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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非法集资最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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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x报的行为。下面是本站为大家带来的2018非法集资最新案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2018非法集资最新案例

  No.1e租宝案

  经查,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x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丁宁等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组织、利用其控制的多家公司,在其建立的“e租宝”“芝麻金融”互联网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及个人债权项目,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通过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762亿余元,扣除重复投资部分后非法吸收资金598亿余元。e租宝宣称:1元起投,随时赎x,高收益低风险。”并承诺保本保息、灵活支取,并以高息(9%—14%)吸引投资者。但实际上,e租宝平台上所列的融资项目大多为虚构,一开始就是空手套白狼的把戏。至案发,集资款未兑付380亿余元。

  从金额来看,租宝案是迄今为止的国内非法集资第一大案。涉案金额598亿,涉及全国投资人约90万名。

  2016年12月15日,北京检方对“e租宝”案提起公诉。

  No.2昆明泛亚有色案

  经查,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擅自改变交易场所交易规则,推出“委托受托”业务,和多家关联公司采取自买自卖手段,操控平台价格,制造交易火爆假象;同时,昆明泛亚有色统一印制大量宣传材料,通过全国各地授权服务机构及公司网电部将“委托受托”业务包装成“日金宝”“日金计划”等产品,承诺10%至13%固定年化收益率,且收益与货物涨跌无关,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形成由其实际控制的“资金池”,套取大量现金。宣称随进随出、年化约13%、每日结息实时到账等。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推出的“日金宝”以丰厚的收益吸引了众多投资者。

  2015年12月1日,昆明警方对对昆明泛亚有色立案侦查,涉案金额430亿元,涉及全国22万投资者。2016年8月1日,昆明警方通报,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单九良等20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移送审查起诉。

  No.3上海中晋案

  经查,自2012年7月起,以徐勤为实际控制人的“中晋系”公司先后在本x及外省x投资注册50余家子公司,并控制100余家有限合伙企业,租赁高档商务楼和雇佣大量业务员,通过网上宣传,线下推广等方式,利用虚假业务、关联交易、虚增业绩等手段骗取投资人信任,并以“中晋合伙人计划”的名义,变相承诺高额年化收益,向不特定公众大肆非法吸收资金。它通过著名台球运动员代言、电视节目冠名、x中心的显眼广告牌等重金包装的高强度对外宣传,承诺10%到25%不等的高收益,2015年更是推出收益率高达400%产品的高息诱惑,并精心伪装,成立了220多家有限合伙企业,用以销售理财产品。截至案发,中晋系累计向2.5万名投资者非法吸收金额累计近399亿余元,未兑付金额52亿余元。

  2016年10月13日,徐勤等上海中晋案8名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

  No.4杭州龙炎电商案

  经查,龙炎电商通过设立互联网投资平台,以订购第一单“炎黄茶叶”成为会员,订购第二单或发展会员即获得高额返利方式,引诱投资者投资,向多省x不特定对象大量吸收公众资金,利用新吸收会员的资金,作为老会员分红支出,以维持公司运转。此案以销售我国名茶西湖龙井的名义,通过设立互联网投资平台,利用了时髦的电子商务名义进行带有传销性质非法集资。具体行骗手法是,宣传4000元订购一单成为会员,第二个4000元订单开始分红;分十个星期提成;每订购一单送等值的西湖龙井茶,送一份230万人身意外保险;网购消费后,消费的数额按三十六个月现金返还,每个会员最多订购11单。

  根据警方调查,成立仅1年,龙炎电商吸收了20余万名会员投资,被害人主要分布于浙江、江苏、x徽、山东、陕西等全国30多个省份,涉案金额在100亿以上。

  2016年3月底,杭州龙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遭到杭州警方查处,原因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6年12月5日,龙炎电商董事长黄定方等18名犯罪嫌疑人被移送审查起诉。

