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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犹太人问题读后感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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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犹太人问题》一文在马克思早期思想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它和《德法年鉴》上的另一篇文章《〈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说明马克思正在实现从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从革命民主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转变。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论犹太人问题读后感,以供大家参考!

  论犹太人问题读后感1

  德国的犹太人渴望解放。他们渴望什么样的解放?公民的解放,政治解放。

  布鲁诺·鲍威尔回答他们说:在德国,没有人在政治上得到解放。我们自己没有自由。我们怎么可以使你们自由呢?你们犹太人,要是为自己即为犹太人要求一种特殊的解放,你们就是利己主义者。作为德国人,你们应该为德国的政治解放而奋斗;作为人,你们应该为人的解放而奋斗。而你们所受的特种压迫和耻辱,不应该看成是通则的例外,相反,应该看成是通则的证实。

  或者,犹太人是要求同信奉基督教的臣民享有平等权利?如果是这样,他们就承认基督教国家是无可非议的,也就承认普遍奴役制度。既然他们满意普遍奴役,为什么又不满意自己所受的特殊奴役呢?既然犹太人不关心德国人的解放,为什么德国人该关心犹太人的解放呢?

  基督教国家只知道特权。犹太人在这个国家享有做犹太人的特权。作为犹太人,他享有基督徒所没有的权利。那他何必渴望他所没有而为基督徒所享有的权利!

  如果犹太人想从基督教国家解放出来,他就是要求基督教国家放弃自己的宗教偏见。而他,犹太人,会放弃自己的宗教偏见吗?就是说,他有什么权利要求别人放弃宗教呢?

  基督教国家,按其本质来看,是不会解放犹太人的;但是,鲍威尔补充说,犹太人按其本质来看,也不会得到解放。只要国家还是基督教国家,犹太人还是犹太人,这两者中的一方就不可能解放另一方,另一方也不可能得到解放。

  基督教国家对待犹太人,只能按照基督教国家的方式即给予特权的方式:允许犹太人同其他臣民分离开来,但也让犹太人受到分离开来的其他领域的压迫,何况犹太人同占统治地位的宗教处于宗教对立的地位,所受的压迫也更厉害。可是,犹太人对待国家也只能按照犹太人的方式即把国家看成一种异己的东西:把自己想象中的民族跟现实的民族对立起来,把自己幻想的法律跟现实的法律对立起来,以为自己有权从人类分离出来,决不参加历史运动,期待着一种同人的一般未来毫无共同点的未来,认为自己是犹太民族的一员,犹太民族是神拣选的民族。

  那么你们犹太人有什么理由渴望解放呢?为了你们的宗教?你们的宗教是国教的死敌。因为你们是公民?德国根本没有公民。因为你们是人?你们不是人,正像你们诉求的对象不是人一样。

  在鲍威尔看来,犹太人在要求得到解放时,或是仅考虑本民族的解放而不顾及德国的其他民众的解放;或是仅要求与基督教的臣民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不反对宗教本身;或是仅要求国家废除基督教,而犹太人依旧信仰犹太教。总之,无论实现了哪种解放,都无法真正解决犹太人问题。对此,鲍威尔给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就是彻底废除宗教。不但要在国家层面废除宗教,建立政治国家(这里的政治国家是指推翻宗教神学后建立起来的以公民权利为核心的国家),而且还要求个人放弃宗教信仰,从落后愚昧的宗教神学中投入到对科学与理性的信仰中去。

  鲍威尔批判了迄今为止关于犹太人的解放问题的提法和解决方案以后,又以新的方式提出了这个问题。他问道:应当得到解放的犹太人和应该解放犹太人的基督教国家,二者的特性是什么?他通过对犹太人的宗教的批判回答了这个问题,他分析了犹太教和基督教的宗教对立,他说明了基督教国家的本质,——他把这一切都做得大胆、尖锐、机智、透彻,而且文笔贴切、洗练和雄健有力。

  那么,鲍威尔是怎样解决犹太人问题的?结论是什么?他对问题的表述就是对问题的解决。对犹太人问题的批判就是对犹太人问题的回答。总之,可简述如下:

