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合同 第一篇
甲方:
乙方:
根据编号为 ______ 的苗木销售合同,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出售的“邦博”品牌苗木,到期予以回购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的标的,数量、规格、价格及质量要求
甲方所回购大苗的数量、规格、价格及质量要求具体如下表:
说明:
①本合同的回购单价是指上车价,起苗、包装、上车、检疫费由乙方承担,运输和卸车费用由甲方承担;
②本合同的包装要求应符合行业的一般标准,带直径20cm、厚20cm以上的杯装土球。
二、交货时间、地点及验货方法
交货地点:乙方苗圃所在地大货车可行驶的公路边。
交货时间:乙方应在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3月20日向甲方分批交付“邦博”牌大苗。
验货方法,在乙方的苗木种植地按本合同的规定标准现场验苗。
三、付款方式
甲方在回购大苗检验合格后当天内预先支付始乙方合格苗款总金额的30%,余额在苗木全部提走后的当天内全部付清。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免费提供三年内苗木种植管理的技术指导。
2、苗木自种植起的三年内,甲方有义务按合同的规定回购由乙方种植达到合格规定规格及质量要求的“邦博”牌大苗,但非“邦博”牌小苗长成的大苗,甲方有权拒绝回购。如发现冒充行为,则甲方有权决定拒绝回购所有的该批大苗或者选择回购该批大苗。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三年内回购达到本合同规定和质量的“邦博”牌大 苗。
4、乙方应自觉维护“邦博”苗木的品牌权,不得擅自在外以非“邦博”牌的苗木冒充“邦博”牌的苗木进行销售。
五、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违反合同的规定,到时不回购乙方种植的达到合同规定规格及质量的“邦博”牌大苗,则甲方需支付给乙方不回购的合格“邦博”牌大苗苗款30%的违约金(单价以本合同规定的回购价为准)。
2、如果甲方违反合同的规定,不能按时付款,则需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二倍的罚金给乙方。
3、如果乙方违反合同的规定,以非“邦博”牌的大苗冒充“邦博”牌的大苗甲方回购,则需支付给甲方冒充“邦博”牌大苗总苗款20%的违约金,并有权拒绝回收所有该批大苗或有选择地回购该批大苗。
4、如果乙方违反合同的规定,擅自在外以非“邦博”牌的苗木冒充“邦博”牌的苗木进行销售,则甲方除了有权要求乙方停止继续以“邦博”的品牌进行销售并就该冒用“邦博”品牌的行为进行赔偿外(赔偿额以冒充“邦博”品牌的苗木销售额的20%计),对其假冒行为保留进一步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力。
5、不论是甲方还是乙方,如果上面的赔偿还不能弥补所遭受的直接损失的,则造成损失的一方必须对受损失的一方进行进一步的赔偿。
六、免除责任
双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的,可免除违约责任,但遇可抗力的一方应在遭遇不可抗力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如贻误通知,则贻误通知的一方需对因贻误通知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它事宜
1、如果甲方需要乙方继续培养大苗,则须提前与乙方协商并签订续培协议。
2、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交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3、如果三周年达不到甲方回购规格,回购时间顺延壹年〔即至20xx年4月30日止〕,超出顺延时间甲方有权不予回购。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回购合同 第二篇
第一条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应当与融入方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业务协议应当载明当事人姓名、住所等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甲方(指融入方,下同):_______________
乙方(指证券公司,下同):_______________
若乙方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的,业务协议应当载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名称及相关信息。乙方根据相关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代表融出方签署本协议,相关法律后果均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承担。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比照执行。
第二条业务协议应当载明订立业务协议的目的和依据。
第三条业务协议应当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回购期限、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延期购回、补充质押、部分解除质押、终止购回、违约处置、履约保障比例等特定用语进行解释或定义,并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业务协议应当载明甲乙双方的声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乙双方应当具有合法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主体资格。甲方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情形;
(二)甲乙双方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xxx的相关规定。甲方向乙方质押的标的证券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
(三)甲方承诺按照乙方要求提供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同意乙方应监管部门、上交所、中国结算等单位的要求报送甲方相关信息;
(四)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和损失;
(五)甲方承诺遵守股票质押回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规则等规定;
(六)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且以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承诺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
(七)甲方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且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承诺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甲方承诺已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了相应手续,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
(九)乙方以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回购,承诺已经获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客户的合法授权;相关资产管理合同已约定质权人登记为乙方,并约定由乙方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
乙方以其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已经获得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合法授权,相关资产管理合同已约定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乙方,并约定由乙方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
(十)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已在上交所开通了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并且该交易权限并未被暂停或终止;
(十一)乙方承诺具备开展股票质押回购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服务;
(十二)乙方承诺按照业务协议约定,基于甲方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十三)甲乙双方均承诺在协议有效期间维持上述签署声明,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第五条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甲方已充分知悉并同意,融出方为乙方时,乙方是甲方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对手方,同时乙方又根据甲方委托办理有关申报事宜;融出方为乙方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乙方作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管理人,同时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与甲方的委托,负责有关交易申报等事宜。
第六条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上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第七条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甲乙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回购的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开立的上海A股证券账户应当指定在乙方;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撤销、变更指定交易关系。
第八条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股票质押回购的要素以及相应的计算公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股份类别、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等;
(二)利息计算公式及支付方式;
(三)购回交易金额计算公式;
(四)履约保障比例的计算公式及相关阀值;
(五)融入方应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六)标的证券停牌期间市值计算公式。
第九条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在股票质押回购中的交易委托、申报、成交、结算、盯市、权益处理、违约处置等事宜,约定内容应当符合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融出方是证券公司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权人登记为乙方;融出方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权人登记为乙方;融出方是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乙方。
第十一条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由乙方负责交易申报、盯市、违约处置等事宜。
第十二条业务协议应当约定乙方对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及相应的补充质押、部分解除质押进行合并管理。
第十三条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包括:
1.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后获得相应资金;
2.向乙方查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情况;
3.购回交易交收完成后,已质押的相应证券及孳息解除质押。
(二)甲方义务包括:
