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财产遗嘱的有效范文 第1篇
遗嘱
立遗嘱人×××,男,××岁,××市人,现住××路××号。
我在重病中立本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坐落在××省××市××街××号的房产×栋×间遗留给我的妻子×××。
储蓄在××省××市××储蓄所的定期(或活期)存款×元遗留给我的女儿×××。
其余财产:××(财产名称)全部遗留给我的儿子×××。
本遗嘱委托×××(现住××省××市××街××号)执行。
本遗嘱制作一式三份,一份由我收执,一份交×××收执,一份由×××公证处保存。
立遗嘱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自书财产遗嘱的有效范文 第2篇
立遗嘱人(姓名、别名、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公民身份号)。
为了×××,特请×××和×××作为见证人,并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书遗嘱如下:
一、立遗嘱人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额、价值及特征:×××
二、立遗嘱人对所有财产的处理意见:×××
三、其他说明事项:×××
本遗嘱一式×份,由×××、×××、×××保存。
立遗嘱地点:×××
立遗嘱时间:公历××××年××月××日
立遗嘱人(签名并捺右食指印)
见证人(签名,无利害关系人不得少于二人)
代书人×××(签名)
××××年××月××日
自书财产遗嘱的有效范文 第3篇
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可是有些老人所立的遗嘱比较早,没想到立遗嘱后,财产的状态会发生变化。结果实际上,老人是遗嘱处分了一部分已不存在的财产。而这样的遗嘱究竟是否有效?
李老先生有三子一女,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他除了自己建了三间房子外,还给每个儿子建了房子,其中大儿子住的房子和自己的并排。九十年代初,李老先生写下遗嘱,让三个儿子来继承东西两个院子的房屋。李老先生去世后,其三个儿子因房屋问题发生矛盾,其二儿子和小儿子持遗嘱上法庭,要求继承房屋,但大儿子却称两处宅基地上的房屋均由自己在九十年代末翻建,不能算做遗产。
法院认为,李老先生所写的遗嘱是自己亲笔书写,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但是遗嘱中东西两院的房屋却并非他的财产。经审查,东院宅基地使用人为李老先生,西院宅基地使用人的名字则是他的大儿子。虽然老人在八十年代花钱在两处宅基地上建了房子,但到开始继承的时候,两处宅基地上的房子都已被大儿子翻建,不再单纯是李老先生的遗产。李老先生不能用以前的遗嘱处分,因此该遗嘱无效,应在析产后再继承。
自书财产遗嘱的有效范文 第4篇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制作的书面遗嘱,遗嘱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死后的财产预先做出处分。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律效力,但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
一、自书遗嘱怎么写才有效?
1、问题一:财产状态变化,处分已不存在的财产无效
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的财产,可是有些老人所立的遗嘱比较早,没想到立遗嘱后,财产的状态会发生变化。结果实际上,老人是遗嘱处分了一部分已不存在的财产。而这样的遗嘱究竟是否有效?
李老先生有三子一女,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他除了自己建了三间房子外,还给每个儿子建了房子,其中大儿子住的房子和自己的并排。九十年代初,李老先生写下遗嘱,让三个儿子来继承东西两个院子的房屋。李老先生去世后,其三个儿子因房屋问题发生矛盾,其二儿子和小儿子持遗嘱上法庭,要求继承房屋,但大儿子却称两处宅基地上的房屋均由自己在九十年代末翻建,不能算做遗产。
法院认为,李老先生所写的遗嘱是自己亲笔书写,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但是遗嘱中东西两院的房屋却并非他的财产。经审查,东院宅基地使用人为李老先生,西院宅基地使用人的名字则是他的大儿子。虽然老人在八十年代花钱在两处宅基地上建了房子,但到开始继承的时候,两处宅基地上的房子都已被大儿子翻建,不再单纯是李老先生的遗产。李老先生不能用以前的遗嘱处分,因此该遗嘱无效,应在析产后再继承。
法官释法
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海淀法院的孟凯锋法官认为,公民可以用遗嘱的方式处分财产,这里的财产法律明确规定为“个人财产”,必须是个人拥有所有权的、现实存在的财产。也就是说,遗嘱不能处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如果处分了属于无权处分,处分无效。遗嘱也不能处分立遗嘱时存在的、但到继承时已不存在的财产,如果被处分的财产不存在了,遗嘱也是无效的。
此案中,李老先生书写遗嘱时,房子都在,但到开始继承时,不仅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有变化,而且全部由大儿子进行了翻建,因此已经完全不是遗嘱中的财产了,该遗嘱无效,故无法按照遗嘱继承。
自书财产遗嘱的有效范文 第5篇
由于种种原因,有些老人在生前写下多份遗嘱,把遗产分配给不同的继承人,但没想到因此出现了内容相互冲突的多份遗嘱。都是立遗嘱人写的遗嘱,究竟如何确定其效力,以哪个为准呢?
