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解除合同 第1篇
《民法典》第565条规定了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包括通知解除和诉讼(仲裁)解除。
原则上,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以书面通知对方即可解除,无需通过诉讼或仲裁,解除时间为通知到达对方之时。但若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应进行受理,并就是否解除予以确认,如确认解除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司法界对法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认定和考量标准,必影响实务界对其使用,笔者以此提示各位读者在制作、审查合同时应当尊重既定的法律规定,同时亦要重视审判实践中司法机关的态度,妥善设置、行使法定解除权及约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合同 第2篇
《合同法》94条规定了适用合同法定解除权的五种情形,《民法典》563条第1款予以继承,具体内容为:(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归责角度,可以将法律明确列举的四种情形视为两类:
(1)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即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当出现不可抗力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能会迟延履行合同或者暂时无法履行合同,此时如果赋予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将会导致商业交易不稳定,所以只有在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这种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当事人才享有法定解除权。
(2)可规则于当事人的原因,即当事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包括预期违约、迟延履行、根本违约三种情况)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迟延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根本违约: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从法律条文的表述上来看,只有根本违约条款中明确表述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后果,而预期违约及迟延履行条款中均未明确表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后果,笔者认为,预期违约及迟延履行条款中虽没有明确表述违约的后果,但条文中明确了违约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的均为“主要债务”,而主要债务的实现与否直接关系到合同的目的的实现与否,当合同的主要债务无法实现时,合同目的必然无法实现,所以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后果时,守约方才享有法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合同 第3篇
1、解除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只有出现了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一方才有权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2、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当事人在作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以后,不得随意撤销。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至于通知的形式,我国法律没有特别的要求。
3、解除权的行使必须及时。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或者法律规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解除权必须在约定的或者法定的期限内行使。如果既没有约定的期限也没有法定的期限,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有权催告解除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合理期限的经过将导致解除权消灭。当然,如果当事人对催告的合理期限有异议的,应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解除合同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依照其规定,否则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定解除合同 第4篇
就不可抗力之与合同解除制度而言:
第一,不可抗力应当作为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
第二,能够作为合同法定解除的还应当包括意外事故和政府行为,即不可规则与当事人的客观情形;
第三,不可抗力是基于导致合同履行不能而非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成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第四,具有暂时性的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政府行为原则上不能成为解除合同的理由,但有例外。
3、迟延履行与合同解除之间的关系
民法典第563条第3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1)仅限于延迟履行;(2)延迟履行的是主要债务,不包括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3)需经催告程序,不能径直解除;(4)催告的期间需合理;(5)催告期满后合同并不自动解除,仍需行使解除权。
4、违约与合同解除
民法典第563条第4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关键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三)不定期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要点:
1、不定期合同,效力期限而非履行期限
2、持续履行为债务内容
3、提前通知义务
(四)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民法典第565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该条款包含以下几项意义:
1、解除权属于形成权
2、解除权可言通过私立救济方式行使,此与同样属于形成权的撤销权不同
3、解除权可以直接通过公力救济的方式行使
4、解除权可以同时以两种方式行使
(五)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
民法典第564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六)对方当事人对解除权的异议权及其行事方式与除斥期间
《合同法》第96条最后一句规定:“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存在的疑问:
(1)“可以请求”的主体肯定是对方当事人吗?排除了解除权人自己吗?
(2)是只能通过裁判的方式提出异议,还是既可以通过裁判方式也可以通过向解除权人发出异议函的救济方式?
(3)行使异议权有没有期限限制?换言之,异议权有除斥期间吗?
(4)异议期限的法律效力是什么?是否一旦过了该期限对方当事人便当然丧失异议权,且合同肯定被解除?超过异议期间后提起的诉讼法院还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吗?
(七)解除权消灭的原因
1、约定的权利行使期间届满
2、法定的除斥期间届满
3、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行使
4、明确表示放弃?
民法典总则编第1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八)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1、学理之争
(1)直接效果说
(2)间接效果说
(3)折衷说;
(4)债务关系转换说
2、立法表达
原《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566条第1款沿用以上合同法条款表述,只字未改。
法定解除合同 第5篇
1、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恢复原状还包括:
(1)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孳息;
(2)支付一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3)因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措施。
3、赔偿损失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违反合同受到的损失;解除溯及既往的,违约方应当支付受害方因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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