  我们必须先解放自己,才能解放别人。

  犹太人和基督徒之间最顽固的对立形式是宗教对立。怎样才能消除对立?使它不能成立。怎样才能使宗教对立不能成立?废除宗教。只要犹太人和基督徒把他们互相对立的宗教只看做人的精神的不同发展阶段,看做历史撕去的不同的蛇皮,把人本身只看做蜕皮的蛇,只要这样,他们的关系就不再是宗教的关系,而只是批判的、科学的关系,人的关系。那时科学就是他们的统一。而科学上的对立会由科学本身消除。

  德国的犹太人首先碰到的问题是没有得到政治解放和国家具有鲜明的基督教性质。但是,在鲍威尔看来,犹太人问题是一个不以德国的特殊状况为转移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这就是宗教对国家的关系问题、宗教束缚和政治解放的矛盾问题。他认为从宗教中解放出来,这是一个条件,无论对于想要得到政治解放的犹太人,还是对于应该解放别人从而使自己得到解放的国家,都是一样。

  论犹太人问题读后感2

  摘 要:2023年10月9号阅读了马克思的《论犹太人问题》,这篇文章来自人民出版社出版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一部分通过对犹太人问题不等同于纯粹的宗教问题的论述感悟到,探讨看问题要跳出时空的局限性;第二部分阐述宗教与国家是相互独立的,体会到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问题;第三部分分析了宗教解放与政治解放是不冲突,感悟到分析问题可以从其他类似的方面来分析问题。

  关键词:宗教;政治解放;国家

  马克思的《论犹太人问题》采用了批评的手法,先给出鲍威尔的观点,然后在提出疑问,再给出自己的观点。我主要选取了马克思的三个观点得出总结。主要通过分析犹太教,宗教,宗教国家,国家,政治五种概念的不同以及他们的关系来完成这篇读后感。

  一、犹太人问题不等同于纯粹的宗教问题

  “如果犹太人想从基督教国家解放出来,他就要求基督教国家放弃自己的宗教偏见。而他,犹太人,会放弃自己的宗教偏见吗,就是说,他有什么权利要求别人放弃宗教呢”鲍威尔这样说。鲍威尔的这句话表明犹太人的解放的关键在于是否能够放弃自己的宗教偏见。他把犹太人的问题等同于纯粹的宗教问题了。这里没有分清犹太教与宗教的关系,或者说这种关系受到了作者的地域限制。

  在马克思看来,鲍威尔在看待犹太人的问题时受到了地域区间的阻碍。马克思提到“犹太人问题的依据犹太人居住的国家而有所不同的表述,在德国,不存在政治国家,不存在作为国家的国家,犹太人问题就是纯粹的神学问题……在法国这个立宪国家中,犹太人问题是个立宪制的问题,是政治解放不彻底的问题……只有在北部分美的自由州——至少在其中一部分——犹太人问题才失去神学的意义而成为真正世俗的问题……美国既没有国教,又没有大多数公认的宗教,也是没有一种礼拜对另一种礼拜的优势。”在马克思看来,犹太人的问题依据国家本身性质的不同而不同。所以鲍威尔在论述犹太人问题是片面的,从中我们得知犹太人问题不等同于纯粹的宗教问题。马克思把犹太教与犹太人问题分开了,犹太人的问题并不全是宗教问题。这是论犹太人问题的关键。

  在我看来,马克思能够从鲍威尔的《犹太人问题》文章中创新性的写出《论犹太人问题》,有两个原因,一个是空间限制,另一个是看问题的立场不同。犹太人问题看似是一个纯粹的宗教问题,但马克思看到了鲍威尔文章所处空间的局限性。于是马克思从不同国家的犹太人问题来批判鲍威尔的观点。这说明在看待问题时需要把问题放在不同时空中来看待,问题是具有普遍发展性的,由于问题总是以当时环境来探讨总会受到空间局限性的影响,想要跳出限定的时空环境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比较困难。鲍威尔所处的环境空间成就了他当时的地位,同时也限制了他的发展水平。对于我而言,写论文时要注意把问题放在不同时间空间地域来看待,以点带面横向纵向看待问题的发展。马克思是犹太人,从一般来说马克思更能体会犹太人的感受,更能懂得犹太人渴望什么样的解放,就有了主人公的意识,更容易让读者接受。角度的不同观点不同。总之一句话看问题要跳出时空的局限性。

