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男,1972年8月3日出生于xxxxxx,身份证号码:3303251972080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住,系中共党员。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xx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申请人:,男,1958年4月1日出生于xxxxxx,身份证号码:3303021958040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商,住。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xx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申请人:郑小策,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51977082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现在,在温州火车站开手机店。
申请人:,男,1955年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0219550110,汉族,初中文化,住,工作单位:温州美玲毛纺织品店。
申请人:,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021970111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路46号,现住址:。工作单位:白象镇连敏机械加工厂。
申请人:,男,1967年2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0219670209,汉族,高中文化,,工作单位:xxx天铭印刷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人:,女,1967年1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1196711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现住址:XX室,工作单位:兴兴隆建筑材料出租店。
被申请人:xxx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单位地址:xxx安阳大厦15楼 联系电话:65839857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10月28日瑞林罚书字〔20xx〕第〔1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xx年12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予以处理。
一、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称:
申请人所占用的地是荒地,并非是农用地或林地,xxx林业局作出认定为林地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因此,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xx年10月28日瑞林罚书字〔20xx〕第〔1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xxx林业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超越了它的职权范围,应属无效,要求重新鉴定土地的性质。
二、被申请人于20xx年1月20日向本机关递交了行政复议答辩状称:
1、申请人建造别墅所占用的地块,位于金川乡雪尖山下村第8、9小班地(1999年xxx森林资源二类调查资料),第8小班为材用竹林,第9小班为松树。
2、根据申请人的询问笔录,都反映建造别墅的地块原来大部分为竹林、松树,小部分是种植蕃薯,申请人对此都无异议。
3、根据xxx1982年发放的山林权证资料,该地块已发放山林所有权证,证号为瑞山权字第100315号,坐落地名为大路脚毛竹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xxx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金川乡雪尖山下村所建造别墅的地块属林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
被申请人同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和依据:①xxx法院刑事判决书((20xx)瑞刑初字162号)一份。②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一份。③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六份。④山林所有权证(瑞山权字第100315号)一份。⑤xxx公安局询问笔录65页。⑥林业行政案件事项审批表一份。⑦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xxx林业局)一份。⑧违章占用林地位置图(xxx林业局)一份。⑨现场照片3张。⑩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一份。⑪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瑞林听证告知〔20xx〕第〔12〕号)一份。⑫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瑞林罚书字〔20xx〕第〔12〕号)一份。
三、经审查
(一)本机关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作出以下认定
(1)证据①、④、⑤是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明了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本机关予以采信。
(2)证据⑦、⑧为本次行政复议的关键,本机关对证据中所提的内容多次进行调查取证,最终予以采信。
四、本机关认为:
申请人在金川乡雪尖山下村林地上建造七幢别墅及配套设施属非法建筑,xxx人民法院已认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予以刑罚,但林地的行政处罚权在林业部门。基于以上事实,xxx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运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xxx林业局20xx年10月28日瑞林罚书字〔20xx〕第〔1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x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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