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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论自由意志第一卷读书笔记【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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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是一个政治哲学概念,在这个条件下人类可以自我支配,凭借自身意志而行动,并为对自身的行为负责。 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论自由意志第一卷读书笔记【四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篇一】论自由意志第一卷读书笔记

摘要:我们每个人在追求某一合法目标的时候,无论在任何制度下,都不可避免地会对他人利益产生影响或者损失。而判断这种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是:是否对社会普遍利益造成危害。正文:《论自由》一书是十九世纪英国哲学家约翰•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1873)最具代表性的著作,写于1859年。此次我选择以《论自由》作为我的主要阅览对象。作为一个初学者,我们在追求某一个人合法目标的时候,无论在任何制度中,我们都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对他人利益的影响,造成对他人利益的损失。而我们要判断这种行为是否正确的标准是:这种行为是否已经对社会的普遍利益造成危害。本书大致为以下三个方面:1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2论个性自由3论社会对个人自由的控制。而本文我则主要对第三点社会与个人自由的相互性展开论述。

‘简谈‚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

公民自由所应当包括的三个方面中最重要的就是思想和讨论的自由,即在科学、道德、政治、文化、宗教信仰等问题上,人民有形成、阐述和坚持自己意见的自由。

思想自由,通常也称为思想自由权。英国历史学家伯里在其名著《思想自由史》一书中称:希腊人之所以使我们永远铭感难忘,乃是因为他们最初发现了‚思想自由‛。‚思想自由‛作为一项概念的提出则始于17、18世纪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革命。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要享受自由的话,就应该使每个人能够想什么就说什么;要保全自由的话,也应该使每个人能够想说什么就说什么。‛ 关于思想自由的概念,学界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有着各种不同的表述。笔者认为思想自由是进行思考,形成一定主张、意见和想法的权利。与信仰自由、表达自由、宗教自由、学术自由、出版自由等权利有密切的联系。思想自由强调个人内心活动的自主性,它是保证公民依照自己的世界观和思维能力进行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做出各种自主性行为的基础。它是一种理性的解放,具有独立的地位。

讨论自由是以语言、文字、音像、电子、艺术或其他形式表达意见、寻求信息、接受观念、传播思想的自由。它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很大程度上,人类社会政治制度的变革、经济组织的演进、科学技术的提高,都离不开言论的自由传播和广泛交流。人类社会前进的每一步都与讨论自由密不可分。因此,人们通常把讨论自由称为‚第一权利‛、‚人类最重要的、潜力巨大的、活动的资源‛。而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的关系可谓紧密。

‘作者认知’

在我看来,对于各种思想的自由探索和自由讨论,是保证科学和艺术获得发展的首要前提。凡有这种自由的时代,必是学术昌明、艺术辉煌的时代。凡压制这种自由的时代,必是思想和艺术死气沉沉、愚昧黑暗的时代。真理只能在自由探讨中才能被发现。在某一个时代某一个民族思想界一时居统治地位的观点,并不能因此而被认为即是真理的观点。

宪法对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的关怀向我们宣示着,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其在宪法文本中的彰显揭示出二者必然存在着良性的互动关系。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能够为宪法所吸纳,成为一种宪法基本权利而为宪法所保护,本身已经说明其入宪有着积极的意义。我们认为,这种意义就在于从宪法理念升华为宪法基本权利的进程,实质上是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作为一项应有权利,在最高级形态上予以内化和认同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与宪法互相依存、互相渗透、互相融合,各自的必要需求都得以满足,同时也促进了宪政的发展。

尽管思想自由不应该受到控制,但现实告诉我们,控制思想绝非不可能。关于人的思想不可能被控制因而不可能不自由也并非事实。第一,国家权力可以通过干涉或剥夺人们的表达自由而变相限制或剥夺人民的思想自由。因为,国家权力无法干涉人们的内心思考,但却可以干涉人们思想的表达,而没有思想的交流、信息的传播,人们就会失去信息源、失去观念的碰撞和不断完善而无从思想或正确地思想,人们的思想就会逐渐的枯萎甚至死亡,思想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第二,国家权力可以通过剥夺人们的信息自由或向人民灌输错误甚至有害的信息、理论而引诱或逼迫人民错误地思想。