  二、宗教与国家是相互独立

  “当鲍威尔在谈到那些对于犹太人的解放持反对意见的人时说他们的错误只在于:他们把基督教国家假设为唯一真正的国家,而没有像批判犹太教那样给以批判。鲍威尔认为人们对于犹太人的问题只是把基督教国家看做了国家,却没有对基督教进行批判。“我们认为,鲍威尔的错误在于:他批判的只是基督教国家,而不是国家本身。”马克思进一步在鲍威尔的批判基础上批评鲍威尔并没有对国家本身进行批判,总的来说马克思把宗教与国家看成是相互独立的。这两句话分别是鲍威尔和马克思在宗教与国家关系上的不同观点。鲍威尔把国家与宗教看成包含的关系,马克思把宗教和国家看成相互独立的。

  鲍威尔站在前人的肩膀上看犹太人问题,马克思站在鲍威尔的肩膀上再进行批判,而我们站在马克思的肩膀上再探索犹太人问题。在这篇文章中我还并不能完全懂得宗教与国家的关系。以现在的马克思主义来看,宗教是一种上层建筑,国家是一种政治体制也是属于上层建筑,某种意义来说都是上层建筑的某个部分,是相对独立的。总之一句话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问题。

  三、宗教解放与政治解放是不冲突

  “一方面,鲍威尔要犹太人放弃犹太教,要求一般人放弃宗教,以便作为公民得到解放。另一方面,鲍威尔坚决认为宗教在政治上的废除就是宗教的完全废除。”在这里鲍威尔一方面把政治解放等同于宗教解放,又把政治的废除等同于宗教的废除,所以政治解放与宗教解放具有同等性。参考北京交通大学的赫东升在他的《论犹太人问题的文本解读》中对这段话的个人分析,他说到“换言之,要实现政治解放,就必须在批评犹太教的同时,也要对基督教进行批评,同时对一切宗教进行批评;只有在宗教被完全废止的社会,政治解放才能得以真正实现,犹太人才能作为公民获得解放。犹太人为了能够实现自身的政治解放,就必须牺牲宗教信仰的特权;一切人要实现自身的政治解放,也必须放弃宗教,这不是一个特例,而是一个普遍意义上的问题”。从这名研究者的论述中我们可以清楚的明白鲍威尔把宗教解放与政治解放问题混为一谈,宗教解放是政治解放的前提,政治解放是宗教解放的结果,二者间存在矛盾。

  在《论犹太人问题的文本解读》中作者引用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81页中的原文“这些权利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属于公民权利的范畴;而公民权利,如上所述,决不毫无异议地和实际地废除宗教为前提,因此也不以废除犹太教为前提”。指出宗教解放与政治解放是不冲突。政治的解放不以宗教的废除为前提,两者不是对立的关系。最后作者总结“因此,犹太人政治解放的实现,也绝不是以放弃自己的宗教信仰为代价,相反,只有在政治解放已经实现的国家中,公民才能真实享受到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即只有现实的人才是宗教的真理”。在这里宗教解放变成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人们可以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而政治的解放为宗教的信仰提供了场地,让宗教信仰在自由的国家里发光发热,这是积极的,把解放变成了一种动力,为宗教的解放寻找动力。

  宗教的形成受到政治制度的制约,因为在古埃及人们所受的教育来自宗教教育,他们培养的是会诵经的人才,在《教育知识与能力》中也提出政治制度制约着教育的领导权。“一方面他们通过国家政治颁布法律政治掌握教育的领导权;另一方面他们利用经济力量来掌握教育的领导权;此外,统治阶级还利用其统治思想作为指导编辑教科书,以保证思想上的统治地位”。宗教是一种信仰,在古代西方是教育的一种形式。政治制度制约着宗教的领导权以及宗教的发展。总之一句话可以从其他类似的方面来分析问题。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63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68頁。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68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68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68页。

