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失职渎职预防与追究
来源:x国土资源局时间:2013 年 3 月 15 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要求,解放分局 开展“作风大转变工作大落实”主题教育活动,并采取四举措预 防失职渎职行为发生。一是加强教育,提高素质。认真学习新时 期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既做到通晓业务,又从思想上筑起 拒腐防变防线,预防失职渎职行为发生。二是加强执法,深入巡 查。每月巡查不低于 10 次以上,纵向到边,横向到底,不留死角; 发现问题秉公执法,不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三是问政于民, 服务于民。广泛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做到辖区内家喻户晓; 听民声、解民意,高度重视涉土信访,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广泛 接受各界监督。四是建章立制,强化责任。建立健全预防重大责 任事故失职渎职行为发生的长效机制,加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 力度。范文二:通报20起失职渎职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 强化责任担当
通报20起失职渎职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 强化责任担当
稿件来源:南阳日报-南阳网
本报讯3月20日,全x失职渎职典型案例通报暨警示教育会议召开,x委常委、x纪委书记王智慧,x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薛长x出席会议。
会议通报了近年来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查处的20起失职渎职典型案例。王智慧指出,近年来,我x失职渎职案件屡有发生,一些案件造成的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清失职渎职的严重危害,采取切实措施加以预防和遏制。
王智慧强调,反对和预防失职渎职,重在营造干事氛围、强化责任担当、树立法治观念,必须加强内部监管,以刚性纪律约束、严格责任追究为保障,对症下药,综合施治。要把正在开展的不作为、乱作为专项治理作为预防、查处失职渎职问题的重要手段贯穿全年,着力整治、严肃查处为官不为、效率低下、推诿扯皮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问题,为全x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7
范文三:渎职和失职的区别
渎职和失职的区别渎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类罪名的一种,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 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罪的特征:(1)主体 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3)客观方面既可以是积极的 作为,又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但该行为必须与行为人的职务紧密联系在一起。(4)主观方 面,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是故意,玩忽职守多是过失。 失职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 行自己的职务,致使本单位造 成损失的行为。 失职也可以构成犯罪, 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时, 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渎职犯罪。 失职的特征: 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有关规定履行 自己的职务。 渎职与失职的主要区别有: 渎职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类罪名的一种, 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财产、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失职 是一般工作人员对其本职工作不负责任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 失职行为的行为人如果是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就构成渎职罪。范文四:失职渎职案例
1、林州客车坠崖事故2015年3月2日,河南林州x境内226省道一辆大巴客车坠崖,事故造成20人死亡,13人受伤。日前,事故调查组公布调查处理结果,3名交警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22名公职人员被给予党政纪处分。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客车驾驶人员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超速行驶、无证驾驶、肇事车辆制动性能不符合要求。间接原因包括:田四伟带领的演出团队非法营业性演出;郑州、新乡x公安交警部门履行路面执法管控职责不力;新密、荥阳、林州文化主管部门履行演出x场监管职责不到位等。
因事故造成重大影响,演出团队负责人田四伟、车主李喜乐等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郑州x公安局郑少高速大队民警王勐、新乡x公安局平原分局交通巡防大队民警郭方超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5月6日被林州x检察院立案侦查;新乡x公安局平原分局交通巡防大队负责人周宜君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5月6日被批准逮捕。
此外,新乡x公安局平原分局局长路玮、新密x文化广电旅游局综合执法大队一中队中队长李勇鹏、荥阳x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纪委书记李世民、林州x文化x场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张宪林等22名公职人员,因履职不力,被给予党政纪处分。
2、通许x水利局、杞x水利局对涡河河道长期非法取土挖沙监管不力存在工作失职问题。涡河通许x、杞x境内长期存在部分群众非法取土挖沙问题,严重损害河堤安全。2015年1月18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对其进行公开曝光。通许x、杞x水利局工作失职、监管不力,未能彻底根治非法取土挖沙问题,导致部分河道被毁,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2015年3—4月,开封x监察局分别给予通许x人民政府副x长周顺民、杞x人民政府副x长赵利行政警告处分;通许x纪委分别给予x水利局局长段国栋党内警告处分,副局长郭永军、工程管理股股长胡太平、水政监察大队队长郭银山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杞x纪委分别给予x水利局局长鲁桂忠党内警告处分,副局长王涛、水利派出所所长马守强、工程管理股股长周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郑州x盐业局等单位对非法生产、销售假冒食盐监管不力存在工作失职问题。郑州x管xxx航海东路街道办事处耿庄社区网格内长期存在使用工业盐和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仿冒、加工食用盐窝点。2014年12月,经群众举报,郑州x盐业局等单位对其进行查处,现场查获制假原料23.45吨、假冒食用碘盐2.94吨。郑州x盐业局等单位对该窝点长期非法生产、销售假冒食盐负有工作失职、巡查排查不力的责任,致使大量假冒食盐流入x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社会影响恶劣。2015年2—3月,郑州x纪委监察局下达监察建议书,要求相关单位对责任人进行处分。相关单位分别给予郑州x盐业局办公室主任兼盐政处处长杨建荣行政警告处分,盐政处副处长张春印、郭运宏记过处分;郑州x工商局管城分局工作人员牧建军、郑州x食品药品监管局管城分局工作人员李笑娜、郑州x质量技术监督局管城分局工作人员张豫行政警告处分;管xxx航海东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孙瑜,社会公共管理办公室主任郭晓燕、效能督查科科长贾一博行政警告处分;管xxx航海东路街道办事处耿庄社区支部书记曹贵田党内警告处分、三级网格长徐瑞峰记过处分。
4、镇平x环保局对南阳普康药业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违法排污监管不力存在工作失职问题。南阳普康药业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长期违规排放污气、污水,造成空气污染和部分区域地下水污染等问题。2014年以来,镇平x环保局在监
督管理过程中,虽下达一次行政处罚决定和三次整改通知,但没有认真依法履行职责,限产限排治理措施没有落实到位,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2015年1月,镇平x纪委监察局分别给予x环保局局长、党委书记李恒宇党内警告处分,党委委员孔令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王中晓党内严重警告、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环境监察大队吴克、张安超、张晓瑞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孟津x卫生监督中心对无证行医查处不力存在工作失职问题。孟津x卫生监督中心2010年至2012年对夏莹莹个体诊所进行了三次处罚。根据相关规定,孟津x卫生监督中心对无证行医的夏莹莹应移交公安机关而未移交,存在工作失职问题。2014年12月,孟津x纪委监察局对x卫生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王亚萍党内警告处分,对x卫生监督中心主任丁增强记过处分。
范文五:失职渎职罪分析
关于失职、渎职犯罪的情况分析及防范对策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今天非常高兴和大家一起探讨交流法律方面的问题。
失职、渎职犯罪已成为一个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它的泛滥成灾,危及社会主xx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妨碍国家机关职权效能的正常发挥,严重败坏党和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并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问题。而行政执法人员担负着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者的角色;代表政府机关行使管理社会的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正确地履行其职责,对于正常的社会管理活动是十分有益的,而且还能极大提高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提升国家机关的信誉和形象。相反,行政执法人员如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则不但妨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严重的还会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所以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失职、渎职犯罪应引起重视。在打击和惩治的同时,如何在源头上解决或减少失职、渎职犯罪问题,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极具重要的现实意x。
一、什么是失职、渎职?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
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失职罪:是指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未依照规定履行自己的职务,致使本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
二、失职、渎职罪的构成要件?
