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谨防非法集资1
一、仔细甄别真假养老机构。合法的民办养老机构必须有两个证件:一是依法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二是民政局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者《设臵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二、养老机构必须合法经营合法收费。已获得民政局颁发的设立许可证和依法登记的养老机构,必须严格按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xxx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工作的通知》(绵民发〔2016〕6号)文件精神,“养老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原则上按月度收取,伙食费等项目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养老机构所涉及各项费用,原则上按月收取。
三、借“养老”名义开展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惯用的表现有以下几种:
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部分未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机构非法收取老年人床位预留金或充值养老机构会员形式,变相集资。三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
四、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非法集资、变相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将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在此,郑重提醒广大老年人: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远离非法集资。
希望广大老年人朋友提高警惕,谨防受骗上当,切实保护自身利益。若发现有借“养老”名义涉嫌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形,请及时向当地公安、金融管理、民政部门反映及举报。
老人谨防非法集资2
“天上不会掉馅饼”这个道理老人们比年轻人更懂,可现在,越来越多的老人因相信了他人的“甜言蜜语”,陷入了非法集资的“陷阱”……今天,带大家GET一下老年人防范应对非法集资的要点,快转发给你的父母吧~
不法分子的惯用套路
免费礼品引诱老人参与活动、讲座。通过散发传单、口口相传、上门推销等方式,以免费鸡蛋、面条、米油等为诱饵诱惑老年人参与。
打亲情牌博取老人信任。一对一与老人进行聊天,经常嘘寒问暖,带老人免费旅游、送生日礼物等温柔陷阱骗取老人信任。
高回报忽悠老人投资。利用前期建立的信任,虚构项目、伪造资质,以虚假承诺的保本保息、高额回报,忽悠老年人投资。
目前频频“爆雷”的养老领域涉嫌非法集资有以下几种“套路”
以提供“养老服务”名义吸收资金。明显超过床位供给能力招揽会员,或者承诺还本付息,以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等名义,向会员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等
以投资“养老项目”名义吸收资金,打着投资、加盟、入股养生养老基地、老年公寓等项目名义,承诺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以销售“养老公寓”名义吸收资金
以销售“老年产品”等名义吸收资金。
尽管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披着各式“马甲”,但万变不离其宗。非法集资行骗,无一不经过画饼、造势、吸金等环节,即承诺高额回报、虚构或夸大投资项目、虚假宣传造势等,让投资者一步步落入陷阱,不能自拔。
老年人防范应对非法集资的要点
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
子女要给予老年人更多关爱。多关心和陪伴父母,注重对父母的精神赡养。
老年人选择养老机构入住时,应查看相关证件并按规定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未在市、县(市)民政局登记的养老机构,不要入住,更不要投资。
如不慎遇到非法集资,请及时报警!