  No.5广东邦家案

  经查,犯罪嫌疑人蒋洪伟等于2002年12月至2010年8月间,在广州注册成立广东邦家公司等四家公司,并相继在全国16个省、直辖x设立64家分公司及24家子公司。蒋洪伟等人以这些公司的汽车等实物租赁、保健品和有机食品销售等业务为掩护,在未取得政府部门融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采用推销会员制消费、x域合作及人x币资金借款等方法,通过承办大型会议、鼓吹“融资租赁”,吸引投资者购买公司会员卡,为根本不存在的贷款项目筹资,并承诺高x报率,在全国范围内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2002年12月至2012年5月期间,这四家公司非法集资金额高达99.5亿多元,受害人多达23万余人次。该案的被害人群中有极大部分是中老年人甚至包括一些孤寡老人,他们大多从免费体检开始一步步落入陷阱。

  2016年2月29日,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宣判,主犯蒋洪伟被判处无期徒刑。

  No.6河北黄金佳案

  经查,黄金佳集团在深圳、西x、重庆、大连等地开设分公司数十家,宣称全国共有3000多家“黄金佳”连锁店。利用自行设立的预定、预售网络黄金交易平台,与客户签订预定预售中立仓合同,根据购买订单的数量不同收益x报利息不同,并承诺保本付息。实际上,黄金佳公司利用高息为诱饵,以多种形式公开从社会非法吸收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集资者高息、业务人员业绩提成、各店面统一装修等,其实质是骗取公众资金、用后期吸收的资金兑付前期资金本息。

  据河北xxx政府通报,全国共有3.6万余人报案,金额达53.9亿元。2016年12月5日,黄金佳集团董事长肖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No.7北京黄璋宝案

  福建莆田人素来抱团,犯罪嫌疑人黄璋宝就利用了同乡信任进行集资诈骗。据查,2008年至2012年3月,黄璋宝以承诺高息x报为诱饵,通过推介会的方式对外宣传,承诺高息x报,以公司和个人的名义向在北京的闽商公司、闽商商人,以购买股权、投资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集资规模达到49亿余元,并造成损失7亿余元。受害者多为福建莆田人,数目超过1000人。资金链断裂后,黄携款潜逃印尼,多名受害人因债务问题走投无路自杀,影响极为恶劣。

  2016年11月末,福建莆田商人黄璋宝终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No.8东莞千木灵芝案

  经查,犯罪嫌疑人全某,自2013年以来伙同他人先后成立“千木灵芝”等十多家公司,开展以所谓灵芝种植和产品加工,发展保健产品产销业经营,以推销其灵芝产品为幌子,公开吸收群众为会员,面向全国进行非法集资。“千木灵芝”公司以高额返现、推荐提成、宣称可以治疗癌症、消费模式创新等等为营销噱头,许诺只要购买1万元灵芝产品,就能成为会员。会员每月可以获得23%左右,也就是2000元到2500元不等的消费返利。一年左右,就能获得相当于购买额三倍的本息x报。该案涉案金额41亿多元,涉及全国各地9万多人。

  2016年5月,东莞警方对“千木灵芝”特大涉嫌非法集资团伙予以立案侦查。

  No.9中技系成清波案

  中技系是A股x场资本大鳄,其掌门人成清波多次入选胡润富豪榜。2012年6月,其控制的关联企业上海优道打着定增及政府动迁x置项目的幌子,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募资约12.5亿元,其中有11.24亿元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存款,共涉及579人。部分资金流入成清波个人控制的账户,实际使用4.36亿余元。虽然成清波前期对于上海优道募资一事只有概括性了解,但事后明知是向不特定公众募集,仍指使他人继续公开募集,故应承担刑事责任。

  2016年4月17日,成清波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No.10伊川籍担保老板跑路案

  2013年—2015年期间,河南伊川人的担保公司在全国遍地开花,一些伊川人甚至进行“连锁化”经营。“撂下锄头就去当老总”,在河南伊川x开设担保公司成为了当地一些人快速致富的“坦途”。其非法集资的套路异常简单粗暴:开设担保公司、虚构融资项目、以赠送豆油面粉等小恩小惠揽客、承诺高额利息、街头巷尾宣传、募集资金到手后跑路……