1.初始交易时,保证其证券账户内有足够的标的证券,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质押结果。因其证券账户标的证券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质押失败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2.待购回期间,依据业务协议的约定支付利息;
3.购回交易时,保证其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资金交收结果。因其资金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金交收失败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4.甲方开立的上海证券账户应当指定在乙方,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撤销、变更指定交易关系;
5.按照上交所、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业务协议应当约定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权利包括:
1.乙方或乙方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的,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后取得相应标的证券及孳息的质权;
2.待购回期间,依据业务协议的约定收取利息;
3.购回交易交收完成后按照约定取得返还资金;
4.甲方违约时,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处置相应质押标的证券并优先受偿。处置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甲方欠款时,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
5.甲方违约时,对于处置相应质押证券所得价款,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资金扣划。
(二)乙方义务包括:
1.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向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在资产管理合同等相关文件中向集合计划客户或定向客户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
2.进行初始交易委托时,保证其相关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余额,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资金交收结果。因资金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金交收失败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4.根据甲方委托申报交易指令;
5.负责盯市管理,在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时,按照协议约定通知甲方。
第十五条业务协议应当约定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适用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金额的调整方式等内容。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涉及跨市场吸收合并的,甲方应当提前购回。
延期后累计的回购期限应当符合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当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时,乙方应当通知甲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上述措施包括提前购回、补充质押标的证券以及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相关权益处理事项加以约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二)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融入方自行行使,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
(三)待购回期间,甲方基于股东身份享有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
第十八条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甲方将有限售条件股份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的,解除限售日应当早于回购到期日。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在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时,甲方应当及时要求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第十九条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违约事件的情形及其处理方式等,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方的各种违约事件,以及甲方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二)乙方的各种违约事件,以及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质押标的证券为仍处于限售期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具体的处理方式;质押标的证券为个人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业务协议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处置时税费的处理。
第二十条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押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的担保范围、处置流程及方式、处置所得的偿还顺序等具体内容。
第二十一条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终止购回的适用情形、处理方式及法律后果。
第二十二条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异常情况的情形及其处理方式、法律后果。异常情况包括:
(一)质押标的证券或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
(二)质押标的证券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
(四)乙方被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
(五)乙方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业务协议还应当约定,因甲方或乙方自身的过错导致异常情况发生的,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业务协议应当载明通知与送达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甲乙双方的详细联络方式,例如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指定联络人、固定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业务协议还应当约定一方联络方式变更时,通知另一方的方式和时间;
(二)乙方履行各项通知义务的方式,如自行签领书面通知、电子邮件通知、短信通知、邮寄书面通知、电话通知、公告通知等,并应当约定乙方发出上述通知后视为送达的期限。
第二十四条业务协议应当载明因火灾、地震等不可抗力,非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法律、法规、政策修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等因素,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协议,免除其相应责任的条款。
第二十五条业务协议应当约定适用的法律和争议处理方式,并明确约定因股票质押回购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由协议各方协商或通过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解决。
甲乙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和资金交收等业务。
第二十六条业务协议应当载明甲方为个人的,业务协议由甲方本人签字;甲方为机构的,业务协议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七条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协议成立与生效条件、协议期限、协议终止条件、协议份数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业务协议应当在签章前明确载明“甲方已经认真阅读并全面接受业务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知悉、理解业务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愿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回购合同 第三篇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乙方(受托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一、委托内容
1、_______(以下简称“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万元。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该公司人民币_______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下简称“代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二、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份作为出资设立该公司、在该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以该公司股东身份参与该公司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该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作为委托人,甲方负有按照该公司章程、本协议及公司法的规定以人民币现金进行及时出资的义务,并以其出资额限度内一切投资风险。因甲方未能及时出资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包括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由甲方承担。
4、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活动。
5、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持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但必须提前_______日书面通知乙方。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作为受托人,乙方有权以名义股东身份参与该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对该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但不得利用名义股东身份为自己牟取任何私利。
3、作为该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与该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_______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书面授权。在未获得甲方书面授权的条件下,乙方不得对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进行转让、处分或设臵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在乙方自身作为该公司实际股东、且所持该公司股份比例(不含代甲方所持份额)小于甲方实际股份比例的情形下,如果乙方自身作为股东的意见与甲方的意见不一致、且无法兼顾双方意见时,乙方应在表决之前将自己对表决事项的意见告知甲方。在此情形下,甲方应同意乙方按照自己的意见进行表决。
