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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范文(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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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人身和财产权益的综合权利。也就是说,股权是股东根据其资格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的文章5篇 ,欢迎品鉴!

第一篇: 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

  今年的银行保险业监管整体基调,被业内称为“一头巩固前两年的治乱象成果,另一头继续促进合规建设”。和“愉见财经”5月份为大家追踪的《监管来查的checklist》(点击标题可跳转)一脉相称的,股权与公司治理层面是检查重点,近期的专项整治主要落在「股权违规」和「关联交易」(利益输送)。

  银保监会近日下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严厉打击股东股权违规行为以及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乱象行为。

  时间范围来看。对股权状况,查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情况;对关联交易,查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情况,跨度基本为这一年半,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追溯和延伸。

  据“券商中国”,重点关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出台后的股权和关联交易情况。

  下文不展开。仅就商业银行的部分来讲,我们把要求排查的checklist汇报各位如下。

  关于「股权违规」

  整体而言是查银行股权获得的合规性、资金来源的真实性、股权关系的规范性和透明性、股东行为的审慎性等。

  一、股权获得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包括:是否存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股东是否存在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情况。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参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1家的情况等。

  二、股东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例如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是否清晰透明。

  三、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1,股东入股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是否通过本行信贷、同业、理财等业务为股东提供入股资金;

  2,股东是否有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情况或重大嫌疑;

  3,是否存在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超过5%的情况;

  4,主要股东是否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商业银行股份。

  四、股东行为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包括:股东通过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约定等隐性行为规避监管审查,实施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和主导权;主要股东是否存在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转让所持股权的情形等。

  五、股东质押商业银行股权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关于「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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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体而言是查关联交易制度建设及关联方档案的完备性、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及是否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并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及集团成员间内部风险隔离情况、关联交易报告及信息披露的合规性等方面。

  一、关联交易制度建设及穿透识别。

  二、关联交易管理。

  三、利用关联交易或内部交易向股东和其他关系人进行利益输送。

  1、是否存在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交易条件明显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通过直接或间接融资方式对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

  2、是否存在向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的情况;

  3、是否存在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情况;

  4、是否存在通过掩盖或不尽职审查关联关系、少计关联方与商业银行的交易、以不合格风险缓释因素计算对关联方授信风险敞口、“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的情况;

  5、是否存在直接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突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情况;

  6、是否存在通过投资关联方设立的基金、合伙企业等,违规转移信贷资产,并规避关联交易审批的情况;

  7、是否通过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调节收益及本行资产负债表等行为;

  8、是否存在对关联方的授信余额超过监管规定的情况。

  四、违反或规避并表管理规定,集团成员间未做到内部风险隔离。例如,并表处理是否全面合规,是否存在规避资本、会计或风险并表监管的情况;是否存在借道相关附属机构,利用内部交易转移资产,调节业务规模以及不良、拨备、资本等监管指标的情况等。

第二篇: 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

  银保监会表示,此次整治工作的目标为严厉打击银行保险机构股东股权违规行为以及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乱象行为,有的放矢防范突出风险,提升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科学性、稳健性和有效性。

  据了解,此次整顿分为银行保险机构自查自纠及银保监局现场检查两部分。各银保监局应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和辖内机构的业务和风险特点,全面评估机构自查及整改情况,确定监管检查对象。同时,应重点关注以往公司治理现场检查中已发现的股权和关联交易问题及整改问责情况。对于以往检查中未涉及但存在相关风险隐患的机构,应做到精准选择,重点检查,以查促改。在对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公司治理有关的现场检查中,应积极落实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要点。

  检查范围为被查机构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股权状况,及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关联交易状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追溯和延伸。

  银保监会表示,各银保监局根据被查机构类型和自查发现问题,结合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确定检查内容,对股权获得的合规性、资金来源的真实性、股权关系的规范性和透明性、股东行为的审慎性、关联交易制度建设及关联方档案的完备性、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及是否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并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及集团成员间内部风险隔离情况、关联交易报告及信息披露的合规性等方面进行检查。

  银保监会要求各银行保险法人机构应按照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要点,形成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并填写相关表格,分别于2019年8月15日前和12月10日前报送自查报告及整改报告

  业内:严监管节奏将持续

  此次,商业银行主要排查五类股权问题、四类关联交易问题。股权排查重点主要包括股权获得、股东资质、资金来源、股东行为、股东质押商业银行股权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其中,根据《通知》附件,股权获得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包括:是否存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股东是否存在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情况。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参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1家的情况等。

