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股合同 第1篇
股东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如按照各方是否均出资且参与经营为标准,分为两类,一类是各方均出资出力的股东,一类是一方出资又出力,另一方仅出资不参与经营的股东,接下来我们分析一下两种情形如何约定。
1、各方均出资出力的股东退股情形
案例:2023 年 3 月,A 出资 800 万,B 出资 200 万,创办一家商贸企业,两人均出资出力,如何约定退出条款?
在有限公司,人力资本对创业起着核心关键作用,彼此的合作除“资合外”,更多是“人合”,创业三分靠战略,七分靠执行。
同时创业就是冒险,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此各方需全职创业,将自己的身家性命赌上去,股东合作应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这样才有可能保证创业的成功。
因此在创业之初,各方必须约定最短合作期限,如双方约定最低合作期限为三年,此期限是股权合作的锁定期,如果一方在锁定期内主动提出离职,则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退股合同 第2篇
情形一:锁定期内,一方主动离职
在此期间一方提出离职,则视为其自愿放弃公司股权,创始人在同等条件下对其股权具有优先回购权,回购的价格结合公司的经营状况,各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其股权转让价格最高为其原始出资额的 50%,但大股东无必须回购之义务。
如果公司有债务的,退出一方的股东需按照股权比例先行偿还公司债务。
情形二:锁定期外,一方主动离职
1、如公司已上市,则退股股东按上市公司的规则确定。鉴于公司在上市前的股改方案中,会对退股情形进行约定,此部分不再展开。
2、公司未上市,企业对外有新一轮实际融资的,则公司价格按照新一轮的实际融资价格计算,退股股东转让股权的,大股东A有优先受让权,大股东不购买股权的,由愿意接受转让的股东按持股比例购买其股权。
?公司未上市,且没有对外融资的,股权转让的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确定不成的,股权价格原则上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公司净利润的3倍。原股东不愿意受让股权的,可选择对外转让股权。
退股合同 第3篇
情形一:工伤或非工伤退出
在一年之内,该股东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其股权继续有效,一年内不能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的,由股东之间协商确定股权是否保留,如股东会决定不保留其股权的,该股东应该退出,其股权回购价格参照股东在锁定期外自愿离职时股权价格退出。
情形二:刑事犯罪
股东在一年之内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其股权继续有效,一年内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其股权应当被回购,其股权回购价格参照股东在锁定期外自愿离职时股权的价格退出。
情形三:工亡或死亡
根据《公司法》七十六条规定,各方约定,如果发生上述情形,原股东股权退出,其继承人不享有股东资格,但可以获得股权的收益,股权的收益由各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其股权回购价格参照股东在锁定期外自愿离职时股权的价格退出。
特殊情况的处理
关于股东不配合办理工作交接、股权变更的处理
在实际生活中,可能会发生股东符合退出条件,但股东拒不配合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股权变更手续,为避免或减少此种情况发生,可补充以下条款:
1、双方约定,一方符合股权退出情形的,应当在发生退出情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工作交接事项,特殊情况的各方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2、如其股权在工商局进行登记的,则应在上述手续交接完毕后 15 个工作日内,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如该股东应当配合变更但不变更的,该股东应按照其股权转让款项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其办理完毕,违约金最低金额为 5 万元。
3、为避免乙方拖延办理变更情况的出现,股东之间还可约定原股东在办理完毕工商变更手续后,受让一方再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此做法的目的是敦促退股股东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2、一方仅参与投资的退出
此种情况相对较为简单,各方约定在锁定期内,投资方不得退出,如其坚持退股,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则按照1元的价格退出。
在锁定期外,则按照在锁定期外主动退股的情形处理。
回到本文之初案例,如果在合作之初双方约定全职创业,锁定期为三年,如在锁定期内一方退出,则股权应当转让给另一方,价格最高为出资额的 50%,如果对方不离职也不全力以赴工作,可以其工作考核标准不合格为由,解除其职务。
其职务被解除后,其股权被回购,回购价格可以为出资额的半价,当然出于公平考核,如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也可以为其出资额的全价,这样的约定就可以避免后期用 4000 万收购对方的股权。
以上关于退股情形的约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以避免不必要的股权纠纷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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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股合同 第4篇
股权转让仪式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权自由转让制度,是现代公司制度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业改革及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公司诉讼中最为常见,其中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是该类案件审理的难点所在。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
退股合同 第5篇
有限公司
显名股东退股协议
甲方(实际出资人):
乙方(原显名股东):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退出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委托了乙方作为自己对
_公司人民币__万元出资(该出资占公
司注册资本的__%)的名义持有人。实际出资人为甲方,乙方只是作为公司的显名股东,代为甲方持股。现因公司发展需要,在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乙方无偿退股,把显名股东由乙方变更为
二、为了变更工商登记的需要,乙方在_年__月__日与___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此协议只是形式上转让,受让人__无需向乙方支付对价。
三、乙方不得依据年__月__日与受让人____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向其主张要求支付股权转让款。
四、乙方因股权转让产生的税费等相关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捺印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
公司执一份。
甲方签字(捺印):
乙方签字(捺印):
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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