5、乙方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全部转交给甲方,并承诺将在获得该等投资收益后_______日内将该等投资收益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果乙方不能及时交付的,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之违约金。
6、在甲方拟向该公司之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代持股份”时,乙方应对此提供必要的协助及便利。
五、委托持股费用
甲方应向乙方每年支付人民币_______元的代为持股费用,该费用应于每年的_______月_______日前支付给乙方。
六、保密条款
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七、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_______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八、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协议双方各持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回购合同 第四篇
丙方向甲方做出租赁设备余值回购承诺,具体回购金额随乙方偿付租金余额及设备使用时间长短变动,具体见本合同第三条。
在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出具《回购通知》的情况下,丙方的回购行为是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丙方放弃对甲方行使丙方对乙方、乙方对甲方以及丙方对甲方享有的有关实体及程序的抗辩权。
乙方连续两期或累计三期未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丙方即承担租赁设备余值回购义务。
发生上述回购情形时,甲方向丙方发出《回购通知》,明确告知丙方履行回购义务的期限及应支付的设备余值回购款金额。
丙方收到甲方回购通知后,应当在《回购通知》中甲方要求丙方履行回购义务的期限内(即自甲方向丙方发出回购通知之日起 日内)足额支付回购款。甲方在收到丙方回购款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回购款的收款收据开具给乙方。
丙方须向甲方提供丙方的董事会、股东会或有权决议机构关于批准丙方向甲方回购的决议或承诺。
如甲方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则第三方有权以自己名义行使甲方在本合同中要求丙方履行支付回购价款义务的权利,丙方应按第三方的要求支付回购价款。丙方依据第三方的要求足额支付回购款项后,甲方视为丙方已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回购义务。甲方应积极向丙方进行租赁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并负责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回购合同 第五篇
回购协议中的金融资产主要是证券。
在发达国家,只要资金提供者接受,任何资产都可以回购。而我国回购协议市场交易分为国债回购交易、债券回购交易、证券回购交易、质押回购交易等。
由于回购交易双方都有风险,因此交易通常是在高度受信任的机构之间进行,而且通常是短期的。为防止其他风险,协议可以规定在所提供的资金数额与所提供的证券的市场价值之间保留一定的差额。
回购协议有两种最常见的交易方式。一是证券的买卖和回购使用相同的价格。
协议期满时,按约定的收益率支付本金以外的费用;另一种是回购证券时的价格高于卖出时的价格,而不同的是即时融资提供者的合理回报率。 扩展资料: 回购协议的特点: 1、资本收益和流动性的结合增加了投资者的兴趣。
投资者可根据自己的供资安排,自由与借款人签订xxx次日xxx或xxx连续合同xxx回购协议,以增加资金的回报,但条件是资金可随时为其他目的收回。 2、提高了长期债券的流动性,避免了证券持有人因出售长期资产变现而可能带来的损失。
3、有强大的安全。回购协议的一般条款较短,并有100%债券作为抵押,因此投资者可以根据资本市场的变化及时提取资金,以避免长期投资的风险。
4、长期回购协议可用于套利。如果银行以较低的利率通过回购协议获得资金,然后以较高的利率放贷,则可以获得利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回购协议。
回购合同 第六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该项目地块土地出让合同,甲、乙双方就安臵房回购相关事宜、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回购范围:乙方按土地出让合同要求标准建设安臵商业房,政府按约定的为准,建成后政府全部回购。
二、回购房单体设计方案报送甲方审查签署确认后,乙方报市规划部门审批,并负责按规划实施。
三、回购价格:政府回购商业房价格均为 _________________ 元/平方米,政府回购安臵房之外的建筑面积产权全部归乙方所有。
四、乙方坚持高标准规划、高品位建设安臵房,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五、乙方的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应符合市政府关于招投标的相关规定,由甲方配合在市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完善相关的手续。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
回购合同 第七篇
甲方(出卖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乙方(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鉴于:
1、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房屋清单详见附件。
2、甲方愿意保留对该房产的约定回购权。
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xxx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甲方回购乙方购买的商品房的条件
一、双方同意甲方对前述房产拥有回购权,在约定期限内乙方不得对房产进行处置。
二、甲方有权在以下条件下进行回购:
1、乙方在年月日之前没有支付全额房款;
2、甲方仅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方可向乙方支付全部回购房款。
3、甲方负责办理本合同项下商品房回购的全部手续并承担全部相关税费,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包括购房合同签署后产生的契税及滞纳金等一切费用)。
第二条回购商品房的状况
回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详见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房屋清单详见附件。
第三条回购价款
本合同的回购房款总价为人民币(¥)
第四条付款方式
甲方应当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向乙方支付全部回购房款。
第五条回购程序
1、甲方应当在行使期限届满前10日内通知乙方,并在10日内支付回购款。甲方向乙方支付回购房款时,不得用对乙方未到期的债权用于冲抵回购房款。
2、乙方收到款项后3日内与甲方双方共同办理回购过户手续,相关税费甲方承担。
第六条回购权因为以下情况之一丧失:
1、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回购申请。
2、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回购款项。
第七条甲方丧失回购权的,乙方对房产拥有完全和不受限制的处分权。如果尚未办理房产证,甲方必须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名下办理房产证。如因甲方原因不能提供相关手续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名下办理房产权证,甲方则应当赔偿给乙方的购房款的____%。
第八条本协议各条款不存在可撤销或可变更事由,任何一方不得申请撤销或变更,亦不得申请减轻或免除本合同约定之责任。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在年月日前未向乙方支付全部回购房款,视为甲方放弃回购权,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如被解除,乙方有权另行出售所购买商品房,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积极办理相关各项手续。否则,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七条所约定的条款赔偿乙方。
3、甲方应当对本合同项下商品房的合法性及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或违法情况,足以导致甲方丧失履行能力的,应向乙方支付两倍回购房款。
4、甲方如期支付回购房款后,乙方必须将本合同项下商品房退还给甲方,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_______回购房款。
5、甲乙双方在签署完毕《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回购合同》后,乙方应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在xxx房管局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把购房款项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甲方。
第十条关于本协议的通知可按照合同载明的地址送达,一方变更地址的应当通知对方,否则按照原地址寄出后5日内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叁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保留壹份,担保方海南助业投资担保公司保留壹份。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xxx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达成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回购合同 第八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为设立新公司之需要,向甲方申请借款,并承诺待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成立后,将万元的股份(占____%)作为质押,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用途:________万元(________万元)借款仅作为乙方投入到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
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万元整。
第三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________,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四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1、甲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__日内将有关借款划入乙方指定的某有限公司的验资账户内;
2、还款时间为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
第五条
乙方承诺在_______________公司成立以后,将乙方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经济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土地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注入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在_______________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后,乙方以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________万元的股份作为质押,到期不能归还甲方的借款,甲方有权处理质押股份。