  [6]《论犹太人问题》的文本解读,赫东升,北京交通大学,2009年6月,第13页。

  [7]《论犹太人问题》的文本解读,赫东升,北京交通大学,2009年6月,第14页。

  [8]《论犹太人问题》的文本解读,赫东升,北京交通大学,2009年6月,第14页。

  [9]《教育与知识能力》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23年,第156页。

  作者简介:

  熊艳;性别:女;出生年月:1994.5.21;籍贯:江西 民族 汉;最高学历: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

  邓楚江,性别:女;出生年月:1994.08;籍贯:江西 民族汉;最高学历: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

  论犹太人问题读后感3

  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一文写于1843年10月到12月,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一同发表于1844年2月的《德法年鉴》。《论犹太人问题》是一篇论战文章,批判对象是马克思的老师鲍威尔在《犹太人问题》、《现代犹太人和基督徒获得自由的能力》两篇文字中所表达的观点。该文在马克思学说史上甚受重视,缘由有三:一是集中展现了马克思对资产阶级自由民主政体的批判,阐述了“人的解放”设想;二是勾勒出市民社会的异化关系;三是显示了犹太人马克思对“犹太人问题”的看法。历来该文与《导言》都被当作马克思早期政治哲学思想的经典文本,也确实如此。

  思路复述:1、马克思概述鲍威尔《犹太人问题》一文的观点,认为鲍威尔一方面要求犹太人放弃犹太教以获得公民权,一方面却认为宗教在政治上的废除就是宗教的完全废除,这两个方面是相互矛盾的,暴露了鲍威尔理解犹太人问题的片面性——混淆了政治解放与人的解放的界限。批判基督教国家所达成的政治解放并不能解决犹太人问题,因为政治解放的限度让人分裂为公民与私人,犹太人问题最终归结成政治国家对自己的前提市民社会的冲突关系。犹太人在政治国家层面得到了解放,但在市民社会层面却依然受到压迫。犹太人问题的解决需要实现人的解放。人的解放是一种批判政治国家、超越政治力量的解放类型,弥合了公民与私人的裂隙,使人的世界回归于人自身。

  2、马克思认为,鲍威尔是从神学的角度把握犹太人问题,而他则是从世俗的角度阐述犹太人问题。通过分析犹太教的世俗本性、犹太人与金钱的关系、犹太教与基督教的关系,总之,通过批判犹太精神与现代社会的关系,马克思认为犹太人的社会解放就是要求社会从犹太精神中解放。

  文辞:马克思的文章是强势、畅快的,不过阅读中还是存在一些难以理解的地方,尤其是第二部分充满论断却缺少详细的分析论证。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

  一、布鲁诺•鲍威尔《犹太人问题》1843年不伦瑞克版

  1、复述鲍威尔

  马克思概述鲍威尔《犹太人问题》的论述思路:鲍威尔从论述犹太人与基督教国家的关系入手,将犹太人问题归结为“宗教对国家的关系问题、宗教束缚和政治解放的矛盾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人民出版社,2009年,页23,下同】但马克思认为,“一方面,鲍威尔要求犹太人放弃犹太教,要求一般人放弃宗教,以便作为公民得到解放。另一方面,鲍威尔坚决认为宗教在政治上的废除就是宗教的完全废除。”【25】这是对犹太人问题的片面理解。在马克思看来,理解犹太人问题,不能仅仅批判基督教国家,还必须批判国家本身,“只有对政治解放本身的批判,才是对犹太人问题的最终批判,也才能使这个问题真正变成‘当代的普遍问题’”。【25】犹太人问题被提到人的解放的高度。

