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
为进一步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简化病人就医环节,降低病人的医疗费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中心开展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现将实施方案印发各科室,请遵照执行。
一、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原则
(一)保证质量,确保安全。进行临床诊疗活动时,检验、影像检查结果的互认应以不影响疾病诊疗为前提,医患双方应遵循疾病的变化规律,恪守诊疗常规,由临床医生根据诊疗需要科学选择互认结果,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知情同意,资料齐备。在诊疗过程中,由诊治医生根据病人的具体病情判断是否认可外院的检查结果,如需进行再次检查时须向病人或家属说明原因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对予以认可的外院检验,检查结果应在病历中载明包括检验、检查结果、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编号等资料,住院病人的检验、检查互认资料应在病案中予以留存。
(三)互认条件:泉州地区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所出具的正式报告原件予以互认。
二、检验、检查结果不互认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
1.因病情变化,已有检验、检查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如与疾病诊断不符合等)。
2.是在疾病发展过程中临床检验、检查结果容易产生较大幅度变化,且对疾病诊断有一定影响的。
3.检验、检查项目意义重大的(如实施手术前的术前检查)。
4.检验、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相符的。
5.急诊、急救的患者。
6.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的。
7.既往临床检验结果报告的时效性对疾病的诊断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
8.其它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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