乙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质押权消灭。
2.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借款。并按总借款额的______%承担违约金。
2.乙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二、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期提供借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乙方违约金相同。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是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其他
本合同非因法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代表: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代表: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回购合同 第九篇
甲方:
乙方:
现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协议书,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一、股份的回购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甲有权要求乙方或乙方出资人回购甲方所持有的乙方全部股份,乙方及其原投资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
1、不论任何主观或客观原因,乙方不能在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实现甲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与乙方签订的出资协议中规定,甲方应得利益的,该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经营业绩不能达到预期目标,或由于参与乙方经营管理的原投资人存在重大过错,经营失误等原因造成甲方无法实现预期利益的;
2、当乙方累计新增亏损达到甲方投资乙方时以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为基准日乙方当期净资产的______%时;
3、乙方出资人或乙方有实质性违反本协议和违反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甲、乙双方签订的出资协议的。
投资额回购价格应按以下两者较高者确定:
1.甲方的全部出资额及自实际缴纳出资之日起至乙方出资人或者乙方实际支付回购价款之日按年利率______%计算的利息;
2.回购时乙方的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甲方拥有乙方的净资产。
3.股份回购均应以现金形式进行,全部股份回购款应在甲方书面回购要求之日起______个月内全额支付给投资方
4.如果乙方对甲方的股份回购行为受到法律的限制,乙方原出资人应作为收购方,收购甲方所持有的乙方股份。
二、股权的转让
当出现下列任何重大事项时,甲方有权转让其所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乙方股份,乙方出资人具有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规定回购该股份的义务。但是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的购买该股份的条件优于股份回购价格的,则投资方有权决定将该等股份转让给第三方:
1、乙方出资人和乙方出现重大诚信问题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出现甲方不知情的大额帐外现金销售收入等情形的;
2、乙方的有效资产因行使抵押权被拍卖等原因导致所有权不再由乙方持有或者存在此种潜在风险,并且在合理时间内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由此给乙方造成重大影响的;
3、原出资人所持有的乙方之股份因行使质押权等原因,所有权发生实质性转移或者存在此种潜在风险的;
4、乙方的生产经营、业务范围发生实质性调整,并且不能得到甲方的同意的;
5、其它根据一般常识性的、合理的以及理性的判断,因甲方受到不平等、不公正对待等原因,继续持有乙方股份将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或无法实现投资预期的情况。
三、违约及其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全面、适当、及时地履行其义务及约定,若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均构成违约。
1、由于甲方或者乙方有违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甲乙双方的投资协议或者本协议的,构成违约,应当支付对方违约金。
2、一旦发生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而个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四、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应当经双方另行协商,并就修改、变更事项共同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解除:
1、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2、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并在守约方向其发出要求更正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__内不予更正的,或发生累计两次或以上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3、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
4、提出解除协议的一方应当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通知在达对方方时生效。
5、本协议解除后,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五、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执行协议中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的甲、乙双方可以向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六、附则
进行本协议第一条的审计机构由甲方负责聘请,并由______方付费。
原乙方出资人在此共同连带保证。如果甲方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或乙方出资人回购其持有的标的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或者根据本协议要求转让其所持有的乙方全部或者部分股份,原出资人应促使乙方同意该股份的回购或转让,在相应的表决会上投票同意,并签署一切必需签署的法律文件。
在甲方出资款被全部回购前,甲方仍然保有对乙方的一切权利。乙方应积极地履行回购义务。
1、因乙方或者乙方的出资人不能积极履行回购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2、协议的生效及其它
3、本协议签字、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回购合同 第十篇
甲方(债务人、回购人):
乙方(债权人、转让方): 鉴于:
1.甲、乙双方于年月 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2.甲方愿意保留对该房产的约定回购权。
第一条 甲方回购乙方购买的商品房的条件
一、双方同意甲方对前述房产拥有回购权,在约定期限内乙方不得对房产进行处置。
二、甲方有权在支付以下全部款项的条件下进行回购
1.在 年 月 日之前支付乙方全部房款及利息合计 元(计算方法为:购房款+购房款支付之日起按至甲方支付款项之日月 %的利率);
2、甲方承担并支付办理本合同项下商品房回购的全部手续并承担全部相关税费,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包括购房合同签署后产生的契税及滞纳金等一切费用);
3、其他费用合计 元(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咨询费等)。
第二条 回购商品房的状况
回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详见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房屋清单详见附件。
第三条 回购程序
1.甲方应当在行使期限届满前10日内通知乙方,并在10日内支付回购款。
2.乙方收到款项后3日内与甲方双方共同办理回购过户或者注销销售备案手续,相关税费甲方承担。
第四条 回购权因为以下情况之一丧失:
1.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回购申请。
2.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全部回购款项。
第五条 甲方丧失回购权的,乙方对房产拥有完全和不受限制的处分权。如果尚未办理房产证,甲方必须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名下办理房产证。如因甲方原因不能提供相关手续为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名下办理房产权证,甲方则应当赔偿乙方相对于购房款的30%的违约金。
第六条 本协议各条款不存在可撤销或可变更事由,任何一方不得申请撤销或变更,亦不得申请减轻或免除本合同约定之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如在 年 月 日前未向乙方支付全部回购房款,视为甲方放弃回购权,乙方有权自行处置该该房产,并不受甲方任何约束。
2.乙方另行出售、处置上述所购买商品房的,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积极办理相关各项手续。否则,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七条所约定的条款赔偿乙方。
3.甲方应当对本合同项下商品房的合法性及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或违法情况,足以导致甲方丧失履行能力的,应向乙方支付两倍回购房款。
4.甲方如期支付回购房款后,乙方必须将本合同项下商品房退还给甲方,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两倍回购房款。
第八条 关于本协议的通知可按照合同载明的地址送达,一方变更地址的应当通知对方,否则按照原地址寄出后5日内视为送达。
第九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叁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达成补充协议。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回购合同 第十一篇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壹式陆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壹份,其余叁份由甲方保管,待办理相关手续时备用。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回购合同 第十二篇
如题:签订BT模式融资合同时要求政府按项目签订回购协议,例如政府根据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对项目进行立项,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筹划报批等前期工作,将项目融资和建设的特许权转让给投资方(依法注册成立的国有或私有建筑企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项目未来的收益情况对投资方的经济等实力情况为项目提供融资贷款,政府与投资方签订B T投资合同,投资方组建BT项目公司,投资方在建设期间行使业主职能,对项目进行融资、建设、并承担建设期间的风险。
项目竣工后,按BT合同,投资方将完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移交给政府,政府按约定总价(或计量总价加上合理回报)按比例分期偿还投资方的融资和建设费用。
回购合同 第十三篇
股权回购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
股权出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
目标公司:________
鉴于:
