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
1、不准收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
2、不准贪污、挪用公款。
3、不准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本人的亲友参 与插手本系统的工程建设、林木销售、资产处置、物品采购 等经营活动。
4、不准在下属单位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开支费用。
5、不准集体私分国有资产。
6、不准参与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活动。
7、不准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8、不准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
9、不准挥霍浪费公共财产。
10、不准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
一、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挪用集体资金、侵吞集体财产。
二、不准以各种手段截留、克扣、变相侵吞各种直补和专项资金。
三、不准借办理土地转让、发包、宅基地审批等事项收受当事人钱财。
四、不准利用职务影响,为亲戚朋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准用集体资金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六、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
七、不准以外出考察为名,用公款旅游。
八、不准超标准商务接待。
九、不准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敛取钱财。
十、不准参与封建迷信、赌博等非法活动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
4月22日,省国资委党委研究决定,修订委机关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修订后的内容如下:
一、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就所监管企业的招标投标、工程建设、选人用人、人员招聘、改革改制以及中介机构选聘等事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企业打招呼。
二、不准以各种名义收受所监管企业和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以及让其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任何费用。
三、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所监管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不准以高于市场价格向所监管企业卖出产品或服务,不准利用所监管企业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谋取私利。
四、不准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准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及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
五、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或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业务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六、不准违规占用所监管企业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钱款、住房、车辆等财物。
七、不准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准利用掌握的省属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信息买卖股票。
八、不准擅自在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虽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九、不准以个人名义联系省属企业干部到委机关挂职、借用或以干代训,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私自为挂职、借用、以干代训人员职位调整或考核奖惩打招呼。
十、不准以调研、考察、学习、培训、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不得在公务行程之外接受所监管企业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业务招待;未经批准不得以委机关职务身份参加委外组织的讲座、论坛、报告会、展会及各类商业会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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