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文库】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作业题
【案例分析1】2022年4月20日,张某(女)在一次联谊会上与某农行退休干部李某相识,随后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商定于2022年10月10日举行婚礼。2022年9月30日,双方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即予以登记。登记完毕,因故不能立即发放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便告知当事人2022年10月8日领取结婚证书。婚礼如期举行,当晚李某突发心肌梗塞死亡。2022年10月15日,张某领取了结婚证。因是否享有遗属待遇和房屋使用权问题,张某与李某所在单位产生纠纷,某农行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李某死亡时其与张某的结婚证尚未领取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张某与李某的婚姻不成立。
请问:张某与李某的婚姻成立与否?理由是什么?
【案例分析2】 房某(女,24周岁)与滕某(男,25周岁)于1998年7月5日研究生毕业后即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22年1月1日,女儿滕园出生。双方在2022年9月28日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登记。后双方因女儿教育问题经常发生争执以致矛盾无法调和。2022年10月20日,房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滕某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归属,双方发生争执房某认为同居期间财产归双方共同共有,要求平均分割;滕某认为在结婚前登记的个人财产为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方无权分割;结婚登记后的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权利。
请问:本案夫妻财产应如何分割?为什么?
【案例分析3】赵某(女)与万某1998年10月确定了恋爱关系后即开始同居生活。2022年7月赵某提出终止同居关系,遭到万某拒绝,并威胁赵某如不与其结婚,将毁赵某容貌,赵某被迫于2022年12月1日与万某登记结婚。2022年4月20日,万某的父亲去世,万某继承了10万元人民币的遗产。万某用继承所得的10万元购买了一处房屋供双方居住。2022年8月5日,赵某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与万某的婚姻关系,同时请求分割所居住房屋。
请问:赵某的请求会得到法院支持吗?为什么?
【案例分析4】田某(男)与沈某(女)1987年9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田风。后田某1995年辞职到深圳发展,创造了近百万元财产。田某在深圳工作期间,认识打工妹何某并在1999年2月8日弄虚作假,骗取了结婚登记。田某与何某以夫妻名义生活期间,田某用自己婚前的存款购臵了一栋价值160万元的别墅,双方共同存款120万元。2022年5月10日,何某得知了田某已有配偶的事实后,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与田某的婚姻无效,同时请求分割同居期间购臵的别墅和存款。诉讼中,田某认为存款可作为与何某的共有财产,自己放弃分割要求,全部归何某所有,以作为对何某的补偿。但别墅为自己的个人财产,何某无权要求分割。沈某得知后认为田某与何某的共同存款中属于田某的部分,为自己和田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田某放弃该部分财产权利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财产权利,遂向法院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予以准许。
请问:你认为法院对该案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1
【案例分析5】白某(女)的父亲1996年10月3日因病去世,留有遗产房屋6间,存款50万元。白某与唐某1998年8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白某的姑姑寄给白某5万元作为结婚礼物。白某自1999年10月份开始《都市佳人》长篇小说的创作工作,历时1年完成了创作任务。2022年2月份,白某与某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根据该合同,出版社支付给白某稿费16万元。2022年12月5日,对白某父亲遗产进行分割时,白某取得了8万元人民币的财产。2022年7月份,唐某因与白某感情破裂,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白某同意离婚,但认为自己接受继承和赠与所得财产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唐某无权分割。
请问:法院对该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6】孙某与丁某(女)为夫妻关系。孙某与丁某共同经营捷达轿车。2022年2月8日,因家庭矛盾,夫妻发生纠纷,当晚丁开车离家。2月14日,丁某未与孙某协商,以12万元的价格将车卖给李某,并于当天到市交通部门,谎称其丈夫外出办事,办理了汽车买卖手续,把车籍转到李某名下。次日,此事被孙某发现,将行车证扣留并以丁某为被告,李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丁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夫妻共有的捷达轿车出卖给李某,并办理了车籍转移手续,请求确认买卖关系无效,李某应返还车辆。丁某答辩称:该车是夫妻共同财产,我有处分的权利,买卖过程中不存在合谋、欺骗有关部门的行为,属于合法交易。没有侵害孙某权利,请求驳回孙某起诉。李某答辩称:丁某卖车,我同意买车,事先不知道孙丁之间的矛盾,属于自愿合法交易,手续办到我名下是丁一手筹办的,我支付了车款,取得了车辆。买车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
请问:法院对该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7】冯某(女),1992年10月8日与杨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杨某系再婚,与冯某结婚前有房屋一套,价值50万元,现金20万元,另有彩电、冰箱、VCD等家具。婚后,双方对以上房屋及家具共同使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冯某因喜欢钢琴,经与杨某协商在1996年5月购买了日产“雅马哈”钢琴一架,价值6万元。杨某婚前所有的20万元的现金,到2022年底利息已累计达9万元。2022年2月9日,冯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对杨某婚前所有的房屋、家庭用具及9万元利息,提出了分割要求。理由是杨某婚前所有的房屋、家庭用具等双方已共同管理、使用超过了9年;9万元利息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杨某则认为上述财产为自己的婚前财产,冯某无权要求分割。同时杨某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臵的钢琴,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
请问:法院依法应如何分割他们的财产?
