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 第一篇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4、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5、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6、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xxx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8、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综上所述,违约行为侵害对方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对迟延履行支付约定违约金的,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根据合同 第二篇
1、哈木拉提·阿不里孜与北京龙曦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之间的《北京龙曦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艺人演艺经纪合同》于2023年11月3日解除;
2、确认快手平台账号“×××”的归哈木拉提·阿不里孜所有,北京龙曦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配合哈木拉提·阿不里孜解除对该账号的手机号码、微信号码绑定等限制;
3、北京龙曦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哈木拉提·阿不里孜收益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元为基数,按照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7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4、哈木拉提·阿不里孜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北京龙曦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赔偿金350000元;
5、驳回哈木拉提·阿不里孜的其他诉讼请求;
6、驳回北京龙曦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张玉荣律师
法学经济法方向学士,天津特美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近十年在法律行业学习与深耕,自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事法律业务研究和实践,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房屋不动产纠纷、经济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凭借优秀的业务素质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合理权益,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尊重。凭借良好、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勤勉尽责的工作作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一致认可。
根据合同 第三篇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涉案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均同意解除合同,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合同解除的时间与违约责任的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一,涉案合同的解除时间。原告主张涉案合同于2023年11月3日解除,被告主张涉案合同于2023年1月21日庭审时解除。本院认为,原告在《律师函》中明确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被告于2023年11月3日收到该函,且双方在后续并未再实际履行涉案合同,故本院认定,涉案合同于2023年11月3日解除。
关于争议焦点二,违约责任的认定。庭审中,原告与被告就对方存在的违约行为进行了陈述。针对双方的陈述,本院认为:其一,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涨粉模式单一,被告消极对待原告的合理工作配合请求,但涉案合同的有效期为五年,截止合同解除之时,合同履行尚不足6个月,原告在该期间的粉丝量亦有所增长,并不能说明被告后期不采用合同约定的其他经纪服务模式,故其主张被告在涨粉模式上存在违约,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其二,原告于2023年6月10日根据被告的安排到五百直播间参与直播带货,依据涉案合同第条、第条、第条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分配收入,但被告未依约支付原告在五百直播间的收益,存在违约;原告于2023年8月7日向被告员工询问收益无果,于2023年10月28日得知收益情况,其并未举证其在上述期间再次催告或询问过收益事宜,即原告在不清楚是否存在收益及收益多少的情况下,其在2023年8月至10月期间已不再按合同约定的直播数量进行直播,亦存在违约,另,原告自认其在2023年8月14日通过微信向被告表达了终止合作的想法。综合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本院认定,对于合同解除,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但原告的违约程度较大,其应向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但鉴于被告亦存在违约行为,故在违约金的判定上,应予以酌减。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关于原告主张的收益,于合同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资金占用损失,于法有据,但其主张的期间有所不当,本院予以调整。
