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溉管理制度
为了实行计划用水、节约 用水、提高农业灌溉效益和供水可靠性,根据供水单位(武xxx源口水库管理处)的要求,结合本协会章程,制定本灌溉管理制度。
第一条 灌溉管理主要是依据全年和阶段性供水计划,适时供 水、安全输水,合力利用水资源,平衡供求关系,科学调配水量,充分发挥灌溉效益。
第二条 灌溉管理实行执委会调度管理责任制,实行用水申报、按计划供水、合理调配、分段计量的原则。
第三条 每年4月初由用水小组汇总各用水户年度用水申请表,报协会汇总。协会与供水单位协商后,确定年度供水计划,并与其签订供水合同。
第四条 每轮灌溉前,由各用水组根据农作物需水情况向协会报告,并办理本轮灌溉用水计划,包括用水时间、流量及总水量。
第五条 严格灌溉调度,每轮灌溉应提前72小时申报,用水量增减提前24小时申报。
第六条 实行先交款后供水原则,严禁人情水、关系水;严禁隐瞒或转移水量;严禁以权谋私、私减水量。
第七条 供(用)水量确定,供(用)双方必须在场,做好记录,双方签字。
第八条 科学调度,合理配水,坚持先上游后下游,上游照顾下游,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杜绝漫灌,做好蓄水保水、节约用水工作。
第九条 认真做好渠道防汛、保安工作。放水灌溉期间各用水小组必须派人巡守水渠、分段把关,抢险堵口。
第一十条 认真做好水费计收工作。水量结算做到协会、用水组、用水户三方相符。严格执行水价,不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水费实行专款专用,不挪用,不截留。
第一十一条 严格依法管水。对违章用水户应由协会根据情节按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报政府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灌溉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提高农业灌溉效益和供水可靠性,为广大用水户搞好灌溉服务,依据协会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灌溉管理要依据全年和阶段性供水计划,贯彻适时供水、安全输水、合理利用水资源、平衡供求关系,科学调配水量,充分发挥灌溉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灌溉管理的实施
第三条 灌溉管理实行调度管理责任制,调度管理按计划供水、用水申报、合理调配、分段计量的方法实施。
第四条 每年3月由各用水组(或分会)组织各用水户填写《年度用水申请表》,报协会汇总。协会依据此供求量确定年度用水计划,报供水单位并与其签订供水合同。
第五条 每轮灌溉前,由各用书组(或分会)根据农作物需水情况向协会报告并办理本轮次灌溉用水计划,包括用水时间、流量及总水量。
第六条 严格灌溉调度,每轮灌溉应提前(根据灌区实际情况确定)小时申报,用水量增减提前(根据灌区实际情况确定)小时申报。供水按计量确认,应双方在场,作好记录,双方签字。
第三章 灌溉管理的要求
第七条 严禁人情水、关系水;严禁隐瞒或转移水方;严禁以权谋私、私减水方。
第八条 科学调度,合理配水。坚持上游照顾下游,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杜绝漫灌,做好蓄水保水、节约用水工作。
第九条 认真做好渠道防汛、保安工作。放水灌溉期各用水组(或分会)必须派人巡堤守水,分段把关。抢险堵口,实行行政区划负责制。
第十条 认真做好水费计收工作。水量结算做到协会、用水组(或分会)、用水户三方相符。严格执行水价,不擅自提高收费。水费实行专款专用,不挪用、不截留。
第十一条 遵守灌溉纪律,维护灌溉秩序,服从统一调度。杜绝偷水、抢水,破坏建筑物放水,私自截流放水等。严禁在渠道堤顶及坡内种植作物。
第十二条 严格依法管水。对违章用水者应由协会根据情节按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报政府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由协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灌溉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农用灌溉机井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促进我区机井建设的健康发展,确保机井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田水利法》和相关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灌溉农用机井(以下简称机井)是我区农业灌溉的重要设施,是发展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是国家和人民的共同财富。各用水户要管好、用好机井,减少损坏,延长使用年限,降低成本,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条 区水利局负责全区机井管理工作,要协同有关部门,加强机井建设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开发,有采有补,保护资源。
第三条 成立村、组机井管理机构。各行政村要确定专人(1—2人)负责本村的机井管理工作,每眼机井要明确1名管理人员。各级机井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建立管理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培训技术队伍,建立管理档案,搞好机井设备和田间工程的养护维修,实行科学用水,节约用水。
第四条 由国家集体投资兴建的机井工程,由村委会组织,原则上拍卖或租赁给农户,所得资金用于机井建设或维修。未能拍卖租赁的机井,在确定管护人的同时,划定灌溉范围,单井控制面积原则在40—50亩之间,每眼井涉及的农户为管理小组、井所在地农户为组长,负责机井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灌溉范围内的用水户用井不收费,范围外的用水户使用时可收取一定的费用。费用用于机井的维护,不准作其它用途。
第五条 由用户自筹资金建设的机井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收益,谁管理”的原则,自觉管好用好机井,对其它农户使用机井可收取一定的费用。
第六条 建立健全全区农用井档案,区、乡、村分别保存,以备查考。现有机井无技术档案的要补填,新打井竣工资料要一式三份保存,为统一规划、合理设计打好基础。
第七条 控制机井总量,合理开采地下水资源。按单井控制面积40—50亩进行设计,确属特殊需要增加机井的,要由农户向所在村提出申请,村委同意方可建井,并报乡(镇)政府备案。
第八条 需要报废的机井,由农户向村委管理人员提出,村委管理人员核实后报乡(镇)政府备案,每年年底乡(镇)政府将报废机井情况报水利局,水利局负责核减上报。
第九条 擅自拆除、破坏机井及附属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赔偿全部损失,并负责恢复原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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