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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自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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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全称为国家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相关义务的公职人员。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爱学范文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公务员法自查方案,供大家参考选择。  公务员法自查方案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通知》(中发〔2006〕9号,以下简称中央实施方案)和《中共xxx委、xxx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x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工作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06〕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政策,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适应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深入调研,明确政策,稳步推进,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基本建立起充满生机活力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为我市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生态工贸港口城市建设提供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  二、实施范围  根据《公务员范围规定》,下列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我市各级机关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是:  (一)各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秘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五)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六)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七)各民主党派和各级工商联的领导人员,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下列人员,其人事关系所在部门和单位不属于公务员范围机关的,不列入公务员范围:我市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副主任、常委、专门委员会成员;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副主席、常委、委员;各民主党派委员会委员、常委、主委、副主委和专门委员会成员,工商联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会长、副会长和专门委员会成员。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公务员法实施入轨以后,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要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全面实施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  20xx年重点做好公务员登记、职务与级别确定和工资套改等项工作。按照自上而下、先易后难的原则,在市、县、乡三级机关依次进行。  (一)公务员登记  1、登记工作采取由各机关统一组织的形式,实行逐级负责制。各机关要按照《xxx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经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确定登记对象后,由干部人事部门填写《公务员登记表》,与本人见面后按照规定上报有关机关审核、审批、备案。  2、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登记由领导成员所在机关的干部人事部门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有关机关审核、审批、备案。  3、今后,通过考试录用、选任、委任、调任、公开选拔、军转干部安置、高校毕业生选调等新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都要按照规定进行登记。  4、《公务员登记表》作为确认公务员身份的依据存入公务员个人档案。  5、在进行公务员登记工作时,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建立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有关建立公务员管理信息系统的工作,将根据中央和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另行部署。  6、全市公务员登记工作在年底前结束,市级机关登记工作原则上10月底结束,县(市、区)、乡(镇)级机关登记工作原则上11月底前结束,12月进行检查验收。  (二)确定职务与级别  1、公务员职务根据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限额、职位等设置,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职务名称应当与机构规格相一致。  2、根据《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  3、确定公务员职务,应当在规定的职务序列和职数限额内,按照职务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  4、公务员级别应当根据其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5、对己超出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和非领导职务人员的机关,在这次实施公务员法入轨阶段,可以按公务员的现任职务登记,但要采取措施,逐步消化,达到规定的领导和非领导职务职数限额。  6、今后,对己超职数配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人员的机关,除新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外,不得再配备相应的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人员;对未调整到规定的职数限额的,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再办理该机关新配备的相应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职手续。  7、今后,对不按照规定的职务职数要求、资格条件及程序等设置职务、确定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不予批准或者备案;己经作出的决定一律无效,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  8、在国家有关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管理规定出台前,我市各级机关公务员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管理。  (三)进行工资套改  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是实施公务员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公务员登记和职务与级别确定完成后,按照中央和省有关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文件要求进行工资套改。公务员按照确定的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按照确定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  四、非领导职务设置与管理  (一)市级各机关xxx(市、区)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规定,对本机关或本县(市、区)级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设置提出具体方案,经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二)各级机关的非领导职务名称按公务员法的规定,不再使用其他职务名称,原非领导职务名称中的助理调研员改称为副调研员。因职业特点需要使用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的,须按规定的程序报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三)市级机关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的30%;市级机关xxx(市、区)级机关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乡(镇)机关设置科员、办事员非领导职务。  (四)今后,对违反规定擅自扩大非领导职务设置范围、突破职数比例限额、使用不规范职务名称、放宽任职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备案;己经做出的决定一律无效,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  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是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批权限和程序,确定列入参照管理单位。对于公务员法实施以前列入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要重新进行审批。经批准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要认真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我市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有关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待中央和省文件明确后另行部署,原则上与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同步进行。  六、组织领导  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我市县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市直机关各部门,要由主要领导负责,组成由组织、人事等部门参加的工作班子,负责本地本部门实施公务员法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工作。