一、目标公司为依据xxx法律成立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注册地址为:________,注册资本为____元。
二、甲方为目标公司股东,占有____%股权。乙方为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占有____%股权。
三、为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现甲乙双方根据《xxx公司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股权回购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 股权回购
1.甲乙双方同意,当出现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情形,甲方将回购乙方所拥有的目标公司的所有股权。
第二条 股权回购的情况
1.若乙方在合同生效起三年内出现以下情况的,甲方将以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回购乙方所拥有的目标公司的所有股权:
(1)主动与目标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2)未经甲方同意,向任意第三方出让目标公司的股权的;
(3)未经甲方同意,将目标公司股权用于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的;
2.若乙方出现以下情况,甲方将以该情况出现前最近一轮的目标公司的融资或众筹的估值来回购乙方所拥有的目标公司的所有股权(即回购价格=目标公司估值×乙方所拥有的股权):
(1)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
(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执行职务时,存在违反《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5)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方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损害公司声誉等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6)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指标、盈利业绩,或者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亏损、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可选)
(7)开设相同或相近的业务公司或在相同或相近的业务公司中任职的;(可选)
(8)其他重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在公司持续工作满三年后,方可自由处分目标公司的股权。
2.乙方应当与公司签订并遵守《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不得以任何不正当、不道德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不正当、不道德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所规定的乙方应遵守的内容。
3.若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行使回购权,乙方应配合甲方在乙方自动离职、被开除之日起日内或者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相关的工商登记变更。
4.甲方和乙方各自负责缴付有关法律要求该方缴纳的与本合同项下股权回购有关的税款和政府收费。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若因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未能在本合同第三条第三款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每迟延一日应支付人民币____元的违约金。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约定造成守约方经济损失的,均应对守约方作出全面且足额的赔偿。
第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诉讼。
第六条 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目标公司执一份。
股权回购方(甲方):________
住所:________
股权出让方(乙方):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住所: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回购合同 第十四篇
第一条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应当与融入方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业务协议应当载明当事人姓名、住所等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指融入方,下同):_________________姓名(或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公司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
乙方(指证券公司,下同):_________________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
若乙方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的,业务协议应当载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名称及相关信息。乙方根据相关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代表融出方签署本协议,相关法律后果均由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承担。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比照执行。
第二条业务协议应当载明订立业务协议的目的和依据。
第三条业务协议应当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标的证券、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回购期限、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延期购回、补充质押、部分解除质押、终止购回、违约处置、履约保障比例等特定用语进行解释或定义,并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业务协议应当载明甲乙双方的声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
(一)甲乙双方应当具有合法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主体资格。甲方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情形;
(二)甲乙双方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xxx的相关规定。甲方向乙方质押的标的证券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
(三)甲方承诺按照乙方要求提供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同意乙方应监管部门、上交所、中国结算等单位的要求报送甲方相关信息;
(四)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和损失;
(五)甲方承诺遵守股票质押回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规则等规定;
(六)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且以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承诺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
(七)甲方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且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承诺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甲方承诺已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了相应手续,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
(九)乙方以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票质押回购,承诺已经获得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客户的合法授权;相关资产管理合同已约定质权人登记为乙方,并约定由乙方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
乙方以其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已经获得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合法授权,相关资产管理合同已约定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乙方,并约定由乙方负责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处置等事宜;
(十)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已在上交所开通了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并且该交易权限并未被暂停或终止;
(十一)乙方承诺具备开展股票质押回购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服务;
(十二)乙方承诺按照业务协议约定,基于甲方真实委托进行交易申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但已达成的交易结果不得改变;
(十三)甲乙双方均承诺在协议有效期间维持上述签署声明,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第五条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甲方已充分知悉并同意,融出方为乙方时,乙方是甲方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对手方,同时乙方又根据甲方委托办理有关申报事宜;融出方为乙方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乙方作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管理人,同时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与甲方的委托,负责有关交易申报等事宜。
第六条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上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第七条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甲乙双方进行股票质押回购的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的,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甲方开立的上海A股证券账户应当指定在乙方;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撤销、变更指定交易关系。
第八条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股票质押回购的要素以及相应的计算公式,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
(一)初始交易日、购回交易日、标的证券、股份类别、标的证券数量、初始交易金额、购回交易金额等;
(二)利息计算公式及支付方式;
(三)购回交易金额计算公式;
(四)履约保障比例的计算公式及相关阀值;
(五)融入方应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六)标的证券停牌期间市值计算公式。