渎职罪的四大构成要件:
1、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各类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各类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渎职罪在主观方面一般出于故意,少数犯罪也可以出于过失。
3、渎职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严重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公民对国家机关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的信赖,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4、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三、失职、渎职罪有什么区别?
渎职和失职在字面意思是相近的,都是不尽职。在刑法中的区别仅仅用法不一样,渎职罪做为分则章节的总称,而失职罪和具体罪名相联系。失职罪一般按照渎职罪来判处。
(比如警察看管犯人结果睡着了让犯人跑掉,就是失职。但是警察故意把犯人放走,就是渎职了。失职就是该你做的事没有做好,主要是指不作为;渎职就是不该你做的事你去做,并且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乱作为。)
四、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的区别?(客观表现不同,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客观要件:一、必须有违反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二、必须具有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三、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滥用职权罪客观要件:一、滥用职权应是滥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职务权限。二、行为人或者是以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或者是以不法方法实施职务行为;三、滥用职权
的行为违反了职务行为的宗旨,或者说与其职务行为的宗旨相悖。
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
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五、分析失职渎职案件的特点
在查办各类失职渎职案件中,我们积极总结我x违纪问题的特点:
一是农村干部在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中发生失职渎职问题突出。在土地征用、国家项目建设、惠农资x的发放等环节中,村组干部履行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但是在执行这些工作中,由于村组干部素质高低不同,文化程度比较参差,加之一些村组干部存在以权谋私的思想,在具体工作中往往出现执行政策不到位,执行角度偏差,甚至营私舞弊等问题,损害群众利益;
二是机关事业单位中主要领导失职渎职问题时有发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依法行政、项目审批、司法执法等领域是群众较为关注,社会敏感较高的领域,由于当前经济发展迅速和社会管理体制相对滞后的矛盾,一些
职能部门的领导对工作不负责任,对工作认识不够,容易导致推诿敷衍等问题,发生的失职渎职问题。
三是突发事件中暴露出失职渎职问题比较普遍。信访维稳、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应对中,一些单位和部门对问题的严重性认识不足,预案不完备,处臵不力,导致突发事件应该及时解决的久拖不结,甚至发生事态扩大的问题,给整体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六、预防失职、渎职问题的对策
通过查办各类失职、渎职案件,我们发现造成失职、渎职问题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是制度存在缺失,监督不到位,执法查处和问责力度不大,震慑力度不够等是导致失职、渎职案件发生的原因。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是健全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梳理完善现行的各项制度、规定,查找制度中存在的漏洞,不断健全,同时注重社会、舆论监督机制的建立,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不断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规范行政行为,杜绝以权谋私,隐私舞弊的问题发生。
二是注重宣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对于一些重点行业部门,要严肃工作人员上岗准入制度,对于在岗人员加强培训教育,不断提高素质,特别是一些涉及村组干部非国家工作人员代为执行的公共事务,要加强培训,加强监管,
注重加强村组干部依法行政能力的教育,给村组干部上法制课,业务课,不断提高村组干部和其他临时聘用人员的综合素质,杜绝失职渎职问题。
三是抓住重点典型案件,严肃问责。针对渎职侵权犯罪易发多发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部位,加大办案力度,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违法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危害科学发展和政府投资安全、严重不负责任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严肃查办滥用司法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案件;严肃查办危害经济发展软环境和征地拆迁、食品药品安全、资源环境、涉农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办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发生在基层政权组织和重点岗位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犯罪案件。
同志们,通过今天探讨渎职犯罪的有关问题,希望能使大家对渎职罪有一个清楚的了解,帮助大家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更好地运用法律,为公平、公正和经济发展做好服务工作。
谢谢大家!
范文六:渎职案例精选
白某等人玩忽职守案■基本案情
被告人白某,男,生于1955年11月18日,汉族,大专文化,系咸阳x某x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2009年5月9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男,生于1966年5月15日,汉族,大专文化,系咸阳x某x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2009年5月9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某公司下属的煤矿因资源枯竭,采矿许可证已于2008年11月11日被xxx国土资源厅注销。2008年12月5日咸阳x某x国土资源局矿产办向该公司下发了《查处责令停止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2008年12月20日,被告人白某带x国土局矿产办工作人员到该矿检查停产通知的执行情况,因未见矿上领导而返回。该公司未执行停产通知,其下属煤矿依然进行生产。2009年2月18日,该矿采煤队罗某擅自进入采矿区后被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自下发《查处责令停止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次日至事故发生之日,该矿共采原煤13736.4吨,销往该x电力有限公司用于xxx供热(160元/吨),销售总额共计2197824.00元。
2009年5月7日,被告人白某、闫某滥用职权一案由某x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7月21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2009年8月20日提起公诉。同年9月27日该x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闫某身为x国土局矿产办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在采矿许可证被注销、下发《查处责令停止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而未能制止该矿非法开采行为的情况下,既未依法采取进一步措施,又未积极向上级请示汇报,致使该矿违法行为得以持续,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构成玩忽职守罪,二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点评
该案发生在煤矿开采领域,系一起负责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的渎职犯罪案件,检察机关侦查人员通过认真细致地收集证据,充分掌握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和不作为、乱作为的证据,排除阻力、合理运用侦查策略和证据,深挖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体现了较强的证据意识和证据收集能力。案件的成功查处,对相关各职能部门国家工作人员起到了教育和警示作用。
于某等人玩忽职守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某,男,生于1970年11月15日,汉族,大学文化,系咸阳x某x城乡建设规划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员。2008年7月10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男,生于1974年4月26日,汉族,大专文化,系咸阳x某x城乡建设规划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监督员。2008年7月10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2008年3月,咸阳x某x开元酒店建设工程在未按规定向x质监局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2008年4月29日x质监站、x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单位联合向开元酒店工程的开发建设单位陕西达轮石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对未办理政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未进行试桩便开始打桩的安全隐患于2008年4月30日前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及要求整改完毕。2008年5月6日,经x质监站会议安排,被告人于某、张某二人负责督促开元酒店工程建设者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等相关施工许可手续,待相关手续办齐后,具体负责该工程的监督管理检查。2008年6月10日,于某、张某二人到该工地督办监督手续并巡查,对该工地临街围墙堆放沙石料的违规行为未予指出。2008年6月19日x质监站向包括开元酒店工地在内的有关建设单位发出通知,要求在进入汛期后,各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排查,重点排查排水通道、围墙等
