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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份协议书范文(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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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是指协议&rdquo社会团体或个人在处理各种社会关系和事务时常用合同&rdquo这些文书包括合同、议定书、条约、公约、联合声明、联合声明、条款等。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关于股份协议书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

第1篇: 关于股份协议书

  第一章 总则
  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股东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 ___ ____
  乙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名称及性质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_________。
  第三条 公司住所为: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
  第五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整(RMB_________)。
  第七条 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丙方:_________。
  第五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_________。
  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_________。
  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十条 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二节 股东会
  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合同;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有关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二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推选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非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董事会批准,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公司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业行为,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擅自将公司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
  (六)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七)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八)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九)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五条 未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第二十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十八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十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三十二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合同方案;
  (十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聘请经验丰富的,在高新技术领域内有造诣的技术专家及其他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辅助董事会进行对管理层递交投资项目的决策。公司董事会可以自行决定以不超过公司总资产80%的资金进行投资,但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产生或决定罢免。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理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或监事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如有本章第四十三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须在赞成、反对或弃权项中选择一项举手投票。董事会作出的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留期限为五十年。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所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投票董事姓名)。
  第四十八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合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由会议记录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八章 总经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十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五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连聘连任。
  第五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合同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五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20%(含20%)的单项对外投资项目,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20%(含20%)的单项贷款与担保。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总资产50%(含50%)的单项短期投资,但须按照公司制订的决策程序进行。
  第五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九章 监事
  第五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方式及成员的产生由股东会另行通过决议。
  第五十八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十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由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六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合同第四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六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合同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四条 监事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六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布破产;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五)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续经营的原因。
  第六十七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会决议确定。
  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八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六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七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七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七十三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七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七十五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七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七十七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合同修改
  第七十八条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应由各方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签署。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合同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自签约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2篇: 关于股份协议书

  甲方:上海x x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苏州x x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
  1.甲、乙双方均系依照注册地相关法律之规定成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
  2.乙方是由深圳x x集团、广东x x投资有限公司、江苏x x股份公司等五家股东参股共同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于高科技产业、国际贸易等方面在业内享有一定的声誉,曾成功地承建或参与在x x项目、x x软件等重大工程设计、建设和开发,企业经济发展迅速。因此,XX年第二次股东大会通过了对公司增资扩股的决议,现正在招募增资扩股股东。
  3.甲方已经详细阅览乙方的增资扩股计划书,并进一步对甲方进行了考察和了解,愿意参与乙方的增资扩股活动。
  据此,为充分发挥双方的资源优势,促进彼此企业的高速发展,为股东谋求最大回报,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参与并认购乙方增资扩股股份协议如下:
  第一条 认股及投资目的:
  甲、乙双方同意以发挥各自的优势资源为基础,建立全方位、多功能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保证双方在长期的战略合作中利益共享,促进发展。
  第二条 认购增资扩股股份的条件:
  1.增资扩股额度规定: 乙方计划本次增资扩股总额为5000万股整。增资扩股后公司股本总额达到10000万股。
  2.认购份额规定:除原有老股东以外,参与本次增资扩股的新股东,以占乙方增资扩股后总股本的1%的比例为份额进行认购,但认购总份额不得超过乙方增资扩股后总股本的25%。
  3.认购价格规定:参与本次增资扩股的新股东认购的股份价格,以乙方经审计后的XX年度会计报表中每股净资产为基数进行适当溢价认购。最高认购价不得高于每股净资产的20%。最终认购每股价格经双方协商后以书面确认为准。
  4.认购方式规定:本次增资扩股全部以现金认购,如用外币认购则以外币到达乙方开户银行账上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当日挂牌外汇价格进行兑换折算为人民币。
  5.认购时间规定:新老股东的认购资金必须在XX年12月30日之前到位,过期不再办理股东入股手续。
  第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以现金方式向乙方认购1000万股整,计人民币1000万元(大写壹仟万元整人民币)。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用于认购股份的全部资金于XX年12月30日之前汇至乙方指定的开户银行账上。
  第五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乙方收到下方汇入的认购款项后的当日,向甲方开出认购股份资金收据,并电传给甲方。
  第六条 双方承诺:
  一、甲方承诺:
  1.甲方向乙方用于认购股份的资金来源正当,符合甲方公司章程和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向乙方出具相关的证明文件(文件清单附后)。
  2.遵守乙方关于认购增资扩股股份的条件,积极配合乙方完成本次增资扩股活动。
  二、乙方承诺:
  1.对于甲方向乙方汇入的认购股份的资金,在没有完成对甲方股东资格审查前,保证不动用甲方资金。
  2.在本次认购股份的资金全部到位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开新老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改选公司董事会,办理工商注册变更等工作程序及必办手续。
  第七条 违约责任:1.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正在执行本合同计划受到中止执行或造成重大损失时,由乙方全面承担损失,并按项目总额的5%计算向甲方支付赔偿金。
  2.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正在执行本合同计划受到中止执行或造成重大损失时,由甲方全面承担损失,并按项目总额的5%计算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第八条 由于非人力因素而不可抗力的原因,如战争、地震、自然灾害等等,致使双方合作项目中止执行或无法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九条 本协议未及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或签订补充协议加以确定。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甲乙双方可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十条 本协议书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上海x x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杨某某
  XXXX年X月X日
  乙方:苏州x x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授权)代表签字:丁某
  XXXX年X月X日

第3篇: 关于股份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乙方: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自愿遵守本协议条例,并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内容:
  一、合作方式
  1、甲乙双方合作经营___________餐厅。
  2、甲方拥有餐厅全部股权,现甲方同意将其在餐厅所持股权的_______%,以__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由双方合作经营。
  二、股权份额及股利分配双方约定甲方占有股份餐厅股份______%。乙方占有股份______%。甲乙双方以上述占有股份餐厅的股权份额比例享有分配餐厅股利。餐厅若产生利润后,甲乙可以提取可分得的利润,其余部分留餐厅作为资本填充。如将股利投入餐厅作为运作资金,以加大资金来源,扩充市场份额,必须经双方同意,并由甲乙双方同时进行。
  三、在合作期内的事项约定
  1、合作期限合作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如餐厅正常经营,双方无意终止,则协议期限自动延续。
  2、入股、退股,出资的转让入股:
  (1)需承认本协议。
  (2)需经甲乙双方同意。
  (3)执行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退股:
  (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股。
  (2)不得在餐厅不利时退股。
  (3)退股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其他餐厅股东并经全体餐厅股东同意。
  (4)退股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5)未经餐厅股东同意而自行退伙给餐厅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出资的转让允许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餐厅股东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餐厅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甲、乙、任何一方应该以餐厅前途大局为重,不得有意为难第三人,否则视为自动放弃餐厅资产所有权,同时应承担此前餐厅按股份比例所需偿还的债务。3、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餐厅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1)餐厅期届满。
  (2)全体餐厅股东同意终止餐厅股东关系。
  (3)餐厅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4)餐厅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5)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4、餐厅终止后的事项:
  (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餐厅股东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餐厅股东出资多少,先以餐厅股东共同财产偿还,餐厅股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餐厅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
  四、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餐厅股东债务先由餐厅股东财产偿还,餐厅股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餐厅股东___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五、纠纷的解决协议有效期内,若双方发生任何争议,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向______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六、违约责任
  1、若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守约方可自行决定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等。
  2、如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违约一方应当向对方支付______元违约金。
  七、其他
  1、未尽事宜及双方发生纠纷,双方本着友好互惠态度进行协商补充解决。
  2、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自双方签字并经餐厅盖章确认后生效。
  甲方(签字):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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