  股东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则是,例如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等各方关系是否清晰透明。

  《通知》对于《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出台后新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重点关注。对以上两个办法发布后新发生的,以及到期未整改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股权与公司治理主要问题定性及查处参考依据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业内人士认为,这份文件的出炉说明“严监管”依然在按照原计划推进,政策定力得到了进一步的验证。

第三篇: 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

  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xxx铜山区中小学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区教育局《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方案》,我校认真制定本校开展了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具体方案,积极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自查总结如下:

  一、成立“校园欺凌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情况

  我校成立了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开展“校园欺凌事件”的摸底排查情况

  全镇各校根据中心校的部署,成立校园安全专项小组,加强了值日领导和教师课间巡查,对安全死角和管理盲区进行逐一排查,坚决清除一切管理漏洞。经排查,未发现学生中有暴力欺凌现象的发生。

 三、开展以“校园欺凌治理”为主题的专题教育情况

  扎实开展行之有效的专题教育。我们坚持把搞好教育、打牢思想基础作为专项治理的首要环节来抓。全镇各校均利用国旗下的讲话、学生集会对全体师生进行了以“反校园欺凌,建平安校园”的主题教育活动。柳泉实验小学还组织开展品德、心理健康教育,组织教职工集中学习对校园欺凌事件预防和处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和方法。

  柳泉实验小学还进行防欺凌法制讲座。邀请镇派出所毕强所长,为学生做了预防校园欺凌法制教育报告会。他用一个个具体的事例,以案释法,以法论事,深入浅出地作了生动报告。他还列举了校园中容易出现的欺凌事件,分析了这些事件产生的原因、危害以及后果,要求青少年学生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切实提高法律意识。会后,还向学生发放了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宣传资料。

四、完善“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情况

  为进一步做好校园欺凌事件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对安全教育工作的领导。镇小学中心校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校长为组长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各校领导、班主任和科任教师都具有很强的安全意识。根据学校安全工作的具体形势,把涉及校园欺凌安全的各项内容进行认真分解落实到人,防止了工作上的相互推诿。从而形成了学校教职员工齐心协力共抓安全的良好局面。

  小学中心校制定了相应的防校园欺凌制度及措施,要求各校认真落实。具体如下:

  1、相关岗位教职工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实行全体教职工一岗双责制,对玩忽职守,对学校安全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其责任。

  2、加强校园欺凌治理的人防、物防和技防的建设,如有丢失、损坏、不健全的相关器械总务处要及时配备。

  3、班主任要经常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公布学生救助或者是校园欺凌治理的电话号码。

  4、当天值班教师要认真负责,对学生厕所、教室等容易发生纠纷的地段要做好巡查工作。

  5、学校要利用主题班会、教育讲座、国旗下讲话等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

  6、如发生校园欺凌事件,及时向安保员汇报,安保员要及时到位并严肃处理实施欺凌的学生,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配合立案调查。

  为了及时快捷地开展工作,学校成立相关的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台帐,预防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四篇: 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

  保险公司股权整顿清理工作开始提速。中国证券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为严厉打击银行保险机构股东股权违规行为,以及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乱象,银保监会近日下发《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

  业内人士指出,近年来,穿透式监管正在重塑金融行业新格局。公司治理一定程度上是金融市场乱象的诱因,而股权管理与关联交易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从目前情况看,险企股东持股比例相近、关联交易总额占比过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引发金融风险。银保监会各监管部门今年对保险业的突出风险和问题,陆续进场开展检查,今后将持续加强公司治理监管。

  排查险企八大问题

  银保监会相关人士指出,前一段时间,金融领域发生了一些案件,反映出部分经营机构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股权关系不透明、不规范,比如股权代持的问题;还有关联交易管理粗放,存在着利益输送的问题;发展战略盲目追求粗放扩张,内部管控与发展速度不相匹配。

  《通知》明确,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分为银行保险机构自查自纠及银保监局现场检查两部分。检查范围为被查机构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股权状况,及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关联交易状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追溯和延伸。

  检查内容包括股权获得的合规性、资金来源的真实性、股权关系的规范性和透明性、股东行为的审慎性、关联交易制度建设及关联方档案的完备性、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及是否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并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及集团成员间内部风险隔离情况、关联交易报告及信息披露的合规性等方面。

  按照《通知》要求,银行险企需重点关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出台后的股权和关联交易情况。