第九条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在股票质押回购中的交易委托、申报、成交、结算、盯市、权益处理、违约处置等事宜,约定内容应当符合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融出方是证券公司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权人登记为乙方;融出方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权人登记为乙方;融出方是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乙方。
第十一条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由乙方负责交易申报、盯市、违约处置等事宜。
第十二条业务协议应当约定乙方对股票质押回购初始交易及相应的补充质押、部分解除质押进行合并管理。
第十三条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包括:_________________
1.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后获得相应资金;
2.向乙方查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情况;
3.购回交易交收完成后,已质押的相应证券及孳息解除质押。
(二)甲方义务包括:_________________
1.初始交易时,保证其证券账户内有足够的标的证券,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质押结果。因其证券账户标的证券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质押失败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2.待购回期间,依据业务协议的约定支付利息;
3.购回交易时,保证其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资金交收结果。因其资金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金交收失败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4.甲方开立的上海证券账户应当指定在乙方,待购回期间,甲方不得撤销、变更指定交易关系;
5.按照上交所、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业务协议应当约定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权利包括: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或乙方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的,初始交易交收完成后取得相应标的证券及孳息的质权;
2.待购回期间,依据业务协议的约定收取利息;
3.购回交易交收完成后按照约定取得返还资金;
4.甲方违约时,有权按照协议约定处置相应质押标的证券并优先受偿。处置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甲方欠款时,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
5.甲方违约时,对于处置相应质押证券所得价款,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资金扣划。
(二)乙方义务包括:_________________
1.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向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在资产管理合同等相关文件中向集合计划客户或定向客户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
2.进行初始交易委托时,保证其相关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余额,交易指令申报成功后接受相应的清算与资金交收结果。因资金账户内资金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不正常导致交易无法申报、申报失败或资金交收失败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4.根据甲方委托申报交易指令;
5.负责盯市管理,在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时,按照协议约定通知甲方。
第十五条业务协议应当约定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的适用条件以及上述情形下购回交易金额的调整方式等内容。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涉及跨市场吸收合并的,甲方应当提前购回。
延期后累计的回购期限应当符合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当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时,乙方应当通知甲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上述措施包括提前购回、补充质押标的证券以及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相关权益处理事项加以约定,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
(一)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二)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由融入方自行行使,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
(三)待购回期间,甲方基于股东身份享有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
第十八条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甲方将有限售条件股份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的,解除限售日应当早于回购到期日。
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在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时,甲方应当及时要求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第十九条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违约事件的情形及其处理方式等,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的各种违约事件,以及甲方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二)乙方的各种违约事件,以及乙方相应的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质押标的证券为仍处于限售期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具体的处理方式;质押标的证券为个人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份的,业务协议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处置时税费的处理。
第二十条业务协议应当约定质押标的证券及相应孳息的担保范围、处置流程及方式、处置所得的偿还顺序等具体内容。
第二十一条业务协议应当约定终止购回的适用情形、处理方式及法律后果。
第二十二条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异常情况的情形及其处理方式、法律后果。异常情况包括:_________________
(一)质押标的证券或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
(二)质押标的证券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前终止;
(四)乙方被暂停或终止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
(五)乙方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
(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业务协议还应当约定,因甲方或乙方自身的过错导致异常情况发生的,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业务协议应当载明通知与送达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
(一)甲乙双方的详细联络方式,例如通信地址、邮政编码、指定联络人、固定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业务协议还应当约定一方联络方式变更时,通知另一方的方式和时间;
(二)乙方履行各项通知义务的方式,如自行签领书面通知、电子邮件通知、短信通知、邮寄书面通知、电话通知、公告通知等,并应当约定乙方发出上述通知后视为送达的期限。
第二十四条业务协议应当载明因火灾、地震等不可抗力,非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法律、法规、政策修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等因素,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协议,免除其相应责任的条款。
第二十五条业务协议应当约定适用的法律和争议处理方式,并明确约定因股票质押回购产生的任何争议、纠纷,由协议各方协商或通过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解决。
甲乙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和资金交收等业务。
第二十六条业务协议应当载明甲方为个人的,业务协议由甲方本人签字;甲方为机构的,业务协议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七条业务协议应当约定协议成立与生效条件、协议期限、协议终止条件、协议份数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业务协议应当在签章前明确载明“甲方已经认真阅读并全面接受业务协议全部条款,已充分知悉、理解业务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自愿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甲方(盖章) 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 ___________
乙方(签章)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回购合同 第十五篇
公司股份合同(激励员工)
甲方:
乙方:
鉴于乙方以往对甲方的贡献和为了激励乙方更好的工作,也为了甲乙双方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甲方以虚拟股的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1.定义除非本合同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含义如下:股份:是指___公司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注册资本金,总额为人民币万元,按每股人民币计算,共计股。
虚拟股:是指___公司名义上的股份,虚拟股拥有者不是指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虚拟股拥有者仅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它权利,不得转让和继承。
分红:是指___公司年终按照公司章程可分配的利润。
2.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授予乙方虚拟股。
乙方取得的虚拟股股份记载在公司内部虚拟股股东名册。
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但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乙方不得以此虚拟股对外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
每年会计年终,根据甲方税后利润计算每股的利润;
乙方年终可得分红为乙方的虚拟股数_每股利润;
3.分红取得
在确定乙方可得分红的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可得分红的50%支付给乙方;
乙方取得的虚拟股分红以人民币的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其它形式支付;