  2、犹太人问题的表述及政治解放的局限

  马克思描述了犹太人问题在不同国家的不同表述,这也是回应鲍威尔矛盾的例子:一是在不存在政治国家的德国,是纯粹神学的问题;二是在立宪国家的法国,是立宪制的问题、政治解放不彻底的问题;三是在共和制的北美各州,是真正世俗的问题。宗教对国家的关系呈现本来的、纯粹的形式。国家从政治的角度对待宗教。从第三点来看,宗教和国家的完成是不矛盾的。宗教是有缺陷的特殊,须从世俗局限性、世俗束缚、世俗限制来说明宗教的存在。神学问题要化为世俗问题。“政治解放对宗教的关系问题已经成了政治解放对人的解放的关系问题。”【27】政治国家在宗教上的无能为力是由其世俗结构决定的,即政治国家和它的前提的矛盾所致。

  因此,政治解放有限度:“即使人还没有真正摆脱某种限制,国家也可以摆脱这种限制,即使人还不是自由人,国家也可以成为自由国家。”【28】由此得出的结论是:首先,“人通过国家这个中介得到解放,他在政治上从某种限制中解放出来,就是在与自身的矛盾中超越这种限制,就是以抽象的、有限的、局部的方式超越这种限制”【28-29】;其次,“人在政治上得到解放,就是用间接的方法,通过一个中介,尽管是一个必不可少的中介而使自己得到解放”【29】;最后,“人即使已经通过国家的中介作用宣布自己是无神论者,就是说,他宣布国家是无神论者,这时他还总是受到宗教的束缚,这正是因为他仅仅以间接的方法承认自己,仅仅通过中介承认自己”【29】。总之,“人对宗教的政治超越,具有一般政治超越所具有的一切缺点和优点”【29】。政治超越宣告人民的每一成员都是人民主权的平等享有者,但“国家根本没有废除这些实际差别,相反,只有以这些差别为前提,它才存在,只有同自己的这些要素处于对立的状态,它才感到自己是政治国家,才会实现自己的普遍性”【30】。

  3、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

  接下来,马克思根据前述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特征,指认了人的双重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前一种人是“社会存在物”、“类存在物”、“想象的主权中虚构的成员”,后一种人是“私人”、“尘世存在物”、“一种不真实的现象”【30-31】。前者服从后者的统治。

  按照这种区分,人作为特殊的宗教信徒这一身份(差别的本质),隶属于市民社会,与公民身份(共同性的本质)冲突,在国家中的生活只是一种外观。所以“犹太人问题最终归结成的这种世俗冲突,政治国家对自己的前提的关系。”马克思指出,鲍威尔任由这些世俗对立存在。

  二元结构表明政治解放仅仅是迄今为止世界制度内人的解放的最后形式,却不是普遍的人的解放的最后形式。马克思提醒说:“但是,我们不要对政治解放的限度产生错觉。人分为公人和私人,宗教从国家向市民社会的转移,这不是政治解放的一个阶段,这是它的完成;因此,政治解放并没有消除人的实际的宗教笃诚,也不力求消除这种宗教笃诚”【32】。

  然后,马克思作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论述,政教分离就是政治解放本身,是人从宗教中解放出来的政治方式,由此产生的政治国家会有压制市民社会的时候,于是,马克思再次警告:“当政治生活感到特别自信的时候,它试图压制自己的前提——市民社会及其要素,使自己成为人的现实的、没有矛盾的类生活。但是,它只有同自己的生活条件发生暴力矛盾,只有宣布革命是不间断的,才能做到这一点,因此,正想战争以和平告终一样,政治剧必然要以宗教、私有财产和市民社会的一切要素的恢复而告终。”【33】从这里可以透视出国家专政力度的有限性及其转型的内在动力。

  4、基督教国家批判

  接下来马克思花了不少的篇幅展开了对基督教国家的批判。这是值得注意的内容,因为批判基督教国家、倡导政教分离自霍布斯以来已成共识,马克思何以再次花费篇幅论述这一问题确实费思量。或许缘于德国旧制度的历史情势,但马克思在《导言》中贬为不值一驳的东西;或许是想说明十七世纪以来政教分离的原则并不足以解决犹太人问题。

