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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货物类、服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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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指政府规定哪些经济领域不开放,除了清单上的禁区,其他行业、领域和经济活动都许可。以下是本站分享的2019-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货物类、服务类,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2019-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货物类、服务类

  一、资格条件禁用内容

  规范表述(使用)

  法律依据

  设置企业法人,将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排除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

  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合作等)、组织形式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的

  禁止设置

  《财政部令第87号》

  将企业注册地为某省、某市、某县(区)的供应商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经营项目名称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

  要求出具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的(进口货物除外)

  禁止设置

  《财政部令第87号》

  要求投标人具有同类项目的从业经验达到多少年以上,要求提供检测报告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入围目录名单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将业绩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禁止设置

  《财政部令第87号》

  设置的资质条件与采购项目履行合同无关或资质要求过高、过低明显不合理的

  禁止设置(相关法规有明确适用范围要求的,如装饰装修工程资质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使用的资质、认证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要求提供无犯罪纪录查询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财政部令第87号》

  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二、商务条款禁用内容

  规范表述(使用)

  14.要求或标明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供应商的技术规格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5.要求提供指定的检测机构、指定检测日期的检测报告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16.要求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的合法来源渠道证明文件指向唯一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

  17.要求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禁止设置

  《财政部令第87号》

  18.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厂商的(如要求售后服务站具有独立门市等)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9.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0.苛刻的售后服务要求、验收办法,苛刻的付款条件(如收取高比例质保金等)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1.设定的交货期限明显不合理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2.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三、采购需求禁用内容

  规范表述(使用)

  23.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24.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名牌(含配件)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25.具有“知名”“一线”“同档次”品牌等不明确的采购需求表述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26.要求中标后、签订合同前对产品再一次进行测试或演示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27.指定某制造商或生产企业的主件、配件、商标、名称、设计等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28.要求标的物生产厂家出具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实质性要求或中标(成交)条件。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29.对标的物设置的要求与履行合同无关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30.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要求使用的认证作为对标的物的实质性要求;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31.将非国家权威部门对标的物做出的资质、认证作为实质性响应内容或中标(成交)条件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32.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作为中标(成交)条件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33.有和原设备无缝、流畅对接等要求,却不标明和原设备对接的技术指标,或技术参数的,或需要对接的情况介绍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34.要求提供指定某一级检测机构、某一部门检测机构、某一日期的检测报告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35.要求标的物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产品官网、功能截图等。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36.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四、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禁用内容

  规范表述(使用)

  37.将供应商资格条件、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分标准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38.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作为评分标准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39.指定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商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40.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

  41.将产品先进性、稳定性、成熟性、市场认可度、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等模糊表述,并规定由专家自由打分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42.将制造商、代理商出具的经销代理协议、售后服务授权函作为评分条件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43.将产品中某一部件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条件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44.单独将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45.将同一项目案例(业绩)重复加分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46.评分标准未量化的,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47.分值设置与产品质量、服务需求无关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48.样品评审只对样品外观进行评审,没有细化评审细则的,对评审因素量化、表述模糊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49.招标文件未写明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

  50.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禁止设置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019-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货物类、服务类

  规范是采购文件的准绳,阳光是采购文件的生命。负面清单为政府采购文件的制定划出了“警戒线”,守护了采购文件的公正性。

  百花齐放,负面清单在路上

  春和景明,百花盛开。我国各地出台的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也呈现出一派“绚烂多姿”的景象。

  据记者统计,福建、青海、湖北、黑龙江、陕西、山西和宁夏七个省份先后出台了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其中,福建早在20xx年5月就发布了相关文件,而其他省份的制定时间则主要集中在近两年。

  除了《某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这样的“名字”外,青海发布的是《青海省政府采购文件禁止条款清单》,福建的则是《xxx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审查的通知》。据了解,青海和福建制定的这两个文件并不属于完全意义上的负面清单。青海将禁止性条款分为强制性和参考性禁止条款两类,福建则分为了强制性、参考性和指导性三类,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并不是完全的禁止性行为清单。外在形式不尽相同,制定主体也略有差异。湖北是由其政府采购中心(执行部门)研究制定的,而其他省份则是由财政厅(监管部门)发布的。

