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23年农村村规民约精品
总则
为了贯彻实施宅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教育村民遵纪守法,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实现村民自治,创建和谐宜居环境,把我村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特制订本村规民约。
第一章土地管理
第一条农村的所有土地,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村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经营使用权;凡占用集体所属空坪、荒地建杂房、厕所和猪圈并经批准入册的,受相关法律保护,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非法乱建的,村集体有权收回作另行处理。
第二条任何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和变更村集体或他人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村民出卖、赠与和交换房屋,应该按照房屋出售价或赠与的市场价,交换差价成交的,10天之内由买主到当地财政部门交纳契税,逾期不交纳者,按照契税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条村民需要建房的,原则上只能在空心村内购地建房,其他情况是,本人只要写好申请报告,由村民小组开会讨论并签具意见,经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报乡人民政府xxx国土管理局批准,再经村委定好房屋基地的方位,才能允许下脚建房。
第五条建房的村民,经过批准占用耕地建房的,建房占耕地抵作承包地。
第六条未经批准强行占用耕地、交通要道建房的,除坚决拆除、还田还土,恢复原状外,并罚款500元以上。
已经建成的,原则上要求拆除,否则,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章计划生育
第一条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
对于独生子女户要求再生一育第二胎的,必须在领取二孩准生证后方可生育二孩,否则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二条凡育龄妇女应做好上环等避孕措施,有按计划生育二孩的,未准生前怀孕的,必须做引流产术。
否则,按照计划生育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条凡领了独生子女证,再不生育第二胎的夫妇,其子女可承包二份责任田土;原有二个孩子,死亡一个的,夫妇双方又做了绝育手术,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其待遇同独生子女一样。
第四条对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后又生育第二胎的,依照《xxx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37条处罚规定,收回原多承包的一份责任田土,并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条对不实行计划生育或围攻、谩骂、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公共卫生
第一条保持饮水卫生,不准在水井边一米内清洗脏物衣、裤、蔬菜及其它食物等、洗澡。
违者除责成其洗井外并罚款200元。
第二条对于有病的畜生,不准出卖,对于病死畜生要深埋村外。
否则,罚款200元一户。
第三条保持村容清洁卫生,不准在村里巷道、公路和村公共场所等堆放猪、牛栏肥,违者除限期予以清除外,罚款50至100元。
第四章水利和村公共实施
第一条我村藕塘水库和各大小山塘,所储水源都属于集体所有。
承包水库、放鱼人员有保护水源储存,灌溉农田的责任,任何个人不准擅自乱开水闸放水。
第二条不准任何人毁坏堤坝、田埂和山水主要流域等综合水利基础实施,违者除责其恢复原状外,并处罚款200至500元。
第三条村民都有维护村公共财产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损毁村公共财产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同时处罚500至1000元。
第五章森林和防火
第一条护林防火,人人有责。
万一发现野外火源,无论如何村民都要设法在第一时间里向村支两委报告,接到火警的任何人都要在最速时间内号召广大群众赶赴现场扑火。
第二条村民野外用火发生火灾损失的,除应赔偿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予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凡擅自盗伐集体和个人林木者,视其情节轻重,罚被盗伐林木价值的2至5倍;夜间盗伐林木者,加倍处罚。
第四条自然灾害大风、大雨、暴雨、风雪、冰雹等毁坏的林木,任何人不准进山哄抢。
捡得归还集体的,给予奖励;否则,按照盗伐林木条款处罚。
第五条凡有田埂、坝堤垮塌,需砍伐林木兴修者,必须经村委会批准后方能砍伐。
未经批准擅自砍伐者,按本章盗伐林木条款处理。
第六章社会治安
第一条;凡故意毁坏、盗窃、偷摸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追究回原物外,处罚200至5000元。
夜间出动偷摸者加倍处罚。
第二条圈好看好牲畜是每个村民的职责。
不准猪、牛、羊、鸭、鸡等牲畜毁坏糟蹋集体和个人的农作物。
违者,除赔偿损失外,罚款50至100元。
第三条;凡是聚众闹事,煽动宗派纠纷,故意殴打他人,造成直接损伤的,除赔偿医疗费外,损失和损坏财物,除依法追究责任和照价赔偿外,并处罚款500至2000元。
第四条村民发生口角纠纷或婚姻纠纷等需要调解的,为调解纠纷需出差外地的旅差费用,由当事人负担。
第五条为确保人身安全,保证正常供电,不准擅自私接电源,由此造成的故障和损失,除照价赔偿外,另处罚100至200元;
第六条提倡讲文明,树新风;讲礼貌,尊老幼;讲正义,持真理;讲道德,正原则;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尊师重教,助残济贫;胸襟大度,诚
实守信;美化村容,绿化村庄;开展文体活动,抵制反和、淫秽书画影音谋介!
本村规民约,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本民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县乡村民委员会
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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