  “所谓基督教国家只不过是非国家,因为通过现实的人的创作所实现的,并不是作为宗教的基督教,而只是基督教的人的背景。”“所谓基督教国家,就是通过基督教来否定国家,而决不是通过国家来实现基督教。”【33】因为基督教国家是以宗教的形式而不是以国家的形式信奉基督教,所以“所谓基督教国家,就是不完善的国家,而且基督教对它来说是它的不完善性的补充和神圣化。”【33-34】马克思此处区分了政教分离与政教合一的国家基础,“完成了的国家由于国家的一般本质所固有的缺陷而把宗教列入自己的前提,未完成的国家则由于自己作为有缺陷的国家的特殊存在所固有的缺陷而声称宗教是自己的基础,二者之间是有很大差别的”。【34】

  接下来马克思通过分析鲍威尔的论述指出基督教国家的不可能性——国家世俗目的的卑鄙性与宗教意识的真诚性的冲突,这也是中世纪政治图景的面相。“面对这种主张世俗权力机关是自己的仆从的教会,国家是无能为力的,声称自己是宗教精神的支配者的世俗权力机关也是无能力为的。”【36】只有在民主制国家中,宗教精神才能以世俗形式出现,才能实现世俗化。但民主制的出现与基督教的关系密切,“政治民主制之所以是基督教的,是因为在这里,人,不仅一个人,而且每一个人,是享有主权的,是最高的存在物,但这是具有无教养的非社会表现形式的人,是具有偶然存在形式的人,是本来样子的人,是由于我们整个社会组织而堕落了的人、丧失了自身的人、外化了的人,是受非人的关系和自然力控制的人,一句话,人还不是现实的类存在物。基督教的幻象、幻梦和基本要求,即人的主权在民主制中,却是感性的现实性、现代性、世俗准则。”【37】并且,在完成了的民主制中,宗教或神学因其没有政治的、世俗的目的,而是直接关注真正的彼岸的生活,显得更具有宗教意义、神学意义。

  马克思归结到:“任何一种特殊宗教的信徒同自己的公民身份的矛盾,只是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普遍世俗矛盾的一部分••••••国家从宗教中解放出来并不等于现实的人从宗教中解放出来。”【37-38】这是政教分离原则、政治民主制的缺陷。

  5、政治国家的批判

  犹太人无须放弃犹太教即可获得政治解放,这是政治解放的限度。接下来马克思通过批判鲍威尔的提法阐释政治解放对公民权和人权的区分。

  公民权与人权的区分。人权区分为“droits du citoyen”(公民权)和“droits de l’homme”(人权),前者属于政治自由、公民权利的范畴,后者属于市民社会的范畴,是市民社会成员的权利,“无非是利己的人的权利、同其他人并同共同体分离开来的人的权利。”【40】

  自由。“自由式可以做和可以从事任何不损害他人的事情的权利。••••••这里所说的是人作为孤立的、自我封闭的单子的自由。”【40】

  私有财产。“自由这一人权的实际应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私有财产这一人权是任意地、同他人无关的、不受社会影响地享用和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这一权利是自私自利的权利。”【41】

  自由和自由的应用构成市民社会的基础。人不把他人看做自己自由的实现,而是看做自己自由的限制。这是马克思对近代自由观的批判。可联系《共产党宣言》最后一句来看。

  平等。非政治意义上的平等。平等是自由的平等。

  安全。市民社会的最高社会概念。利己主义的保障。霍布斯的恐惧、黑格尔的“需要与理智的国家”。

  马克思对以上人权的总结。人权“没有超出封闭于自身、封闭于自己的私人利益和自己的私人任意行为、脱离共同体的个体。”“在这些权利中,人绝对不是类存在物,相反,类生活本身,即社会,显现为诸个体的外部框架,显现为他们原有的独立性的限制。”【42】市民社会成员的联接依赖自然的必然性、依赖人的需要和私人利益,依赖利己的人身保护。