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责,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务员法实施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xxx的实施方案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各县(市、区)的实施方案经xxx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xxx市直机关单位的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xxx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各部门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注意调查研究,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认真解决,妥善处理。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严明纪律,维护法律的权威。要把是否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进行公务员登记,是否按照规定确定职务与级别,是否严格执行工资福利保险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各项配套的政策法规等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督促检查。对违规进入机关的人员,要坚决予以清退;对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确保公务员法顺利实施。  本工作方案由中共xxx委组织部、xxx人事局负责解释。  公务员法自查方案  为认真做好县人事劳动仲裁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县人事劳动仲裁院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提xxx人事劳动仲裁院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增强工作人员的政法素质和业务技能,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按照《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要求,坚持标准,规范程序,明确县人事劳动仲裁院在我县经济建设和事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重要职责,明确人员的岗位责任,落实好县人事劳动仲裁院和相关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充分发挥人事劳动仲裁工作在促进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二、实施范围和基本条件  (一)实施范围。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关于严格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进入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截止县人事劳动仲裁院批准为参照管理的文件下发之日,经县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进入的在编在职人员。  (二)基本条件  1.县人事劳动仲裁院在编在职人员;  2.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截止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之日,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学历放宽到高中、中专;  4.截止单位批准参照管理之日,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  5.近3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6.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之日,原为工勤人员后转入管理岗位满3年以上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转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以上,且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可列入参照管理对象。  三、组织实施  (一)思想发动  认真做好思想发动工作,使县人事劳动仲裁院工作人员明确参照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对参照工作的思想认识,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公务员法》和业务知识,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  (二)职位设置  按照县编委确定的单位编制限额,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科学合理地设置若干个职位(岗位),职位数不得超过编制数。同时,根据设置的职位(岗位)编制职位说明书,明确职位名称、职责任务、资格条件,作为日常录用、考核、晋升、培训等管理的依据。  (三)人员登记  1.资格审查:县人事劳动仲裁院拟登记人员,按规定本人填写《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资格条件审核表》(一式三份,并提供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三张),同时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任职证明、加分的获奖证书(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并交给所在单位审核。对审查合格人员统一张榜公示5天,接受群众监督。对不属于参照范围对象或者不符合参照资格条件的,取消考试资格;考试后查实的,取消登记资格。公示期满后,将相关材料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  2.组织考试:经审查符合拟登记资格条件的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考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命题、阅卷和具体考务工作。考试时间和具体考务工作另行通知。  3.考察:按参照核定的编制限额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入围人员。对笔试入围人员进行德、能、勤、绩、廉考察,并作出综合评定。  4.人员登记:经考试、考察合格的人员予以登记,并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5.其他暂缓登记对象:见习期未满的工作人员;受行政、党内警告处分未满半年;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未满1年的;行政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处分未满2年的;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近2年年度考核有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暂缓登记对象纳入编制和职数限额内,待暂缓情形消失后,再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6.不予登记对象:受劳动教养或管制、拘役、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处罚的;因其它原因不能登记的。  四、人员分流  (一)截止单位批准参照管理之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含工勤岗位人员)。  (二)曾受劳动教养或管制、拘役、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处罚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分流到其他企事业单位。  (三)其他未登记人员,坚持内部消化为主,可调剂安置到其他事业单位。  五、参照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参照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及各项配套政策法规,不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参照机关公务员确定职务与级别,执行机关的工资制度。  (二)参照管理单位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有规费收入的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在县编办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统一指导下,周密部署、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向全体工作人员做好政策规定的宣传工作,公开标准和条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工作完成后,要认真做好自查总结和验收工作,妥善处理好参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到及时请示,慎重处理,确保干部职工队伍的稳定和工作的连续性。  公务员法自查方案  按照0人社字[2014]5号文件精神,我局进行了精心组织和严格自查,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 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市00局自接到文件后,领导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专门召开了会议研究部署全面自查工作。成立了“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由00任组长,00任副组长,成员:00。由00负责具体抓“专项检查”工作。  二、 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市00局“专项检查”小组,根据文件精神和00局工作的实际,组织小组成员认真学习有关文件,深刻领会“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小组成员进行自查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三、 制定方案,具体落实。  市00局“专项检查”小组研究制定了自查方案,针对文件要求,重点查找法律制度、管理体制、监督机制、操作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领导高度重视,我局在人员录用交流、考核奖惩、职务升降、辞  职辞退、教育培训等工作中,一直严格执行公务员法,通过这次自查,没有发现我局有规避公务员法的行为和其他有关违规行为。受00局行政编制少的限制,多少来我局没有考试录用公务员,目前,我局领导编制职数为3名、副调研员1名、主任科员1名、科员3名。实有人数为副调研员1名、主任科员1名、科员1名、提前离岗享受调研员待遇2名。  在这次全面自查工作过程中,我局工作人员也受到了深刻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了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意识,为今后的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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