  省级层面在行动,市级单位也不甘落后。xxxxxx、xxxxxx、xxx的xxx和xxx,xxxxxx、xxx的xxx和xxx以及深圳等地也开始逐步试点。

  但业界也传来这样的声音:“为什么他们不制定省级层面的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一位网友在“xxx人民政府网”上就这样留言到:“对于黑龙江推行的负面清单规范政府采购,我省是否推行?还是有另外的举措?”该省财政厅的回复如下:目前财政部尚未研究和制定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也未明确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制定相关负面清单。在实际工作中,xxx一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条款执行,及时规范和纠正采购当事人的不当行为。同时,xxx也在积极探索研究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工作,如目前省教育厅正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共性问题,研究制定教育系统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下一步,省财政厅将按照财政部部署并结合本省教育系统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试点经验情况,继续探索研究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相关工作。

  据悉,xxx教育厅于20xx年11月发布了《xxx教育厅关于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的负面清单》。另外,像xxx虽未正式出台省级层面的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但是其有专门针对某一行业的。比如xxx计算机用户协会于20xx年9月颁布了《xxx电子信息行业政府采购招投标负面清单(信息系统工程类)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一丝不苟,四类内容备受关注

  一张清单映衬采购初心,四类内容折射采购精神。资格条件、商务条款、采购需求和评审方法及标准四类内容成为采购文件负面清单的聚焦点。

  纵观各地的负面清单,在资格条件方面,“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或对代理商提出业绩要求”“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被列为前三甲,同时,“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名称或设置经营年限等限制条款”“要求供应商从业经验达到一定年限”等都是被禁止的高频词。

  当被问及上述内容是如何筛选出来时,有业界人士告诉记者,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供应商实行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情形,如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等等,根据法律法规的约束,设置了上述内容。另一方面,有些条款是为了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以限制从业经验为例,和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较难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如果再对他们的从业经验加以要求,那么能参与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就会更少。

  关于商务条款,被多次提到的是关于售后服务方面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如,“要求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行业标准”“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厂商”“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等。

  对于采购需求,一些涉嫌倾向性和排他性的条款被再次“禁言”,如,“将供应商的所在地作为实质性要求”“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供应商或设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特定金额的业绩或代理商的业绩作为实质性要求”。另被重点“监控”的还有:“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要求使用的认证作为对标的物的实质性要求”“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作为中标(成交)条件的”“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在评审结束后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未明确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等也被强调禁止。与此同时,湖北、青海、福建等地还对“★”号条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如,xxx的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就提出,“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号等醒目方式标明的”应被禁止。

  “采购需求中的一些禁用条款,为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的行为划出了‘红线’。”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张志军表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合理设置采购需求,如果采购人事先已有“意中人”,或者出于维护地方利益、团体利益的需要,则往往会利用其主导采购交易活动的优势和便利,在编制采购需求时设置一些倾向性条件和要求,以达到让自己中意的供应商中标或成交的目的。这类违法行为较为常见的表现就是按照某一(或某些)特定供应商的具体情况“量体裁衣”,设置与采购项目实际需要不相符合的条件,设置与项目合同履行无关的不合理要求,设置排他性要求以降低竞争程度等。

  “事实上,上述‘禁用’的采购需求内容很多都是在信访举报或质疑投诉中出现过的,甚至有些事项的发生频率还比较高。”西部某省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告诉记者,比如,有些代理机构曾把“计算机系统集成”这项国家已发文取消的资质作为采购需求,这显然不合理。

  在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方面,两种情形被重点关注。价格问题“首当其冲”,如多地规定,“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不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价格分所占比重不符合相关规定”“设置最低限价”等是不得出现在采购文件中的。除此之外,非量化评审标准也被禁止进入采购文件,如,“以知名、一线、同档次,或好、较好、一般等非量化指标或标准作为评分标准的”“评分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等等。

  上述西部某省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进一步指出,关于负面清单中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的内容,其主要还是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另外还出于采购实践和评审专家权利两方面考量。比如,“在评审中不得设置最低限价”这项条款,87号令对此是明文规定的,但从实践来讲,采购预算和采购执行之间往往存在时间差,如果采购对象的市价变得更低了,提前设置的最低限价很可能高于市价,这不利于财政资金的优化配置。再以非量化指标为例,实践中评审专家评审的自由度往往过大,如果评审标准里都是一些“优良中差”的非量化指标,这就不利于实现公平公正的评审结果。

  “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主要源于三方面考虑,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质疑投诉反映和实践积累的问题,以及中央关于清理区域性保护措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精神和要求。”xxx的一位政府采购业内人士总结到