  2013年底,乌鲁木齐警方在前往河南郑州就一起挪用资金案件调查取证时,意外发现伊川籍担保老板“连锁化”经营的身影——团伙作案,在全国各地成立投资担保公司,高息揽储。通过近半年的调查,2014年7月,67家投资担保公司被乌鲁木齐警方查处,其涉嫌非法集资,涉案金额高达4.53亿元,113人被刑事拘留。

  2014年下半年开始,各地警方纷纷立案侦查,一场担保公司跑路潮在全国各地上演。2015年初,有河南当地媒体报道称,当时因开设担保公司被抓起来涉嫌犯罪的和伊川有交集的人达800多人,另有上千人被网上追逃。

  高息揽储、敛财跑路,河南伊川籍担保老板肆虐的重灾x包括重庆、四川、新疆、甘肃、湖南、辽宁等地。如今,这一系列非法集资案件正在进入密集宣判期。

  2018非法集资最新案例

  案例一

  梁某某等人集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

  梁某某,广东南xxx人,系xxx广东商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广公司”)法定代表人。

  贵广公司无任何资金,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梁某某以建立大方雨冲陶瓷工业基地项目为由,组织以王某某、吴某某等人为成员的招商部向全国各地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集资户的投资额分为1.2万、3.2万、9.2万三个档次,上不封顶,分红比例为月息2%、4%、6%,每月二次分红,一年还本;介绍他人集资的,介绍人按被介绍人集资金额的10%获取提成;实行七级分红逐级提成法,介绍人如果自己向公司投有资金的,除享有10%的介绍提成外,每月按被介绍人分红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红利,提至第七层。具体为:第一层的提成比例为被介绍人分红额的20%,第二层提成比例为被介绍人分红额的15%,第三层至第七层的提成比例为被介绍人分红额的10%。2009年5、6月份,随着集资金额的增多,梁某某与招商部研究决定,将投资额调整为每股最低10万元,上不封顶,分红率月息6%,每月二次分红。

  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贵广公司集资款收入实际金额为1.41亿。梁某某将其中533万元购买了辉腾、悍马、别克等八辆高档汽车,用130万元购买贵阳房屋,用470万元购买无经营权项目,用250万元送给他人;招商部王某某、吴某某等人将各自分得的100-20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或偿还债务,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仅为730万元。案发时尚有3892万元未能归还。

  2009年10月3日,毕节x公x局以梁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2009年11月11日刑事拘留,2009年12月18日,经xxx人x检察院毕节分院批准逮捕,捕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协助公x机关收集、固定、完善证据,检察机关认为梁某某等人更符合集资诈骗罪特征,2010年11月4日,检察机关以集资诈骗罪对梁某某等15人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案件定性,判处梁某某、王某某等人死缓、无期徒刑等不同刑罚。

  2019年9月,批捕在逃十年之久的招商部成员叶某某在xxx罗湖x被公x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2月13日,毕节x公x局以叶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移送毕节x人x检察院审查起诉。

  【典型意义】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正确x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关键。行为人未将所吸收资金大部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供其个人肆意挥霍,归还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造成数额巨大的募集资金无法返还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梁某某仅将5%的集资款用于项目建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检察机关更换罪名精确起诉。

  检察官告诫犯罪分子,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以身试法者,终将难逃法律的制裁。

  案例二

  张某某集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女,本科文化,系威宁xx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职工。

  2011年以来,张某某结识祖某某(因另案服刑),参与祖某某组织的“榨会”活动,后陆续以做工程、虚假房产抵押等为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威宁及周边xx多名集资参与人陆续借款。在集资参与人向其主张债权时,张某某采用以旧换新写借条、承诺还款等方式逃避清偿债务。张某某骗取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2990多万元。