现实中,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的被侵犯往往是间接的,政府或个人总是通过侵犯公民的其他权利达到侵害公民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的目的,因而应当尽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从而实现对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的保护。就我国法制现状而言,当前应该对一些表现公民思想的权利进行立法,尤其是十几年仍然呼之不出的新闻立法!尽快出台新闻法对于思想自由以及言论自由都有着超越一部法律本身的意义。

细究‚个人自由以及自由主义‛

个人自由即指我们大多数人所指,是一种最为广义的普遍人身自由,再为深刻一点则上升到精神层次。而自由主义则是个人自由的一种广化,也是个人自由的一种集中体现。当然,我们也可以将自由主义看作是自由主义的另一种表述。自由主义对个人及其自由有独特的看法。个人有权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以及有充分的自由权来改善自己的生存条件。每个个人在享用自己的自由的同时都应该尊重他人自我实现的权利。每个人都具有其独特的个性,但在价值上却是平等的。我们所公认的一点:自由的价值是不证自明的,不需要外在的托词。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有个人自由的权利。当然,个人自由的原则意味着自由的个人有权不服从专横的外部强制,也意味着自由的个人有义务不对他人行使强制。如康德所说,‚只有使每个人自由的程度未超出过可以同其他一切人的自由和和谐共存的范围,才能使所有的人都享受自由。‛

‘结语’

自由、自由思想、自由主义等等有关自由的一系列词语在中国的近代百年思想史上遭遇了其他任何舶来品所没有遭遇到的最大的误解与挫折,甚至直到最近几年关于自由的言说仍然不能光明正大,犹抱琵琶半遮面。但是,其对于现代中国所具有的又是其他思想体系所不能替代的。在阅读约翰•密尔《论自由》的全过程我都在思考有关自由的话题,自由,一个看似简单的话题,却引来了上千年的探讨。虽然在当今世界,诸如我们之类的二十一世纪的新青年,自由已经不再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但对于自由的探讨,在我看来,是一个永远不会磨灭的话题!

【篇二】论自由意志第一卷读书笔记

这一个多月来,课余时间都沉浸在奥古斯丁的《论自由意志》里。但一个多月的时间,并不足以读完并读懂。

在看这本书之前,我对“自由意志”这个词并没有多少认识。在这本书里,奥古斯丁是将其理论的起点归结于上帝,他认为自由意志是上帝创造的,因为上帝创造的东西都是善的,因此自由意志也是善的。“一切善的事物,无论大小,都来自于上帝,自由意志也是一种善,也是来自于上帝”。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创造了人,所以人可以自然而然地过上正当的生活,追求一种智慧而又幸福的生活。换句话说就是上帝把自由意志赐予人类是为了让人类有能力按照自然事物的必然性去生活,从而能够成为真正的人。

在对话中,奥古斯丁将自由意志理论和罪恶联系起来。奥古斯丁认为人的意志虽然是上帝给予的,上帝给予的是善的,但是这并不能避免世界上存在罪恶这种事物。不仅人的善与自由意志相关,人的罪恶与自由意志也有关。但是同时他又认为虽然人的自由意志是上帝赐予的,但是罪恶却不能因此而归结于上帝,反而可以认为罪恶是对上帝赐予的善的一种背离。

奥古斯丁认为只有善才是本质和实体,它的根源就是上帝,而罪恶只不过是“善的缺乏”或“本体的缺乏”。上帝作为至善,是一切善的根源,上帝并没有在世间和人身上创造罪恶。罪恶的原因在于人滥用了上帝赋予人的自由意志,自愿地背离了善之本体(上帝)。奥古斯丁强调人之犯罪与上帝无关,他认为假若要将罪恶归於造物主,就使事事破坏造物主法律的罪人成为无罪的了。而这罪人若能证明无罪的话,那他就真不曾犯罪;因而也就无“罪”可归於造主。

