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方办理程序
1、在女方户籍所在地领榷生育一孩申请表》;
2、凭身份证到我中心借出本人户籍卡;
3、携带申请表、户籍卡、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聘用单位出示的近期计生证明(如:男方系初婚未生育、未领养小孩,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管理条例,计生证明范文。需加盖公章)到我中心签署男方户口所在地意见,并加盖计划生育专用章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办领取一孩准生证。
二、夫妻双方同时托管的办理程序
1、携带以下材料到我中心办理准生证:夫妻双方户籍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妇幼保健手册或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本(复印注明有孕妇姓名、受孕期和预产期的那二页,妇幼保健手册办证地址:洞井镇卫生院,地址:汽车南站斜对面)、夫妻双方合照一张、男女双方聘用单位出示的计生证明(如:××同志,系初婚未生育、未领养小孩,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管理条例。需加盖公章);
2、待我中心计生专管员审核材料后直接在我中心办证。
问:请问我已买了综合保险,而我现在准备生第二胎,能办到计生证明吗?
回复:您好:首先要确认,是否符合生育二孩的政策。由于不清楚您的户籍,现将xxx的相关规定提供给您,请参照。根据《xxx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如下: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八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计生证明《计生证明范文》。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根据《xxx人口与计划生育办事指南》,相关规定如下:
七、孕妇进行孕期检查和接生前办理计划生育证明的程序
(一)查验的材料
孕妇进行孕期检查及接生(急诊除外)前,需出具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全市统一的“计划生育证明”。无需再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识计划生育服务证》。
(二)“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
“计划生育证明”由孕妇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机构出具。证明出具方式如下:
1、户籍人口的办理。
(1)拟生育一孩的。凭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或受委托的社区工作站核发的广东识计划生育服务证》,到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办理一孩生育登记手续的同时,由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2)拟生育二孩的。凭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批准生育二孩的广东识计划生育服务证》,由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2、流动人口的办理。
(1)属符合我市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规定的,在办理一孩《计划生育服务证》同时,由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2)属其他情况的,根据我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备案的有关规定,在办理生育登记备案时分别由现居住地生育登记备案的社区工作站或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三)查验的程序
1、孕妇首次孕检时,需出具孕妇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全市统一的“计划生育证明”。对有证明的在其《母婴保健手册》盖上有查验单位和日期的“已验证”印章,对无证明的盖上有查验单位和日期的“无证”印章,并督促其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2、对再次来孕检时仍未持有证明的,需再次加盖“无证”印章,并再次督促其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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