  6、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

  马克思提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谜。“公民身份、政治共同体甚至都被那些谋求政治解放的人贬低为维护这些所谓人权的一种手段;因此citoyen[公民]被宣布为利己的homme[人]的奴仆;作为社会存在物所处的领域被降低为人作为单个存在物所处的领域之下;最后,不是身为citoyen[公民]的人,而是身为bourgeois[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人,被视为本来意义上的人,真正的人。”【43】

  谜的解答。

  政治解放之前。旧社会是封建主义,“旧的市民社会直接具有政治的性质,就是说,市民社会的要素,例如,财产、家庭、劳动方式,已经以领主权、等级和同业公会的形式上升为国家生活的要素。”但是,“人民生活的这种组织没有把财产或劳动上升为社会要素,相反,却完成了它们同国家整体的分离,把它们简称为社会中的特殊社会。”结果,个体隶属于特定的市民社会领域,与国家整体分离开来,“使他的特定的市民活动和地位变成他的普遍的活动和地位”,“国家统一体••••••必然表现为一个同人民相脱离的统治者及其仆从的特殊事务。”【44】

  政治解放之后。“政治解放同事也是同人民相异化的国家制度即统治者的权力所依据的旧社会的解体”,“政治革命••••••必然要摧毁一切等级、同业公会、行帮和特权,因为这些是人民同自己的共同体相分离的众多表现。”结果,“政治革命消灭了市民社会的政治性质。”【44】政治解放之后的市民社会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个体,一是构成这些个体生活内容和市民地位的物质要素和精神要素。旧市民社会中的“特定的生活活动和特定的生活地位降低到只具有个体意义”,由此“公共事务本身反而成了每个个体的普遍事务,政治职能成了他的普遍职能。”【45】

  总结。“政治解放同时也是市民社会从政治中得到解放,甚至是从一种普遍内容的假象中得到解放。”【45】利己的人、市民社会的成员,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前提,是国家通过人权予以承认的人。

  7、近代自然权利论批判

  国家的建立。“政治国家的建立和市民社会分解为独立的个体——这些个体的关系通过法制表现出来,正像等级制度中和行帮制度中的人的关系通过特权表现出来——是通过同一种行为实现的。”【45】

  市民社会成员。非政治的人、利己的人、自然人,人权表现为自然权利。“利己的人是已经解体的社会的消极的、现成的结果,是有直接确定性的对象,因而也是自然的对象。”【46】

  政治革命。“它把市民社会、也就是把需要、劳动、私人利益和私人权利等领域看做自己持续存在的基础,看做无须进一步论证的前提,从而看做自己的自然基础。”政治革命分解了市民社会,但却没有变革市民社会的组成部分。

  由此,“人,正像他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一样,被认为是本来意义上的人,与citoyen[公民]不同的homme[人],因为他是具有感性的、单个的、直接存在的人,而政治人只是抽象的、人为的人,寓意的人,法人。现实的人只有以利己的个体形式出现才可以予以承认,真正的人只有以抽象的citoyen[公民]形式出现才可予以承认。”

  接着,马克思引用和肯定了卢梭的一段论述,表明公民权与人权的结合。卢梭在这里的出现值得注意。

  最后,马克思提出了人的解放。“只有当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中、自己的个体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只有到那个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46】马克思将政治力量作为一种异化、一种压迫,必须转变这种力量,将其转化为与现实的个人不再对立的社会力量,才是解放的完成。

  二、布鲁诺•鲍威尔:《现代犹太人和基督徒获得自由的能力》(《二十一印张》第56-71页)

  1、复述鲍威尔的观点

  犹太教与基督教的关系,以及它们与“批判”的关系。

  鲍威尔的问题:犹太人还是基督徒谁更有能力获得解放?或者,什么使人更加自由,是对犹太教的否定还是对基督教的否定?