奥古斯丁还提出,恶是人们对自己的欲望的放纵的结果,是对俗世之事追求的结果,也是人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虽然上帝赐予人的自由意志的本意是让人过上正当的生活,但是因为在人有了自由意志这种能力之后,他也可以滥用自由意志,使自己沉迷于各种各样的欲望之中,然后去为恶。所以罪恶并不是上帝的错误,而是因为人并没有体会到上帝赐予自由意志的苦心,却反而滥用了上帝的这种恩赐。因此在上帝给予与自由选择之间,上帝给予并不是罪恶的原因,只有自由选择才是罪恶的原因。

但是人为什么要进行这种选择,也就是说意志为什么要在善显然更有利于人的生活选择的情况下选择为恶呢?这些问题奥古斯丁却没有给出理想的答案,而是将其简单地将原因归结为意志本身,始终未能解决上述导致罪的“缺陷”、“所见”和“虚无”源自哪里,始终未能解决罪源自哪里。由此可见奥古斯丁对于其理论的一些矛盾之处进行了有意地回避,他并没有提出实质性的回答。在探讨了自由意志是恶的本源之后,没有再对自由意志选择的原因进行进一步的讨论。

在我看来,如果自由意志是恶的本源,那么自由意志也会是善的本源。世事无分善恶,大家各自站在了对立面才造就了善与恶,因此人们拥有的善与恶都是在上帝给予的自由意志的知道下的自由选择的结果。现实生活中,面对同一件事情,不会所有人都是同一个看法,不同的人来看,就会有不同的评价和反应。别人觉得是恶,或许自己就觉得是善。善与恶并没有绝对的标准,没有绝对的善,也没有绝对的恶。奥古斯丁作为古罗马帝国时期基督教思想家,欧洲中世纪基督教神学、教父哲学的重要代表人物,他将上帝作为善的标准,将恶看作对上帝赐予的善的一种背离,也是情有可原的。我觉得,人的一切行动都是出于他自己的意志决断。不管是愿意在暴风雨里享自由,还是愿意在牢笼里求安逸(放弃自由),都是出于他自己的意志决断。人所作出的行为,是他自己本身想要做的,是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去做,是由自由意志来选择自已想要做的。当自己作出这样的一个行为时,并没有分善与恶。这个行为,是由其他人来判断是善还是恶,而这个判断,并不是唯一的。

没有看完这本书,或许并没有真正读懂奥古斯丁想要表达的。自由意志,善与恶,这些仍需要我继续思考。

【篇三】论自由意志第一卷读书笔记

《论自由》被密尔认为是其最有生命力的著作,原因在于这本书成为了一种单一真理的教科书,这一真理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变革而愈加突出:性格的多样化对人类和社会及其重要,让人类可以向无数的、乃至相冲突的方向充分发展。洛克证明了政治自由的合理性,而密尔作为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则把自由从政治领域延伸到了个人领域。

密尔《论自由》的目的在于界定群己权界,提出了关于自由的两个原则:个人在不伤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做任何想做的事情;国家或社会如果要干预个人行为,唯一的动机是社会保护。在这两个原则的支配下,任何个人的行为,在不涉及他人的情况下,他成了个人的最高主权者。因此,个人自由成了个人与社会之间的边界:你的自由,我的边界;我的自由,你的边界。自由的含义体现为严复所归纳的“自为造因,自受报果”。在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当中,自由的意义则体现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个人自由拥有的不被他人干涉的空间,是个人对自己行为的充分自主,对行为结果的自我承担。在个人自由发展的环境中,个人的独立性不断培养出来。个人拥有的自由保证了个人不需要对权力的唯唯诺诺,国家对个人空间的不干预,使得国家对个人的思想不能一致化。密尔在《功利主义》中提出,快乐分为高级快乐和低级快乐。高级快乐是精神上的快乐,而低级快乐是物质上的快乐。人们只要经历了这两种快乐,就会更加享受精神上的快乐而非仅仅追求物质快乐。因此,自由提供给个人的是精神上的快乐,是个性的自由发展。如帕斯卡尔所言,人是一支会思想的芦苇。人区别于动物正是在于人是会思想的动物,思想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原因。对自由的渴望,是每一个人本能的需求。

