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 第1篇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主要是:
(一)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的范畴;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
(二)对合同主体要求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劳务合同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
(三)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同。
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二 者的关系具有从属性,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双方始终是相互独立的平等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四)合同的内容不同。
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劳务合同无须规定这方面的内容。
(五)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劳动福利待遇等,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原则支付。
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是两类不同性质的合同。简单来说,通过劳动合同,你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这种关系用劳动法来调整;而劳务合同则是民事合同的一种,它属于,由来调整,即委托单位将一定的任务交给被委托方,被委托方(你)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任务或者提交结果,委托方支付给你费用(劳务费),除此之外,委托方没有其他的比如上保险义务,因为你不是该单位的员工。
由上可知,如果用人单位与某个人签订了劳务合同,这个人就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的、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就不属于该单位的员工,自然就不需要上保险和办理住房公积金。但是,如果该单位接纳了某个人成为该单位的员工,发生了事实的劳动关系,而签的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性质,只是把合同的名字写“劳务合同”,该合同仍然按照劳动合同来执行,该单位仍然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给员工上各种保险,办理住房公积金。另一方面,如果一些单位利用员工法律意识的淡薄,把该员工当作正式员工来安排工作,但在签订合同时,签订了真正意义上的劳务合同的话,该单位存在着违法的行为,要另当别论。最后,如果该单位确实只需要与某个人建立劳务合同的关系,该单位也只需要按照劳务合同来支付劳务费,不存在其他的费用。
很多百姓在给某些单位工作的时候都会认识到自己得到的待遇不一样,因为在劳务合同的保证下只能确保员工不会因此受到很大的侵害而不能过多的给他们福利,而劳动合同却在法律的严格限制下需要给员工各种法定的待遇以及法律上给予的权利。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 第2篇
2023年10月,某物流公司因业务需要雇请了一批驾驶员,在后续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公司与所有驾驶员之间系劳务关系。2023年1月,司机周某在运货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周某家属认为,周某生前为该物流公司工作,接受公司管理并由公司每月支付工资,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物流公司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给予周某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公司方面则认为,其与周某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约定双方系劳务关系,彼此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周某也不是该公司的员工,遂拒绝了周某家属的要求。双方屡次协商无果后,周某家属向西固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周某家属的仲裁申请,物流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西固区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中,法官明确,解决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周某与物流公司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本案中,周某在公司主要负责驾驶运输车辆,工作内容属于物流公司主要业务。周某工作期间,接受物流公司的管理,并由公司按月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工资,双方已经形成人身依附关系。虽然周某之前与物流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双方系劳务关系,但从事实情况来看,双方自物流公司实际用工之日起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现周某在工作过程中意外死亡,物流公司应当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给予周某家属相应的经济补偿。最终,西固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物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 第3篇
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地位平等。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民法典》中签订合同的公平原则进行。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只不过每一具体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运输合同;或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承揽合同。
3、内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就劳务的提供与使用、受益双方意定,内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民法典》中签订合同的自愿原则进行。
4、合同是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大部分劳务合同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定者外。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 第4篇
(1)主体不同
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一方只能是用人单位,即法人或其他组织,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劳动者;
(2)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
劳务合同的主体无论在合同签订前或合同履行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而劳动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即建立劳动关系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地位是平等的,但是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处于用人单位的领导下,劳动关系具有隶属的特性;
(3)内容不同
劳务合同所追求的目标是物化的或非物化的劳动成果;而劳动合同虽然也涉及具体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但一般不是劳动合同之根本目标,其根本目标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行为,即劳动者在一定劳动条件下的具体劳动行为;
(4)劳动风险承担不同
在生产资料的使用归属上,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者所使用的生产资料由自己来提供,而且承担生产资料与劳务相结合中所带来的各种风险;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使用的生产资料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劳动者不承担生产过程中的各种风险;
(5)薪酬计算和反应的性质不同
