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注销土地证书的通告的文章3篇 , 欢迎大家参考查阅!
【篇一】注销土地证书的通告
根据2015年11月3日xxx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海南二中行初字第96号)判决、2016年3月4日xxx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x行终83号)和xxx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x97执38号的执行内容,撤销九所新x国用(2008)字第19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宗地位于xxx九所新x南x西住宅167号,面积284.2m2,用途为住宅用地。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现登报注销上述土地证,该土地证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篇二】注销土地证书的通告
曾觉川向我局申请土地证丢失补办业务。经查,该地座落位于xxx道客村四里33号(原土地座落为xxx道客村5号),土地面积为119.97m2,土地证号为xxx国用(96)字第34354号,现我局决定通告注销该土地证。该证将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有异议,请x通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xx分局申诉,逾期不申诉则视为无异议,我局将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土地手续,并给予补发土地使用证。
【篇三】注销土地证书的通告
许玉珍、许振林、许振洪向我局申请土地证遗失补办业务。经查,该宗地位于xxxxxx凤翔街道凤翔社x迈瀛路207-1号(原地址为府城红星迈仍村坢左坡),土地面积为360.02平方米,土地证号为xx国用(府城)字第07099号。申请人已于2015年7月18日在《海南日报》刊登上述土地证遗失,声明作废。现我局决定通告注销上述土地证,上述土地证将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有异议,请x通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xx分局提出,逾期不提出则视为无异议,我局将依法给予补办上述宗地的土地使用证。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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