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组织民警职工认真学习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等三个文件,现按照要求将心得体会汇报如下:
一、学习“三个规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监狱警察要以守初心、葆本色的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带头执行落实“三个规定”,将其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基本要求。
二、贯彻“三个规定”要坚守底线对于非正常途径探案情、打招呼,甚至干预司法、插手案件等行为,要坚持司法责任底线思维,坚决拒绝并如实记录填报。还要向社会宣示,无论什么人,无论职务高低、亲疏远近,都不应通过非正当途径打探案情,这样做不仅自己会被填报登记,还会对正常开展工作造成影响。
三、本人郑重承诺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通过认真对照检查,本人不存在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
二是本人今后将认真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的精神,勇于同违反规定的人和事作斗争,坚决按照规定的要求登记和上报。
三是积极向亲朋好友宣传“三个规定”的要求,取得理解和支持!
公检法系统办案人员三个规定承诺书模板二篇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部署,切实落实公安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总体要求,筑牢司法公正根基,防止领导干部、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办理,xxx公安机关围绕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等“三个规定”,郑重承诺:
一、“干预、过问”必登记
领导干部、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插手案件一律履行报告制度并按规定逐一登记、全面记录。
二、“说情、打探”必拒绝
办案人员遇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等情形,予以拒绝。对不依正当程序提出其他要求的,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三、“了解、指导”必留痕
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向办案人员了解在侦案件情况或者提出指导意见的,依照法律程序或者工作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领导干部、上级公安机关口头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办案人员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四、“违规违纪”必追责
领导干部、内部人员有下列违反“三个规定”行为的,将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二)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及其他案件利害关系人;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四)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
(五)以资金、财物、职务升迁进行诱惑,或以威胁、恐吓、诬陷等手段干扰执法办案;
(六)泄露公安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警务秘密;
(七)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八)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或向上述人员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其他物品;
(九)其他违法干预司法、妨碍司法公正或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五、“举报投诉”必核查
针对本承诺的所有内容,xxx公安机关抱以真诚的态度接受广大市民监督。对市民朋友提供的线索,我们将逐一核查反馈。愿我们共同携手维护司法公正,共建、共治、共享平安xx、法治xx建设。
公检法系统办案人员三个规定承诺书模板三篇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传达学习了高检院“三个规定一个办法”相关文件要求,并根据文件精神再次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确保检察权依法依规正确行使。现将三个规定三个规定执行情况和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强化学习宣传。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学习活动,认真组织学习,加强“三个规定一个办法”的再学习、再领会,提高全体干警遵守“三个规定一个办法”的自觉性。
二是强化自查自纠。要求业务部门查看近两年案件卷宗,是否每一个案卷都有违规干预、插手、过问案件的情况报告记录。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情况和本院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要全面、如实、详细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要求检务督察部门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认真落实“三个规定一个办法”,结合日常调研、案件评查、检务督察等工作,加强对“三个规定一个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认真做好违反“三个规定一个办法”线索和行为的调查、追责和通报等工作,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
“三个规定一个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检察人员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记录和报送方式,全体检察人员必须深刻认识到这一举措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检察权正确行使的重要意义,携手筑牢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防护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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