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除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项目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采用市场调节价,本着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充分考虑以下因素的基础上,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服务收费标准:
1、法律事务的专业性程度;
2、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业务用时、标的额大小;
3、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4、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5、委托人的付费能力。
第二条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法律咨询;
2、律师见证;
3、非诉法律事务;
4、民商事诉讼和仲裁的代理;
5、执行案件和申诉案件的代理;
6、法律顾问业务。
第三条采取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收费可根据不同服务内容采取以下四种方式: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按件收费;
2、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依据标的额按比例收费;
3、计时收费;
4、协商收费。
第四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由本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解答咨询业务除外),并在合同中确定收费项目、标准、方式、数额、比例、付款时间和结算方式。委托人应向本所交纳律师费,本所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五条律师解答咨询,按照下列标准收费:
合伙人律师500元/小时
专职律师300元/小时
助理律师200元/小时
不足一小时按照一小时计算;一小时以上部分不足半小时按照半小时计算,以此类推。
第六条制作法律文书,按照下列标准收费: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收费
一般性法律文书2000元-5000元/件
合同性法律文书2000元-10000元/件
法律意见书2000元-5000元/件
律师函2000元-5000元/件
第七条专项法律事务,按照下列标准收费: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收费,根据业务性质、工作量、难易程度,每件2000元-20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诉讼和仲裁案件收费标准收取;
3、公司上市、兼并、收购、破产、清算、重组、融资业务等,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第八条律师代理诉讼和仲裁案件,按照下列标准收费: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件收费,每件5000元-50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比例分段累加计算:
10万元以下部分8%(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收取)
10万元-100万元部分5%-7%
100万元-500万元部分3%-5%
500万元-1000万元部分2%-3%
1000万元-5000万元部分1%-2%
5000万元以上部分0.5%
3、结合委托人付费能力,根据案件难易程度、律师人数、工作时间等因素,以上收费标准可以下浮30%或上浮50%收费。
第九条法律顾问业务,按照下列标准收费:
1、按年度收费,结合委托人的性质、从事业务范围、法律顾问服务内容、可能提供服务的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最低顾问费每年不得低于5万元。
2、每一年度期满,本所将根据上年度全体律师服务时间及法律顾问服务范围等,与委托人协商调整以下一年度的收费标准。
3、委托人涉及诉讼或仲裁案件的律师费,不包含在固定年费内,双方应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
4、国企、央企、上市公司、特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律师代理执行案件、申诉案件,根据案件性质,按照本办法相应规定收费。
第十一条风险代理
1、本所与委托人约定,按照案件结果收费的属于风险代理。本所前期不收费的按照案件结果的10%-30%的比例收取律师费;委托人支付部分基础费用的,本所按照案件结果的10%-25%的比例收取律师费。
2、涉及财产关系的下列民事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律师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时,经本所执行主任批准,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1、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
2、请求支付赡养、抚养、扶养费而经济确有困难的;
3、请求支付社会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的;
4、确属生活困难无力承担律师费;
5、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收费的。
第十三条本办法未列及的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本所参照本办法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执行。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服务收费办法二篇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实行计件收费。
(一)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阶段):3000-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2000-12000元;
3、审判阶段:3000-30000元。
(二)办理刑事自诉案件:5000-15000元。
(三)办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代理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3000-10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50000元以下的(不含本数)3000-5000元
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内6%-5%
500000元以上1000000元以内5%-4%
1000000元以上5000000元以内4%-3%
5000000元以上10000000元以内3%-2%
10000000元以上2%-1%
三、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3000-8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3000-10000元。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一)代理申诉案件实行计件收费,每件5000-6000元。
(二)进入再审程序后,未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按各类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原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则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六、计时收费每小时300元-500元。
八、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根据企事业经营状况以及法务复杂程度协商收费。微小型企业事业常年顾问费5000—20000元,小中型企事业年顾问费20000-50000元;大中型企事业年顾问费50000元以上。
九、对经济困难,确需帮助,经事务所办公会议研究,可以适当降低收费标准,或者提供法律援助。对案情复杂,办案难度大的参照标准对收费进行浮动上调。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服务收费办法三篇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低于本收费标准收费,须经律师写出书面申请,经过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同意。
第三条法律顾问收费标准
1、建设工程类和房地产开发类企业:每年80000—180000元;
2、非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开发类企业:每年30000—80000元;
3、政府、事业单位:每年30000—60000元;
4、个人和其他组织:每年30000—50000元。
第四条按件收费
1、无财产争议案件:
本地民事、经济、行政、刑事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8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
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刑事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2、法律文书:
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500-5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3、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
为委托方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事务难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协商收费,每份为2000-5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4、律师见证:
原则上不做见证业务;如果需要,须经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同意。
5、律师调查:按调查事项协商收费。
第五条民事案件阶段性收费收费参考
1、一审阶段
(1)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基本代理费:5000—30000元
(2)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6%
(3)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部分:5%
(4)争议标的在500万元以上但在1000万元以下部分:3%
(5)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但在5000万元以下部分:1%
(6)争议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部分:0.5%
2、二审阶段
(1)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
案费用不变。
(2)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3)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3、再审(申诉)阶段
(1)未曾代理一、二审而单独代理再审(申诉)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2)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4、仲裁案件: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的1.5倍计算收取。
5、执行案件: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取,曾代理诉讼或仲裁案的按前述标准减半收取。
第六条刑事案件阶段性收费
1、一审阶段: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6000-50000元人民币;
(2)审查起诉阶段:8000-50000元人民币;
(3)审判阶段:10000-100000元人民币;
(4)代理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6000-60000之间协商收费(案件复杂程度、民事诉讼标的等)。
(5)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代理费按上述标准的2倍收取。
办理案件需要异地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长途电话费等由委托方承担,该等费用可以实报实销,也可以协商一固定数额包干使用。
2、二审阶段
(1)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2)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3)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3、再审(申诉)阶段
(1)未曾代理一、二审而单独代理再审(申诉)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2)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第七条本收费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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