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规范合同法律行为,防范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导致的纠纷,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合同效益以及合同执行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营销合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三条 合同实行归口管理。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对企业合同进行全面、统一管理。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公司有关规定,致力于提高企业合同效益和企业信誉。
第五条 合同的主体
(一)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为 公司,不得以部门或个人的名义擅自对外签订合同。
(二)订立合同前,应当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合同。
(三)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合同。
第六条 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合作共赢”的原则和“性价比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七条 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第八条 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
第九条 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款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业务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采用公司统一核定的格式合同文本。
第十条 授权委托制度。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不得超越代理权限对外签约。
第十一条 对方是法定代表人的,应查验其身份证明,并与营业执照副本有关项目进行核对。法定代表人不能代表企业签约的,可以实行授权委托制度,委托代理人行使签约权利。授权委托只能一事一委托,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并出具正式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时,一律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行政或部门印章。合同专用印章指定专人保管,总经理为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最终责任人。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以外,签约时应力争合同中约定由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章 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正式签订。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委托人(合同承办、签约人)审查内容。
(一)负责资格审查。包括对签约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审查和签约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审查。
(二)履约能力审查。主要包括支付能力、生产能力及售后服务能力等方面的审查。
(三)履约信用审查。了解对方是否是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以往是否恪守信用,是否有过违约行为,是否曾利用合同进行过违法活动。
第十六条 合同审查批准权限。
(一)下属部门对外签订的合同,除按规定由总经理签定或须上报总经理审查批准者外,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下列合同须报送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方可与合同他方签订正式合同:
1.标的达 万元以上的工程合同;
2.标的超过 万元的其他各类合同;
3.联营、合资、合作合同、租赁合同;
4.违约责任超过 万元的其他合同。
(三)网站维护管理、本地媒体宣传合作合同由公司统一签订。
(四)公司债权债务担保、股权分置及资产重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第十七条 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查内容。
(一)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是否有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法。
(二)审查文字表述是否准确、规范,合同签订手续是否完备。
(三)可行性分析。对合同订立的可行性进行全面、认真的研究、分析和论证。审查合同订立前是否做过市场调查、市场预测,了解能否产生合同效益等。
第十八条 法务部门(顾问)主要负责审查内容
(一)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二)审查所签合同有没有禁止性规定,有无除外条款,合同内容是否受法律保护,有无履约能力。
第十九条 总经理负责审查内容
(一)计划审查,审查是否在年度工作计划及资金预算范围内;
(二)对合同签订程序进行审查。看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了招投标手续;
(三)合同条款审查。重点审查合同担保条款、违约责任条款、解决合同纠纷条款内容。
第二十条 合同审查批准程序
(一)合同申报
各部门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贰份),并附上送审合同(含附件),报公司领导审查批准。
(二)合同审核
1.对合同签订部门送审的合同(含附件),一律报总经理办公室,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呈报审批。
2.总经理办公室根据总经理审批意见,拟定下发文字批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
3.总经理审批时间,收到合同之起,限时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报备制度。
(一)对部门权限内签订的合同,在签订后5日内向总经理上报备案。
(二)各部门每月底对本月签订的所有合同及变更、解除合同进行列表统计汇总,上报总经理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二条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开始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合同承办人要认真跟踪负责合同的全面履约。
第二十三条 合同履约的监督检查。合同直接利益公司或部门,要及时研究合同履行情况,包括已到期合同双方履行义务情况,未到期合同履行中的困难和解决办法,及时掌握签约对方情势的变化。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结算。双方按合同约定完成各自的义务,方可按合同规定的价款、结算方式、结算期限办理货币支付,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结算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除国家允许的现金交易外,法人之间的合同履行,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六条 变更、解除合同,须按合同签订审批权限和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不得采用口头形式。
第二十八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书面同意的例外。
第二十九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六章 合同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 本公司合同统一归口管理部门为总经理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合同专用章应明确专人妥善保管、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及各部门都必须认真做好合同管理和基础工作。
(一)建立合同电子档案和文字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合同的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签收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
(二)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三)填报“合同情况月报表”。各部门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合同情况月报表填好后报送总经理办公室及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报表内容包括合同签订、履行、变更、中止等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发生合同纠纷,由双方当事人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经办人向公司领导汇报,委托法律顾问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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