  2012年9月14日,威宁x公x局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张某某立案侦查,2018年9月27日,威宁x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2019年5月9日,威宁x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张某某明知自己没有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能力,还通过虚构工程、承诺高额返本付息等方式骗取集资款,拆东墙补西墙,向威宁及周边xx多名集资参与人陆续借款。在集资参与人向其主张债权时,张某某采用以旧换新写借条、承诺还款等方式逃避清偿债务,事后将集资资金用于个人开销、返还部分利息等,更有大量资金的去向无法查清。

  本案中,张某某集资诈骗的涉案对象多达51人,说明生活中仍有大部分人因贪图高利参与集资,未意识到所谓高利是集资犯罪分子设计的诱饵。广大人x群众应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警惕,理性投资,防止上当受骗。

  案例三

  赵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18年6、7月份,赵某某、金某某设立云南洪利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简称“洪利集团”),赵某某任董事长,金某某任副董事长。对外宣称洪利集团下设有贵州沐丞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沐丞实业有限公司、xxx沐丞夕阳红养老项目投资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

  贵州沐丞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在贵阳设立凯宾斯基分部、大营坡分部,在黎平、兴义、清镇、都匀、六盘水等地设立分公司;上海沐丞实业有限公司在遵义、xx、毕节、阜阳等地设立分公司。

  金某某在贵州沐丞实业有限公司占股10%,是该公司副董事长;在上海沐丞实业有限公司占股5%,系公司监事;阮某某是贵州沐丞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策划部经理,根据赵某某提供的资料,负责将云南利宝公司、贵州沐丞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沐丞实业有限公司、xx夕阳红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昆明金殿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山语院等众多公司整合后统一进行包装,制作宣传资料,对外宣传洪利集团,培训学员吸收资金;李某某是洪利集团讲师,负责向投资人宣传洪利集团的实力,让投资人放心投钱到洪利集团。张某某是洪利集团财务总监,负责洪利集团直属公司的工资、办公费用、中介费用、广告费等支出审核;苏某某是洪利集团执行董事,负责管理金海雪山酒店,协调政企关系,接待酒店参观人员,以及陪同赵某某跑业务、找关系,出席分公司年会。

  截至案发,贵州沐丞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沐丞实业有限公司、xx夕阳红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共向2600余人吸收资金约1.2亿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1亿余元。

  2019年3月12日,毕节x公x局七星关x分局立案侦查,2019年12月27日,七星关x人x检察院以赵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

  【典型意义】

  该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集资参与人众多、犯罪地遍布各地,且大部分集资款未追x。此案发生的原因,在于部分投资人危机意识不强,容易被不法分子虚构的高息x报所诱惑。即便有所认识,又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是最后的接盘人,或者极度自信,有捞一把就跑的心理。检察官提示,投资人必须提高警惕,在高息诱惑面前保持理性,审慎投资,控制投资风险;一旦发现自身可能卷入非法集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四

  舒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舒某某系黔西x人,2010年至2015年底,舒某某以投资黔西x三合百货批发生意资金周转为由,以1.5%至3%不等的高额月息,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在黔西x范围内向汤某某、郝某某、吴某、张某某等26人以借款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人x币302.1万元,其间支付利息88万余元,偿还本金14.5万元,尚有本金287.6万元未退赔。

  2017年12月11日,舒某某在xxx绥阳x被公x机关抓获,该案由黔西x人x检察院提起公诉,2018年12月6日,黔西x人x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舒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x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给人x群众造成巨额财产损失。此类案件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员范围广。检察官提示,参与非法集资存在巨大风险,不仅不能收到预期效果,反而会血本无归,得不偿失。

  2018非法集资最新案例

  为进一步普及法律和金融知识,提高广大群众防范非法集资能力,通过以下这些案例,一方面使广大投资者提高风险意识,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收益、无风险”等所谓的投资项目要擦亮眼睛,谨防受骗;另一方面使广大投资者对“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者损失自行承担”有更深入的理解,教育警醒广大投资者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案例一:宋某P2P非法集资

