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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落实三个规定实施办法-三个规定方案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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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院是全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检察院落实三个规定实施办法-三个规定方案

  检察院落实三个规定实施办法-三个规定方案一篇

  为进一步推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三个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的贯彻落实,按照省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关于检察机关防止干预司法进一步推动落实“三个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结合榆林市检察机关落实“三个规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三个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会议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举措和有力抓手,是防止、插手司法活动的“防火墙”和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高压线”,对于排除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检察权行使的违法干预和影响,确保检察机关公正司法,维护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

  市县两级院要深入学习领会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立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作用。院党组要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高检院、省院的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检察干警和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三个规定”的管理教育和监督,使“三个规定”成为全体干警和领导干部必须遵守执行的一项政治规矩、政治纪律。两级院要进一步将落实“三个规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支持保障推进力度,把这项工作作为长期任务来抓,切实适应法治中国建设新要求,强化法治思维,更新法治观念,提升法治水平。

  二、规范司法行为,严肃责任追究

  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三个规定”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三个规定”的各项具体要求,严格遵守法律和办案规矩、纪律,不得利用上下级领导、同事、熟人等关系,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对检察机关内部人员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打探案情、转移涉案材料、说情、施加压力,非法干预、阻碍办案、或者实施不符合办案规定的其他行为。检察人员对个人收到的举报、控告、申诉等来信来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转交职能部门办理,不得在来信来件上提出倾向性意见。因工作需要,检察人员需要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必须按照有关要求,或依规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后进行。对于在办案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情况,确保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节较轻的,给予提醒或者诫勉谈话。有下列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情形之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面如实记录,强化责任担当

  要认真领会“全面如实记录”的内涵,不论对检察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对案件办理具有指导管理监督职能的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的正常监督、过问和指导案件以及司法人员的正常接触交往行为,还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办案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组织名义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或者司法机关内部人员,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案件处理,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检察人员都要如实记录,如实报告。

  检察人员遇有干预、插手、过问司法办案情形的,要按照规定逐案(人、次)填写《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登记表》,并固定相关证据材料。检察人员对所记录的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司法办案活动,检察系统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线索以及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过问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分管院领导和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报告。部门负责人或者院领导对所记录的检察系统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交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纪检监察机构收到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检察机关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分别向记录人和所在部门反馈,同时报上一级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收到检察人员违反规定过问其他司法机关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相应司法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经调查后,属于不实记录或虚假记录的,应当纠正并及时为被记录人澄清事实。各县区院和市院相关业务处室要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将本季度贯彻落实“三个规定”进展情况和有关登记表、统计表报市院纪检监察部门,各县区院每个季度要有记录和统计的内容,如果出现“零记录”和“零报告”,要形成书面情况说明并由检察长、纪检组长负责审核、签发。纪检监察机构要定期对收到的干预、插手案件线索进行梳理、汇总,按季度分别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对于情节严重,或者重大干预、插手线索,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的,坚持一事一报。

  四、严格监督检查,加大惩处力度

  市县两级检察机关要按照中央政法委的部署和省委、市委政法委要求,进一步加大推进“三个规定”工作力度。市院要综合运用调研、执法监察、检务督察和案件查办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执行“三个规定”的指导和督查,对行动迟缓、执行不力、问题突出的县区院,要进行督办检查,视情况组织开展重点督查、专项巡察,必要时予以点名通报批评、倒查问责追究,坚决防止不作为,确保执行到位。要及时总结归纳提炼好的经验做法,并加以复制推广,务求贯彻落实取得实实在在的进展与成效。

  全市两级检察机关要坚持把检察人员干预、插手、违反规定过问司法办案活动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作为检察人员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刚性抓手;把检察人员执行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规定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对违反“三个规定”的行为坚决“零容忍”,严肃监督执纪问责。检察机关内部人员包括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干预、插手、违反规定过问案件,或者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情节严重的,既要追究干预、插手、过问、接触、交往人的直接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检察人员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不正当接触交往,应当记录而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要按照规定批评、通报直至追究纪律责任;检察人员如实记录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检察人员对如实记录情况的记录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规定视情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三个规定”的情况,要在检察系统内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开。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榆林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检察院落实三个规定实施办法-三个规定方案二篇

 

20xx年“五一”假期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便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深化落实“三个规定”,开展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情况,并通报相关典型案例,真诚欢迎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行“三个规定”进行监督。

“三个规定”作为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制度安排,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可称得上是纯洁司法环境的“净化器”、保障公平正义的“安全阀”、保护检察人员的“护身符”。持续抓好“三个规定”执行,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工作要求的政治自觉,是严格执行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法治自觉,是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检察自觉,是涵养风清气正司法生态的文化自觉。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带头做好这项工作,是职责所在、使命所系。

检察人员,特别是检察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要以守初心、葆本色的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带头执行落实“三个规定”,将其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基本要求。对于非正常途径的探案情、打招呼,甚至干预司法、插手案件等行为,要坚持司法责任底线思维,坚决拒绝并如实记录填报。同时还要向社会宣示,无论什么人,无论职务高低、亲疏远近,都不应通过非正当途径向检察人员打探案情。这样做,不仅自己可能会被填报登记,还会对检察人员正常开展工作造成影响。检察机关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坚定维护者,客观公正是检察官司法办案始终秉持的立场,“找不找人”“托不托关系”结果都是一样的,过问或者不过问,检察机关都会依法办案。

当然,检察机关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并不是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不管不问。在落实“三个规定”的同时,要引导人民群众通过12309、检务公开程序、依法申诉等正当渠道反映问题,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对于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提出的合理合法的建议,检察机关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回应、认真落实。

持续深入抓好“三个规定”落实,需要检察人员的担当作为,更离不开社会的支持监督。相信只要检察机关坚持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在人民群众监督下始终严格办案纪律,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坚持司法公正,人民群众就会发自内心地信仰法治,整个社会就会逐渐营造出不打探案情、不过问插手案件的良好氛围。

当前,执行“三个规定”已在检察系统形成了一定的自觉和共识,但距离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要求、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对美好法治生活的向往仍存在一定差距。检察机关要始终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持续抓好抓实“三个规定”的执行,坚守公平正义、司法为民的初心,努力实现法治昌明、“海晏河清”。

  检察院落实三个规定实施办法-三个规定方案三篇

  各部门:

  去年,中央、高检院相继下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根据上级院要求和院领导指示,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提出几点要求:一是进一步认真学习“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内容。各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确保不漏一人,把内容真正读懂吃透;二是严格遵照执行“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条款,做到依规、依纪、依法办案,遇有领导干部、司法人员干预过问案件的情形,认真填写《干预、过问案件情况登记表》,报告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同时报院纪检组。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填写《“两非”接触审批表》,逐级报主管检察长审批。办案人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填写《“两非”接触情况报告表》,向纪检组报告有关情况。三是严肃追究责任。对应记录不记录、应报告不报告、应审批不审批,违规过问司法案件、违规接触案件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将视违规违纪情况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处分和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决不搞下不为例。四是实行情况通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和调查处理情况,全面向全院给予通报,同时上报市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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