  刚健中正,法律依据彰显权威

  三尺之律,绳四海之人。所有出台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的省市都在通知中开宗明义地讲到,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另外,“细心”之处还见于,湖北、黑龙江、陕西、山西等地针对每一项禁止性条款都单独列出了法律“凭据”。

  记者整理发现,各地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三个层级。第一“梯队”是国家层面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等。第二“梯队”是部门规章,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局令第41号)等,第三个层面的则包括财政部的规范性文件,像《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等。

  为了防止负面清单“水土不服”,湖北出台的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还依据了一些当地的规章制度,如,《xxx〈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xxx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鄂财绩发[2017]4号)等。

  2019-政府采购文件负面清单货物类、服务类

  在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都在推进“放”的同时,研究制定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来强化监管、优化服务。近期,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时不时会接到从业人员的咨询电话,想要了解哪些地方出台了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负面清单的起源是什么、各地负面清单大致包含哪些内容、出台依据是什么等。围绕这些问题,记者对各地的负面清单进行了梳理,供业界同仁参考。

    问题一:出台负面清单的地方有哪些?

    20xx年1月下旬,xxxxxx正式出台《xxx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和《xxx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负面行为清单》。清单共梳理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的83项禁止设置条款,防止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防止交易文件“量身定做”。由此,我国出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市级单位又再添一员。

    时间往前推一个月,20xx年12月,山西、宁夏先后出台了各自的政府采购负面清单。xxx财政厅制定出台的《xxx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货物类、服务类)》,明确规定了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50项禁止设置的条款,为规范政府采购招标工作划定了更为清晰的界限。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宁夏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其中涵盖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工程三大类别,从采购文件的资格条件、商务条款、采购需求、评分办法和标准等方面,明确了142项禁止设置条款。

    盘点近年来出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地区,不难发现,其推广的领域正在迅速地扩大。早在20xx年5月,xxx财政厅就发布了《xxx财政厅关于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审查的通知》,该通知中明确的禁止性条款其实就是招标文件编制的负面清单。次年4月,青海省财政厅印发的《青海省政府采购文件禁止条款清单》,禁止条款包含资格条件、评分办法、采购需求、其他不合理条件等四部分共58条,分为强制性禁止条款和参考性禁止条款两类。

    再进一步地追溯可以发现,早在20xx年01月26日,xxx就出台了《xxx政府购买服务负面清单(试行)》,列出了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清单,包括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当由政府直接提供的履职服务事项和政府提供服务效益明显高于市场提供的服务事项等三大类服务事项,如,市政府发放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社会保险金等。

    而其他地方出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时间则主要集中在近两年。据统计,目前,在省级层面,包括福建、青海、湖北、黑龙江、陕西、四川、山西和宁夏等地先后出台了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而在市级层面,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以及xxx等地也开始逐步试点。

    问题二:“负面清单”从何而来?

    那么,在政府采购领域施行范围越来越广的负面清单从何而来呢?

    所谓负面清单(NegativeList),实际是源于西方的一种管理模式和制度。负面清单对不少国人来说可能还是个新鲜事物,在我国政府采购领域出现也是数年之前的事情。但这一模式在西方却是由来以及。有学者考证,早在1984年,普鲁士领导建立了德意志关税同盟,最初有18个德意志邦国参加,后来逐渐增加到38个。同盟各邦国签订关税协定,其内容是废除内地关税、同盟各邦国之间的贸易免税、对国外贸易统一关税制度和税率等等。协定正文中对不取消、不开放的例外情况加以列明,这可以被看作是负面清单的萌芽。

    二战以后,负面清单得以推广和被广泛接受。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与很多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都采用了这种规定方式。但现代管理意义的负面清单始于1994年生效的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20xx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xx年)》,列明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这成为负面清单在中国的重要亮相。

    虽然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主要是针对外商投资准入的一项制度,但有学者认为,负面清单模式的广泛推行是中国政府治理模式迈向现代化的标志之一。其体现的价值表明可以将其引入到政府采购制度之中。因为两者的目的无疑都是为了营造一个公平健康的竞争环境。

    问题三:负面清单究竟包括哪些内容?