赵老太独自一人含辛茹苦将三个儿子抚养成人。但儿子成家后,对赵老太没有了往日的亲密。小儿子赵明把母亲接到自己家后,将母亲的房屋出租,但在赵老太卧床生病后,却将她送给二儿子照顾。过了一段,二儿子也不愿意照顾了,赵老太又被推给了大儿子。大儿子一直将她养老送终。
待赵老太去世后,三个儿子都拿着母亲的遗嘱,要继承房产。法院经审查,发现三个儿子的遗嘱均由赵老太所写,可内容各不相同,分别写着房产由自己继承。最终,法院认定最后一份遗嘱即大儿子所持有的遗嘱为有效,房屋归大儿子所有。
自书财产遗嘱的有效范文 第6篇
立遗嘱人:_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岁,_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___县人,住_____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______小区__________________号。我今年____________岁,且患有心脏病,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故特立此遗嘱,表明我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在我去世之后的处理意愿。我和我的后妻__________________现共有以下财产:
一、原籍___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小区有产权房2套3间2厅,1套一间一厅,共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家具共有____________件,其中 (注:别的财产)
二、有县银行定期存款一张,存有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为了在我死后,在财产分割上不发生纠纷,现对我的后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自的财产加以明确,并对我自有的财产提出如下的处理意见。
一、后妻__________________现年____________岁,无亲生儿女,丧失劳动力。我们结婚____________年,她对我关怀备至。对我和她共有的财产应先行明确她所有的部分。一间一厅____________平方,存款中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归后妻__________________所有, (注:写明个别财产)。
二、我自我的财产在我死后按如下方式予以分割和继承:
1. 一套3间2厅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由长子__________________继承 (注:再写明个别财产)。
2. 一套3间2厅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由长女__________________继承 (注:再写明个别财产)。
本遗嘱一式四份,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分别由后妻__________________,子____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__________各执一份。
立遗嘱人:___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
证明人:___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
自书财产遗嘱的有效范文 第7篇
老有所养是每个老人的期盼。然而,许多老人却因为对遗产的处理不当,使得自己与子女之?、子女与子女之?纠纷不断,最终致使自己的期盼大打折扣。尤其是在房产问题不断升温、日益成为子女关注焦点的今天,老人对房产的处理,更成了老人能否安度晚年的关键。那么,老人该怎样通过遗嘱处理房产,既避免纠纷,又能实现自己的期盼呢?以下案例或许会对你有所启示。 秘密遗憾:防止子女推诿责任 [案例]郭九清夫妻生有一儿一女。早在5年前,时年70岁的夫妻俩便立下书面遗嘱,把一栋2层楼房交由儿子继承,并把该内容告诉了儿子和女儿。不料,自那以后,原本孝顺的女儿来了一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不仅对老人不闻不问。甚至常常恶语相向。即使郭九清因病住院半年,女儿也未打个电话问候,更不要说上前照顾或承担费用。究其原因,是由于女儿认为父母不仅偏心,而且毫不掩饰,既然父母只要儿子,把房子全部给了儿子,就没自己什么事,所有赡养义务也就应由儿子承担。 [点评]尽管《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且他人无权干涉,尽管子女是否继承遗产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尽管女儿的做法错误,但老人立遗嘱时,最好应当考虑到其他继承人的感受,至少别让人伤心。郭九清夫妻虽有将房产交由儿子继承的想法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如果注意保密,去世前不让子女知道遗嘱内容,效果可能会更好,且可以采用公证方式。因为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遗嘱,都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机关的保密性也很强。 附加条件:戴上一顶“紧箍咒” [案例]现年72岁的姚永涛、71岁的李紫萍夫妻有两个儿子,也拥有一套价值百万的房产。2023年8月,夫妻立下书面遗嘱,将房产交由平素偏爱的小儿子继承。不料,自此两人的赡养问题却因此逐渐陷入困境:原先两个儿子为获得房产尚能围着二人爸爸长、妈妈短地转个不停,成天嘘寒问暖。现在,大儿子因明知无望便不管事了:小儿子认为反正房产都是自己的,不会再有人跟自己争了,也慢慢变得无所谓,不仅不再主动照顾他们,而且对他们提的一些合情合理、举手之劳的事情,也常常推三阻四。 [点评]《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遗产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也有类似规定。造成本案后果的原因在于小儿子认为有遗嘱在手,已是功德圆满、稳坐钓鱼台了。如果姚永涛、李紫萍夫妇能在遗嘱中根据自己的需求。明确小儿子继承房产的条件,既给其以压力,也给其以动力,或许不至于如此。 遗赠协议:化解“养儿不防老” [案例]陈立明、姜春兰夫妻早年用省吃俭用积攒下的钱购买了一套房屋,现在价值已超过百万元。儿子仗着自己反正是唯一继承人,无论怎样,房产迟早都是自己的,故虽和媳妇的居住地点与老人相距不过数百米之遥,也几个月难得去看望一次,甚至三四个月也不打个电话去问候,更不用说对老人给予关心了。2023年元月。儿子为将老人居住的房屋出租赚钱,干脆将时年分别为73岁和70岁的他们,赶入一家偏远且条件较差的敬老院。两位老人对儿子绝望至极,终日以泪洗面。 [点评]针对这类情况,老人完全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儿子交回房屋、承担赡养义务。同时,基于儿子不尽赡养义务,意味着“养儿防老”的愿望无法实现,老人还可以与儿子之外的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来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因为《继承法》第三十一条已明确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自书财产遗嘱的有效范文 第8篇
1.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即遗嘱是一种根据遗嘱人单方法律行为能够造成预估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遗嘱人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工作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人不能开设遗嘱。
3.遗嘱不可以代理。遗嘱的具体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应当由遗嘱人自己亲身做出,不可由他人代理。如代书遗嘱,还必需由自己在遗嘱上签名,并有两个以上见证者到场印证。
4.紧急情况下,能够选用口头上方式,必须两个以上见证者到场印证。紧急状况消除后,遗嘱人可以以书面或音频方式立遗嘱的,口头上遗嘱失效。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法律认可的个人行为。由于遗嘱是遗嘱人死前以遗嘱方法处罚死亡后的财产使用权,死前能够变动和撤消,因此遗嘱务必以遗嘱人的死亡为起效标准。
6.遗嘱人并没有客观事实身亡的,但有关法律标准下,经相关利害关系人申请办理,法院宣告失踪后,遗嘱也具有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能够处罚遗嘱被告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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