  2013年7月18日,犯罪嫌疑人宋某在包头成立了X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设P2P网贷公司“银实贷”。2013年8月,“银实贷”正式开始发布网络借款信息,并以3分或4分的月息向全国投资人融资,仅仅一个月时间,融资金额就达到3000多万元。可运营一个月后,不少投资人发现,借款到期后无法从“银实贷”提现。随后,不少投资人从外地来到包头讨要欠款,但都没有结果。接到报案后,xxx公x局立案侦查。

  经调查,“银实贷”平台的负责人和借款人均为宋某本人。他以XX公司名义或冒用其他公司的名义作为借款人,向平台发布借款信息,以此吸引投资者,并将融资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归还个人借款。2013年9月,“银实贷”发生了资金断裂。因融资过程中没有相应的担保予以保证,宋某无力还款,投资人的资金无法归还。9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xxx人x检察院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宋某。2015年9月,xxx昆x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宋某3年6个月有期徒刑。

  风险提示:

  1、网贷又称P2P网络借款,指的是那些有资金并且想理财投资的个人,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牵线搭桥,以贷款的方式将资金贷给有需求的人。作为互联网金融最早发展的模式,网贷为很多急需资金的人提供了便捷通道。

  2、公众应该采取适当的自我保护措施,提升自身的防范能力和防范意识,合理做好资产配置规划,不要把P2P当成唯一的理财手段,更不要轻信平台许诺的高收益,以免误入歧途。

  案例二:以融资为名的非法集资

  xxx惠龙商贸有限责任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采取发放融资券、借款合同的方式,以2-5%的月息大量吸收公众存款,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长期负债经营,陷入恶性循环。公司董事长金某某本人为打造“成功企业家”形象,购买高档轿车,四处赞助捐款,为“充门面”挥霍消费,致使企业资金链最终断裂。2011年4月13日,金某某因债台高筑无力偿还而自焚。

  2012年1月17日,xxx九原x人x法院一审宣判认为,xxx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1925人或单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22.24亿元,造成7.7亿元不能归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被判处罚金50万元;王秀华等12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缓刑及免刑,并处罚金2万至8万元。王秀华等9名被告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风险提示:

  1、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x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需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增强理性投资意识,认清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

  2、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向社会公开宣传,是否承诺给予高额x报。是否向社会公众及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案例三:以医疗保健为名非法集资

  2011年6月22日,犯罪嫌疑人齐某某、李某某在xxxxxx工商分局登记注册,成立钱氏金道堂食品经销部,聘请犯罪嫌疑人钱某某担任经销部负责人,租赁内蒙古天元商厦写字楼,以销售保健品和食品为名,从事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吸收资金的违法犯罪活动。

  金道堂食品经销部表面上是合法经营,经营范围是食品,实际是以会员制的方式吸引顾客入会,并按份出售保健品、粮食,一份产品规定一定的价钱,承诺买一赠二,其中的一份产品可以拿x家,另外两份留在公司卖,只要有别人来买你的东西,就在9个月内按顾客投入购买产品的资金给予返利,前3个月返10%,第4~6个月返20%,第7~8个月返30%,到第9个月返50%。算下来,9个月之后,顾客不但能拿到产品,还能得到200%的x报。经过xxx公x局专案组的调查,初步认定金道堂食品经销部负责人钱某某等人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达上亿元,参与人11万余人,其中80%以上都是退休老人,同时发现主要涉案人员正在向外转移吸收的资金。

  2015年12月,xxx中级人x法院依法对金道堂非法集资案公开进行宣判,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齐某某、钱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同案被告也被刑事判决。

  风险提示:

  1、“金道堂”非法集资案表面是经营保健品,实际上是以高额利诱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非法集资,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2、参与者想通过较为稳妥的投资来增加积蓄,但往往事与愿违,不法分子正是抓住社会公众想获得高额x报、急于求成等心理,精心设计一连串的骗局。结果使众多参与人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有的还将积蓄了一辈子的血汗钱、养老钱全拿出来投资,结果血本无归,生活无着,诱发社会不x定因素,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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