三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依法达成如下调解意见:
一、自20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至20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被申请人_______通过银行转账形式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任____年休假工资、工资、业绩奖金、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费用共计:人民币拾叁万伍仟圆整。申请人任____农业银行银行卡号为:622848xx7305xx2810。
二、第一被申请人对以上支付款项负有连带责任。
三、申请人放弃其他申请请求,三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
本仲裁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予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____市x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书记员:____
劳动仲裁调解书(2)
申请人:汪六十一,男,汉族,现年58岁,陇南东江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临时工。
委托代理人:刘鹏,陇南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陇南东江粮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小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阁,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解除劳动关系争议。
申请人诉:
本人从19xx年开始就在被申请单位工作,主要是生产豆腐,月工资330元,到了1997年,到北山大山梁为被诉单位植树造林并看管树木,月工资380元。到了20xx年元月,被诉单位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被申请单位为申请人办理养老保险,并补发20xx年元月至5月的工资。
被申请人辩诉:申请人19xx年在我公司工作查无实据,应当是19xx年3月23日到我公司从事大山梁园林看护工作,20xx年1月1日,市粮食局将大山梁园林承包给案外人胡占山经营,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我单位口头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同时停发工资。
经查:申请人汪六十一19xx年就在粮食处下属单位当临时工,于19xx年在被申请单位工作,主要工作是在北上大山梁看管植物园。20xx年1月1日,市粮食局将大山梁园林承包给案外人胡占山经营,由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被申请单位口头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同时停发工资。
经本委依法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意见: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给申请人买够15年的养老保险,从19xx年至2xx年,包括单位和个人缴纳的部分。
三、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20xx年1至5月份工资5000元。
四、本调解协议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调解协议书一式六份,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各一份,仲裁委存档两份。
首席仲裁员: _________
仲裁员:_________
20___年___月___日
书记员:_________
劳动仲裁调解书(3)
申请人:单祝纯,男,1952年10月13日生,江苏如皋人,住xxxxxx搬镇镇丁许一组。
委托代理人:崔小红,xxx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单友华,住xxxxxx搬经镇丁许村一组。
被申请人:xxx华能制线有限公司,住所xxx磨头镇新港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徐长林
委托代理人:王久华,江苏金皋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解除劳动关系争议
申请人仲裁请求:
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xx年工资12022元及20xx-20xx年年终补加工资5000元;支付20xx-20xx年加班工资47815.04元;双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35000元,为申请人办理相关保险。在本委主持下,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1.双方劳动关系自20xx年12月23日起解除;
2.被申请人同意一次性补助申请人5000元(含申请人仲裁请求的各项补偿);
3.上述款项,被申请人确认在20xx年4月22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
4.除上述内容外,双方无任何权利与义务的争议。申请人不再就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内与解除等事项向申请人主张任何权利。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员:_________
二O___年___月___日
书记员: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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