不安全因素。2008年6月20日,因开元酒店工地基坑南岸临街围墙处堆积的砂石料过多,超过该围墙的侧应力,造成围墙倒塌20多米,致从此路过的行人郭某母女被掩埋致死。
2008年7月9日,被告人于某、张某玩忽职守一案由某x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7月30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27日提起公诉。该x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张某明知开元酒店工程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仍放任其违规开工建设,导致生产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二人既未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又未向上级领导汇报情况,致使该违规行为长期持续,造成两人死亡的安全事故,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点评
该案系一起发生在安全监督领域的渎职犯罪案件。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反应迅速,经过缜密初查后,果断以事立案,取得了侦查工作的主动;在确定犯罪嫌疑人后,收集取证工作全面细致,利用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策略正确、计划周密,侦查措施、侦查手段运用得当。该案的成功办理,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公平正x,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各级领导的肯定。
马某等人玩忽职守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男,生于1956年4月9日,汉族,大专文化。系咸阳x某x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站长、副局长、政协专职常委。2008年8月1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男,现年32岁,汉族,大专文化,系咸阳x某x林业局林业工作站设计组组长,2008年1月因犯贪污罪被某x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2008年8月1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男,生于1973年3月25日,汉族,高中文化。系咸阳x某x某镇林业分站站长(工人)。2008年8月1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2003年被告人马某在咸阳x某x烟霞镇卢家河村、叱干镇朝阳村退耕还林与荒山造林验收图中的11、12、13、小班与x“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作业区2002年人工造林4、5号小班位置重叠,重复面积为407.9亩,其中退耕还林与2002年“天保工程”人工造林重复面积261.6亩。由于时任某x林业工作站站长马某在工作中疏忽,没有发现上述问题,并于2005年1月17、19日在此作业区进行退耕还林的承包户“农户登记花名册”上签署了“同意办证”的意见,使此地块的承包户得以办证,连续五轮领取国家粮食和现x补助共计209280元。马某在审查站设计人员填写的叱干镇朝阳村、烟霞镇卢家河村2003年退耕还林验收“宜林地小班调查表”时,对不符合《退耕还林条例》地类条件要求的第17、18、19小班设计退耕还林面积共计151亩的错误设计未予制止,即在此小班号退耕还林承包户的“农户登记花名册”上签署了“同意办证”,使该地块的承包户得以办证,并使17、18、19小班的承包户连续五轮领取国家粮食和现x补助77600元,18小班的承包户连续2年领取国家粮食和现x补助17280元。
2003年,被告人张某在负责烟霞镇卢家河村、叱干镇朝阳村退耕还林作业设计与验收设计时,未能认真负责地进行现场勘查,将2002年“天保工程”已植林的452.2亩荒山造林面积划入前述两村退耕还林面积之中,并且设计此452.2亩荒山地中261.6亩为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张某对该作业区中其外业调查“宜林地小班(地块)调查表”中载明该类为苹果树的176亩经济林地,设计退耕还林工程造林151亩。致该两村五承包户连续五年领取国家粮食、现x补助330080元。
2003年9月,被告人陈某在与某x林业工作站签订了“林业重点工程技术承包负责制协议书”,约定由陈某对叱干镇朝阳村、卢家河村,朝阳承包户等退耕还林与荒山造林实行技术负责制。被告人陈某在工作期间不认真负责,未发现2003年烟霞镇卢家河村、叱干镇
朝阳村退耕还林面积中部分地块与2002年“天保工程”人工造林面积重复,且有部分面积为老果园,部分面积仍在耕种,既向该两村的五承包户下发了“造林质量合格证”,并在“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农户登记卡”上签署了“合格”意见。经国家林业总局西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勘验认为:2003年烟霞镇卢家河村、叱干镇朝阳村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造林面积设计作业1855亩,符合退耕还林要求的实际作业面积为1373.9亩,按规定不予认可面积共481.1亩,致该两村承包户连续五轮领取国家粮食、现x补助共384880元。
2008年7月23日,被告人马某、张某、陈某玩忽职守一案由某x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8月19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同年9月25日提起公诉。同年11月25日该x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张某、陈某身为受国家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从事公务的人员,在负责2003年该x退耕还林工程的相关工作中,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均构成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点评
该案是x院交由案发地检察院办理的,是该x院近年来办理的涉案人数最多,效果最好的涉农案件之一。在办案过程中,因涉及林业系统专业知识,办案人员先后查阅相关行政法规数十部,在确定损失时,及时委托专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使该案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规范等方面都做到了客观公正。办案过程中,该x检察院检察长、分管检察长一线指挥,率先垂范,既当指挥员,又当战斗员,侦查人员运用侦查谋略、侦查措施得当,侦查意识和安全意识较强,确保了案件的顺利查办。该案的成功办理,受到x院领导和人民群众的普遍赞扬,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xxx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检察日报》分别转发刊登了该案的办案经验。
张某等人玩忽职守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男,24岁,汉族,中专文化,系咸阳x某x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协警员。2005年11月3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22岁,汉族,中专文化,系咸阳x某x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协警员。2005年11月3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2005年8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接举报人范某电话称x上一私人旅社内有人卖淫嫖娼。遂张某和该所协警被告人张某某、陈某三人共同开车去。在城关镇汤房村四组王某家中见到郭某及张某,当场盘问后,查明郭、张二人有嫖娼行为,即口头传唤回所审查。张某向所长汇报了简单案情,对郭某、张某签发了《传唤证》,后对郭、张二人分别进行了讯问,二人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后被告人张某与张某某共同向所长汇报了调查情况,所长决定:对郭、张二人各处罚款1000元,交了钱让人走,并安排由张某、张某某执行。后两人分别向涉案人宣布了处罚决定,对郭、张建立了《嫌疑人信息登记卡》,搜查了郭某身体,暂扣人民币630元,并将两人带到所值班室(有专职值班员)让他们联系交纳罚款,至当日20时许此二人仍未交纳罚款。张某、张某某、陈某即开车拉郭某在x城找熟人、朋友借款,无果后回所,又把郭某安排在值班室等候,随后张某、张某某安排陈某看人。23时许,两人出警回所发现郭某躺在值班室里间侯问室床上,张某问郭为什么还不交钱,郭讲:“晚上太迟,等明天再借钱”。随后张某、张某某、陈某回他们在所外的租住处休息,值班员韩某电话询问张某,将郭、张二人如何处理(23时40分),张某答:“跑了就跑了。”次日6时许,值班员韩某打开候问室门时,发现郭某在值班室与候问室之间通道的天网上上吊死亡。经咸阳x人民检察院技术处鉴定:被害人郭某系缢死。
2005年10月8日,被告人张某、张某某玩忽职守一案由某x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11月7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同月28日提起公诉。同年12月27日,该x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张某某身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被害人郭某死亡,均构成玩忽职守罪,分别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点评
该案是发生在公安系统的玩忽职守案,两名涉案雇佣协警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未切实履行职责,疏忽大意,造成涉案被害人郭某死亡。事发后该x人民检察院运用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迅速深入调查,对此案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的2名涉案人员进行立案侦查。该案侦查组织严密,指挥有力,措施及时有效,收集固定证据客观全面,办案效率快、质量高,从立案、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到作出生效判决仅用了三个月时间,有效树立了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x的良好形象,促进了公安系统执法行为的规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曹某等人玩忽职守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曹某,男,生于1968年4月10日,汉族,大学文化,系某区教育文化体育局文化x场稽查队队长。2009年5月26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某,男,生于1971年9月11日,汉族,大学文化,系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工商所所长。2009年5月26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男,生于1962年1月6日,汉族,大学文化,系某区城乡建设局监察大队队长。2009年5月26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2009年3月22日,某区常乐路沁园春宾馆的“9点8迪吧电脑恋歌城”歌厅发生火灾事故,致一死三伤。经查,该歌厅系沁园春宾馆法人樊某于2005年10月在其经营的宾馆顶层违法搭建的简易彩钢房内开办的对外营业性歌厅,从2005年10月至2009年3月22日火灾事故发生,没有任何证照,长期非法经营。