劳务合同的薪酬计算以市场价格来衡量,其支付方式及次数由双方约定,反映了商品的交换性质;劳动合同的报酬计算以法律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来衡量,其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
(6)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要依据劳动法律。法规确定,劳务合同主要适用民法所调整。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 第5篇
1.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共同点
(1)两者均以当事人之间相对独立的意思表示为成立。
(2)两者均以劳动给付为目的。
(3)两者均为双务有偿合同(即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
(4)两者均为继续性合同(即在一定的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
2.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不同点比较
(1)合同目的及性质:
·劳务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
·劳动合同----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内部成员为目的、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
(2)受国家干预程度:
·劳务合同----更多体现当事人意思,国家干预程度较小。
·劳动合同----更多体现国家的干预,体现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3)主体不同:
·劳务合同----适于单位之间、个人之间或单位与个人之间。
·劳动合同----仅限于单位用工,主体为单位和个人。
(4)法律关系:
·劳务合同----两者是平等关系,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不受规章制度约束,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劳动合同----劳动者属于单位内部成员,遵守其内部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两者是领导和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
(5)承担劳动风险责任的主体:
·劳务合同----提供劳动一方有权自行支配劳动,以个人名义进行劳动,风险责任自行承担。
·劳动合同----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领导、管理、组织和支配,以单位名义进行劳动,风险责任由单位承担。
(6)支付劳动报酬的形式:
·劳务合同----劳务费,由双方自行协商价格及支付方式,法律不过分干涉,一般是一次性结算或阶段性批次支付。
·劳动合同----工资,具按劳分配性质,受法律法规约束,一般是有规律地的按月支付。
(7)纳税方式:
·劳务合同----劳务收入超过800的部分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税率按照劳务费税率表计算。
·劳动合同----工资超过3500元以上纳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8)单位义务不同:
·劳务合同----无需交社保,无需支付加班费、不受最低工资约束。
·劳动合同----需缴纳社保、需支付加班费、受最低工资约束。
(9)单位侧重点:
·劳务合同----单位不再是管理者身份,侧重于劳动成果。
·劳动合同----单位侧重于对劳动过程的管理。
(10)解除方式不同:
·劳务合同----双方可依约定随时解除劳务关系。
·劳动合同----履行法定程序。
(11)法律调整不同:
·劳务合同----受民法和合同法调整。
·劳动合同----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12)争议处理程序:
·劳务合同----法院可直接受理。
·劳动合同----法院不能直接受理,需仲裁前置。
总之,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着重大区别,在工作中要正确辨别劳动合同产生的劳动关系和劳务合同产生的劳务关系,合同当事人才可以选择出正确的处理途径或方式,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 第6篇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存在经济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关系的双方主体间存在经济关系,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雇主的义务不同。《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的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各种保险,必须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双方可以自由约定上述内容。
4、调整的法律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调整,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5、不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不同。不履行劳动合同不仅产生民事上的责任,还有行政上的责任;不履行劳务合同只产生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6、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先进行劳动仲裁,除仲裁终局的案件外,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在法定期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起诉。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 第7篇
1、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有:
(1)主体不同。
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双方都是单位,也可以双方都是自然人,还可以一方是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确定的,只能是接受劳动的一方为单位,提供劳动的一方是自然人。
(2)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之间具有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劳务合同的双方之间的地位自始至终是平等的。
(3)承担劳动风险责任的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的风险责任须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合同提供劳动的一方风险责任自行承担。
(4)法律干预程度不同。
因劳动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法律、法规规定了最低工资、工资支付方式等;而劳务合同支付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价格及支付方式等,国家法律不过分干预。
2、法律依据:《^v^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 第8篇
劳动合同的概念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 第9篇
1、区别
(1)合同的当事人不同: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职工自愿结合而成的工会或者职工推举的代表,劳动者个人一般不能单独同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而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用人单位,而另一方通常是劳动者个人。
(2)合同的内容不同:集体合同规定的是劳动者集体劳动的劳动条件、福利待遇等,明确有关用人单位的整体性措施;劳动合同则仪限于规定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
(3)适用范围不同:集体合同适用于用人单位的全体劳动者,即一份集体合同适用于用人单位的每一名劳动者;劳动合同则只适用于劳动者个人,对用人单位其他劳动者没有约束力。
(4)法律效力不同: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它是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劳动者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应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条款为准。同时,集体合同对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都发生效力,而劳动合同只能是对用人单位和单个的劳动者发生效力。
2、《^v^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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