乙方可取得分红的其它部分暂存甲方账户,并按同期银行利息计算,按照下列规定支付或处理:
.本合同期满时,甲乙双方均同意不再签订劳动合同的,乙方未提取的可得分红在合同期满后三年内,由甲方按每期_分之一的额度支付乙方;
.本合同期满时,甲方要求继续续约而乙方不同意的,乙方未提取的分红的一半由甲方在合同期满后的五年内按均支付;
可得分红的另一半归甲方所有。
.乙方提前终止与甲方的劳动合同或者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或者甲方的规章制度而被甲方解职的,乙方未提取的分红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再提取。
4.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虚拟股的同时,仍可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享受甲方给予的`其它待遇。
5.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年,始,止。
合同期限的续展:
本合同到期日自动终止,除非双方在到期日之前签署书面协议,续展本合同的期限。
6.合同终止
本合同于合同到期日自动终止,除非双方按条规定续约;
如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本合同也随之终止。
双方持续的义务:
本合同终止后,本合同第7条的规定甲乙双方仍需遵守。
7、保密义务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虚拟股数以及分红等情况,除非事先征得甲方的许可。
8.违约
如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第条,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第7条,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9.争议的解决如果发生本合同的争议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其它规定合同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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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合同 第十六篇
土地征购协议书
*方:(以下简称为*方)
乙方:(以下简称为乙方)
根据**政秘36号文件批复精神,为发展太和经济,振兴城关镇工业园区,经*乙双方充分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1、土地位置及价格:*乙征购城关镇工业园
土地一块,东口长米,西口长米,北口长米,南口长米,沟路地共计亩。每亩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费为万元,共计补偿费(
2、付款方式:购地总款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三日内一次付清,如超期不付款,合同废止。
3、*方征地款付清后,其所征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完全属于*方,乙方任何时候不得以任何借口、理
回购合同 第十七篇
摘要:本文回顾了《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23年版)》制定的背景,通过与原协议的比较,阐述了新版主协议在机制设计方面的创新之处,并分析了其对当前债券市场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新版回购主协议》 框架结构 风险管理
在中国人民银行“面向机构投资者,发展场外市场”的战略指导下,银行间债券市场近年来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已达到相当规模,在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责任。
2023 年1月,《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23年版)》(以下简称《新版回购主协议》)正式,为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树立了高效、安全的行为标准,推动债券回购市场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新版回购主协议》是债券市场标准文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吸收了原有债券回购主协议的优点,又立足市场发展需要,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兼具创新性和实用性,促进了市场基础设施功能的完善。
《新版回购主协议》制定的背景
近年来,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主体日趋多元化。随着回购市场的繁荣发展,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原有的回购主协议进一步修订完善,以满足市场成员对更加安全、高效的标准文本的需求。在此背景下,按照人民银行的统一部署,交易商协会启动了《新版回购主协议》的制定工作,在保留原有文本优点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经验,充分地体现了延续性、适用性和前瞻性的特点。
(一)我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蓬勃发展
我国债券回购市场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目前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是债券回购的主要市场,在促进货币政策的执行和传导、拓宽机构投资者资金融通渠道以及促进利率市场化等方面正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市场整体规模增长迅速。2023年,银行间回购交易总量达万亿元,较2023年的万亿元增长了,比市场成立初期增长了4894倍,远远高于银行间市场现券交易量(万亿元)。
二是交易主体日益丰富。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交易主体已基本涵盖了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上绝大多数的金融机构类型。市场主体从最初仅为商业银行逐渐扩大到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非法人机构比如证券投资基金等,也加入到债券回购市场。
三是回购利率作为基准利率地位凸显。银行间市场形成了回购定盘利率、7天回购加权平均利率等基准利率。债券质押式回购由于交易活跃、交易量大,价格干扰因素较小,其加权平均利率能较好地反映货币市场资金供需情况,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宏观经济趋势和利率走势,已成为银行间市场利率指标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为银行间各项金融产品定价提供了重要参考。
四是宏观调控功能充分发挥。债券回购交易已成为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一项主要工具,人民银行往往直接采用正、逆回购的操作方式参与回购市场,通过一级交易商向市场投放或回笼流动性。同时,在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上形成的短期资金利率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货币市场的真实需求关系,从而间接地为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决策、操作和传导提供重要依据。
(二)原有主协议随着市场的发展须进一步完善
我国曾分别于2023年、2023年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1主协议》(以下简称为《质押式回购主协议》)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2主协议》(以下简称为《买断式回购主协议》),两份协议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形成初期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回购交易的日益繁荣,原有两份主协议在核心机制安排、违约事件的处理和法律适用等方面需进一步完善和改进,以满足市场发展的需求。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估值机制方面。原主协议约定债券的估值方式为:协商或委托中介平台通过招投标确定。相比于国际市场通行的《全球通用回购主协议》(以下简称《GMRA主协议》)所采取的“两个或以上做市商报价或由非违约方确定”的约定,协商或招投标的方式,对非违约方权利的保护较弱。
二是违约事件判定主体方面。原有《质押式回购主协议》中对争议的解决要求双方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人民银行申请认定违约责任。此条款赋予人民银行对债券回购交易违约责任的判定职能,在市场发展初期曾有效支持了回购市场的稳健运行,但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的深入,人民银行作为市场制度建设者和宏观经济的调控者不再适宜承担违约责任的判定职能。
三是回购交易的风险管理方面。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和交易灵活性的增强,债券回购交易中对交易对手方违约和对担保品价值进行精细化管理的需求凸显,引入担保品的盯市估值和动态管理,以及国际通行的买断式回购单一协议、终止净额等核心机制安排,成为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条件。
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的迅速发展,对回购交易制度、风险管理手段和违约处理流程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亟需对原有的两份回购主协议进行修订完善,在此背景下,《新版回购主协议》应运而生。
《新版回购主协议》的创新之处
《新版回购主协议》在框架结构、核心机制安排、风险事件处理和签署方式等方面作了充分论证、细致考虑,兼顾实用和创新,充分体现延续性、适用性、前瞻性的特点。与原有债券回购主协议相比,主要有以下创新之处:
(一)文本结构安排采取“共同而有分别的原则”
《新版回购主协议》采用了“通用条款+特别条款”的框架式结构。考虑到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具有共同的交易目的和类似的交易结构,将原来两份主协议合二为一,在通用条款中,规定了适用于质押式和买断式等所有回购交易的要素和机制;在特别条款中,根据质押式和买断式回购的不同特点,就违约事件和终止事件的处理、调整、替换、履约保障安排等分别进行了规定。这样的结构不仅满足了市场成员的需求,简化了文本数量,有利于市场成员防范交易对手风险,又可以通过特别条款的设计来兼顾不同交易品种的特点,为三方回购、债券借贷等其他交易品种的推出和引入预留空间。此外,《新版回购主协议》在通用条款部分既保留了原有回购主协议在回购业务方面的基本框架和核心内容,还借鉴《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23年版)》(以下简称《NAFMII主协议》)的相关内容,明确了当交易一方出现违约或合同可终止情况时的处理方式,这不仅保证了回购业务开展的延续性,也使文本形式更加完善,内容更加丰富。
(二)完善了回购主协议对违约事件、终止事件的认定和处理
原有的两份主协议中的违约条款仅约定了回购交易项下支付和交付义务的违约处理,对于交易对手发生破产或出现其他重大信用事件的情形则未予考虑,违约事件发生后的处理流程也较简单。《新版回购主协议》对此进行了完善,以便更有效地管理对手方信用风险。
1.增加出现违约事件、终止事件的情形
为了更好地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新版回购主协议》借鉴了《NAFMII主协议》和《GMRA主协议》的做法,在违约事件中补充了交易对手否认协议、不实陈述、交叉违约、特定交易违约、特定实体违约等条款,并设置了非法事件和不可抗力两个终止事件条款。
2.对违约事件和终止事件的处理方式进行充实
《新版回购主协议》保留了原有回购主协议协商解决的原则,又为市场参与者增加了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违约事件和终止事件发生后的其他处理方式。值得一提的是违约事件的处理方式,由于回购交易结构较复杂,合同标的既有金钱又有债券,违约事件发生在不同时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差异较大。《新版回购主协议》对于双方协商无法解决的违约事件,分为正回购方违约和逆回购方违约两种类型,在每一种类型下又可细分为在首期结算日或之前违约、在首期结算日与到期结算日之间违约和在到期结算日违约等三种情形,并明确了处理流程和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三)引入了单一协议和终止净额机制