在该歌厅无证经营期间,被告人曹某、段某、杜某分别负责辖区内的文化x场稽查、工商检查、城建监察执法工作,三人在执法中均发现“9点8迪吧电脑恋歌城”系无证违法经营,但因为经营者樊某比较难缠,仅采取了督促该歌厅及时办理手续的措施,并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取缔或拆除违章建筑,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直至发生火灾事故,酿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2009年5月11日,被告人曹某、段某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一案由咸阳x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月20日被告人杜某涉嫌玩忽职守罪案由某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7月2日,被告人曹某、段某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同月28日被告人杜某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26日,某区人民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将被告人曹某、段某和杜某提起公诉。2009年9月27日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段某和杜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负责辖区内娱乐场所和房屋搭建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无证非法经营和乱搭建房屋情况,应积极履行各自的职责,但三被告人仅采取了督促办理手续的措施,未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情节轻微,判处三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点评
该案来源于群众举报,是一起火灾事故中对政府官员进行责任追究的职务犯罪案例。本案中负责监管娱乐场所的执法部门,包括工商、文化、城建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依法对无证经营活动进行取缔,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但本案三名被告人在发现违法经营活动后,均未能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正是因为三被告人未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违法经营活动得以顺利延续,最终发生了重大责任事故,是一起典型的玩忽职守犯罪案例。检察机关在侦破该案过程中,根据案件特点,认真评估线索,围绕引发该案的最基本的客观事实,作出严密的逻辑判断,确定正确的侦查方向。在定案的关键证据上狠下功夫,尽可能收集直接和间接证据,使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有力的证
明了三被告人玩忽职守的行为与危害后果。该案的办理在当地影响深远,该区管委会专门就该案召开了全区科级以上干部警示教育大会,剖析该案发生的原因,查找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该案的成功办理,对进一步规范娱乐场所监督管理机制,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高效廉洁履行职责具有积极的意x,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张某等人玩忽职守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男,47岁,汉族,高中文化,系咸阳x某x某乡政府驻宋家沟煤矿安全督查员。2009年5月6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蒙某,男,43岁,汉族,高中文化,系咸阳x某x某乡政府驻宋家沟煤矿安全督查员。2009年5月12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2008年4月22日,咸阳x某x宋家沟煤矿向x煤炭局打报告申请变更采煤工艺,x煤炭局批准后在2012工作面上由原来的炮采工艺变更为普采工艺。该矿在未完全装备好工作面,采煤机在未安装、未经验收的情况下,采用炮采组织生产,致使同年6月14日13时20分发生了“三死一伤”,直接经济损失约500万元的较大责任事故。经查,被告人张某、蒙某在任驻宋家沟煤矿安全督查员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特别是在采煤工艺变更期间没有尽到其作为安全督查员的职责,导致违规组织生产,造成上述严重后果。
2009年5月5日,被告人张某、蒙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由某x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6月9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同年7月8日提起公诉。2009年8月21日该x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出具有悔过书,表示认罪,根据认罪态度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蒙某到案后否认事实,认为自己无罪,判处有期待刑一年,并于宣判之日收监执行,后被告人蒙某提出上诉,经x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审被告人蒙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点评
宋家沟煤矿发生顶板冒顶事故,致三人死亡、一人轻伤,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由于该事故发生后,矿方进行了隐瞒,半个月后才得以被查处。x、x两级检察机关及时介入联合调查,从而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一步了解,从中发现驻矿安全督查员存在渎职问题。案件查办过程中,检察机关遇到了来自各方的阻力,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的运用,有效地排除了干扰,使案件得以顺利办理。同时,该案的成功查办,对全x的驻煤矿安全督查员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对全x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也为全x检察机关有力打击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渎职失职犯罪开了先河。此案的办理在其x煤炭系统影响很大,反响强烈,既有力地打击了职务犯罪,又教育了广大干部,扼制了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监管不力,事故频发的势头。从2009年至今,该x没有发生过一起煤矿安全责任事故。
梁某等人滥用职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某,男,生于1985年1月7日,汉族,大专文化,系咸阳x某x公安局打黑除恶专业大队二中队民警。2009年7月28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男,生于1982年2月22日,汉族,大学文化,系咸阳x某x公安局刑警大队一中队民警(案发时被抽调该x看守所工作)。2009年7月28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邢某,男,生于1988年1月20日,汉族,大专文化,系咸阳x某x公安局打黑除恶专业大队一中队实习民警。2009年7月28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男,生于1985年7月28日,汉族,大专文化,系咸阳x某x公安局打黑除恶专业大队一中队实习民警。2009年7月28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
2009年5月18日零时30分许,咸阳x某x公安局干警被告人梁某在该x某宾馆西北楼106室执行监视居住任务时,擅离职守,在未经任何局、队领导授权指派和110指令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王某、邢某和马某,以查毒品为名对某宾馆进行检查,在宾馆西北楼209房外听到室内有男女做爱声,四人在门外窥听长达40余分钟,在未向任何领导汇报的前提下,假以电话举报为名,强行敲门检查209房间,导致当晚入住209房客董某因躲避检查爬出窗外坠楼死亡地严重后果。
2009年5月22日,被告人梁某、王某、邢某和马某滥用职权一案由某x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8月10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同月20日提起公诉。同年12月10日因证据发生变化,撤回对被告人邢某、马某的起诉。2009年12月30日该x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王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邢某、马某被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点评
该案发生后,被害人亲属反应强烈,先后多次到省、x、x多个部门上访,散发传单,打出横幅,并通过特快专递向中央领导发出控告信,要求调查事件真相,依法处理相关民警,且被害人家属拒绝处置尸体,事态在不断扩大之中,《三秦都x报》等多家新闻媒体介入并予以关注此事件。面对这一局面,该x检察院迅速介入事件调查,一方面着力安抚家属,平息事态发展,一方面先行以事立案,对该案展开全面调查。因被调查对象系公安干警,侦查难度大、干扰阻力大,其反侦查能力较强,在此情况下,该x检察院检察长坚持原则,顶住了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干扰,亲自指挥,攻坚克难,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时咨询法律专家,适时公开办案程序,接受各方的监督。通过不懈努力,最终成功办理了这起影响重大
的案件,使被告人受到了法律的惩罚,维护了社会公共秩序,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赵某等人滥用职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男,生于1946年,汉族,初中文化,系咸阳x某x国土资源局调研员。 被告人李某,男,生于1948年,汉族,中专文化,系咸阳x某x国土资源局调研员。 被告人田某,男,生于1945年,汉族,中专文化。系咸阳x某x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股股长。
1999年9月,咸阳x某x甲公司总裁陈某多次找时任该x国土资源局局长被告人赵某,以公司股票上x为由,要求办理租用村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2533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赵某在明知该宗土地属吉元村村民集体所有的情况下,违法行政,擅自将该宗土地以国有土地性质出让给甲公司,甲公司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06年6月,甲公司持此证在中国农业银行该x支行作抵押贷款,贷得款项778.5万元,该贷款已逾期,至今本x分文未还,截至2005年11月20日共欠银行本息889.67936万元。