自由对个人的充分发展,更是社会进步的前提,是人类幸福的基础。功利主义认为,幸福是人们追求的唯一目的,而幸福也是多元的,自由、正义、美德、诚信等等都是实现幸福的手段。自由所实现的当然是“最大多少人的最大幸福”。密尔写到,“一国当中,人们性格的多样化,然后国家才有具有活力。”个人自由培养的独立性的个人,是社会进步、国家强大的重要基础。自由社会带来的是自由的、异质化的个人,异质化的个人带来的是思想的创新,人们智力水平的提高。因为在专制社会中,个人根本无自由可言,权力对思想压制有本能的爱好,这种压制带来的是众多同质的愚民。愚民是专制者巩固权力的手段。因此,人民越是独立,国家越是强大。迪尔克姆认为,分工越细,个性越鲜明,每个人对社会和其他人的依赖性越深,因而社会整体的统一性也就越大。“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个人自由是异质化个人的保证,异质化个人是形成一个有机社会的条件。霍布豪斯认为,自由主义的核心是懂得进步不是一个机械装置的问题,而是解放活的精神力量问题。好的机制必须能够提供渠道,让这种力量通行无阻,使社会结构生气勃勃。

另一方面,个人自由的确立,是对国家的一种约束。密尔看到了民主政治中,少数服从多数所产生的“多数人暴政”。专制的武断是可以看得见,但多数人暴政带来的后果却总是在无形当中,其影响是所有人都难以逃避的。可以说,多数人的暴政产生的恶丝毫不亚于专制产生的恶。多数人暴政在托克维尔《论美国民主》中得到了充分的论述,作为同时代的思想家,密尔在《自传》中坦言,对多数人暴政的论述受到了托克维尔思想的影响,他们都意识到了民主政治中多数人利用民主的工具对少数人自由的压迫。密尔对个人自由的呼吁,目的在于防止群体对个人的干涉,损害个人的自由。《论自由》提出的两个原则,是对群体和个人权力界限的划定,更是对个人自由的保护,和对群体权力的约束。个人拥有的对自身行为的自主权,是一种个人权利不得随意侵犯的权利,要求国家权力作为群体组织对个体权利的尊重。

个人自由对群体的约束,使得国家的职能须重新界定。密尔对实现自由要义的要求是政府“代民之谋不若听民自谋”。民众之事,让政府来做,不如让民众自己来做,因为最关乎民众切身利益的事情,他们知道怎么做最合适。如果民众所以的事情都需要政府过问,那么政府的权力将会越来越大,这样势必对剥夺个人的自由。在个人与国家关系上,自由的实现需要个人权利的可捍卫,国家权力的可控制。霍布豪斯在《自由主义》提出,国家的职责是为正常健康的公民创造自食其力的条件。为确保个人的自由,政府所做的是提供一个个人个性得以自由发展的社会环境。因此,密尔认为,国家最重要的天职在于扶植国民,培养他们独立自治的能力。为促进公民独立自治的培养,国家权力必须下放,赋予地方权力更多的自治性,鼓励基层民众自主管理。这也是托克维尔在《论美国民主》中所发现的:美国民主的要义在于地方自治组织的发达。

19世纪是自由主义蓬勃发展的年代,各种自由学说不断涌现。密尔对自由理论的阐述,之所以在如今仍具有不可替代的影响力,恐怕在于个人自由是每一个人发展都不能或缺的,这是“对个人自由最动人心弦、最强有力的辩护”。这样一种渴望没有地域之分,没有民族之分,它仅仅是人们内心最本能追求,是对黎明前黑暗的一声呐喊。自由就像是一束光,对生在光明中的人们如此司空见惯,但对黑暗却具有强大的穿透力。