  从《通知》关于保险公司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要点内容来看,此次保险公司主要排查五类股权问题和三类关联交易问题。

  五类股权问题包括:一是股权获得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例如,是否存在投资人通过收购股东的控制权间接取得保险公司股权;保险公司是否存在股东未如实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股东之间关联关系,造成超比例持股的情形等。

  二是股东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是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投资人取得保险公司股权,是否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是否存在投资人通过设立持股机构、转让股权预期收益权等方式变相规避自有资金监管规定的情形;二是投资人为保险公司的,是否存在利用其注册资本向其子公司逐级重复出资的情形;三是投资人是否存在挪用保险资金,或者以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获取的资金对保险公司进行循环出资的情况。

  四是股东行为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同样包括三方面:一是股东通过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约定等隐性行为规避监管审查,谋求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和主导权;二是控制类股东是否存在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保险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的情形;三是股东是否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变更情况以及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五是股东质押保险公司股权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例如,保险公司是否存在股权质押、冻结比例过高,股权变动频繁,股权结构不稳定的情况等。

  在关联交易审查和风险管控方面:“排查”的重点有是否存在向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是否存在通过关联方交易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情形;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监管比例要求;是否存在未识别的关联交易等。

  关联交易总额占比过高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上半年,保险机构的股权变动频繁。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信息统计,今年上半年,保险行业共有19家险企出现股东变动。而去年全年仅有16家险企出现股权变动。从上半年股东变动的信息来看,不少中小险企经营业绩承压或者亏损是导致股权及股东变化的原因之一。

  业内人士指出,自2017年底开始,保险股权监管趋严,行业步入股权整顿期。先是5家险企被勒令清退违规股权,随后近20家险企在去年披露股权变更,而今年整顿速度明显提升,仅上半年股权变更量已超去年全年的水平。

  南开大学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教授郝臣认为,我国保险机构多为非上市公司,其股权相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总体上要集中很多,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没有那么明显,但通过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则会侵害保险机构的整体利益,尤其是作为这些机构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即客户的利益,甚至可能引发行业系统性金融风险。

  业内人士指出,对保险公司来说,股权过于分散,容易导致“内部人控制”、股东“搭便车”等问题,制约公司发展。但如果股权过于集中,不利于发挥制衡作用,容易产生损害小股东利益的问题,甚至有可能进行不正当的利益输送,对保险资金安全性和保单持有人利益构成风险隐患。

  据南开大学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编写的《中国保险公司治理发展报告2018》统计显示,基于保险公司网站公开披露的数据统计了2018年159家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状况,发现保险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平均值为52.10%,中位数为50.00%,最大值为100.00%,最小值为11.55%。总体上还是比较集中,但也存在着股权分散的现象,在统计的样本中有49家保险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小于或等于20%,7家保险公司小于或等于15%。最关键的是,这些保险公司的几个股东持股比例非常接近,这样的股权结构为日后的控制权争夺发生或治理僵局的出现埋下了伏笔。

  关联交易方面,《中国保险公司治理发展报告2018》也统计了2018年145家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状况。2018年我国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总额为2874.05亿元,关联交易的平均值为19.82亿元;中位数为0.65亿元;不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金额相差较大。按照银保监会官网公布的2018年原保险保费收入总额为38016.62亿元,可以计算出关联交易总额占收入的比例达到7.56%。

  “这仅是145家保险公司相关信息的统计结果,整个行业的实际占比可能还会更高一些。”郝臣说,这次专项行动的开展为险企从根本上提升治理能力提供了非常好的契机和平台基础,但在此过程中可能会暴露出治理上的一些不完善和不合规的地方,随着整改的推进,可能还会出现股权结构巨变、董事会调整等情况。

  陆续进场检查

  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认为,公司治理一定程度上是金融市场乱象的诱因,而股权管理与关联交易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目前,金融市场上仍然存在的一些乱象,包括被监管机构接管的几家金融机构,普遍存在不合格股东、股份代持、股东资金来源不合规等问题,也有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变相违规投资和监管套利等行为。

  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表示,银保监会在2018年5月召开的“深化整治银行业和保险业市场乱象的工作推进会议”提出,一是要求全面自查,不留死角。二是聚焦重点,扎实开展监管检查。监管部门聚焦重点机构、重点业务、重点风险和重点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2018年,监管部门对保险机构开展检查1466次,累计投入力量9793人次。三是依法依规严格惩处,保持高压态势。切实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使得机构不敢违规、不能违规、不愿违规。