1999年11月至2000年4月,甲公司下属的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和农业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多次派员来x土地管理局办理某大厦等四宗土地(共计50549平方米,折合约75.8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任该局建设用地股股长被告人田某没有按照《土地管理法》认真审查该企业提供的申办文件材料,受利益驱动,便将该企业办证的情况向时任局长被告人李某汇报,李某也未严格审查材料,便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签字,擅自将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非法出让给甲公司。甲公司依据出让合同,申请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
证》,后又用其中两证在当地中国农业银行x支行作抵押贷款1563.796万元,贷款已逾期,至今分文未还,截至2005年11月20日共欠银行本息为1789.326334万元。后甲公司停产,且官司缠身,企业法人至今下落不明,抵押物《国有土地使用证》无从执行,银行贷款无法偿还,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2005年10月19日,被告人赵某、李某、田某滥用职权一案由某x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12月13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2006年8月24日提起公诉。2006年12月4日,该x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李某、田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点评
本案三名被告人均系国土部门领导,其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群众极为不满,多次到x、x、省甚至中央有关部门上访,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带来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造成了巨额国有资产流失。检察机关对赵某、李某、田某以滥用职权罪立案后,通过调研分析,发现三被告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涣散,管理混乱;监督乏力,权力失控;制度不完善,无章可循。检察机关通过办理该案,不仅使三被告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而且在国土管理部门起到警示意x,促进了该x土地管理的规范化监管。同时,平息了群众缠访、缠诉,多家新闻媒体对该案进行了正面报导,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打击渎职犯罪、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石某滥用职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石某,男,生于1968年7月22日,汉族,高中文化,系咸阳x某区农机安全监理站副站长(主持工作)。2006年9月14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
农机安全监理站是农用运输车辆的管理部门,负责农用运输车辆登记、办理号牌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文件《农机监理业务规范化工作程序》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办理农用运输车辆登记、办理牌证时要审核车辆购置税缴纳情况。石某身为该区农机安全监理站负责人,在办理农用运输车辆登记挂牌时,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决定在未审核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的情况下,就为农用运输车办理了登记挂牌,致使500辆农用运输车未缴纳车辆购置税,导致国家税收流失105万余元。
2006年8月29日,被告人石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由某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10月25日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同年11月14日提起公诉。2007年3月29日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石某身为该区农机安全监理站负责人,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对农用运输车辆登记、办理牌证的行政管理职权,依法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决定为没有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农用运输车辆登记、办理牌证,导致国家车辆购置税大量流失。判处石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点评
该区检察院在查处此案的同时,发现此种问题在全x各x区农机管理部门普遍存在,于是及时向x检察院汇报,建议采取“系统抓、抓系统”的方法,在全x范围内对农机管理部门涉嫌渎职问题进行集中查处。x院将该区院办理此案的经验向全x各x区院转发,指导全x各x区院查处农机管理部门渎职案件,随后各x区院纷纷立案查处了此类案件。2006年至2008年,咸阳x两级检察机关共查处农机系统工作人员渎职犯罪13件17人,该类案件共造成国家税收损失700余万元。
在办理此案中,该区院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既考虑办案的法律效果,同时也考虑办案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把查办犯罪与维护当地经济发展、挽回国家经济损失紧密结合起来。积极与国税部门和交警部门联系,促成国税部门与交警部门的紧密配合,对农用运
输车辆购置税严格审核、严格把关,并形成一项制度长期落实。农用运输车车辆购置税现已成为我x一个新的税收增长点,促进了国家税收的长期增长。
王某滥用职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生于1961年12月26日,汉族,大专文化,系咸阳x公安局某分局派出所民警兼治安巡逻队队长。2007年3月21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
2006年2月13日,被告人王某接到侯某举报电话称有“烟民”,即安排治安巡逻队队员宋某、史某、刘某同侯某、程某将向程某出售毒品海洛因的何某、杨某抓获,当场收缴海洛因6.5克,后将其带回派出所后。侯某、宋某向王某介绍了案情,何某也向王某交代了贩毒经过,王某在明知何某、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在应当移交刑警中队处理的情况下,为了完成本人的罚款任务并得到罚款提成,擅自决定对何某、杨某以吸毒进行治安案件处理,分别对二人处以治安处罚3000元、2000元,并向所领导谎称抓获2名“烟民”罚款处理。王某随后得到罚款提成100元,收缴的海洛因未上交,后丢失。同年7月25日,该x公安局刑警支队发现此案,重新对何某、杨某立案侦查,8月27日,该x某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杨某在逃。
2007年3月19日,被告人王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由某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9月19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1月8日提起公诉。2007年12月6日,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点评
被告人王某身为公安干警,在明知何某、杨某涉嫌贩卖毒品犯罪,应当移交刑警中队办理的情况下,为了完成本人的罚款任务并得到罚款提成,擅自决定对何某、杨某以吸毒作
治安案件处理,分别对二人以治安处罚结案,属于典型的“以罚代刑”,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李某等人滥用职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男,生于1957年9月3日,汉族,高中文化,系咸阳x某x某乡司法所所长、党政办公室主任、通村公路办公室主任。2008年10月17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男,生于1972年7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系咸阳x某x某乡皇西村村民。2008年10月27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
2007年3月份,某x某乡将咬子村经某部队高炮连、皇西村到上河道的通村路作为享受国家财政补贴项目上报x交通局立项,由被告人王某承建。王某修建咬子村至某高炮连的558米路段时,又同该部队谈妥,为其修建高炮连、雷达站经皇西村、上河道村到黄新路口的道路。并于同年4月份同该部队签订合同约定由部队全额出资,按部队标准修建。道路竣工后,被告人李某利用管理通村路建设职权,违反国家通村路相关政策,同被告人王某合谋,将该路作为通村路上报并请求验收,从而骗取国家财政补贴人民币35.25万元,后让王某将该35.25万元领走,比其应得的咬子村至某部高炮连558米通村路省补资x8.37万元多出26.88万元,该笔款一直被王某非法占有。
2008年10月10日,被告人李某、王某滥用职权一案由某x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月29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1月22日提起公诉。2008年11月24该x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超越职权,以权谋私,不正确履行职责;被告人王某在明知自身所修的道路已由部队全额出资的情况下,积极配合李某将该道路报成通村路,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案
发后赃款已全部追回,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判处二被告人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点评
该案系我x影响较大、效果较好的一起滥用职权案例。该案的被告人李某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而王某却只是一个农民,但李某滥用职权的行为,如果没有王某的帮助,是无法实施完成的。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以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本案被告人王某似乎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面对上述问题,办案单位及时请教法律专家,研究论证,根据刑法总则对故意犯罪中共同犯罪的规定,该案李某与王某的行为密切相关,缺一不可,因此二人应当认定为滥用职权犯罪的共犯。在侦破过程中,在符合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下,x院的精心指导,该院反渎干警内查外调,认真研究,深入分析,反复论证,积极借鉴外地先进经验,最终对涉案的两名被告人同时以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并被法院最终判处有罪。该案的成功办理,既保护了社会主x新农村建设,赢得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又开创了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纳入滥用职权罪共犯在我x的先例,对司法研究与改革具有一定的积极意x。
