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债券有两大类,其一是由中央政府发行的而称之为国家债券,它占政府债券中的绝大部分,另一类就是由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发行的债券,称为地方债券。政府债券与地方债券的联系是什么下面学习啦小编来告诉大家。
国家债券是指中央政府为筹措资金而向购买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内还本付息的债务凭证。它的主要特点如下:
第一、安全性高
由于国家债券由中央政府发行,且政府是一国权力的象征,所以只要不发生政权更迭,便能保证债券的兑付偿还,其信用程度高,风险较小。
第二、流动性强,容易变现
由于政府的资信程度最高,使得国家债券特别是国债的发行额十分庞大,发行也相对容易,其二级市场也就十分发达,所以其流通和转让就极其方便,容易变现。
第三、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大多数国家都规定购买国家债券的投资者其利息收入可享受税收减免。如我国现行政策规定国债利息可免征所得税,而股票红利要征收20%的所得税。
第四、能满足多种需要
由于政府证券信用程度高,所以它被广泛地应用于抵押和担保,甚至在许多交易中,国家债券特别是国债还可以作为无现金交纳的保证。
第五、利率较低
一般来说,由于国家债券的还本付息由国家作保,所以在债券中国家债券的信用度最高而风险最小,其利率也较其它债券低。在我国,由于几大银行都同属国家的专业银行,其信誉和风险程度和国家相比也未体现差异,所以在我国的国债发行中,其利率也并不低。
第六、是中央银行调节货币的有效工具
中央银行通过在市场上买卖国债进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可以有效地伸缩市场货币量从而实现对货币供应量的有效调节。
和其他债券一样,国家债券可按期限、用途、是否流通交易等标准来划分种类。其中比较特殊的是国家债券可根据用途的不同划分为战争公债、赤字公债、建设公债和特种公债。其中战争公债主要是政府通过发行债券来筹集军需及军饷,赤字公债是当政府财政收支不平衡时通过发行债券以筹集资金来解决赤字,建设公债是政府为建设铁路、公路、桥梁等国民经济急需的基础设施筹集资金而发行的专项公债,特种公债是为实施某种特殊政策而发行的公债。如台湾为实现“耕者有其田”曾发行了稻谷债券、甘薯债券,为实现“都市平均地权”而发行了土地债券。
地方债券是政府债券的一大种类,它是指由地方政府的公共机关发行的债券。其发行目的在于筹集资金进行当地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开发和建设,如兴建电站、住宅、交通、教育、医院和污水处理系统等。从广义上讲,地方债券可分为一般责任债券和收益债券两大类。
一般责任债券是以发行者的征税能力来作为偿还保证的。这种债券极少拖欠,投资者能按期收回本金并取得利息。
发行这种债券所筹措的资金往往用于修建公路、机场、公园以及市政设施等。
收益债券由地方有关机构、委员会或当局发行的债券,它不以政府的征税能力为偿还保证,而只以所建项目本身的收益来偿还债务。收益债券由于没有地方政府征税能力作保证,其风险通常要比一般责任债券大,相应地其利率要比一般责任债券高。发行这种债券的目的主要是为一些私人不愿从事的工业项目筹资、或建立污染控制设施、建造廉价住宅或修建医院、城市交通或兴办教育等等。如我国的广州和北京发行的地铁债券就都属于这一类。
与其他金融工具相比,地方债券一般利率固定不变、收益率较高且利息可免交所得税。其二是收入有保证、安全性高,是除国家债券以外最安全的一种债券。其三是由于地方债券信誉好且安全可靠,所以它的交易较为方便,其流动性强、抵押价值高。
地方债券和政府债券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财政部日前制定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地方政府债券含义、发行、托管、评级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地方政府依法自行组织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还本付息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他相关主体,应当按照市场化、规范化原则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相关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及时支付债券本息,维护政府信誉;加强专项债券项目跟踪管理,严格落实项目收益与融资规模相平衡的有关要求,保障债券还本付息,防范专项债券偿付风险。
办法规定,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分地区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项目期限、融资成本、到期债务分布、投资者需求、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债券期限结构;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按照市场化原则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采取到期偿还、提前偿还、分期偿还等本金偿还方式。
在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方面,办法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性原则开展信用评级工作。地方财政部门应及时公开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债券基本信息、本地区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债券信用评级报告等。专项债券还应当全面详细公开项目信息、项目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债券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等信息。
办法提出,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单只债券发行规模,公开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鼓励采用续发行方式。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可以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地方财政部门还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积极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地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市场环境和债券发行任务等因素,合理确定承销团成员和主承销商的数量、选择方式、组建流程等。承销团成员应当是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参与承销地方政府债券,应当取得其总行对该事项的书面授权。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债券应当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总登记托管,在国家规定的登记托管机构办理分登记托管。
办法还就相关机构职责及监督检查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债券和政府债券专项债券的定义
专项债券应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简称,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专项债券的形式、期限及偿债来源
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
专项债券的发行和偿还主体
专项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专项债券的信息披露义务
各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专项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相关债务情况、募投项目及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风险揭示以及对投资者做出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专项债券存续期内,各地应按有关规定持续披露募投项目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情况以及可能影响专项债券偿还能力的重大事项等。信息披露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投资者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专项债券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专项债券的承销
各地组建专项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与专项债券承销商签署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商可以书面委托其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各地可以在专项债券承销商中择优选择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为专项债券提供发行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务。
专项债券发行利率的确定
专项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采用承销或招标方式的,发行利率在承销或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的平均收益率之上确定。承销是指地方政府与主承销商商定债券承销利率(或利率区间),要求各承销商(包括主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承销额(或承销利率及承销额),按市场化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承销额的发债机制。招标是指地方政府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或其他电子招标系统,要求各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投标额及投标利率,按利率从低到高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中标额的发债机制。
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税
企业和个人取得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专项债券发行的备案
各地应当将本地区专项债券发行安排、信用评级、信息披露、承销团组建、发行兑付等有关规定及时报财政部备案。专项债券发行兑付过程中出现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告。专项债券每次发行工作完成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债券发行情况向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告;全年发行工作完成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发行情况向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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