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任职薪酬福利管理办法
集团中层干部及财务主管异地任职薪酬福利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适应集团经营业务发展需要,统筹规范集团异地任职干部薪酬福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异地任职的集团中层干部和下属公司财务主管。
各下属公司异地任职的中层(财务主管除外)及以下干部的薪酬福利政策由各板块或公司根据行业特点和公司经营情况自行制订。
第三条 [定义]
集团中层干部是指集团公司部门级干部和下属公司经营层干部。
异地任职是指因集团经营发展需要,经派入公司董事会确认,干部(实行谈判工资干部除外)被派往常住地以外城市或地区工作,时间为一个完整聘期。
常住地是指干部本人户口或家庭所在地。
干部被派往的非常住地公司或驻外机构简称派入单位。
干部异地任职前所在公司简称派出单位。
第四条 [薪酬管理]
(一)异地任职干部薪酬构成及标准
异地任职干部薪酬由日常工资、年终奖金/绩效年薪和异地任职补贴构成。
1、日常工资、年终奖金/绩效年薪
异地任职集团中层干部日常工资、年终奖金/绩效年薪按派入单位董事会确定的薪酬方案执行,异地任职下属公司财务主管按集团公司薪酬方案执行。
2、异地任职补贴
异地任职补贴考虑派入单位距离常住地路程距离、派入单位所在地艰苦程度以及异地任职时间长短三个因素。
(1)路程距离
派入单位距常住地公路里程150公里(含)以下,日常工资标准增加2%;
派入单位距常住地公路里程150-400公里(含),日常工资标准增加5%;
派入单位距常住地公路里程400公里(含)以上,日常工资标准增加10%;
(2)艰苦程度
地区系数=所在地区分值(所在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70%+所在地区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20%+所在地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0%)/厦门地区分值
N=派入地地区系数/常住地地区系数
0.9>N≥0.8 日常工资标准增加5%;
0.8>N≥0.7 日常工资标准增加10%;
0.7>N≥0.6 日常工资标准增加15%;
0.6>N≥0.5 日常工资标准增加20%;
0.5>N 日常工资标准增加25%。
(3)异地任职时间
连续异地任职时间≥4年 日常工资标准增加5%;
连续异地任职时间≥8年 日常工资标准增加10%。
计算异地任职补贴时,如派入单位为非航空性业务公司,则日常工资标准取基础工资基数,不考虑地区系数。
(二)薪酬支付方式
下属公司总经理(主持工作副总)和财务主管工资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定发放,由集团公司向派入单位托收相应的工资费用。其他异地任职干部工资由派入单位根据相应的工资方案进行套定发放。
(三)社会保险、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
据异地任职干部的社会保险(含医疗保险)、公积金由派出单位代缴,缴纳标准按异地任职干部常住地相关政策及公司相关规定确定。异地任职干部经个人申请,公积金也可按不高于常住地标准在派入单位缴交。异地任职干部的个人所得税由工资发放单位申报缴纳。异地任职干部的社会保险(含医疗保险)、公积金由代缴单位向派入单位托收。
第五条 [福利管理]
(一)安置费
异地任职干部可享受安置费,标准为异地任职第一年2000元,以后每任职满一年发放1000元,如家属随同生活,一次性增加3000元。
(二)住房
派入单位为异地任职干部提供住房,房内家具及设备由派入单位按标准配备,房租由派入单位承担,水电及物业费由异地任职干部个人承担。
1、集团中层干部住宿标准为:每人两房一厅,配备独立卫生间、独立水电表、空调、热水器、电视机、冰箱、微波炉、热水壶、煤气灶、沙发、双人床、衣柜及其他必要家具,开通互联网。
2、财务主管住宿标准为:每人一房一厅,相关家具和设备配备同上。
3、如未成年子女随同,住宿标准增加一房。
4、对于刚到异地任职、尚未安排好住房的人员,提供临时住房补助最长为20天。临时住房的日补助标准参照派入单位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执行,需凭税务机关监制有效住宿费发票报销。
(三)探亲休假
1、差旅费
(1)已结婚成家、家属未随同生活的,一年最高可报销6人次家庭所在地与任职工作地之间的直线往返交通费用(家属可使用)。一年内未报满6人次的亦不再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异地任职时间不满1年的,按照实际异地任职时间,满2个月可报销1人次探亲的交通费用。
(2)单身未成家的,一年最高可报销4人次家庭所在地与任职工作地之间的直线往返交通费用。一年内未报满4人次的亦不再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异地任职时间不满1年的,按照实际异地任职时间,满3个月可报销1人次探亲的交通费用。
以上路费报销标准含往返机票(车船票)、航空人身意外保险单(往返各一份)。
2、异地任职休假
除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外,距离常住地公路里程150公里(含)以下,已婚,每年可享受6个工作日异地任职带薪休假,单身,每年可享受4个工作日异地任职带薪休假;
距离常住地公路里程150-400公里(含),已婚,每年可享受9个工作日异地任职带薪休假,单身,每年可享受6个工作日异地任职带薪休假;
距离常住地公路里程400公里以上,已婚,每年可享受12个工作日异地任职带薪休假,单身,每年可享受8个工作日异地任职带薪休假。
异地任职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在1个年度内不得超过2次,不跨年度安排。
3、家庭照顾计划
异地任职干部家属(父母、配偶、子女)如到异地任职干部工作地探亲,一年最高可免费享受4人次家庭所在地与异地任职工作地之间的直线往返交通费用。
距离常住地公路里程150公里(含)以下,异地任职干部家属在探亲期间一年最高可享受10人次免费工作餐;
距离常住地公路里程150-400公里(含)最高可享受20人次免费工作餐;
距离常住地公路里程400公里以上,最高可享受30人次免费工作餐。
工作餐标准为30元/人次。
家庭照顾计划与异地任职休假不同时享受。
(四)其他
1、异地任职集团中层干部享受派入单位其他福利。
2、异地任职财务主管享受集团公司其他福利。
第六条 [其他]
(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干部不再享受异地任职待遇:
1、异地任职干部户籍迁往其异地任职工作地;
2、单身员工在其异地任职工作地结婚成家。
(二)审批发放
1、异地任职福利由派入单位发放,需凭财务部门认可的有效发票报销。
2、异地任职干部结婚、家属搬迁等事项需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书面报告。
第七条 [解释]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生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集团职工跨区域流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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