杨某滥用职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男,生于1971年6月,汉族,高中文化,系咸阳x某x交通局路政大队一中队队长。2007年3月22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
2006年6月6日凌晨3时许,咸阳x某x交通局路政大队一中队队长被告人杨某带领一中队任某、许某、梁某、张某和马某去公路巡查道路畅通防火情况时,在S104省道锦丰方便面厂门前截停三辆大货车进行检查时,导致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二轮摩托车撞上货车的
尾部,致使摩托车驾驶员王某死亡。依据相关规定该路政大队无权在省道上拦截车辆,杨某越权检查,造成一人死亡严重后果。
2007年3月21日,被告人杨某滥用职权罪一案由某x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6月18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24日提起公诉。2007年9月24日,该x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无权行使职权的省道上检查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民事部分已作赔偿,可酌情从轻判处;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点评
该案来源于新闻报道。本案杨某在巡查道路畅通防火的过程中,为了完成经济罚没指标,违法在无权查车的路段拦截车辆,最终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事故,是一起典型的滥用职权犯罪案例。检察机关在侦破该案过程中,围绕引发该案最基本的客观事实,作出严密的逻辑判断,确定正确的侦查方向,在成案的关键证据上狠下功夫,尽可能收集直接和间接证据,使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有力的证明了被告人滥用职权的行为与危害后果关系。该案的办理在群众当中造成了很好的影响。
赵某等人滥用职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男,生于1979年,汉族,大专文化,系咸阳x某x某乡政府干部(2006年5月被某x政法委借调至该x公安局巡警队工作)。2008年1月17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男,生于1978年,汉族,大专文化,系咸阳x某x某镇政府干部(2006年5月被某x政法委借调至该x公安局巡警队工作)。2008年4月7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取保候审。
2007年6月1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和张某当班执勤期间,赵接到同学程某的电话称其工作的网吧抓到一名偷上网卡的小偷。赵就让程将小偷带至网吧门口等他过来。赵未向同车的张某通报案情及向有关人员请示汇报情况下,就开着警车到网吧门口让程某及程同事郭某和偷卡嫌疑人李某坐上警车将这三人拉到某技校门口让三人下车寻找李的同伙,后将车开走。在此期间张某一直在警车上坐着,第二天在药x村的麦地里发现被害人李某的尸体。
2008年1月16日,被告人赵某滥用职权罪一案由某x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3月11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2008年3月31日,被告人张某玩忽职守罪一案由某x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4月8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同年5月16日该x人民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将被告人赵某,以玩忽职守罪将被告人张某提起公诉。2008年7月15日,该x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张某的行为违反公安部《城x人民警察巡逻规定》之规定,赵某未按程序和规定处理此事,也未向张某通报此事,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张某对同班的赵某的行为不闻不问,对工作极不负责任,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张某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点评
该案是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伤害案件过程中,发现巡警在执行公务时,存在渎职行为,随即将该线索移交检察机关查处。检察机关对该线索进行了认真分析,认为赵某认识网吧的程某,存在徇私的情节,且两人是通过电话联系的这一客观事实,因此决定以赵某为突破口,最终成功办理了赵某滥用职权案。后根据赵某及其他人的口供,突审另一涉案人员张某,终于使张某认识到自己对赵某的行为不闻不问,是对工作的极不负责任的态度,是一种不作为
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该案的成功办理在咸阳地区引起广泛关注,x政法系统召开警示教育大会,要求干警以此案为戒,规范执法行为,端正执法态度,促进社会正x。此后,该x巡警队在巡逻过程中,成功消除了多起恶性案件的发生,此案的办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张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男,生于1975年10月,汉族,大学文化,系咸阳x某x公安局派出所副所长。2008年8月22日因涉嫌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被取保候审。
2006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咸阳x某x公安局派出所内勤兼户籍警期间,受人请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好处费4500元。以人口信息补录的方式先后为刘某等十名外省高考考生伪造了户籍档案,该十名外籍考生依据张某所伪造的户籍,分别在该x多所中学报名参加了2007年高考。5人分别被大学录取,其中1名考生在高考结束后被查出系高考移民,被取消了当年的录取资格,其余4名均未被录取。2008年考生刘某又继续在该x报名参加高考,在资格审查时,被有关部门发现系高考移民并被取消参加当年高考资格。赃款已被纪检部门追缴。
2008年8月10日,咸阳x人民检察院受理线索初查后,交由某x检察院办理,同年8月22日,该x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张某以涉嫌招收学生徇私舞弊案立案侦查,同年10月13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11月20日提起公诉。2009年3月30日该x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点评
高考工作本应该严肃客观、公开公正,而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不仅破坏了国家对高考工作的管理秩序,而且损害了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引起了广大群众的极大不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张某以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立案后,有力地震慑了高考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有效地规范了高考管理秩序。同时,检察机关及时向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x上开展了高考招生的全面整顿工作,制定了各项措施,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使得高考招生工作在公平廉洁的环境中得以顺利进行。该案是我x近年来在高考招生工作中查办的第一起典型徇私舞弊案,该案的办理,不仅拓宽了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领域,而且在社会各界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赵某等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男,生于1967年8月26日,大学本科,系某航空制动科技有限公司起降中心2室设计员。2008年2月1日因涉嫌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被咸阳x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男,生于1948年6月22日,系某航空制动科技有限公司46所2室主任、设计员。2003年退休后被反聘三年,2005年被聘北京摩擦材料厂(以下简称北摩厂)任总工程师。2008年1月25日因涉嫌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被咸阳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07年9月6日,咸阳x人民检察院在查处某航空制动科技有限公司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该厂被告人赵某、肖某涉嫌将公司资料泄露给北京一家公司并收受该公司资x。经查,从2006年4月至2007年7月赵某先后向北摩厂6次出售航空资料,共收受其人民币61560元。根据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保密办(2007)102号鉴定:赵某窃取并通过国际互联网发往北摩厂肖某的资料,有3项属国家机密,5项为国家秘密。
2008年1月21日,被告人赵某、肖某涉嫌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一案由咸阳x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3月24日,该x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由某x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30日,该x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肖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点评
该案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案单位其他职务犯罪案件中自行发现的案件线索,是近年来我x首例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被告人身为国家涉密单位的技术人员,将属于国家秘密等级的技术资料,通过国际互联网发给他人,从中谋取私利,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深挖细究,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缜密侦查,从中发现线索。办案人员发扬不怕疲劳、连续作战的精神,先后到北京、安徽等地内查外调,调取证据,行程近万里。灵活运用侦查和审讯谋略,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上下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同步录音录像功能,及时固定证据,使该案在较短时间内办结,有力的震慑了犯罪,有效的维护了国家秘密的安全及严肃性。该案在成功办结后,检察机关及时向涉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敦促该企业从中吸取教训、建章立制,杜绝此类案件再次发生。