【案例分析8】秦某(女)与金某(男)1995年2月结婚。结婚时,金某月工资5000元,秦某月工资800元。双方约定,秦某每月800元工资加上金某每月拿出1500元,为共同所有,双方的其他收入归各自所有,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2022年11月,金某提出离婚,秦某同意,但对金某个人存款20万元,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审查后认为,秦、金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约定,一方的工资所得完全由夫妻共同所有,另一方的工资
2
所得却只有一小部分由夫妻共同所有,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该约定无效。故金某的20万元存款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遂作出判决:(1)准予金某与秦某离婚;(2)存款20万元,秦某、金某各分得10万元。
请问:法院的以上判决正确与否?理由是什么?
【案例分析9】郭某与李某(女)1997年8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订立书面协议,约定:郭某婚前购买的价值20万元的红旗轿车和一枚价值5万元的祖母绿戒指转归李某所有。该轿车和戒指均交给李某使用。2022年5月开始,因郭某与某女过从甚密,引起李某的不满,夫妻双方产生矛盾,此后关系一直未得到缓和。2022年11月23日,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中,郭某将李某放在家中的戒指收归己有。庭审中双方对离婚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无异议,但对红旗轿车和戒指的归属产生分歧。李某认为,根据双方的约定,红旗轿车和戒指应归自己所有,为个人财产;郭某则认为该红旗轿车和戒指均为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虽约定婚后归李某所有,但红旗轿车未办理过户手续,车辆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祖母绿戒指自己有权撤回赠与,并已经实际收回。对该案的处理,法院也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郭某将自己的婚前财产约定归李某所有,是一种赠与行为,应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关系的规定,赠与物所有权转移前,赠与人有权撤回赠与。因为戒指已经交付,戒指作为动产,其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因此,该财产应归李某所有;轿车所有权的转移需要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郭某有权撤回赠与,该财产仍为郭某个人财产。另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婚姻家庭继承收养关系不适用《合同法》,因此双方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只能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既然双方已对红旗轿车的归属进行了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轿车的归属应当适用婚姻法的规定,按照协议的约定内容确定为李某所有,郭某应案约定将车辆的所有权转移给李某。
请问:你认为哪种意见正确?并说明理由。
【案例分析10】于某(男)与宋某1995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1998年5月于某自己出资购买了一套三室两厅的住宅,价值43万元。1999年2月宋某辞去公职,自筹10万元从事经营活动。后因扩大经营规模,宋某于2022年12月20日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张某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期为6个月,但未向张某说明夫妻财产约定情况。2022年6月19日债务履行期届满,张某向宋某提出还款请求,宋某因经营不善已无力清偿债务。2022年2月16日,张某以宋某和于某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二被告偿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于某则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对抗张某的起诉。
请问:该案法院依法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11】冯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1996年4月25日,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冯某负气出走。王某经多方查找,仍不知冯某的下落。1997年5月8日,王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冯某失踪。1999年10月9日,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冯某失踪的判决。2022年7月10日,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冯某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已经下落不明满4
3
年,应宣告冯某死亡,王某与冯某的婚姻关系自然终止。于是,法院宣告冯某死亡。
请问:法院的判决正确与否?为什么?
【案例分析12】刘某与赵某1986年结婚,生有一子刘甲,一女刘乙。1993年5月,刘某因与赵某发生争执而离家出走,一直未有音讯。1998年赵某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刘某死亡,法院于1999年8月作出刘某死亡的宣告。赵某及其子女对刘某的遗产进行了继承。1999年12月赵某再婚。2022年12月刘某回到原籍,经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1998年8月作出的宣告刘某死亡的判决。刘某重新出现后因赵某的再婚配偶死亡,刘某与赵某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22年12月20日,因双方感情破裂,赵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该案?