老人谨防非法集资3
近年来,随着养老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案件屡有发生。主要表现为一是以提供"养老服务"办理"贵宾卡""会员卡""预付卡"名义,收取高额会员费、保证金或为会员卡充值等;二是以投资"养老项目"名义,承诺高额回报,三是以销售"老年产品"等名义,采取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吸收公众资金;四是以养生讲座、免费旅游、赠送实物等欺骗、诱导方式,吸引老年人投资。
由于老年群体对金融知识的缺乏,防范金融风险能力较弱,导致大量老年人群体遭受经济损失,严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扰乱金融管理秩序。为此,20xx年8月20日,民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领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有关工作的通知》。20xx年12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民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以养老服务名义非法集资、欺诈销售“保健品”的风险提示》
根据xxxxxx人民检察院编写的《金融犯罪疑难案件认定实务》,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利用国家政策、政府信用进行背书,将项目包装成具有国家“重大民生工程”背景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中央作出了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决策部署,各方面资源逐步倾斜。与此同时,一些犯罪分子也利用国家相关政策、发展战略对项目进行包装宣传。例如,陆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被告人陆某某宣传其实际控制下的世纪爱晚(海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是国家“爱晚工程”的企业运作平台,怡养爱晚(北京)养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是全国老龄办信息中心(中国老龄协会老年人才信息中心)全国老年人才专家委员会的企业平台,并利用自身全国老龄办信息中心“老年人才专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的身份进行宣传,使投资人对项目所谓的“国家背景”深信不疑。
(二)标榜养老模式创新,以“合法”运营养老机构、提供养服务之名掩非法集资之实
涉案公司往往宣称自己系合法养老机构,大打创新牌,大肆宣传“投资养老”“金融养老”“消费养老”“候鸟式养老”等新兴概念。但该类公司并未获得审批许可,不提供实质养老服务内容,却仍以该名义收取会员费、“保证金”,并以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例如,陆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涉案公司以“创新投资养老和消费模式”“零风险投资+零费用消费”“全国‘候鸟式’养生、养老、旅游、休闲、度假、投资一体化模式”等“创新”概念,向社会公开宣传自身的养老服务产品,与投资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收取5万-100万元不等的保证金,承诺一定期限内可免费在其自有或租赁的全国各地养老基地吃住游玩若干天,到期退还本金,并给予年化8%—15%的消费补贴。又如,李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被告人通过实际控制的北京轩辕阁商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养老项目,承诺每月返还投资款3%-10%不等的利息且到期返本并且投资人年老之后可以免费入住其修建的养老院,共计吸收资金人民币13亿余元。经审查,涉案公司仅在本市xxx、xxx建立了两处养老院,均未取得民政部门批准,经营场所亦属租赁,投资成本均仅两三千万元左右。
(三)借“以房养老”为名,通过为投资人包办房产抵押借款等形式成吸储
此类非法集资案件中,行为人以可以实现“以房养老”每月坐享高息收益等名义进行宣传,实质上将投资人房屋进行抵押借款,资金链断裂后房产被行使抵押权,投资人损失惨重。例如,李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涉案北京泰合连城投资有限公司专门成立“以房养老办”,专门宣传“以房养”项目,宣称投资人可以用自己的房子投资获取高息收益。投资人高某某用自家房产参与了投资,全程有公司人员指引和陪同办理相关手续,高某某需准备好房产证、户口簿等证件。高某某在收到300万元抵押款项后按公司人员要求全部转入指定账户,后公司与高某某签订了相关投资协议,约定高某某每月将有12万元收益。3个月后,高某某便被他人告知房屋已过户要求高某某及家人立即搬离。
(四)以“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形式,虚假投资养老产业
行为人往往打着投资养老公寓、基地、地产建设项目等幌子,承诺给付高额回报,采用“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或骗取公众资金例如,姚某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被告人入股星湖绿色生态观光园有限公司并持有51%股份后,对外宣传称“星湖园养老基金”项目是以实体产业为基础、国家政策大力扶持且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包装推出“星湖园养老产业基金”,并以“有限合伙”形式进行销售,年化收益率一般在12%—60%,部分可以达到72%—120%,个别甚至达到132%,共计通过该项目骗取资金30余亿元。又如,任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以投资xxxxxx北白村养老公寓项目可获得每月2%的高息返利为由,共计向100名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1400余万元。
(五)受害群体特殊、财产损失惨重,极易引发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xxx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上述案件,涉案金额巨大,人数众多。且受害群体多为离退休或即将离退休的中老年人,养老需求较为强烈。部分人员将自己多年积攒的储蓄甚至房产全部投入,而案发后大部分资金难以追回,给投资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极易引发集体上访。例如,姚某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涉案投资人涉及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先后到各级检察机关集体上访40余次,部分来访人事众多、持续多日,且有时伴闹访现象。再如,陆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某次投资人来访300余人,在xxx人民检察院门前拉横幅、喊口号,事后借助网络公知将相关图文上传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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