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丰合同 第1篇
如果此运单(包括本条款和条件) 的不同语言版本有差异,则以英文版本为准。
《进出口快件清关客户义务责任确认书》
对于国际快件收派服务,若寄件人(“甲方”)委任顺丰(“乙方”)为快件进、出口报关代理,请甲方明确知悉并确认以下义务与责任:
(a) 合同;
(b) 发票;
(c) 装箱单;
(d) 代理报关委托书;
(e) 品牌授权书;
(f) 个人身份或企业资质证明;
(g) 托寄物价值证明;
(h) 其他海关等主管部门要求的材料。
(a) 因托寄物无法清关而导致退运或者销毁所产生的运费、操作费、处理费等一切费用;
(b) 因托寄物清关延误或无法清关而产生的额外仓租费用;
(c) 因托寄物清关延误、无法清关或拆单申报而导致海关等主管部门出具罚款或处分;
(d) 因托寄物不符合进出口国家/地区海关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侵犯第三方相关知识产权而因遭受海关等主管部门处罚或第三方提起的法律措施所造成的处分、罚款、赔偿等;及
(e) 因甲方未遵守本书下义务和责任而导致乙方遭受海关等主管部门处罚及乙方遭受的一切经济、商誉损失。
如果此《进出口快件清关客户义务责任确认书》的不同语言版本有差异,则以英文版本为准。
2023年6月版
顺丰合同 第2篇
如寄件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违反以下保证和陈述,寄件人应弥偿并确保顺丰免受相关损失或损害:
寄件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的所有信息都是清晰可读、完整和准确的;
若寄件人授权他人代为填写的信息,填写内容应经寄件人本人确认的,被授权人的行为导致的风险由寄件人承担;
快件是包装稳妥及充足以确保在一般及合理情况下安全运送,并在预备、储存及运送到顺丰期间受到保护,以免其受未经授权的干预;
若寄件人授权他人代为包装,应确认该快件已采取合理谨慎包装且符合安全运输的标准,在快件的准备、仓储和运输过程中确保顺丰免受不当干扰,被授权人行为导致的风险由寄件人承担;
快件所有标识完整标准及描述准确;
快件符合进出口国家/地区海关、出口、入口、资料保障法律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
寄件人就向顺丰提供及披露收件人的个人资料已获得所有所需的批准;
除非另有约定,寄件人应及时提供正确清关数据和/或支付税金、提供税金凭证;
快件不得包含国家机关公文、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和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假冒伪劣和侵权物品等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寄递的物品,不得通过寄递管道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运单由寄件人或其授权代表代表其本人和快件的收件人及其他持有该快件的权益的人士签署,本条款和条件构成对寄件人及其代表具有约束力和可强制执行的义务;及
无论顺丰是否接受或拒绝快件,都不应被视为免除本第 4条约定寄件人的保证和弥偿责任或第 13 条约定顺丰的责任限制。
顺丰合同 第3篇
为免生疑问,在收件地址、顺丰站或顺丰营业点获得的签名或印章,或就派送到顺丰智能柜的快件于顺丰系统生成快件提取记录即构成快件已交付的充分证明;采用中央收集区的地址,快件将被派送到该接收点。
若有如下情形之一,顺丰将以合理的努力将快件退还寄件人,因此额外发生的费用由寄件人支付:收件人拒绝接收快件或支付运费或关税;根据第2条该快件则被认为是不可接受;海关认为低报了货物的价值;无法合理确定或找到收件人。如不能退还快件,顺丰可以对快件进行放弃、处置或变卖,且无须就上述行为向寄件人或其他人承担任何责任,所得收入将在扣除服务费用及相关管理费用后返还寄件人(如有)。
顺丰合同 第4篇
顺丰的未保价赔偿规则是:最多赔偿七倍运费。
邮政是国家经营,通过邮政邮寄的未保价物品丢失,根据《邮政法》最多只能要求赔偿三倍邮资,但是邮政之外的快递并不适用该法律。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承运的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市场价格计算。”因此未保价的物品丢失,只要客户提供真实价值的证据,依然可以要求顺丰按照真实价值赔偿。
目前的司法实践也是如此,未保价的物品丢失,只要提供了充分的价值证明,法院均判决快递公司按照真实价值赔偿。
从这点来看,保价与不保价并没有任何区别——保价物品丢失需要审核按真实价值赔偿,未保价物品提供证明后法律也支持获得真实价值的赔偿。
因此,无论是“保价理赔审查”,还是“未保价最多七倍运费赔偿”都因违反了法律而无效,顺丰的赔偿规则无异于一张白纸。
根据目前的法律,为了顺利拿到赔偿,或者节省保价费,我们需要这样选择快递公司:
如果保价,要选择邮政快递,一旦物品丢失损毁,可以直接拿到保价赔偿。
如果不保价,要选择邮政之外的其他快递,一旦物品丢失后只要能提供价值证明,则法律完全支持获得真实价值的赔偿。
顺丰合同 第5篇
「顺丰」、「我们」指顺丰速运(香港)有限公司或顺丰速运(澳门)有限公司(如适用)、或其接收该快件的附属公司、分支机构、相关联公司、代理人或独立承办商。
「快件」指单个运单中,顺丰同意收寄的所有包裹。
「个人资料」是指任何可以直接或间接与个人有关的数据、可以切实可行地透过该资料确定有关人士的身份、及该资料的存在形式,让人可切实可行地查阅及处理。
「运单」包括任何由顺丰或寄件人的自动系统制作的快件标识符或文件,例如标签、条形码或运单及任何其电子版本。
顺丰合同 第6篇
寄件人同意,如发生以下情况,其快件则被视为不可接纳:
国际航空货运协会、国际民航组织及其它相关政府部门或组织所规定为有害物品、危险物品,禁运物品或限运物品;
未按照有关海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的;
快件被列为危险物品,或者顺丰认为不能安全地或合法地承运的快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动物及其部分、货币、不记名票据、可流转票据、伪冒货品、贵重金属和宝石、枪械及其组件、弹药、人体残肢、色情物品,非法^v^/药物;或
收件人地址不正确、不完整或没有正确标示,或快件包装不全或不足而至不足以致未能确保快件能在一般及合理情况下安全运送。顺丰有绝对权力因应其认为合适的方法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摧毁任何因应本条列明为不接纳的快件。
顺丰合同 第7篇
顺丰不赔偿的依据主要有两点,一是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快件丢失,对保价的快件,按照快递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二是根据顺丰的理赔规定第条:“顺丰采取理赔审查的方式,理赔时需提供托寄物品的相关价值证明(如发票、合同、付款凭证等),如无法证明托寄物品真实价值,不足额保价部分或超额保价部分均无法获得赔偿。”
根据顺丰的规则,即使物品保价,如果无法提供价值证明依然无法获得赔偿。
顺丰的“保价理赔审查”条款明显属于霸王条款。首先该条款为默认勾选,客户如果不点进去无法看到条文内容,其次快递员也不会向客户解释这么复杂的保价规则。《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否则该条款无效。
关于真实价值,《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保价的金额就是双方对物品的价值金额、丢失后的赔偿金额达成的一致约定,这符合一般人的通常理解。
现实中很多物品无法提供真实价值证明,但是顺丰却又接受客户的保价,收取保价费。一旦物品丢失,顺丰又要求审核真实价值,这对客户来说非常不公平,保价也形同虚设,没有任何意义。
合理的做法是,顺丰的真实价值审核应该在保价前,而不是在理赔前。顺丰应当在保价前就让客户提供价值证明,顺丰认可价值后才予以保价,否则应当拒绝保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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