【案例分析13】刘某与吕某(女)于1998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因双方均为大龄青年,故认识不到4个月便登记结婚。婚后刘某即发现吕某不是自己的理想伴侣,决定纠正自己的错误婚姻。这时刘某单位和吕某单位同时分配住房,刘某便与吕某协商,为了能同时分得两套住房,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在刘某的再三劝说下,吕某答应了刘某的请求。双方于2022年5月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离婚证。离婚后,因刘某拒绝复婚,吕某对财产分割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内容,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刘某与吕某的婚姻关系已通过离婚登记程序解除,财产分割协议已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生效。吕某在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遂裁定对吕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请问:法院的做法正确吗?理由是什么?
【案例分析14】 刘某(男)与王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2022年5月因为交通事故,刘某被汽车撞伤成植物人,王某在刘某住院之初的半年内尚能履行对刘某的扶养义务,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刘某的病情不见好转,花费日益增大,王某产生了厌烦和绝望情绪,于2022年11月开始借故不到医院护理,且变卖家中物品。2022年4月,刘某的父亲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刘某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起诉离婚时,仍处于植物人状态,没有独立的意识能力,应认定为无行为能力人。刘某之父以其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为提起离婚诉讼,主体不合适。遂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
请问:法院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
【案例分析15】1995年5月,江某(男)与萧某登记结婚,江某婚前所有的两居室房屋作为两人的新房,在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2022年3月夫妻协商对此房屋进行了全面装修,铺上木地板、装潢墙壁等,花费3万余元。2022年4月集体对土地进行新一轮承包,江某和集体签订了承包土地20亩的合同,承包期为10年,用于种植花卉,当年无收益。江某通过潜心钻研,于2022年8月发明某技术并申请了专利,经评估转让价格应在10万元左右,但因故未转让。后因萧某对江某全身心投入工作无视自己的做法越来越不满,而江某又
4
依然如故,双方感情日益冷淡,常发生口角,萧某于2022年2月搬回娘家与江某分居达1年之久,期间江某又购臵了价值5万元的技术设施和1万元的个人生活用品。2022年9月10日萧某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房屋、承包土地和江某的专利技术所能取得的10万元。江某认为房屋为个人婚前财产,萧某无权分割;土地是以自己名义承包的,专利技术尚未取得收益,萧某不能分割。
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该案?
【案例分析16】陈某(男)与李某系夫妻关系,1995年6月婚生一男孩陈晨。陈某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20万元商品房一套,以陈某名义向银行借款9万元。2022年3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陈某的婚姻关系。该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陈某与李某自愿离婚;婚生儿子由李某抚养,所购商品房一套抵作李某的抚养费;对银行9万元借款及利息,由陈某负责偿还。婚姻关系解除后,银行9万元借款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因陈某无力偿还,2022年2月5日,银行以陈某和李某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其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双方对债务性质及数额无异议,但李某认为与陈某离婚时已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约定该笔债务由陈某负责偿还,自己没有偿还义务。
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该案?
【案例分析17】田某(男)与周某原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田某为学开车,由周某出面向徐某借款5000元。2022年9月,周某和田某离婚。离婚后,徐某向周某催要欠款,周某以该债务为田某个人债务为由拒绝偿还。2022年1月6日,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田某偿还5000元欠款及利息。周某认为该债务应为田某个人债务,自己没有偿还义务;田某则认为该5000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
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18】王某与胡某(女)因性格不合,于2022年5月登记离婚,并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离婚后,胡某染上赌博恶习,离婚时分得的财产很快输掉,每月工资也被赌个精光,生活陷入困境。离婚后王某经营的发廊生意日益兴隆,收入丰厚,王某念及旧日夫妻情分,曾给胡某提供过一定的经济帮助,后见胡某恶习不改,便不再对其进行经济帮助。2022念9月5日,胡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某履行帮助义务。
请问:王某应否履行帮助义务?为什么?
【案例分析19】成某(男)和汪某经人介绍于1990年10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子成名。2022年11月,在成名11周岁时,成某和汪某因家庭矛盾无法调和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成名随母汪某生活,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并约定每月的最后一个周日,成某到汪某的住处探望孩子,时间为三个小时;征得汪某同意后,成某也可将成名带到户外活动。开始时成某能按约定行使探望权,汪某对成某的探望也给予积极的协助。但后来成某却将成名带到游戏厅,致使成名迷恋上游戏机,学习成绩开始下降。汪某便禁止成某探望成名,为此发生争执。
请问:1、汪某可否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中止成某的探望权?理由是什么?
2、假设法院裁定中止成某的探望权,成某的抚养义务是否应解除?
5
查看全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