  由于“鲍威尔把犹太人的理想的抽象本质,即他的宗教,看做他的全部本质”【48】,所以犹太人的解放的问题还是神学的提法与神学的解决方案。

  2、看待犹太人解放的视角转换

  “在我们看来,犹太人获得解放的能力问题,变成了必须克服什么样的特殊社会要素才能废除犹太教的问题”。【49】对这一提法的揭示,马克思认为是由犹太教在现代社会的特殊地位决定的。

  安息日的犹太人——日常的犹太人

  犹太人的宗教与秘密——现实的犹太人与宗教的秘密

  以上是马克思对犹太人问题的视角转换,其实这在第一部分已经表述过。

  接下去是马克思对犹太教、犹太人的一系列断言。说它们是断言,因为根本没有分析论证,只是充满尖锐的论断。尤其是这些尖刻论断与马克思的犹太人身份相联系时,更加充满了解读的张力。当然,更多的论者将其作为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

  “犹太教的世俗基础是什么呢?实际需要,自私自利。”“犹太人的世俗礼拜是什么呢?经商牟利。他们的世俗的神是什么呢?金钱。”“从经商牟利和金钱解放出来——因而从实际的、实在的犹太教中解放出来——就是现代的自我解放了。”【49】

  接着提出消灭犹太人的社会组织。呼吁犹太人直接为人的解放工作。

  因为犹太教具有现代的反社会的因素,这种因素即将解体,所以“犹太人的解放,就其最终意义来说,就是人类从犹太精神中解放出来。”【50】在这里,“反社会的因素”大约是指现代社会中的唯利是图、追逐金钱和“犹太精神”。

  3、犹太精神与现代社会(金钱)

  在现代市民社会,通过金钱,犹太人的实际精神成了基督教各国人民的实际精神,犹太精神实际统治了基督教世界。“犹太人的实际政治权力同他的政治权利之间的矛盾,就是政治同金钱势力之间的矛盾。”【51】“犹太人作为市民社会的特殊成员,只是市民社会的犹太精神的特殊表现。”【51】

  犹太人与金钱。“犹太人的宗教的基础本身是什么呢?实际需要,利己主义。”【52】“犹太人的神世俗化了,它成了世界的神。票据是犹太人的现实的神。犹太人的神只是幻想的票据。”【52】“犹太人的想象中的民族是商人的民族,一般地说,是财迷的民族。”【53】

  犹太人与法律。狡猾的规避法律。

  犹太精神的完成。犹太精神是实际需要的世界观,“实际需要的宗教,按其本质来说不可能在理论上完成,而是只能在实践中完成,因为实践才是它的真理。”【53】

  4、犹太教与基督教

  再论市民社会完成与基督教的关系,也可说是对政治民主制的论述。“犹太精神随着市民社会的完成而达成自己的顶点;但是市民社会只有在基督教世界才能完成。基督教把一切民族的、自然的、伦理的、理论的关系变成对人来说是外在的东西,因此只有在基督教的统治下,市民社会才能完全从国家生活分离出来,扯断人的一切类联系,代之以利己主义和自私自利的需要,使人的世界分解为原子式的相互敌对的个人的世界。”【54】这段话与第一部分中马克思论政治民主制的那一段话,充分显示了马克思对基督教在资本主义社会兴起中的作用的认识。

  接下来是对犹太教与基督教关系的一系列论断。犹太人是唯物论的,基督教是唯灵论的。唯灵论的基督教从理论上使人从自身、从自然界自我异化出去,唯物论的犹太教在此基础上,把外化了的人、自然界变成可让渡的、可出售的、屈从于利己需要的、听任买卖的对象。马克思对犹太教与基督教之关系的论述需要从这一角度来理解与把握。

  5、犹太人解放的实现

  马克思认为,“不仅在摩西五经或塔木德中,而且在现代社会中,我们都看到现代犹太人的本质不是抽象本质,而是高度的经验本质,塔不仅是犹太人的狭隘性,而且是社会的犹太人狭隘性。”【55】所以,犹太人的解放需要消除这一经验本质——经商牟利及其前提,消除人的个体感性存在和类存在的矛盾。因此,“犹太人的社会解放就是社会从犹太精神中解放出来”。【55】犹太人的社会解放是对政治解放限度的超越。社会解放是人的解放的最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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