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用人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员工):
地址: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
1.1 双方确认,甲方的商业秘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有的或与甲方业务有关的﹑具有商业价值的﹑目前尚未公知的且甲方认为需要保密的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生产工艺流程、技术指针、计算机软件、资料、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应函电等技术方面的秘密以及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计划、定价政策、投资计划、方案、发展规划、财务资料、进货渠道、谈判底价、招投标底价、经营诀窍、企业内部信息网上的信息、程序文件、情报文件、公司档案等经营方面的秘密内容。
1.2 同时,在甲方的生产和经营中,某一信息的泄漏会对甲方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也属于甲方商业秘密的范围:
①影响企业生产和发展的事项;
②影响企业营销活动的事项;
③影响企业技术进步的事项;
④使企业在商业竞争中处于被动或不利的事项;
⑤使企业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的事项;
⑥影响企业对外交流和商业谈判顺利进行的事项;
⑦影响企业稳定和安全的事项;
⑧影响企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有权制定各种保密规章制度,乙方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各种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并应履行与其工作相应的保密责任。
2.2 对乙方在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发现、研制、设计、改进和创新成果、作品、计算机软件、有关的商业秘密信息等有关的专利权、著作权及其从属权利均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可以自由利用进行生产、经营或向第三方转让。
2.3 乙方在任职期间,所接触和了解的商业秘密,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外,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漏、告知、发表、出版、传授、转让或其它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甲方的管理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内容的甲方其它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虽属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以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2.4 乙方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商业秘密;乙方在利用传真、电话、信函、互联网、会议、访问、参观、接待等方式对外联系时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或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2.5 乙方承诺,在其为甲方履行职务期间,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须支付(包括但不限于生效的法律文书上载明)的一切费用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方因此而承担的上述费用,可以在甲方支付乙方的薪酬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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