关于原告主张的人员成本、律师费,因原告的违约责任较大,故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快手平台账号的所有权以及排除妨害的请求,被告表示同意,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关于被告主张的违约金,结合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涉案合同的内容、被告的投入及双方的违约程度,本院酌定原告向被告支付违约金350000元,被告超出该数额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合同 第四篇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其与被告员工张××、初××在2023年5月至7月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录音光盘,欲证明原告的快手平台账号在签订合同时有万人的粉丝量,原告具有相当规模的粉丝基础和曝光量,被告没有为原告提供专业、权威、丰富的经纪资源,仅通过给原告的账户充值快手币并指示原告到其他艺人直播间刷礼物的方式涨粉,单一的运营方式效果极差,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落实直播间建设、制定发展计划等,被告怠于履行合作义务,原告于2023年8月14日和15日向被告表达终止合同的意愿,被告拒绝终止合同,并承诺原告会制作方案、策划活动,使原告的粉丝量突破50万人等,但至今未践行。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称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的经纪职责,通过其包装、宣传,截至2023年11月,原告账号的粉丝量达到万人,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无合同和法律依据。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群名称为“伊然对接群”的聊天记录截图,欲证明原告与被告的分成依据的是方式是微信群沟通计算,被告员工向原告发送表格,原告填写供货成本后,被告计算销售利润,且原告已曾被告支付了分成收益共计231492元。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其于2023年8月7日与初志晟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以及与微信名“可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欲证明原告根据被告的安排参与线下直播活动,于2023年10月28日得知2023年6月10日在五百直播间的直播销售活动,被告于2023年6月17日获取合作收益元,但未向原告分成。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经询,原告称其在本案诉讼请求中主张的收益系上述五百直播间的收益分成;被告称确实收到了合作方的收益,系被告安排原告到五百直播间带货,是为了给原告涨粉丝,没有给原告进行收益分配,因该部分收益分配合同未约定,故不同意分配给原告元。
2023年10月29日,原告委托xxx兰台律师事务所作出《律师函》,载明:涉案合同于该函送达被告之日解除,被告立即支付应分配原告的全部收益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于2023年10月30日通过快递的方式寄出,被告于2023年11月3日收到该快递。
庭审中,被告主张在双方合作的5个月时间内,为履行合同约定,其通过给原告的快手账户充值30万元快手币,让原告向他人打赏或送礼物的方式,安排原告到知名主播间互动、涨粉的方式,以及为原告配置陈×、初××两名工作人员负责原告的业务沟通、数据统计、销售量统计及货物对接的方式,使原告的粉丝量从万人增长到万人。原告称被告未提供专业经纪管理服务,陈×、初××只负责与原告对接、结算,不是专门配置给原告的助理;被告安排原告到知名主播间互动、涨粉,但原告是按照被告的要求去被告指定的主播间刷礼物而获取涨粉,但合同约定的经纪模式不仅仅是这一种方式,被告在合同中称自己是资深传媒公司,拥有优厚的经纪资源,可以策划、包装、培训等,但都没有体现,被告缺乏专业能力;原告在合作期间粉丝量、知名度有所变化,但不是被告的原因,如果不是被告怠于履行合同,原告会有更好的发展。
经询,被告同意解除涉案合同。双方对解除时间和违约责任存在争议。原告主张解除时间为2023年11月3日,因为其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被告于2023年11月3日收到该函;被告主张解除解除时间为2023年1月21日,因为其于该日向法庭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表示同意解除合同,虽然其于2023年11月3日收到了原告发送的《律师函》,但其认为系原告无正当理由提出的解除,被告当时不同意解除合同。
另,原告主张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具体指:其一,被告没有履行经纪职责,没有具有经纪资质的从业人员,不能提供专业服务,被告在合作期间仅提供一种刷礼物的涨粉模式,没有依据合同提供策划、包装、培训等;其二,被告消极对待原告的合理工作配合请求,具体指被告什么工作都不做,原告主动联系合作方、策划发展计划、招募制作团队,并将联系人信息提供给被告,但被告没有有效反馈,缺乏专业能力,一直询问原告如何处理;其三,被告隐瞒收益,且未依约向原告分配收益。对此,被告称,其一,被告的经纪资质与合同履行不是同一回事,被告有专业团队与艺人进行对接,亦介绍原告到知名主播的直播间进行涨粉,并通过充值、刷礼物的方式为原告涨粉丝,涉案合同的有效期为五年,原告在合同仅履行两三个月的时间里就提出解除合同,被告还未来得及安排其他包装活动,且疫情因素导致有些包装活动无法开展,按照行业管理,被告不需向原告分配收益。
再询,被告主张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具体指:其一,原告在2023年8月至10月期间的直播均不达标,违反涉案合同第条的约定;其二,被告系原告的独家经纪管理人,原告未经被告的允许,在2023年8月至10月期间在其他平台进行演绎,违反涉案合同第条约定。对此,原告认可在2023年8月至10月期间没有完成直播数量,因为当时已经得知被告违约,但其在上述期间未到其他平台演绎,仅在快手上演绎。
另询,被告认可快手平台账号“×××”所有权人系原告,并同意原告的排除妨害的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xxx兰台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及转账记录,欲证明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指出了90000元律师费。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根据合同 第五篇
xxx海安县南莫镇读者王某来电:村民小组与我签订一份荒山造林合同,约定主伐收入按比例分成,合同有效期40年不变。但合同最后签字下方有“合同有效期:1998年7月至2023年7月”字样。我于2023年承包期间对山林进行一次间伐,村组认为是主伐,要求返还山场,赔偿损失。请问:我是否要赔偿村组损失?答: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 (本文共1页) 阅读全文>>
本报讯 路桥公路段根据辖区道路交通量和重要性等特点,筛选出7条县道,在台州最先启动县道公路市场化保洁机制。温州乐意城乡环境治理清洁有限公司和温州利华道路保洁有限公司分别中标第一、第二合同段,本月正式实施。$$该机制通过制订详细的保洁承包工作方案,将道路保洁任务分解成几个片段进行承包,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招投标。从投标单位的资金保障、管理机制、企业信誉度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定,选出有实力的保洁公司承担公路路... (本文共1页) 阅读全文>>
本报讯青海省国土资源厅近日出台《青海省探矿权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并召开全省探矿权合同管理工作会议,率先在全国全面推行探矿权合同管理。$$青海省国土资源厅要求2023年8月1日后到期的92个省厅发证的探矿权单位要在一个月内完成合同签订工作;2023年7月31日前到期的260个省厅发证的探矿权暂不签订合同,待勘查许可证到期办理延续登记时一并签订合同书;xxx发证的25个探矿权,在2023年开展勘查工作前要与青海省国土资源厅签订探矿权管理合同书。$$... (本文共1页)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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