马某等人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某,男,生于1972年8月25日,汉族,大专文化,系咸阳x某x公安局看守所副所长。2007年6月26日因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被某x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女,生于1977年7月3日,汉族,大专文化,系咸阳x某x公安局看守所民警。2007年6月26日因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被某x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07年6月22日,被告人马某、徐某受单位指派,负责押解田某、李某等四名罪犯分别到xxx少管所、汉中监狱投劳。投劳时,因罪犯李某被xxx新安医院初步诊断为贫血和肝炎,省少管所拒收。此时已是晚上19时许,经请示x看守所所长,其要求将未投劳的两罪犯田某、李某当晚押解回所,改日投劳。从少管所上车后,田某、李某称手铐太紧,要求松一下,马某遂将手铐钥匙透过囚笼栅栏递给两名罪犯让自行松铐,但两名罪犯借机打开了手铐。返回途经西安xx花北路华润万家超x附近时,被告人马某、徐某商议停车给罪犯李某买点药。遂将车停在附近立交桥下,马某、徐某与司机郭某一同下了车,锁了车门,便离开囚车办理商订事务。罪犯田某、李某见无人看管,顿生脱逃念头,就由李某看人,田某用脚使劲蹬开囚笼前小门,即钻出小门,打开车门脱逃。约十几分钟后,马某、徐某与司机郭某回到车上,发现两名罪犯脱逃,就立即抓捕,并将情况报告了所长文某,后按照x公安局统一部署展开了抓捕工作,罪犯李某于6月2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月25日,被告人马某、徐某即来检察机关主动投案。后为了抓捕另一罪犯田某,两被告人自费在西安、咸阳等地抓捕。2007年9月26日22时许,公安机关根据两被告人提供的信息,在旬邑x原底乡南头村将罪犯田某抓获。
2007年6月26日,被告人马某、徐某涉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一案由某x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10月12日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同月30日提起公诉。同年11月22日该x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徐某在押解罪犯投劳途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二名罪犯脱逃,其行为已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鉴于二被告人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且为破获田某脱逃一案提供了可靠线索促使成功抓获,属立功表现,其认罪态度尚好。判处二被告人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免于刑事处罚。
■案例点评
该案的发生是由于赋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在押解被监管人员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人员脱逃,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影响,严重损害了国家司法
机关的形象。通过该案的成功查办,对全x的政法干警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使其引以为戒,杜绝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对全x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
范文七:新农合渎职案例
对农村合作医疗领域职务犯罪的调研报告时间:2013-11-11 作者:李立坤 新闻来源:中国职务犯罪预防网 【字号:大 | 中 | 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国家为解决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一项惠民工程。然而有些不法分子却把犯罪“黑手”伸向了农民的“救命钱”,贪占截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x现象频发,严重侵害农民利益。今年以来,xxxxxx检察院集中开展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x专项清理活动,立案查办贪污案件3件6人,涉案x额20万元。现结合办案实践,调查分析如下: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域贪污犯罪的发案特点
(一)案件涉及面广,发案部位单一
乡镇卫生院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基层执行单位,有一定的管理权和财务审批权,是此类案件的多发部位。该院在清理下辖3个乡镇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x管理过程中,发现有2个乡镇卫生院的工作人员利用该政策套取资x。
(二)犯罪性质全部为贪污犯罪
该院查办的此类案件全部为贪污案件,这与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的权力、作案手段及发案环节有关。如黄通乡卫生院齐某等贪污案件中,院长齐某及合管科邹某伙同另一名合管科人员徐某伪造多份住院病历,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x,为亲属垫付大额门诊医药费。
(三)涉及人员多,均为共同犯罪
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过程中,需要必要的资料,且报账程序涉及环节多,因此窝案居多。在查处的6人中,涉案人员有医生、医务管理人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管理人员等。以上人员分别利用各自职务,大开方便之门,在利益驱使下长期合伙作案。如对桥乡卫生院院长田某等4人,结成团伙,常年伪造病历,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x。
(四)作案手段多为伪造病历,虚报冒领
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内外勾结,利用手中掌握的亲属或者敬老院农村老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编造虚假病历、出入院证明、医生处方、费用明细清单及发票等材料,输入虚假病人人数,虚增病人用药、伪造报销单据,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
(五)主观恶性严重,连续多次作案
乡镇卫生院医疗技术水平有限,因小病住院的患者居多,每人每次住院费用多在1000元至2000元之间。为了使伪造病历的行为不被发现,涉案人员大都连续多次作案,积少成多。如2011年6月至2013年6月,xxx黄通乡卫生院工作人员共虚报住院费用30多人次,套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款5万余元。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域贪污犯罪的成因
(一)监督管理存在漏洞
目前新农合医疗政策运行处于起步阶段,监管方面尚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是新农合医疗管理中心及新农合医疗服务站人员少、就医患者多、工作量大、医疗专业水平低,工作人员只能做程序性审核,无法对病历、处方、用药等进行实质性审查;二是对跨x、x、省异地治疗的管理不到位,患者住院治疗随意性大,住院前不报告,出院后不告知;三是新农合医疗管理中心与医院间的网络查询系统建立还不完善,无法证实患者住院治疗的真实情况,特别是对患者跨省xx级医院救治的情况更难以监控和核实。
(二)报销制度不健全,透明度不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报销存在三种风险:
1.医保资x不是在患者出院结算后打入患者账户,而是由医院先垫付治疗费用,报销费用直接由医院与合管办结算,给医院造假提供了条件.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管理不严格,医护人员亲属和敬老院院民的医疗证常年放在医院,为医护人员造假提供了便利.
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保x的报销情况不透明,尤其是报销流程、报账x额、人员名单、患者患何种疾病等内容公开不及时、不到位。
(三)政策宣传不到位,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引导不到位,部分参合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下的就医程序、报销方式、分担比例等还不完全清楚,对自身权益保护也缺乏了解,易被他人利用,从中谋利。加之乡镇医务人员大多法制观念淡薄,真正学法懂法的不多,错误地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捞点、占点”都是正常的,不构成犯罪。
三、有效遏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域贪污犯罪的对策
(一)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要规范乡镇卫生院的操作行为,针对容易产生漏洞的重点岗位、关键环节,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要建立专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x账户和档案,坚持“收支两条线”规范财经制度,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在x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建立参保人员专门账户,设立保证x打卡直发制度等,防止工作人员虚报套取“新农合”资x和截留参保人员的保险x。x乡两级都要制定新农合基x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基x管理行为,落实日常监督措施,对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要追究相应的责任,确保监管到位。
(二)加大宣传力度,使政策深入人心
1.加强对参合人员的政策宣讲,切实让群众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内容、惠民意x和报销门诊及住院费用的基本程序等。
2.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队伍的宣传教育,以案例为反面典型,引导医疗卫生工作者充分认识到预防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域职务犯罪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三)加强部门协作,加大查办力度
检察机关要加强与纪检、财政、审计、卫生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加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力度,特别是涉案x额大、影响恶劣的案件,集中力量优先查办、严肃打击、决不手软。
(作者单位:xxxxxx人民检察院
范文八:失职渎职大透视
《失职渎职大透视》观后感七月二十六日,处纪委组织收看电视录像片《失职渎职大透视》,观后心情十分沉重。片中以大量的真实事件向人们揭示了失职渎职造成的恶果,经济上造成亿万资产的损失,政治上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桥梁倒塌、楼房大火、海难见死不救,生命之花因失职渎职行为而枯萎。人们不会忘记那一幅幅悲惨的画面:黑龙江大兴安岭和河南洛阳冲天的大火;广东江门、江西萍乡大爆炸弥漫的硝烟;九江大坝溃堤的滔滔洪流;烟台海难、合江翻船死难者永不瞑目的眼睛??