【篇四】论自由意志第一卷读书笔记

《论自由》论的自由主要可分为三个,第一,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第二,论个性自由;第三,论社会对个人自由的限制。

首先谈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它包括一切人们对事物的意见看法进行表达的自由。在密尔眼中,不受限制的思想自由对个人和社会意义深远,思想自由能发展人的个性,并最终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相反,如果用一种外在的标准或通过权威的力量去限制或压制人们的各种意见,将会妨碍个人和社会的进步。

书中有言“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在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对后代和对现存的一代都是一样,对不同意于那个意见的人比对抱持那个意见的人甚至更甚。假如那意见是对的,那么他们是被剥夺了以错误换真理的机会;假如那意见是错的,那么他们是失掉了一个差不多同样大的利益,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

也就是说,在密尔看来,即便一个错误意见全部错误,正确的意见包含了全部真理,那么,不允许人们讨论和提出挑战,就意味着持有真理的人们实际上会不再思考以至于成为一种偏见,也就不会对这个道理的理性依据有领会和认知。而作为正确的真理,由于这样也会出现逐渐丧失其真理地位的危险,也阻挡了这个真理实际上的效力。因此,倾听他人的不同意见,永远不窒闭他人的意见和思想,不干涉他们的思想和讨论,而且要欢迎任何形式的讨论,才能让社会整体更加接近真理。

人们拥有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后,因为思想的不同,个性自然而然地产生了。于是便谈到了个性自由的问题。密尔调发展个性是个人独立、个人解放的根本要求:“凡是听凭世界或者他自己所属的一部分世界代替自己选定生活方案的人,除需要一个人猿般的模仿力外便不需要任何其他能力。可是要由自己选定生活方案的人就要使用他的一切能力了。”

想一想刚刚集体结束统一高考、又迷茫地不知如何选大学和专业的考生们,他们的生活方案不就是别人代替自己选定的吗?僵化的考试除了需要遵循固定的套路、需要“猿般的模仿力”之外又需要什么其他的能力呢?

人的个性是社会进步的动力,个性自由理应得到推崇。为了给每人本性公平的发展机会,就必须容许不同的人过不同的生活。然而看看中国几千年来的专制制度,无论是打着三纲五常、“亡天理灭人欲”,还是以国家、集体的名义阻碍个人追求,实质都是对人性的压抑和摧残。

在论述个性与发展是一回事之时,密尔强调只有培养个性才产生出或者才能产生出发展得很好的人类。而且,密尔还强调,首创性是人类事物中一个有价值的因素,以及坚持天才的重要性,坚持让它在思想上和实践上都得自由舒展的必要性。我们不能试图用一个模子来范铸人们,应对个性的任何显著表示宽容,只有支持鼓励自由和境地的多样化,这两个人类发展所必要的条件的发展,才能使个性保住它的根据,避免个人性格的各项情况日益趋于同化。纵观近现代富强起来的欧美国家,无一不建立在一个个有独立人格、公民素养的国民之上。

谈到社会对个人自由的限制,密尔指出“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

这一点其实是个人自由的界限的再阐述,只牵及到私人的个人行为不应当受社会的干涉,特别是不能因为公众的喜好厌恶而强制“异端”也要和他们一样“统一”。

而什么时候公权力可以干涉个人自由呢?密尔认为:“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各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

举个例子说吧,比如对罪犯的惩罚、剥夺他的自由就是为了防止其对他人的危害。只有当个人的行为危害到他人利益时,个人才应该接受社会的或法律的惩罚。社会只有在这个时候,才有权对个人行为进行裁判,并对他进行强制判决。政府对个人自由的干预,只应是为了防止他人利益被损害,不可以更进一步,社会不能非法干涉个人合法自由。

每本书的存在都有其价值,我们不能一味否定,也不能一味肯定。我认为“自由主义”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自由主义主张的就是个人的自由,但这是法治之下的自由。因此,为了让每个人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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