为了便于市场成员更好地防范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新版回购主协议》参考《NAFMII主协议》和《GMRA主协议》的做法,根据中国法律制度和回购市场发展的实际特点,在买断式回购框架下引入了单一协议和终止净额机制,即全部买断式回购交易构成单一和完整的协议,在全部买断式回购交易被提前终止后,无需就每一笔买断式回购项下的款项交收逐一进行结算,而可以采用轧差计算的方式计算出终止净额(即交易一方应付另一方的款项总额与另一方应付该交易一方的款项总额之间的差额),交易双方之间只需就轧差后的净额进行交收。
(四)建立了对回购债券的动态调整机制
为了提供有效的风险敞口管理工具并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针对回购交易双方净风险敞口的变化,对回购债券进行动态调整是国际上较为成熟的做法。为了更好地管理债券回购交易的风险敞口,《新版回购主协议》加入了基于“盯市”原则进行动态调整的内容:
1.针对质押式回购的特点,设计了“替换”和“调整”机制。“替换”是指经回购交易双方协商,允许正回购在新的债券上设定质权来替换已经质押的债券,这一安排有利于正回购方根据其实际情况更有效地利用质押债券,有助于提高债券市场的流动性;“调整”是指如果一笔质押式回购下的质押债券由于市值下跌导致质押债券不足,或由于市值上升导致质押债券多余,可增加或减少质押债券。
2.为买断式回购设计了“调整”和“履约保障”机制。买断式回购下的“调整”机制是指为避免回购债券的不足,出现净风险敞口的交易一方有权根据约定的估值方法要求另一方增加或减少回购债券,以实时覆盖净风险敞口;“履约保障”机制要求交易一方为出现了净风险敞口的另一方以现金或债券质押的方式提供额外的履约保障品,而质权方在其净风险敞口减少后,有义务按照出质方的要求解除相关的现金或债券质押,也是一种质押品的动态调整机制。
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的动态调整机制需要依赖高效的债券托管平台和完善的估值计算方式,目前中央结算公司、上海清算所承担着银行间债券市场托管的职责,快速、高效、安全的债券托管制度是债券回购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采取多边加双边的签署方式
市场成员在有效签署《新版回购主协议》后,主协议即在签署方与其他各签署方之间生效。市场成员即可据此进行质押式或买断式回购交易。这沿用了原主协议的做法,保障了回购交易的平稳过渡。同时,已签署主协议的市场成员之间,可以根据需要签署双边的补充协议,具体约定第三方估值机构、罚息利率,选择是否适用交叉违约、特定交易违约、调整、履约保障等机制。这为市场成员之间的个性化交易需求提供了多项便利工具和自主空间,并引导中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实践向国际债券回购市场上的通行做法靠拢,既保障了交易的平稳过渡,又赋予了市场成员自主谈判的空间。
《新版回购主协议》对市场的意义
总的来看,《新版回购主协议》既保留了原有主协议文本的优点,又立足当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充分吸收市场意见,同时借鉴国际经验,兼顾考虑市场未来需求,对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回购市场行为、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防范市场风险、促进产品创新有着重大意义。
(一)有助于为债券回购交易打造规范运行的平台
协议文本的设计应始终与市场的发展相契合,并随着市场实际需求的变化而不断更新,而《新版回购主协议》正是为满足市场之需、解成员之急而推出的。它为相关交易设计了较固定的交易条件,并且明确了违约处理办法,标准化的制度设计有利于统一市场行为,建立回购市场交易规范,提高市场交易效率,对于打造我国债券市场规范运行的平台、提高市场风险管理能力、推动市场健康稳定快速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有助于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
为了更好地管理债券回购交易的风险敞口,《新版回购主协议》加入了基于“盯市”原则进行动态调整的内容。针对质押式回购的特点,设计了“替换”和“调整”机制,这一安排能增加中小金融机构开展回购交易的积极性,更有助于提高回购债券的使用效率,从而有效地提高整个债券市场的流动性。针对回购交易双方净风险敞口的变化对回购债券进行动态调整,也是国际上较为成熟的做法。
(三)有利于完善债券回购交易的市场风险管理
在买断式回购框架下引入了单一协议和终止净额机制,有利于市场成员更好地防范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此外,以“盯市”为基础的“调整”、“替换”机制,以及对违约事件、终止事件的认定和处理等都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先进的风险管理手段,有助于控制债券回购市场系统性风险。
(四)有利于债券回购业务后续创新工作的开展
《新版回购主协议》的修订充分考虑了债券回购业务的后续创新问题,不仅在文本制定中作了相应的制度安排,而且标准文本的本身也为创新提供了明确、规范的法律保障。
目前,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还未散去,我国金融系统正处在一系列深刻而复杂的变化中,银行间市场也正面临巨大的发展机遇,加快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的制度建设,推动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正当其时。《新版回购主协议》不仅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中国标准,也推动了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自律管理体系的建设,完善了市场基础设施,推进了回购业务的创新实践,必将极大地促进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健康快速发展,服务于中国金融市场向更高层次推进的需要。
1. 质押式回购是指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指定时间由正回购方按约定的回购利率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的交易行为。
2.买断式回购是指正回购方将回购债券的所有权转让给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由正回购方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购回债券的交易行为。
回购合同 第十八篇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根据编号为 的苗木销售合同,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出售的“森禾”品牌苗木,到期予以回购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的标的,数量、规格、价格及质量要求
甲方所回购大苗的数量、规格、价格及质量要求具体如下表:
二、交货时间、地点及验货方法
交货地点:乙方苗圃所在地大货车可行驶的公路边。
交货时间:乙方应在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甲方分批交付“森禾”牌大苗。
验货方法,在乙方的苗木种植地按本合同的规定标准现场验苗。
三、付款方式
甲方在回购大苗检验合格后____天内预先支付始乙方合格苗款总金额的30%,余额在苗木全部提走后的_____天内全部付清。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免费提供三年内苗木种植管理的技术指导。
2、苗木自种植起的三年内,甲方有义务按合同的规定回购由乙方种植达到合格规定规格及质量要求的“森禾”牌大苗,但非“森禾”牌小苗长成的大苗,甲方有权拒绝回购。如发现冒充行为,则甲方有权决定拒绝回购所有的该批大苗或者选择回购该批大苗。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三年内回购达到本合同规定和质量的“森禾”牌大
4、乙方应自觉维护“森禾”苗木的品牌权,不得擅自在外以非“森禾”牌的苗木冒充“森禾”牌的苗木进行销售。
五、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违反合同的规定,到时不回购乙方种植的达到合同规定规格及质量的“森禾”牌大苗,则甲方需支付给乙方不回购的合格“森禾”牌大苗苗款_____%的违约金(单价以本合同规定的回购价为准)。
2、如果甲方违反合同的规定,不能按时付款,则需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二倍的罚金给乙方。
3、如果乙方违反合同的规定,以非“森禾”牌的大苗冒充“森禾”牌的大苗甲方回购,则需支付给甲方冒充“森禾”牌大苗总苗款20%的违约金,并有权拒绝回收所有该批大苗或有选择地回购该批大苗。
4、如果乙方违反合同的规定,擅自在外以非“森禾”牌的苗木冒充“森禾”牌的苗木进行销售,则甲方除了有权要求乙方停止继续以“森禾”的品牌进行销售并就该冒用“森禾”品牌的行为进行赔偿外(赔偿额以冒充“森禾”品牌的苗木销售额的______%计),对其假冒行为保留进一步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力。
5、不论是甲方还是乙方,如果上面的赔偿还不能弥补所遭受的直接损失的,则造成损失的一方必须对受损失的一方进行进一步的赔偿。
六、免除责任
双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的,可免除违约责任,但遇可抗力的一方应在遭遇不可抗力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如贻误通知,则贻误通知的一方需对因贻误通知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它事宜
1、如果甲方需要乙方继续培养大苗,则须提前与乙方协商并签订续培协议。
2、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交有管辖权的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3、如果三周年达不到甲方回购规格,回购时间顺延壹年〔即至20__年4月30日止〕,超出顺延时间甲方有权不予回购。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回购合同 第十九篇
出卖人:
买受人:
经出卖人和买受人友好协商,就出卖人回收买受人所购房产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回购对象:
二、总房款:元
三、买受人付款方式:
首付款:买受人支付元
替买受人支付元。
贷款元,贷款期限年。
四、回购价格:
回购价格为回购时买受人已实际支付房款的100%,另外再给予买受人已实际支付房款的10%,作为部分损失补偿。剩余的银行按揭贷款由出卖人负责向银行偿还。
实际支付房款的组成:实际支付房款等于买受人支付的首付款和已实际还本金额之和。
每月向银行实际支付金额=贷款额)/(贷款年限*12)
实际支付房款不包括以下费用:
1.房屋装修费
2.各种税费:
1)契税2)物业维修基金
3)手续费4)评估费
5)抵押费6)公证费
3.出卖人替买受人支付首付款
4.按揭贷款利息
5.入住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如:
1)采暖费2)物业费
3)维修金4)煤气安装费
5)视听费6)垃圾清运费等
五、回购时间:
年月日年月日
六、双方责任和义务:
1.买受人不得破坏房屋的结构和公共设施,不得对所购房屋装修及门窗、管线等设施有恶意破坏行为,如发生上述情况,出卖人有权拒绝回购。
2.买受人必须在本协议规定时间内办理回购事宜,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回购。
3.以房抵债的房屋不在回购范围内。
七、回购程序:
1.买受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必须有买受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夫妻)签字,并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此《协议书》。
2.出卖人公司销售部门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
3.出卖人公司工程部门、物业公司、监理公司到拟回购的住宅进行勘查。
4.在拟回购的住宅符合本《协议书》要求,买受人携带物业公司出具的各种缴费证明到出卖人办理回购手续,出卖人在7天内给予办理完毕。
八、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三份,买受人一份,出卖人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出卖人:
法定代表人:
买受人(签字):
签约时间:年月日
经办人: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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