    梳理目前各地出台的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内容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先从省级层面来看,福建、陕西、黑龙江、青海、湖北等大部分省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将各种禁止条款归纳到资格条件、采购需求和评审因素三大类内容之下。

    那么,出现频率较高的禁止条款内容是哪些呢?让我们来一一梳理:

    在资格条件方面,据统计,排在前三甲的高频禁止条款分别是“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或对代理商提出业绩要求”、“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

    同时,“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名称或设置经营年限等限制条款”、“要求供应商从业经验达到一定年限”等出现的频率也相对较高。

    在采购需求方面,主要针对一些涉嫌倾向性和排他性的条款进行了禁止性规定。比如,“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供应商或设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特定金额的业绩或代理商的业绩作为实质性要求”等。另外,“将国家、地方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未强制要求使用的认证作为对标的物的实质性要求”、“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作为中标(成交)条件的”、“要求在评审结束后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等也被强调禁止。

    在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方面,两种情形被重点关注。一是价格问题,如多地规定,“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不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价格分所占比重不符合相关规定”、“设置最低限价”等不得出现在采购文件中的。二是针对非量化评审标准,“以知名、一线、同档次,或好、较好、一般等非量化指标或标准作为评分标准的”、“评分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等内容也被禁止进入采购文件。

    相较而言,山西和宁夏出台的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更为详细一些,除了上述三大项内容之外,还增加了在商务条款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如“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厂商”、“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等。

    而xxx财政厅于20xx年10月印发的《关于政府采购领域规范政府性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则主要针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担融资担保等问题做了禁止性规定。

    从市级层面看,既有同省级层面一样从资格条件、采购需求和评审因素、商务条款等方面全面设置禁止性规定的,比如xxxx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出台的《xxx政府集中采购负面清单》、xxxxxx财政局印发的《xxx政府采购负面清单》、xxxxxx财政局关于印发《xxx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等。也有同四川一样,针对某一领域的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比如xxx教育厅于20xx年11月发布的《xxx教育厅关于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的负面清单》等。

    问题四:制定负面清单的目的和依据有哪些?

    那么,各地出台的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制定的依据是哪些呢?一位政府采购业内人士表示:主要来源于三方面考虑,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质疑投诉反映和实践积累的问题,以及中央关于清理区域性保护措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精神和要求。

    首先,查看各地出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可以发现,其制定的重要依据都是《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业界人士表示,一方面,许多被禁止的内容明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供应商实行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情形,如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等。另一方面,一些内容被禁止,是因为其明显大大降低了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可能性,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背道而驰。

    此外,国家层面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部门规章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局令第41号)等;财政部的规范性文件,如《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也是各地出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重要法律依据。

    各地政府采购负面清单中的许多禁止内容也来源于质疑投诉反映和实践积累的问题。xxx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假借PPP和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和违法违规融资担保的行为时有发生,造成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增加。xxx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领域规范政府性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出台,正是为了在政府采购全链条封堵这些行为,有效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增加。

    xxx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也介绍说,近年来,他们在检查中发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然有不同层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比如有的将注册资本、净资产、营业收入、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和评审因素;有的在采购需求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或品牌等。出台负面清单是要杜绝这些违规行为。

    总的来说,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出台,是要在尽可能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消除采购文件倾向性和人为设置的投标“陷阱”,从源头上遏制政府采购项目违规人为操控的情况发生。

    问题五:各地负面清单有哪些区别?

    首先,这些负面清单的制定发布主体并不一样,有的是各地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财政厅、财政局,有的是执行机构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而在外在形式方面,有的是直接表述为《某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如宁夏和山西等。有的则是侧重于对某一方面的规定,如青海发布的是《青海省政府采购文件禁止条款清单》,福建的则是《xxx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公告歧视性和倾向性条款审查的通知》。

    此外,各地负面清单适用的领域也有所不同。有的地方的负面清单适用于整个政府采购领域,比如福建、青海、黑龙江等地。有的地方则详细地划分了货物、服务、工程三个类别的负面清单,各负面清单适用于不同领域,比如宁夏等。

    在内容层面,除了所细分的大项不尽相同,在形式方面也有一些差异,比如,有一些省份,如湖北、黑龙江、陕西、山西等还在每一项禁止性条款后面都单独列出了法律依据,有的则没有。

    正因为各地对于负面清单还处在一个探索的阶段,所以进行后续一些修订也显得十分必要。比如,xxx财政厅在继20xx年发布《xxx财政厅关于印发xxx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之后,于20xx年8月再次公布了修订后的《xxx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新的负面清单与之前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不再按货物、工程、服务分类,同时取消了需合理设置的条款,明确了禁止在采购文件的资格条件中设置的条款,禁止在评审因素中设置的和既不能在资格条件中设置也不能在评审因素中设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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