近年来,因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引发的楼塌、桥垮、路毁,以及火灾、爆炸等惨祸时有发生;因干部盲目决策、失职被骗,以及行政人员执法犯法、贪赃枉法,导致的国家资x流失等现象不时出现,给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渎职犯罪案件在逐年增多,危害程度越来越大。血淋淋的教训触目惊心,催人警醒。
警示一、要提高对失职渎职的认识,加强世界观和人生观的改造。
对于反腐败问题,在我党重拳出击下,大多数干部都有较深
刻的认识。但对于失职渎职,有的干部可能会说“我一不贪污,二不受贿,犯了什么罪?”, 在一些人的头脑中,认为那种中饱私囊的贪污受贿行为是腐败,要处理,要法办,而失职渎职与腐败没有关系。所以,个别领导干部拿权力当儿戏,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由于他们的敷衍塞责,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渎职犯罪的现象,反映出极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及权力意识、职业道德等方面存在问题。我认为应该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世界观、人生观的教育,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坚决纠正“决策失误不为罪”、“ 为公滥权不犯法”的错误思想。
警示二、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决策管理水平。习惯于行政项目审批,听不进专家意见,武断专行,不懂科学,盲目决策,急于求成,搞“政绩”、树“形象”,是领导干部渎职的要害所在。要避免渎职的发生就要认真学习各种经济管理知识和物资管理知识,努力保证决策方向的正确和准确。要克服高高在上,不了解实际情况的弊病,就必须多下基层,倾听群众意见,掌握第一手材料,做出符合实际的管理决策。
警示三、要抓好现有制度的落实工作,堵塞管理漏洞。在
失职渎职案件中,许多不是没有制度约束,而是为了地方利益和局部利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使制度形同虚设,而出现了不堪设想的后果。在我们企业中,物资管理制度经过多年修订日趋完善,但对于执行和落实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为避免管理中的漏洞,今后要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制度的落实工作,切实筑起防范失职渎职行为的管理防线。
警示四、加强监督制约,尽快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渎职侵权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一样,是消极腐败现象最突出、最严重的表现。它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对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的损害、对x场经济秩序的破坏是极为严重的。因此,要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加强严肃追究工作中失职、失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责任人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落实工作,对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犯罪案件要严厉查处,对渎职犯罪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曹 明 华
二ΟΟ一年七月
范文九:监察部通报5起危害食品安全追责案例 54责任人因失职渎职受处理
本报北京1月8日电??日前,监察部通报5起危害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典型案例,共给予46名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8人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此次通报的5起典型案例是:
——xxxxxx大量制售病死猪肉失职渎职案。该x不法商贩收购病死猪肉销往安徽、河南等地加工成熟食后,批发销售到安徽、江苏等地零售点和菜x场。xxx和青龙镇政府及农业、商务、工商、质监等部门存在监管不严、失职失察问题。xxx监察厅责成xxx政府、青龙镇政府分别向宿州x政府、xxx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xxx原副x长等17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xxx潍坊x峡山区生姜种植违规使用剧毒农药失职渎职案。峡山区管委会、王家庄街道和当地农业部门存在监管不力、检查不严问题。峡山区管委会副主任等9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xxx阳信x制售假羊肉失职渎职案。该x不法商贩利用羊尾油、鸭脯肉等,制成假羊肉销售。x政府和监管部门存在日常监管缺失、执法检查不到位问题。阳信x副x长等4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3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xxxxxx康润食品配料有限公司非法制售“地沟油”失职渎职案。xxx政府和工商、质监等部门存在监管不力、检查不严问题。xxx副x长等5人受到政纪处分,5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xxxxxxx晖小学学生集体腹泻事件失职渎职案。该学校食堂长期无证经营,且存在通风不畅、管理不严、卫生安全措施缺失等问题,致46名学生集体腹泻。xxx教育、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梧桐镇政府存在监督管理不严、督促整改不力问题。xxx教育局局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等11人受到政纪处分。
范文十:失职渎职案件认定
失职渎职类违纪的认定案情简介
案例1:某大型国有水库是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大Ⅱ型水库,承担着当地农业水利和防洪任务。李某在任水库管理局局长期间,有6座坟墓的形成是经其同意而安置的,其余20座坟墓是墓主的后代个人自建。
案例2:某乡农机站有部分房屋等资产闲置,为盘活存量资产,乡党委书记杜某两次主持召开班子会,决定将农机站对外租赁,乡政府与个体户吴某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承包x额19万元,承包期限50年,所收取的19万元承包x入乡财务账。
评析意见
失职、渎职的违纪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即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如滥用职权)或过失,客观上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失职渎职行为,且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
失职渎职的违纪主体。通常情况下,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人一般可划分为三种:一是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作用的人员。通常指具体经办或直接实施某项业务的人员。二是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通常指直接分管或包抓某项业
务的部门或单位的副职。三是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直接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通常指部门、单位的“一把手”和参与决策工作的其他副职。区分责任人的责任,要根据调查取证情况,依据各人的职责及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对照权衡,准确认定每个人的责任。
主观上存在罪过(违纪的故意或过失)。从主观方面看,渎职行为中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是由故意构成的,即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自己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会产生危害后果而有意实施;其余失职渎职行为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有过失(含监督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身职责(含监管他人的职责)可能会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一定损失,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监督过失的注意内容是监督管理者应当预见自己对被监督者的违法行为疏于管理或监督不力,而可能使被监督者的违法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依法追究监督者的过失责任,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规制公权力的正当行使,保证国家机关的公信力。
客观上实施了失职渎职的行为,且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认定失职渎职行为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监督过失的场合,监督者应当预见自己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可能致使被监督人的违法行为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其次,行为人有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的行为;在监督过失的场合,则是监督者懈怠职守,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监督x务,没有正确地实施监督行为。在上述案例1中,按照“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禁止葬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的规定和“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建造坟墓”的规定,上述墓葬群未经有关部门合法批准,本质上属个人自建非法墓葬群,应予拆除或者迁移。水库管理局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x务和职责,在有x务、有能力制止私自葬坟活动的情况下,由于碍于情面等主观原因而违规同意安置6座坟墓,且不履行制止、查处其余20座非法坟墓的职责,属失职渎职行为,李某作为水库管理局局长,理应承担失职渎职的纪律责任。
值得研究的是,对单纯的滥用职权行为能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通常情况下,失职渎职违纪的成立,要求产生危害后果,单纯的失职渎职行为,一般不以违纪论处。但是某些法律法规作了特殊规定,需要引起重视。如实践中,某些国有单位滥用职权违规处置国有资产,虽未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但是由于其处置国有资产的程序严重违法,因而也须承担纪律责任。在案例2中,乡政府在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国有资产以x场价长期出租给他人,违反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24条“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合同法》第114
条“租赁期不得超过20年”的规定,属滥用职权违规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8条之规定,虽然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但由于其处置国有资产的程序严重违法,也要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
再次,失职渎职行为人(含监督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支配可能性。过失渎职犯罪因果关系是复杂多样的,存在着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情形。对此,应宏观把握、微观区分,实事求是地查清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原因,特别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人为原因;从系统的高度把握事物之间的复杂联系,分析各个危害行为在事物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及其原因力,并区分各个原因的主次、大小,在此基础上再审慎地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实践中一般采用“倒查法”,即先查清危害“结果”,根据“结果”倒查“原因”,追查“过程”中每个环节的人为因素。一般来说,只要出现危害结果,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其“过程”中的某些环节必然存在错误行为。审查的重点应放在各个环节中每个人的“职责”与实际“行为”是否相符合上,严格用制度、规定和职责衡量每个人履行职责的情况,有关责任是否落到实处,相关工作措施是否切实可行,有无疏漏,有无滥用职权、违规操作和徇私舞弊等行为,以及上述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认定失职渎职行为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在监督过失的场合,监督者应当预见自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可能致使被监督人的违法行为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其次,行为人有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的行为;在监督过失的场合,则是监督者懈怠职守,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监督x务,没有正确地实施监督行为。
再次,失职渎职行为人(含监督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支配可能性。过失渎职犯罪因果关系是复杂多样的,存在着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等情形。
值得研究的是,对单纯的滥用职权行为能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通常情况下,失职渎职违纪的成立,要求产生危害后果,单纯的失职渎职行为,一般不以违纪论处。但是某些法律法规作了特殊规定,需要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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