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xx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基础性作用的法律。监察法的出台,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具有重大深远意义,更是国家法治建设史和纪检监察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一、监察法填补了权利监督的空白
在监察对象上,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实行全覆盖,而与之相对应的监察也亟待完成全覆盖,在我国,行使公权力的机构都被成为政府,这个政府是“广义的政府”,而行政监察的监督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的是“狭义的政府”,事实上“广义的政府”工作人员在群众眼中同样代表党和政府的形象,同样存在腐败风险,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检查全覆盖,实现“哪里有公权力,哪里就有监督”。在监督内容上,监察法填补了对违法行为监督的空白。长期以来,由于检察院主要侦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而那些违法却未达到犯罪的处于无法界定的状态,打个比方,一位不是党员的村干部如果滥用职权却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他既不属于纪委监督的范围,也不属于检察院和法院的范围,这就出现了一部分违纪和犯罪之间的断层,监察法出台填补了这个空白,有利于防微杜渐,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在监督程序上,监察法填补了纪律与法律的衔接空白。法纪衔接不畅有的导致“带着党籍蹲监狱”这种不正常现象,不利于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监察法的出台填补了纪委办案存在的衔接空白,实现了纪与法的有效衔接。
二、监察法明确强调加强自身队伍建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七章,明确对监察人员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作为基层纪检监察队伍中的一员,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努力学习,补齐短板,创新工作方法,提升执纪能力,自觉接受监督,切实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不断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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