  梁涛认为,通过持续整治,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保险市场的乱象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纠正,有力震慑了不法主体。今年1-5月,处罚了保险机构277家次,对机构罚款4400多万元,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15家次,吊销业务许可证2家次。处罚责任人员416人次,对个人罚款将近1600万元,撤销任职资格18人次。

  梁涛透露:“今年各级监管部门对保险业的突出风险和问题,陆续进场开展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覆盖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资金运用等方面。银保监会将以提升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公司治理的有效性为核心,持续加强公司治理监管。一是进一步弥补公司治理监管制度的短板,完善银行保险业公司治理的监管制度体系,在公司治理的机制、股权管理、交易管理方面补齐制度短板。二是开展银行保险业机构公司治理的评价,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三是推动公司治理监管的信息化系统建设,提升公司治理监管信息化水平和科技化水平。”

  周瑾认为,一方面,保险公司肯定需要在合规方面加大投入,配合监管要求,规范管理与操作,同时也是为自身的长期发展排除隐患;另一方面,一些治理规范的公司,也会愈发提升其声誉,凸显其竞争力。整体而言,专项治理对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有重大积极作用,尤其是在当前行业回归本源和诸多公司战略转型的期间,良好的公司治理,规范而有序的市场,更有利行业坚定信心和战略定力。

第五篇: 开展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报告

  此次检查范围跨度为一年半。主要是被查机构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股权状况,及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关联交易状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追溯和延伸。

  检查内容包括股权获得的合规性、资金来源的真实性、股权关系的规范性和透明性、股东行为的审慎性、关联交易制度建设及关联方档案的完备性、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及是否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并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及集团成员间内部风险隔离情况、关联交易报告及信息披露的合规性等方面。

  重点关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出台后的股权和关联交易情况。

  《通知》规定,对以上两个办法发布后新发生的,以及到期未整改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股权与公司治理主要问题定性及查处参考依据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310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业内人士认为,这份文件的出炉说明“严监管”依然在按照原计划推进,政策定力得到了进一步的验证。

  针对作为本次整治严查内容之一的关联交易问题,业内人士认为,关联交易本身是中性的,甚至由于减少了信息不对称还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所以监管不会一棒子打死关联交易,只不过要精准识别正当和不正当的关联交易非常难。

  对于股权获得合规性与资金真实性问题,业界坦陈,股权管理中有各种绕开监管的猫腻行为,很多行为难以取证,所以难以绝迹。不过,严监管的态度、高压的信号都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起到震慑作用。

  商业银行主要排查五类股权问题、四类关联交易问题

  根据《通知》附件,商业银行股权排查要点主要是以下五个方面:

  (一)股权获得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包括:是否存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股东是否存在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情况。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参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数量超过1家的情况等。

  (二)股东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例如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是否清晰透明。

  (三)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包括:1.股东入股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是否通过本行信贷、同业、理财等业务为股东提供入股资金;2.股东是否有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情况或重大嫌疑;3.是否存在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超过5%的情况;4.主要股东是否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商业银行股份。

  (四)股东行为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包括:股东通过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代持、表决权委托、一致行动约定等隐性行为规避监管审查,实施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和主导权;主要股东是否存在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转让所持股权的情形等。

  (五)股东质押商业银行股权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商业银行关联交易排查要点主要是四个方面:

  (一)关联交易制度建设及穿透识别;

  (二)关联交易管理;

  (三)利用关联交易或内部交易向股东和其他关系人进行利益输送。包括:1.是否存在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交易条件明显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通过直接或间接融资方式对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况。2.是否存在向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的情况。3.是否存在违规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情况。4.是否存在通过掩盖或不尽职审查关联关系、少计关联方与商业银行的交易、以不合格风险缓释因素计算对关联方授信风险敞口、“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的情况。5.是否存在直接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突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情况。6.是否存在通过投资关联方设立的基金、合伙企业等,违规转移信贷资产,并规避关联交易审批的情况。7.是否通过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调节收益及本行资产负债表等行为。8.是否存在对关联方的授信余额超过监管规定的情况。

  (四)违反或规避并表管理规定,集团成员间未做到内部风险隔离。例如,并表处理是否全面合规,是否存在规避资本、会计或风险并表监管的情况;是否存在借道相关附属机构,利用内部交易转移资产,调节业务规模以及不良、拨备、资本等监管指标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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